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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市安防减救委办公室牵头草拟了《铜陵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以PDF格式发送;个人意见请留有真实、有效信息,签署个人签名,以PDF格式发送。
联系人:谷雪飞,电话:2110015,邮箱:tlsawhbgs@163.com。
铜陵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开通会员可解锁*
铜陵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国家相关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遵循“谁主管、谁受理、谁核查、谁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及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的接收、受理、核查、奖励以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应当纳入同
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各受理核查单位按程序审核兑现奖励,其所涉及的审批、证明、决定及相关过程材料由奖励兑现部门归档长期保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判定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判定标准以及《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皖应急〔2025〕3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举报方式与受理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50或12345,以及微信、信函、网站、平台、公众号、邮箱等方式,向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鼓励实名举报,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举报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包括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提供必要的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
第八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接收、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及时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举报人也可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应予以接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健全举报分级交办、分类转办工作机制并建立相关台账。
第九条 接收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行业监管职责进行受理或交办转办。
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受理并核查处理;属于下级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交办,交下级部门受理并核查处理,跟踪督办。
不属于本部门主管的行业领域及职责范围的,应当于接收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至同级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并核查处理。
接收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通过信息或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受理、转办、交办等情况,做好登记。不予受理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举报材料和内容需要补充的,可以要求举报人适当补充。
第十条 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举报事项的,或举报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无法核查的;
(二)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
(三)对某一特定类型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大范围、无差别举报,且无明确的证据材料的;
(四)已办结或者已受理的举报事项,举报人对同一事实重复提交且无新的有效证据的;
(五)企业排查已发现或相关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并纳入整改计划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正在组织调查或者已批复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核查与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形成书面核查处理报告反馈接收举报的部门;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上级部门交办的,应报上级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延期情况。举报瞒报或者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5 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核查处理报告反馈接收举报的部门。
对信访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及省直相关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按其要求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 书面核查处理报告内容包括:
(一)举报事项是否属实;
(二)涉事单位概况(名称、地址、生产经营状况等);
(三)核查过程、核查结论、处理结果及符合奖励条件等情况,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包括核查结论、简要核查情况、处理决定和符合奖励条件情况等。
举报人自收到反馈核查结论之日起10日内对核查结论提出异议的,负责举报核查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组织复查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对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或者限期整改,并视情形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对核查属实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对核查属实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等级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法律法规明确的专门机构组织调查处理。核查处理中涉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鼓励企业通过物质奖励和表彰等方式,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给予从业人员的奖励支出,激发从业人员主动排查和报告事故隐患的积极性。
若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未得到有效处理,可进一步向负有相关职责的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六条 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核查结果和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对举报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经核查属实的,依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3000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奖励。
举报事项属于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视情给予100元至3000元的奖励。
(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瞒报或者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或者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
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或者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
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或者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
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或者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因匿名或无正确联系方式等原因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的;
(二)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承担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办理相关辅助工作的人员或者其授意他人,对在工作中知悉的有关问题隐患的举报;
(四)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安全监管执法、督导检查、安全生产指导服务等工作中聘请的专家或者其授意他人,对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问题隐患的举报;
(五)采取违法行为或以危险方式收集证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同一举报人或者有关联关系的两名及两名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住宅小区或者街区、同一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同一建筑空间内的同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的,负责核查处理的部门可以合并处理,可以在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的单一举报事项奖励金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奖励,增加幅度最高不超过单一举报事项奖励金额的30%。
第十九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核查单位及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或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有效的银行账号、姓名和开户行信息,由核查单位按程序审核后发放。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放弃奖金领取权利。
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对相关举报事项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未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发放应遵循公平、公正、高效原则,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多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最先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以受理时间为准;
(二)联名举报的,由第一署名人或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五章 相关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损害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利益,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者以危险方式收集有关举报证 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通信方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举报事项办理全过程管理,明确事项接收、转办交办、受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和奖励资金发放等流程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铜陵经开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铜政办〔2018〕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