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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水县交通运输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2026年文水县农村街 巷提升改造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承包人")对该项目 001第1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第 001 第 1 标段由 K / + / 至 K / + / ,长约 50.864km,公路等级为四级,设计 速度为 >>,沥青海凝土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m;大中桥/座,计长/m; 隧道/座,计长/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 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 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 技术规范:
(9) 图纸 :..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 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参任壹佰壹拾染万玖仟玖佰伍拾壹元(¥31179951元)。
4. 承包人项目经理:侯慧君。承包人项目总工:师帅平。
5. 工程质量符合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标准。工程安全目标: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杜 绝特大及以上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150日历天。
9.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 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后失效。
10.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 的 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察法》 和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 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加强行政职能部门、企业廉洁 自律和腐败风险防控,打击商业贿赂,推进廉洁工程建设,探索建立和一体推进不敢腐、 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发生,保证工程建设优质高效。保证 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2026年文水县农村街巷提升改造项目(项目名 称)的项目法人文水县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001 第1标段单位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 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和山西省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2026年文水县农村街巷提升改造项目(项目名称)001第1标段合同 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 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双方要成立廉洁建设领导机构,认真落实廉洁建设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廉洁制度, 开展廉洁教育,加强廉洁自律。
(5)双方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 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6)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对方应落实责任追究。
(7)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 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句人的义务
(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业务的礼品、礼 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
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业务的宴请或者旅 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钱款、住房、车辆和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收承包人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得大额回报。
(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喜庆事宜、配 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5) 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 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 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7)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 利。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机械 租赁。
(8)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严禁违反财经纪律,不得出现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吃拿卡 要等微腐败现象。
(9)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 纪的行为。
3. 承包人的义务
(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礼金、消费卡和 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 任何费用。
(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 等活动。
(4)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钱款、住房、车辆和办公用品 等。
(5) 承包人不得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获得大额回报。
(6) 承包人不得有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的行为。 4.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 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 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 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 建议交通主管部门 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3)发包人应将承包人违约情况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党组织监督执行,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 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党组织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 位的党组织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 本合同作为 2026年文水县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名称) 001 第1标段 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 一份。
为在 2026年文水县农村街巷提升改造项目(项目名称)001 第1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 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文水 县交通运输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 发包人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 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进行安 1000 100 8 全生产管 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 同时施 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 隐患。
2. 承包人职责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 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 全技术规范》等 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加强安全生 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 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 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 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 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
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 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 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 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 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 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 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 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 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 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 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 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 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To & With I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及时上报有 关部门,并坚持" 四不放过 "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 管理。
3. 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 丁验收后失效。
5.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 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 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学预测.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 双芳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 人。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 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 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 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 明的目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 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 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 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 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 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 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 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 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 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 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 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 款的约定办理。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 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 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 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 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 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 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 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 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 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 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 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
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 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 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 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 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 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 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 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 知承包人。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 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 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 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己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 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 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 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 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 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 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 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 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
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 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 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 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 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 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 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 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 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 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 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 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 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 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 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 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 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 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 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 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 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 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 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 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 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 给予补体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 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 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 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 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 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 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 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
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 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 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 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 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 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 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 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 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 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 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 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 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 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 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 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 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 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 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 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 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 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 人承担。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 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 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 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 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 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 理人使用。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 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 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 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 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 舶和飞机等。
测量放线 8.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 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 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 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 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
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 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 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 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 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 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 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 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 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 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 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
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 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 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 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 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 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 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 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 凛。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 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 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 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 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 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 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 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 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 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 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 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 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 理。
(1)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延长工期。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 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
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 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 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暂停施工 12.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 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 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 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 后的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 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 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 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 天内准
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 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 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 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 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 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 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 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 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 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 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 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 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 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 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 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 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 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 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 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 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 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 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 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 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 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 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 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 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
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 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 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 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 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 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 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 发出变更指示。
(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 款约定情 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 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 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 承包人。
(4) 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
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 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 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 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 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000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 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 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 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 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 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 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 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 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 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1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 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 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 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 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 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 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 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 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Delta P = P_0 \left[ A + \left( B_1 \times \frac{F_{r1}}{F_{01}} + B_2 \times \frac{F_{r2}}{F_{02}} + B_3 \times \frac{F_{r3}}{F_{03}} + \dots + B_n \times \frac{F_m}{F_{0n}} \right) - 1 \right]
式中:△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 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
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j; B2 ;B3 ······ Bm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 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u;Fe2;Fi3 …… Fm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项和 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ai;Fo2;Fo3······ Foa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 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 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 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 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 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 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 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 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 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 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 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 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 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 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 有关计量资料。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 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 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 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 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 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 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 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 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 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 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 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
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 除按照第 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 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 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 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 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 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 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 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 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 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 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 工作。
(4)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 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 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 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 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 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 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 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 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 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 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 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 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 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 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 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 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
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 己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 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 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 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 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 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 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 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 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 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 国家验收的要求。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 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 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 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 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 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 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 天内 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 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 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 天内,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 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 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 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 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 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目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 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 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 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 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 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 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 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 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 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 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 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 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 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目期相应提前。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 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 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 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 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办理。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 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 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 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 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 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 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 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 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 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 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 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 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 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 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 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 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 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 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 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 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 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 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 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 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 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 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
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 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 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 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 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 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 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 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 按有关法律处理。
(2) 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 (6) 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 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
(3) 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 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 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 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 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 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 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 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 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 失。
(4) 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 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 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 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 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 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 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 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 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 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
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 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 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 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 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 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蒙赔 23.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 提出索赔: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并说明发生家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 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 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
(3 )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 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
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 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 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 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 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 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 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 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 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 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目后的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 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 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 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 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 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 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 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 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 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 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
| 发包人:文水县交通运输局 | ||
| 地 址:山西省文水县风城镇土堂村实验北街 | ||
| 1 | 1.1.2.2 | 联系人: 武先生 |
|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中 | ||
| 2 | 1.1.2.6 | 临理人:开工前将书面通知承包人 |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 | ||
| 4 | 1.6.3 | 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 5 | 4.2 | 履约保证金:3%的签约合同价。 |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监理人发出开工 | ||
| 通知书7大前 | ||
| 8 | 8.1.1 |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 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7天内 |
| 人身意外伤害险最低投保金额:不少于60万元人民币/人。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报 价 | ||
| 9 | 9.2.14 | 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
| 10 | 16. 1 | 合同期内不调价。 |
| 11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 |
| 12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
| 13 | 17.3.5 | 承包人需按照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 14 | 17.4.1 | 质量保证金金额: 3%合同价格。连续三年被省厅评为A级的企业,质量保证 金 可减按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50%预留。连续两年被省厅评为AA级的企业,质量保 证金可减按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80%预留。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否。 |
| 15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 |
| 16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 |
| 17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6份 |
| 18 | 18. 5. 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
| 19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
| 20 | 19.7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 |
| 21 | 20. 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2.5%。 |
| 22 | 20. 4. 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 率:3.5%0 |
| 23 | 24. 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依法向_文水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 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删改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 用条款中统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不符之处,以合同专用 条款为主。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
(8)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10)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标价和最高投标限价的比值进行同比例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
(11) 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本项约定为:
(4) 承包人应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 重建的一切费用承包人自负。
(5) 承包人应对本标段的分包、雇佣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的经济往来全权负责。在工程结 束后撤出现场前均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 经济和法律责任。
(6) 承包人应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施工用电、用水、通讯问题,并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施工需 要修建临时道路。为执行本款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 支付。
(7) 承包人应接受和积极配合发包人和有关部门搞好本项目的审计和稽查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8)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采取保通措施、交通安全保护措施以及环保措施和文明施工所需 的费用,并计入投标总报价中。若承包人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工程保通、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发包人有权指令其进一步采取补救或纠正措施,承包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
(9) 文明施工
承包人施工时必须遵守相应的安全规程,施工期间采取有效的交通安全警示提醒措施,安全警示 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计入相关的报价中。承包人要确保交通安全,如果发生任何事故一切责 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废弃物、垃圾须就近运至相关部门批准的垃圾场内倾倒,其费用及运距由承包人自行测算后 计入相关报价中。承包人须充分考虑此因素及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此造成的任何费用变更均由承 包人自行承担,不另行支付。
本项目工程如果有交叉施工的干扰,承包人应自行协调进行施工,且承包人在报价时要充分考虑 由此引起的窝工、设备闲置及相互干扰等因素,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 路产保护
承包人应采取严格的路产保护措施,保证相交公路路产不因本工程施工作业而损坏,尤其应注意 保护公路通信光缆的安全,如因施工原因引起的路产损坏,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必要的路产破坏,如标志牌施工时基础开挖破坏绿化植物等,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路赔手 续或恢复原状,其费用计入报价中。
(11) 施工作业中,承包人不得对已完路面工程进行污染、损坏,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 行承担。
4.2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现金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金额的 3%
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且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
4.4联合体(不适用)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滑坡、塌方、水源污染。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款补充:
6.1.3 承包人应对所使用的临时道路(包括原有、新建和改建的道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养护 和维修,保证畅通,直到工程交工,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
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
6.1.4 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均应按晴雨畅通的标准进行养护和维修,直至工 程竣工。在工程竣工时,对于约定予以保留的,需由所在地相应的协调组织机构验收合格;对于约定 工程完工后不予保留的,承包人应按约定拆除、恢复原貌,并承担相应费用。
6.1.5 承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临时便道的养护及管理的费用均已包含在第100章清单中。
7.2 场内施工道路
本款第 7.2.2项细化为:
施工便道应在施工期间加强养护和维修,保持路况良好,在本标段工程施工完成后,拆除并恢复 原貌。修建、拆除、养护费用计入报价中。施工便道的临时用地租用费和复垦费由承包人承担,如承 包人未按规定拆除便道,发包人将指定其他承包人进行拆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
9.2.5 项补充: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特点配足、配齐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所发生的费 用,依据发包人制定的计量支付程序进行支付。
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金额见工程量清单。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 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上述安全生产 管理费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列有单独的支付子目,投标人应按照发包人指定的总额价填报,不得修改。 安全生产费用支付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月计量支付。
本款补充 9.2.12、9.2.13项:
9. 2. 12 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合理安排施工,严禁在泥石流、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 置施工驻地;严禁违规立体交叉作业。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除了要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计划外,还要严格贯彻执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晋交公字《2009》327 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要求》(试 行)的通知"。
9. 2. 13 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 电(2008)15 号)精神,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防范或整改、验收销号制度。承包人项 目负责人对本标段施工阶段隐患排查治理负全责。
承包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项目中的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领导责 任,应审核监控计划,明确时限,落实各环节责任人和监督人,掌握隐患动态。
本款补充 9.2.14项:人身意外伤害险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包括农民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人身意 外伤害险最低投保金额:不少于 80万元人民币/人。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段落分别编制施工方案,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体施工组织布置 及规划;施工准备(人员、设备、材料进场情况,施工便道、临时设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分部 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与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生产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及措施。
11.1 开工
第11.1.1 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审表。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最低极端气温持续达-30℃以下,最高极端气温持续达40℃以上,形 成洪涝灾害的连续暴风雨天气、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水位以及不利的降水等。
对于不利降水,一般情况承包人不应提出申请(不予考虑),对于严重的情况将按如下标准进行评 定。按工程所在地的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五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与实际统计的年降水 天数由监理工程师在完工日期前(或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协商确定的另外一个时间)进行一次性的计 算比较(不按每一降水过程考虑),如无特殊重大的差别,此因素引起的施工期间个别时段的延误将不 予考虑工期的延期,同时监理工程师把结果提交发包人审批。对一般的差别监理工程师将考虑用施工 期限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如果达到了拖期损失偿金的赔偿限额,承包人仍未能完成全部工程时,业主将有权自己或雇佣其 他承包人完成全部剩余工程,由此引起增加的一切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A、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虽经返工,仍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而导致的停工整顿;
B、由于工程进度不平衡或管理不善,虽经监理人多次提示而无明显改进,所导致的停工整顿;
13. 工程质量
第 13.1.1 项细化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承
包人工程质量未达到上述要求,应按 22.1 款承担违约责任。
14. 试验和检验
补充第14.5款:
承包人如未取得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可委托取得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的单位承担相应的试 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15.3 变更程序
第 15.3.4 项细化为:
15. 3. 4 设计变更程序按山西省有关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补充第 15.4.6、15.4.7项:
15. 4. 6 针对 15. 4. 4 款变更估价的原则:按现行部颁概预算编制办法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经监 理人与承包人议定,并报发包人批准后,作为该变更工程的单价。
15. 4. 7 如果上述变更单价或总额价一时不能议定,监理人可以确定暂时的单价或总额价,作为暂付 账款列入签发的期中支付证书中,待议定后再在其后的期中支付证书中调整。
监理人确定暂时单价或总额价前,应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暂付金额不得超过发包人批准的预 算金额的80%。最终单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多退少补。
15.6 暂列金额
本项目暂列金额的设置依据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工程规定。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合同期内不调价,对于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因劳务、材料、设备等价格上涨对工 程成本的影响,承包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予以考虑,并计入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单价中,合同执行 期间不再调整,风险自负。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中的规 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本项细化为:
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总额价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
17.2.1 预付款
元。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本款增加约定:
进度付款申请单为6份。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细化为:发包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后,如确认资料符合要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及相关单位签认的进度结算书。如资料不符合要求,发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由承包人将资料修改后重新申报,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结算书后的10天内,按完成合格工程价款的相 应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付款比例 85%。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所有应该据交的资料且 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并出具三方签字盖章的审核报告、发包人支付承包人除质保金以外的全部款项。
17.4 质量保证金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转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缺陷 责任期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 30 日内退还(如履约保证金形式为保函,则 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天内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 支票形式,金额为3%签约合同价。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 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时,不计利息。
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后,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另行提交等额的履约保函。 承包人逾期未提交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留等额款项作为履约担保。承包人未按时缴 纳质量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缴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17.5 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天内。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 算。
本条补充第17.7~17.9 款:
17.7 安全生产费用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 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支付。
17.8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 义务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任何错误和遗漏,不应免除承包人合同规定 的义务和其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
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各项子目中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 (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 一般风险。
17.9 承包人恶意拖欠行为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不得 拖欠。如因工程款拖欠造成分包人、材料设备供货人等向发包人集体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其它产 生不良影响的事件,承包人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并承担相应发生的费用,否则视为承包人违 约,发包人将直接向有关当事人支付拖欠款,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将上述款项扣回,同时根据 事件性质的严重性处以1万元~10万元的违约金,并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记入不良信誉档案。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1)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10)目细化为:
(10)在工程实施期间,经发包人审批后的施工管理人员擅自进行了更换;在保修期内,承包人 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重要规定。
25 需补充的其他条款
25.1 档案管理
承包人应成立档案管理领导组和专职的档案人员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档案管理办法》 (交办发(2005)431 号)、《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办发(2007)436 号)、《交通 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
〔2010〕382 号)文件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档案移交工作,使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 进行,确保本工程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
承包人要向发包人提供本工程所有的技术档案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套,其费用由 承包人自行考虑,统一计入报价中。
承包人必须高度重视施工日志、施工原始记录、质检资料、音像资料等内业资料的整 理和收集工作,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严格禁止补资料或造假资料,做到工程施工完工、竣工资 料同时完成。
25.2 项目管理手册
本合同未能明确的有关规定,如质量管理、计划管理、计量与支付管理、变更管理、材料管理、 财务管理等,按发包人制定的项目管理手册或相关的管理操作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