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县平安巷、南门街、凤城巷道路及管网改造提升工程设计项目
合同
发布时间:
2025-09-29
发布于
山西吕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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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临县平安巷、南门街、凤城巷道路及管网改造提升工程
设计项目
工程 地 点: 吕梁市临县
合同 编 号: ZJ(建)-2501-125
发 包 人: 临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 人: 中健建设有限公司
订 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临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人:___中健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临县平安巷、南门街、凤城巷道路及管网改造提 升工程设计项目 _工程,经公开竞标确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设计费等见下表。

建筑面积 设计阶段及内容 单价 费用 费用
分项目名称 (m2) 初步设 计 施工图 (元/平米) 小计 总计
1 临县平安巷、 南门街、凤城 巷道路及管网 改造提升工程 设计项目 / V 2 /
2 2069700元
3
备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 특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 期 交目 有 关 事 宜
大 科 相 资
2
3

行行化了三

1 :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初步设计 8
2 施工蓝图 8
3
4
5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为 __ 贰佰零陆万玖仟染佰元整_人民币。设计费支 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 (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30 620910 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第二次付费 ર ર 1345305 交付施工图后三日内
第三次付费 103485 验收完毕后三日内

说明:

1. 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 设计人提交增值税发票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 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 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 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

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 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 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 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在未签定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所做的各 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 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4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 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 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 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 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 付资料及文件。

6.2.3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 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6.2.4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 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 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 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 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 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 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 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 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 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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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 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4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 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 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2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 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 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 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6. 设计人开展本合同项下工作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 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履 约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工作人员人身、财物损害,或设计工作人员造成的第三人 人身、财物损害,由设计人承担全部责任,与发包人无关。

8.7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临县人 民政府调解,自调解受理之日 180日未达成协议的,可向临县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 肆 份,发包人 贰 份,设计人 贰 份。

8.9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11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 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 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 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3其它约定事项:

1、设计人有义务配合工地 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 以及配合发包人做设计 变更的责任。

2、场地内其它改造建筑物视实际工作量以及难易程度另行商讨设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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