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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SJ*开通会员可解锁*5150200
河南省光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你方于 2024 年6月12日 所进交的 兴县阁老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第一标段) 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开通会员可解锁*.00 元
服务期限: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
质量标准:合格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李龙
注册证书编号: 2210015664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履行投标文件中的各项承诺。
合同编号: XXGLWSKCXJGGC-QT-JL-001 (2024)
| 发包人: | 兴县水利局(兴县阁老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 |
|---|---|
| 承包人: | 河南省光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 签订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委 托 人: - 兴县水利局(兴县阁老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
临理人: 河南省光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XXGLWSKCXJGGC-QT-JL-001 (2024)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兴县水利局(兴县阁老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河南省光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名 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兴县阁老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第1标段 工程监理服 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兴县阁老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2.建设地点: 兴县阁老湾水库
3.工程等别(级): III等,3级
4. 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9902.82 万元
5. 工期: 2年
二、监理范围
1. 监理项目名称: _ 兴县阁老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第1标段
2. 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大坝右坝头回填加固部分、溢洪道进水渠段(含 工作桥)、控制段、泄槽段所涉施工项目及溢洪道消力池段、海漫段、尾水渠段。
3. 监理阶段: 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 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 监理服务期限: 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施工工期2年, 自合同签订之目起计算;缺陷责任期1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小写) *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大写)玖拾贰万壹仟贰佰元,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 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报价书;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监理大纲;
7. 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 陆 份,委托人执_叁 份,监理人执 叁 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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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兴县水利局(兴县阁老湾水 监 44 十 | :河南省光大建设管理有限公 | ||
| 库除险加固工程顾目部) | 门 | ||
| 法定代表人: | 洪定 | ||
| 或授权代表人: | 成彩权 | ||
| 单位地址:山西省吕梁市兴县晋绥东路 单位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号 | |||
| 邮政编码: 033600 | 邮政编码: 450000 | ||
| 话: 日 *开通会员可解锁* | 日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guangdaguanli@163.com | ||
| 直: 信 | 传 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 ||
| 司郑州明理路支行 | |||
| ப்பு 账 | 账 号: 7612*开通会员可解锁*4 | ||
| 签订地点:兴县水利局 | 号: 31*开通会员可解锁* 行 | ||
| 签订时间: 2024 年 6 月 30 | |||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 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 摩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 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 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 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 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 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 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监理规范》(SL288-2014):
2、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文件及各阶段设计文件;
3、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
4、本工程建设全部合同文件;
5、国家相关的标准、规范、文件等。
1.工程质量发生较大质量事故;
2. 现场监理人员未按委托人的要求安排。
3. 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及合同附件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4. 监理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委托人委派监理人员;或者委派的监理人员不及 时到岗:或者不配合委托人正常工作;
5. 监理人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失职而给委 托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6. 总监在工地现场出勤率小于60%的,或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出勤率小于80% 的。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不按监理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经双方协商后仍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的;
2、不按监理合同约定,过度干预监理工作正常开展,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即支付工 程款,致使监理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若不授予则删除此款;若授予应约定监理人的具体权限);
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若不授予则删除此款;若授予应约定监理人的具体权限)
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 曲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 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 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 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 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 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 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 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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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 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 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 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 任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抽样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工程监理 平行检测的费用是由监理人承担的。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 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 款。
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 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问接用 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 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 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 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 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 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 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 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需 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 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 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 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处理工程变更。
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 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 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 报告。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 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 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 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15.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 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 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 场。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 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 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 理服务酬令。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 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 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 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 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 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 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 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 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 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 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
(一) 设计方面
1. 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
2. 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3. 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4. 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
5.其他相关业务。
(二) 米购方面
1. 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2.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 协助委托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 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并报委托人批准。
3. 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 备工作。
4. 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5. 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
6. 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 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 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 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 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 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平行检验中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平行检测频率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费用包含 在监理费中,由监理人支付。
8. 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 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1、建设项目中签订的合同、协议;
2、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文件及各阶段设计文件;
3、本工程建设全部合同文件:
4、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
上述资料提供的时间和份数由双方协商确定。
|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 提供时间 | 收回时间 | 保存和保密要求 |
|---|---|---|---|---|---|
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
限:一般文件_7 天;紧急事项 3 天;变更文件 7 天。
第十三条 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
监理人生活办公用水、电等费用及其它运转费用,均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上述条件提供的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监理服务内容: (参照附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_15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在接到委托人进场通知后 的 5 日内,并讲驻现场。
第二十七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由监理人提出,报委托人审核批准后确定。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由监理人提出,报委托人审核批准后确定。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本工程所有分部工程。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_30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 务有 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一、支付时间为:工程进度达到50%时付至监理费的40%,工程进度达到90%时付至监理费的 80%,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监理费的97%,缺陷责任期满后付至监理费的100%。具体支付时 间以独立费用到账时间为准。
二、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
第三十三条 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
一、计取方法为:额外监理工作的监理报酬按如下方法计算:
额外监理报酬=额外工作日数×额外监理工作人数×合同人均日酬金额。
二、支付方式为:银行转帐。
三、支付时间为:工程进度达到50%时付至监理费的40%,工程进度达到90%时付至监理费的 80%,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监理费的97%,缺陷责任期满后付至监理费的100%。具体支付时 间以独立费用到账时间为准。
第四十条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违约金:双方友好协商。
第四十一条 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 法:双方友好协商。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违约金:双方友好协商。
第四十三条 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一、争议调解机构为:项目上级主管部门。
二、仲裁机构为:无。
三、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双方友好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