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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会员可解锁*15时15分许,麓谷街道长沙中坤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11号厂房四楼车间改造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岳麓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湖南湘江新区麓谷街道长沙中坤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王海潮担任组长,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法规宣教处处长郑浩担任副组长,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湘江新区公安局、湘江新区总工会、麓谷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并邀请湘江新区纪检监察工委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询问、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集体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事故防范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违规聘用的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违规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作业人员上岗作业,作业人员又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相关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长沙中坤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中坤电子公司)。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登记机关为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开通会员可解锁*185241,法定代表人郑**,注册资本叁仟捌佰万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住所为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号**科技园二期工程*号厂房**楼整层。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气元器件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气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产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长沙攀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攀达建筑公司)。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登记机关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0MA4LGL93XU,法定代表人朱*,注册资本叁拾万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住所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基地麓天路*号橡树园**栋**单元。经营范围:涂装;房屋装饰;房屋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不具备任何类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湖南大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涉事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派遣单位,以下简称大有建设公司)。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登记机关为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0MA4Q8LW295,法定代表人王*,注册资本陆仟零捌拾万元整,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号和美大厦**房,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金属结构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销售;建筑物清洁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管道运输设备销售;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喷涂加工;涂装设备销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城乡市容管理;室内空气污染治理;电气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日用电器修理;金属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电线、电缆经营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监理;电气安装服务;公路管理和养护;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
该公司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43102470,发证机关为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湘)JZ安许证字【2019】000321,有效期:*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发证机关为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相关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朱,男,58岁,身份证号:43******14,长沙开福区人,攀达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王*文,男,41岁,身份证号:43******17,湖南衡阳人,攀达建筑公司技术工程师,该涉事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注册建筑师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具体负责公司施工方案编制、现场施工质量检测等技术管理事项。
李*,男,55岁,身份证号:43******34,长沙雨花区人,大有建设公司承包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胜信息公司)10号厂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10号厂房工程)项目经理兼该涉事工程项目经理,是抽调10号厂房工程相关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到11号厂房工程进行施工作业的组织者和负责人,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土建工程师和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
代*刚,男,53岁,身份证号:43******18,长沙岳麓区人,10号厂房工程安全员兼该涉事工程专职安全员,具有安全员证。
欧阳*奇,男,42岁,身份证号:43******17,湖南湘潭县人,10号厂房工程水工兼该涉事工程水电工,无电工证和高处作业操作资格证,已死亡。
樊*,男,58岁,身份证号:43******15,长沙岳麓区人,中坤电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刘*辉,男,46岁,身份证号:43******15,湖南衡阳人,中坤电子公司运营经理,具体负责公司内生产物料、办公用品、设备设施、工程项目等采购。
(三)涉事工程基本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中坤电子公司(甲方)与攀达建筑公司(乙方)就中坤电子公司11号厂房车间改造工程(以下简称11号厂房工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施工协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中坤电子车间改造工程施工方案所示内容,承包范围以双方协商确定的实施方案及项目报价单为准。工程签约合同款:5800000.00元,最终结算金额按实进行结算。合同价格形式:大包干。合同计划开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计划竣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工期总日历天数:200天,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8月1日,攀达建筑公司将兼职项目经理李*签字的《中坤电子车间改造工程施工方案》报送中坤电子公司审查。8月2日,中坤电子公司审批“同意此方案”。其中该方案的第二章“工程概况”中第五点“工程内容”载明,该车间改造工程包括“拆除工程:原有洁净车间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拆除、清理”和“装饰装修工程: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吊顶、墙地面铺装、灯具安装、给排水及电气改造;办公区域的隔墙、吊顶、地面、墙面、强弱电布线及门窗安装”。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11号厂房工程归属于建筑业中的“建筑安装业”和“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类别,是一项建筑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是应当要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则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上述规定要求,11号厂房改造工程的投资额为580万元,超过30万元标准,因此,该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湘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经调查,该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中坤电子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8月7日,11号厂房工程正式启动施工。由于该涉事工程所在车间在启动施工时仍处于生产状态,所以项目经理李*对该涉事工程采取了边施工边保持生产的形式开展施工作业。此后至10月9日期间,李*先后从10号厂房工程上抽调了代*康(系代*刚之弟)、欧阳*奇、陈*辉、苏*晖、刘*军等10余名人员到该涉事工程上进行施工作业。
(四)相关涉事单位及人员与涉事工程之间的关系情况
经查,10号厂房工程是由威胜信息公司发包,大有建设公司承包,为湘江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管理的建筑工程。该工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启动施工,获得了施工许可证,于8月26日通过了湘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的竣工联合验收。在工程验收后至11月份期间,大有建设公司继续保留了该工程项目部的部分关键岗位人员和作业人员在项目上负责处理有关工程保修工作,保留人员中包括了项目经理李*、专职安全员代*刚和涉事作业人员欧阳*奇等。截至本次事故发生时,上述人员的劳动关系一直隶属于大有建设公司。
对于该涉事工程,攀达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在进场施工前就了解到大有建设公司承包的10号厂房工程即将主体施工完毕,正在搞后续维保工作,便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以私人的方式提前聘请李*(担任项目经理)和代*刚(担任安全员)过来帮忙做事,并委托李*全面负责现场管理。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事发当天,李*先后从10号厂房工程上抽调了10余名人员以按天结算工资的方式,到该涉事工程进行了19批次的施工作业。上述人员都在10号厂房工程上进行了实名制登记,且未与大有建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又未与攀达建筑公司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根据10号厂房工程的《施工合同》的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条“承包人”第二款“项目经理”的第二项明确规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此外,根据《施工合同》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专职安全员是不能够同时担任两个工程项目的安全员。
综上,攀达建筑公司在涉事工程施工期间存在违规聘任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等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与作业人员的问题。大有建设公司在进行10号厂房工程施工作业时也同样存在相关从业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五)涉事工程合同签订问题
经查,该涉事工程属于建筑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施工单位需要依法取得建筑机电工程安装专业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的相应资质证书。中坤电子公司负责装修工程采购的运营部,负责人刘*辉,在收到经公司领导批准的该涉事工程需求申请后,便组织三、四家供应商进行了询比议价,其选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是通过查看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组织架构、经营范围来确定的。另攀达建筑公司以前承接过11栋厂房相关项目,比较熟悉该涉事工程布局等情况,且其经营范围为房屋装饰装修,符合需要,报价也符合市场行情,运营部最终确定了攀达建筑公司作为涉事工程的供应商。之后,运营部和攀达建筑公司共同协商起草了该涉事工程合同并经过了总经理樊*的审批同意。*开通会员可解锁*,中坤电子公司总经理与攀达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施工协议》。事实上,作为施工单位的攀达建筑公司并未取得任何建筑业企业资质。中坤电子公司在未依法审查承包方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将涉事工程发包给攀达建筑公司,存在违法发包建筑工程项目的问题。
(六)相关涉事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中坤电子公司
在《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施工协议》中,中坤电子公司与攀达建筑公司共同对安全施工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具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等多方面责任。
经查,中坤电子公司开展了机械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了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樊*,配备了多名专职安全员;建立了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制定了《安健环目标管理责任书》,与全员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制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应急救援管理制度》《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制度》《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单机除尘机安全操作规程》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演练,以及对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进行评估与对承包单位作业行为风险进行评估等工作。
*开通会员可解锁*,中坤电子公司在未审查承包方及其作业人员的相应资格资质的情况下,直接组织攀达建筑公司聘请的包括由李*从10号厂房工程抽调过来的谭*岳、肖*腊、陈*红、欧阳*奇、苏*晖、陈*兵、任*君等7名作业人员,针对防止高处坠落和高处落物伤人、火灾、触电事故、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并下发了《威胜长沙科技园中坤电子厂房改造、装修工程安全管理及危险告知书》,其中记载了“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戴好安全帽扣好下颚帽带、从事高空作业必须正确系好安全带。”……“四、从事施工作业新进场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方可上岗,新工人作业时,必须由经验丰富的老工人及班组长监护,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正规的安全培训并取得有效的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作业时必须持证上岗。”……等多条有关装修工程安全管理的规定。该涉事工程启动后,中坤电子公司每月都对攀达建筑公司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进行了集中审查,安全管理人员不定时地对施工现场开展了安全检查巡查,至10月9日事发当天,累计向攀达建筑公司出具了7份安全检查报告26条问题,下达了3份安全整改通知单,其中有3份安全检查报告中记载了“现场部分作业人员未按照要求严格佩戴安全帽及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佩戴问题。
综上,在该涉事工程施工期间,中坤电子公司按照双方合同及施工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关安全管理责任,但存在未对工程承包方攀达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格资质进行审核把关,违法发包涉事工程的问题。
2.攀达建筑公司
经查,攀达建筑公司规模小,有5名固定工作人员,在承接项目时会临时外聘一些作业人员。该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只有到具体的施工项目上会委派安全员;建立了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度,制订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员工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制订了《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了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
对于该涉事工程,攀达建筑公司成立了项目部。*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提前聘请了10号厂房工程的项目经理李*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现场管理和组织安排各专业劳务班组作业人员施工;聘请了10号厂房工程安全员代*刚担任本工程安全负责人,并安排了公司技术负责人王*文协助李*开展项目部工作。8月1日,项目部向中坤电子公司报送了由王*文和李*共同编制并经公司审批通过的该涉事工程施工方案。8月2日,中坤电子公司审查同意了施工方案。8月7日,项目部正式进场启动施工。当天,中坤电子公司对7名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攀达建筑公司对李*抽调过来的欧阳*奇、苏*晖、陈*辉、刘*军、代*康等5名作业人员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形成了记录,并与他们每人签订了《员工安全生产承诺卡》和《员工安全生产应知卡》,发放了劳保用品。之后,项目部对涉事工程现场开展了3次安全检查,形成了检查记录。其中在8月27日和9月19日的检查记录中分别记载了“现场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未正确系帽带;拆除作业时未安排看护人员”“高空作业人员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绳”等问题。10月7日,代建刚对涉及登高车、安装工程、油漆工程、临时用电工程、吊顶拆除工程等分项工程的11名施工作业人员(其中未包含欧阳标奇)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其中在安装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表上记录了“1.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并确保其完好无损。……2.在没有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2米以上含2米和陡坡施工时,必须系好合格的安全带……4.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等内容。
综上,攀达建筑公司在自身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没有配备专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和独立的施工班组作业人员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法承包该涉事工程,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在工程施工期间,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对临时新雇用人员开展全面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如实记录,且对部分新雇用人员在开展三级安全教育以及签订《员工安全生产承诺卡》《员工安全生产应知卡》时,缺乏对作业人员在从事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时须持证上岗、安排专人旁站等规定作出明确说明或约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流于形式,从启动施工至事故发生时,未审查过相关作业人员的高处作业操作资格证,存在违规安排未持有高处作业操作资质证人员进行高处作业,且未安排专人进行旁站管理和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等问题。
3.大有建设公司
经查,大有建设公司是一家具有建筑施工领域相应资格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在该涉事工程施工期间,大有建设公司承包由威胜信息公司发包的10号厂房工程尚未完成联合竣工验收,其项目负责人李*、安全员代*刚等人在未向大有建设公司及10号厂房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情况下,便违规兼职,擅自组织10号厂房工程相关作业人员多次进入涉事工程违规施工作业,大有建设公司也一直未向相关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过该问题。这暴露出大有建设公司对10号厂房工程的安全管理不严不实,存在履职履责不到位等问题。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询问相关人员,结合现场勘察,事故经过整理如下:
*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根据工作需要,中坤电子公司提前给李*和代*刚下达了工作任务,下午需要拆除11号厂房四楼的照明灯线和风机。当时,代*康在10号厂房搞线路维护,欧阳*奇协助代*康工作。下午13时许,安全员代*刚带领10号厂房工程上的陈*辉、苏*晖、刘*军三人,代*康带领欧阳*奇两人一起去了11号厂房4楼的车间开展拆除作业。代*刚对上述5人进行了口头安全教育和分工,安排代*康和欧阳*奇负责拆除车间吊顶上面的风机(距离地面约4.5米高)及线路,安排其他三人负责拆除车间内的隔墙及窗户。因担心拆除窗户会有玻璃爆裂而伤到人的风险,故代*刚在给五人进行分工后就到了拆除窗户位置的周围进行旁站。13时10分左右,代*康先将风机在四楼里的线路进行了拆除,随后便和欧阳*奇操作登高车上升至吊顶上的检测口,两人爬上吊顶后,代*康将盖板盖住了检测口。之后,代*康在欧阳*奇前面将风机线路拉扯到吊顶上进行收线,欧阳*奇则站在吊顶上面拆风机。当时,两人都是在吊顶上进行移动式施工作业。14时左右,代*康和欧阳*奇在拆除完几台风机后感到吊顶上面闷热,便操作剪刀车从吊顶上下降至车间内休息了十余分钟。休息完后,两人又操作剪刀车回至吊顶上,继续按照之前的分工实施拆除作业。在此期间,代*刚一直站在拆除隔墙及窗户的作业区域进行旁站。伴随着施工作业的持续推进,代*康和欧阳*奇两人在吊顶上的距离相隔有十多米远。15时15分许,代*刚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后,回过头就看到欧阳*奇已从距离剪刀车4米多的位置处的吊顶上面(见图1)掉落下来躺在楼面上,当时未见其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
图1 事发时作业人员从吊顶上面坠落位置示意图
(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代*刚向李*拨打了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开通会员可解锁*15时21分,10号厂房工程的作业人员李*远拔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李*安排代*刚和10号厂房工程的资料员刘*军跟随湖南省财贸医院的救护车将欧阳*奇送往湖南省人民医院岳麓山院区进行抢救治疗。晚上20时许,刘*强拔打了“110”报警电话。晚上11时左右,李*打电话给攀达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当时在医院住院)报告了事故情况。次日8时许,李*又电话给攀达建筑公司的朱*以及大有建设公司的副总经理黄*毅报告了事故情况。10月11日,欧阳*奇病情危重,其家属经商议后决定放弃治疗。下午14时09分,欧阳*奇被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当天,刘*强再次拔打了“110”报警电话。随后,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和麓谷派出所民警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查,法医在医院对死者进行了尸表检验,见:死者头部纱布包裹中,剪开纱布见其颅骨骨折,皮肤裂创已缝合;双眼青紫肿胀,双侧瞳孔散大,等大等圆;尸表余部未见明显外伤性异常。综合调查访问、现场勘察及法医检验等情况,欧阳*奇符合高坠死亡。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麓谷街道办事处组织涉事单位及相关人员展开了死者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攀达建筑公司委托大有建设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调解协议书。13日,大有建设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了一次性赔偿金160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代*刚违规安排不具备高处作业操作资质的欧阳标奇进行高处作业;欧阳*奇安全意识淡薄,在既不具备高处作业操作资质证,不熟悉有关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也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绳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风险辨识,违章实施高处拆除作业,最终不慎坠落,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攀达建筑公司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情况下违法承包涉事工程,未落实工程承包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照规定对临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不能保证临时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规聘用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兼职工作,且未对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及临时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进行把关;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兼职安全员违规安排作业且未对临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作业现场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临时作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问题和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能保障作业人员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攀达建筑公司未依法落实涉事工程承包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规聘用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兼职工作,且未对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及临时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进行把关;未按规定对临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记录,违规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按要求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违章作业行为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主要责任,建议由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此外,该公司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情况下违法承包建筑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依法处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二)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中坤电子公司未依法履行涉事工程发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在未审核查验攀达建筑公司及其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情况下,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攀达建筑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此外,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施工许可证办理手续,违规实施11号厂房工程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由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依法处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2.大有建设公司在10号厂房工程施工期间,对项目负责人李*、安全员代*刚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在涉事工程中违规兼职开展施工作业,存在未按规定报告、现场安全管理不严不实和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履责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等规定,建议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对该问题进行全面核查后,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三)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欧阳*奇,涉事工程临时作业人员。在不具备高处作业操作资质证,不熟悉有关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绳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风险辨识,违章实施高处拆除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朱*,攀达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实施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督促、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消除作业现场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3.李*,涉事工程兼职项目经理。违规在涉事工程上兼职,未能安排充足的时间做到恪尽职守,依法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未对施工现场的涉事作业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违规组织临时作业人员施工作业,未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其中对李*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予以暂停或者吊销的行政处罚,建议由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4.代*刚,涉事工程兼职安全负责人。违规在涉事工程上兼职,未能安排充足的时间做到恪尽职守,依法履行专职安全员职责,在未审核作业人员相关特种作业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安排不具备高处作业操作资质的欧阳标奇进行高处作业,未及时跟踪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排查发现涉事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其中对代*刚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予以暂停或者吊销的行政处罚,建议由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5.王*文,攀达建筑公司技术工程师、涉事工程技术负责人。未按规定对涉事工程相关人员组织开展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相关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如实记录,不能保障作业人员知晓作业环境和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及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其中对王*文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予以暂停或者吊销的行政处罚,建议由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6.樊*,中坤电子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未依法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在该涉事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未按规定审核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将该涉事工程发包给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攀达建筑公司,中坤电子公司因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樊*作为直接负责公司内建筑工程发包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对公司违法发包建筑工程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建议由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7.刘*辉,中坤电子公司运营经理、公司工程项目采购负责人。未严格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在该涉事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未按规定审核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直接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攀达建筑公司列为供应商,中坤电子公司因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刘*辉作为公司建筑工程采购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应当对公司违法发包建筑工程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建议由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中坤电子公司、攀达建筑公司和大有建设公司要以本次事故为鉴,高度警醒,倍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面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注重统筹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时刻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抓严、抓实、抓到位。
(二)突出安全法制宣教,提升安全法治水平
中坤电子公司要组织公司运营、行政、财务等有关部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筑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切实了解和掌握建筑工程建设施工所需的条件、程序和注意事项,全面提升公司及员工的安全生产法治水平,确保公司在开展建筑工程建设时能够有效做到施工手续齐全完备、合同签订合法合规、现场管理安全可控。攀达建筑公司和大有建设公司要坚持问题导向,组织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的学习教育力度,突出抓好岗位职责规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特种作业、事故信息报告等知识的学习,切实做到生产、建设行为守法规范,严格杜绝建筑工程违法承包、转包、分包以及挂靠施工,关键岗位人员违规兼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要加大安全生产宣教力度,积极营造浓厚氛围,通过组织开展大宣讲、大培训、大演练等活动,有效督促上述企业提高认识,自觉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通过及时公开曝光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倒逼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生产、建设,全面提升依法治安水平。
(三)严格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安全责任落实
攀达建筑公司和大有建设公司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履职,严把安全管理第一道关,严格审查作业人员的资格资质等情况,坚决杜绝违规兼职施工工作和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作业人员去从事高处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等高风险活动。要严格组织作业人员特别是新进人员和临时工,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决不能走过场、搞形式,从源头上杜绝作业人员凭经验作业、违章作业、野蛮作业等行为。要严格规范现场安全管理,项目部要严格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严禁使用兼职人员,要切实加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现场施工安全。
(四)强化部门属地联动,筑牢安全管控体系
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要高度重视违法违规建设施工查处工作,要认真对照各自职责清单,厘清对违法违规建设施工行为查处的监管边界,梳理重点监管事项,强化工作联动,加强沟通协调,凝聚工作合力,有效筑牢建筑工程领域的安全管控体系。属地街道要依托并运用街道网格化资源,加强对各类建筑施工活动的巡查检查,及时发现上报违法违规建设施工行为,要积极推行推广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企业员工、居民群众通过安全生产有奖举报热线等渠道,积极参与对建筑施工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反映监督。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建筑施工许可、建筑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属地街道及相关部门推送建筑施工许可项目信息及监督管理情况,对于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施工行为要从严查处,严防事故发生。
湖南湘江新区麓谷街道长沙中坤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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