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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2025]XG-01-08-01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
. . . . . . . . . . . .1
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批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条件通知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须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拍卖规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挂牌现场竞价规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络竞价规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宗地概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竞买承诺书(样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申请书(样本)
. . . . . . . . . . . . . . . . . . . .. .3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申请确认表(样本)
. . . . . . . . . . . . . . . . . 37
承诺书(样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网络竞价承诺书(样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样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授权委托书(样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标的现场踏勘声明(样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样本)
. . . . . . . . .4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
. . . . . . . . . . . . . . . . . . . .. .4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样本)
. . . . . . . . . . . . . . . . . . . .. .4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 1 -
嘉峪关市[2025]XG-01-08-01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公开出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招标拍卖挂牌出
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甘肃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准,嘉峪关市自然资
源局决定公开出让嘉峪关市[2025]XG-01-08-01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
将有关出让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宗地位置
宗地面积
(㎡)
土地用途
容积
率
建筑
密度/
系数
出让年限
(年)
建筑主体高度
(m)
绿地率
建筑规模
(㎡
)
竞买
保证金
(万元)
起始价
(元/
㎡)
增价幅度
(元/
㎡)
[2025]XG-01-08
-01 号
位 于 嘉峪 关 市文 化 路市 场 南侧
1973.61
商业用地
≤1.0
≤40%
40
≤12
≥20%
\
271.174
1374
10
二、竞买人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二)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为有底价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
确定竞得人。
四、报名和竞买保证金交纳时间
有意竞买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甘肃盛鹏源拍卖有限公司提出竞买
申请,按出让文件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符合竞买条件并按时交纳竞买
保证金的竞买人方有资格参加竞买。
1、以拍卖方式出让的,报名及竞买保证金交纳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12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 16:30 (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2 -
2、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名及竞买保证金交纳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12
日至 2026 年 4 月 13 日 16:30 (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3、竞买保证金汇款账户
户 名: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核城支行
账 号:1045 5329 0995
五、报名及报价方式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采用线下和网络同步报名。申请人可
登录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jy.gansu.gov.cn/) 以
投标人身份进入 "交易一网通办",进行 "交易主体注册"(注册信息必须真
实有效)。注册成功后,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通过甘肃省权益类电
子交易系统 (http://36.142.15.25:8090/TPBidder) 进行网络报名,并按
照出让文件文本填写纸质《竞买申请书》等报名材料后上传至甘肃省权益类
系统提交审核 (上传资料与线下填写资料应一致)。通过资格审查的竞买人
可登录甘肃省权益类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线上报价。(报名及报价具体操作步
骤参考《甘肃省权益类电子交易系统意向受让方操作手册》)。
六、出让方式的确定
竞买人达到三家以上 (含三家) 的,按拍卖方式出让;竞买人不足三家
的,按挂牌方式出让。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系统
将自动转入网络限时竞价,通过网上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
七、出让期限、时间及地点
(一)拍卖出让时间及地点
1.拍卖时间: 2026 年 4 月 1 日 10 时
2.拍卖地点:甘肃省权益类交易系统(及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
楼第三开标厅)
(二)挂牌出让期限及地点
- 3 -
1.挂牌期限:2026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4 月 15 日
2.报价时间:挂牌期限为每个工作日上午 9 时至 11 时;下午 15 时至 17 时
3.挂牌出让会时间:2026 年 4 月 15 日 15 时
4.挂牌及报价地点:甘肃省权益类交易系统(及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三楼第三开标厅)
八、出让文件的获取方式
有意竞买者请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至 2026 年 4 月 13 日进入嘉峪关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服务大厅的"数据一网共享"
中选择 "土地使用权" 栏目打开该项目公告,点击下方的 "免费下载出让
文件"。
九、质疑投诉
如有质疑投诉请联系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十、其他事项
(一)供地条件:以现状出让。
(二)本次出让规定的出让事项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公告,届时以变
更公告为准。
( 三 ) 宗 地 竞 买 成 交 后 , 须 按 照 《 规 划 条 件 通 知 书 》 ( 嘉 规 条
[2025]042号)相关用地指标和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
(四)为确保该区域商业用地成片开发,该宗地公开出让成交后,竞得人需
与周边市场共同开发建设。
(五)宗地经竞买成交后,竞得人需按计划建设期限完成项目建设。
(六)该宗地经竞买成交后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税务局。
(七)为公开出让进行地价评估产生的评估费及测绘费,由市财政局予
以拨付。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嘉峪关市[2025]XG-01-08-01 号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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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联系方式
出 让 人: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联 系 人:陶晓丽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拍卖机构:甘肃盛鹏源拍卖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朱毅成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滩路街道银安路 398 号(吾悦广场 ON
E 中心第二幢 15 层 1522 房)
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甘肃盛鹏源拍卖有限公司
2026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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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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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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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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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公开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
关规定,经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准,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决定公开出让宗地
编号为:[2025]XG-01-08-01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出让人为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由甘肃盛鹏源拍卖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实施。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用原则。
三、公开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详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XG-01-08-01 号宗地公开出让方案
的批复》(嘉政函[2026]4 号)《规划条件通知书》(嘉规条[2025]042
号)。
四、竞买人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二)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公开出让文件取得
意向竞买人请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至 2026 年 4 月 13 日进入嘉峪关市公
共资源交易网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服务大厅的“数据一网共享”中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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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土地使用权”栏目打开该项目公告,点击下方的“免费下载出让文件”,
或联系甘肃盛鹏源拍卖有限公司免费获取电子版《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公开出让公告;
2.公开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5.授权委托书;
6.竞买资格确认书(回执单);
7.挂牌竞买报价单;
8.拍卖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样本);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10.宗地界址图;
11.宗地规划指标要求等。
(二)提交申请
1、以拍卖方式出让的,申请人可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向甘肃盛鹏源拍卖有限公司提出竞买申请。
2、以挂牌方式出让的,申请人可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至 2026 年 4 月 13
日向甘肃盛鹏源拍卖有限公司提出竞买申请。
申请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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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交纳凭证;
(6)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竞买保证金汇款账户
户 名: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核城支行
账 号:1045 5329 0995
(四)履约保证金汇款账户
户
名:甘肃盛鹏源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桥滨支行
账
号:27*开通会员可解锁*708
(五)资格审查
甘肃盛鹏源拍卖有限公司负责对公开出让公告规定时间内收到的竞买申
请进行审查,竞买人通过资格审查后按规定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的,方能取得有效竞买资格。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有涂改或无法辨认;
6.申请文件(包括申请文件中的复印件)未加盖单位法人公章或未加按
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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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确认竞买人资格
竞买人通过资格审查后,按规定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我
公司将在申请截止后确认其竞买资格,发放《竞买申请确认表》通知其参加
出让活动。
(七)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公开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在公开出让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或
口头方式向我公司咨询。
六、出让方式
本次宗地根据竞买申请人报名情况,采用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即在
规定的期限内,出让宗地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达到三家以上(含三家)时,
采用拍卖方式出让,如竞买人不足三家时,则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七、竞买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要求
竞买申请人的竞买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须按照公告截止日(以银行到账
时间为准)前汇入指定账户。
竞买保证金:
[2025]XG-01-08-01 号宗地竞买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271.174 万元;
履约保证金:
[2025]XG-01-08-01 号宗地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43388 元整;
宗地成交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所交纳的
履约保证金转作拍卖佣金(挂牌服务费)。未成交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
及履约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按原账户如数退还,不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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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八、出让起始价、增加幅度
[2025]XG-01-08-01 号宗地起始价为:1374 元/平方米。
竞拍增价幅度为:10 元/平方米。
出让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竞买人的每次报价或应
价不得低于规定的幅度。
九、线下竞买程序
(一)拍卖程序
1.拍卖出让时间及地点
(1)拍卖会时间:2026 年 4 月 1 日 10 时
(2)拍卖地点: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第三开标厅
2.拍卖会程序
(1)拍卖主持人、记录员就位;
(2)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并当场点算竞买人;
(3)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
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4)拍卖主持人宣布起始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
确提示;
(5)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始价;
(6)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7)拍卖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8)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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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9)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3.竞买人应严肃谨慎地作出竞买行为,一经应价不可撤回,否则竞买保
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4.竞买成交后,竞得人须当场与出让人、拍卖机构及见证人四方签订
《拍卖成交确认书》。
5.拍卖不成交的,拍卖地块由出让人收回,根据情况另行出让。
(二)挂牌程序
1.本次公开出让方式确定为挂牌的具体事宜如下:
(1)挂牌期限:2026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4 月 15 日
(2)报价时间:挂牌期限每个工作日上午 9 时至 11 时;下午 15 时至 17
时;
(3)挂牌出让会时间:2026 年 4 月 15 日 15 时;
(4)挂牌及报价地点: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第三开标厅
2.公布挂牌信息
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主持机构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
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
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3.挂牌竞价
(1)挂牌主持人介绍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等竞价规则,宣布挂牌竞
价开始;
(2)竞买人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至少有效报价一次);
(3)挂牌主持人收到《挂牌竞买报价单》后,对报价单予以审核,对
- 19 -
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
(4)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
价。
4.挂牌截止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在挂牌
截止前将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挂牌主持人,挂牌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在
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
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1)挂牌截止时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
愿意继续竞价。
(2)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竞买人
要求报价的情形,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
价确定竞得人。
(3)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
续竞价的,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①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竞买报价的,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
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②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
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③在挂牌期限内无人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
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5.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
- 20 -
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与出让人、挂牌主持机构及见证人当场签订《挂牌
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拒绝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
的法律效力。
6.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依据《挂牌成交确认
书》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采用挂牌出让时,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挂牌竞买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提交的;
(2)不按规定填写新报价单的;
(3)挂牌竞价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一致的;
(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报价单上未加盖单位印章或未经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按
手印的;
(6)竞买人以电话、邮寄、传真等非现场书面形式报价的。
十、网络竞价程序
(一)拍卖出让时间及地点
1.拍卖会时间:2026 年 4 月 1 日 10 时
2.拍卖地点:甘肃省权益类交易系统
(二)挂牌出让期限及地点
1.挂牌期限:2026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4 月 15 日
2.报价时间:挂牌期限为每个工作日上午 9 时至 11 时;下午 15 时至 17
时
3.挂牌出让会时间:2026 年 4 月 15 日 15 时
4.挂牌及报价地点:甘肃省权益类交易系统
(三)竞买人可在竞价时间内登录甘肃省权益类交易系统进行在线报价。
- 21 -
(四)当竞价时间开始时,竞买人可点击“快速报价”或“提交报价”进
行报价,同时也可在竞价记录区域看到其他竞买人(代号)的出价情况。在竞
价倒计时结束前,选择“竞价步长值”倍数(首次报价可选择“起始价”),
点击“提交报价”,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即可完成首次报价。
(五)第一位报价的竞买人首次报价可报起始价,此后每位竞买人报价应
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 1 倍或多倍竞价步长值。
(六)只有符合报价规则的报价方为有效,网上交易系统才予以确认并更
新目前最新报价。
(七)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八)当竞价倒计时结束后,参加竞价的竞买人进入询问期,依次点击“参
加”“确定”按钮,确认参加延时竞价。
(九)延时竞价时长为 3 分钟,在 3 分钟内,如有竞买人报价,则竞价倒
计时重新回到 3 分钟,以此循环。
(十)如 3分钟倒计时结束时,没有竞买人提交新的报价,则延时竞价结
束,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成交。
(十一)温馨提示
1.请竞买人选择良好网络环境进行报价。
2.竞买人应当在竞价开始前至少 1 小时内,登录甘肃省权益类交易系统,密
切关注交易动态。
3.报价时先选择竞价倍数,再提交报价,当前报价小于现有报价时,无法报
价。
十一、签订《成交确认书》
- 22 -
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与出让人、拍卖机构或挂牌主持机构及见证人当场
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成交结果的
法律效力。
十二、竞得人须在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时付清全部出让金。
十三、竞得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直接抵扣拍卖佣金或挂牌服务费,不足部
分成交后 20 日内付清;本次出让活动的拍卖佣金(挂牌服务费)按照
[2025]XG-01-08-01 号宗地成交总价的 1.6%计算。
十四、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结束后,出让代理机构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十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公开出让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截止或拍
卖会开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公司咨询。申请人可到现场踏勘公开出让
宗地。申请一经受理后,即视为竞买人对出让宗地无异议并全面接受,对有
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在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
书中明确注明新公司的出资构成等内容,并在竞得土地使用权后 50 日内办
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可后,可直接与新公司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应按出让文件约定付清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成交价款。
(三)公开竞买报价单一经提交,不可撤回。
(四)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须在成交当日与出让代理机构签订《出让
- 23 -
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
委托书。《出让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
出让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代理机构应当在出让开始前终止出让活
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出让方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出让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六)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
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拍卖佣金或
挂牌服务费等全部费用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七)出让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组织出让。
十六、违约责任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
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得人还须按成交价的 20%向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支付
违约金。出让人另行出让该幅土地的,原竞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出让中本人
及出让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出让的价款低于原出让价款的,原竞得人应
当补足差额,并依法追究原竞得人的法律责任。
(一)竞得人应价并已经确认后,要求撤回的;
(二)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三)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
- 24 -
后的拒绝履行行为;
(四)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宗地移交确认书》的;
(五)竞得人未按规定支付成交地价款的;
(六)竞得人未按规定支付拍卖佣金或挂牌服务费的;
(七)竞得人提供假伪证或文件或隐瞒事实的,造假欺诈的;
(八)竞得人与其他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
益的;
(九)竞得人私下接触出让工作人员,足以影响公正性的;
(十)竞得人阻碍出让人正常的出让活动,或干涉其他竞买人的。
十七、特别提示
(一)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
(二)竞买保证金应由竞买人银行账户汇入保证金账户。不得由其他人或
组织团体代交。
(三)宗地经竞卖成交后,须按照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的《嘉峪关市人民
政府关于[2025]XG-01-08-01 号宗地公开出让方案的批复》(嘉政函[2026]4
号)《规划条件通知书》(嘉规条[2025]042 号)相关用地指标和规划设计
方案进行开发建设。
(四)宗地经竞买成交后,竞得人需按计划建设期限完成项目建设。
(五)根据土地市场检测及预测分析结果,出让人有权在出让过程中变
更或终(中)止对本宗地的出让活动。
十八、竞买人应在申请竞买前认真阅读并全面理解出让文件。如有疑问,
可在申请竞买前向甘肃盛鹏源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咨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公开出让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视为对标的及全部出让文件无异议并全面
- 25 -
接受。
十九、本次出让文件对标的所作的陈述和介绍仅供竞买人参考,不视为
对出让标的承诺和担保。
二十、本公司特别声明,对该出让标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不做任何
保证,对出让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
有关出让标的的实际状况并到现场查勘出让宗地现状,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实,
并对自己竞买出让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十一、本次出让事项如有变更,将发布公告通知变更事宜,届时以公
告变更的事项为准。
二十二、甘肃盛鹏源拍卖有限公司对本《须知》有解释权。其他未尽事
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
理或进行修改补充。依法作出的修改与补充文件与原出让文件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不一致的以日期在后者为准。
甘肃盛鹏源拍卖有限公司
2026 年 3 月 11 日
- 26 -
拍卖规则
1.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参
照行业国际惯例制定;参加本公司组织拍卖活动的竞买人、竞得人必须事前
认真、仔细阅读本规则,对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2.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明确的各项原则,解释、处理本规则和本规则
以外的特殊问题和相关未尽事宜;
3.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本公司开展一切拍卖活
动的原则基础;拍卖行为的一切活动都具有国家所赋予的法律效力。本公司作
为出让人与竞得人双方的代理人,本着上述原则为买卖双方提供社会中介服务;
本公司不对出让人、竞买人、竞得人的任何违约、违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
任;
4.竞买人必须在拍卖会前依照本公司规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件,
经过咨询、实地对拍卖标的或称拍卖品,进行考察、了解后,办理竞买登记
申请手续,交纳规定数额的参拍保证金,在拍卖会现场领取竞买号牌后,方
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竞买人,取得拍卖的竞买资格和权利,否则,本公司将不
视其为真正意义上的竞买人;
5.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或以书面形式委托其合法代理人出席拍卖会、
参加竞买;代理人必须在拍卖会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合法、有效的委托授
权文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否则,对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本公司将
视其为已经办理了竞买登记申请手续、交纳了参拍保证金的竞买人本人;
6.竞买人在本公司发布的《拍卖公告》规定的预展咨询时间内,必须亲自、
实地对拍卖标的的现有、全部、实际状况进行考察、了解,全面、细致地对拍
- 27 -
卖标的进行察看;竞买人一旦进入拍卖会现场,就表明自己已对拍卖标的的现
状进行了全面了解和掌握,并愿意对自己参加竞买的行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
责任;
7.本公司就每场拍卖会或出让会提供给竞买人的《出让文件》中文字性
介绍资料和图片,仅是本公司根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整理所做出的
参考性、介绍性的简要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不表明本公司对标的的任何
方面所做出的任何承诺、保证和担保;
8.在竞买过程中,竞买人必须严肃、认真,一经竞价不得反悔,否则,
所交纳的参拍保证金,本公司将不予退还,同时本公司保留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拍卖法》相关规定,追究竞买人违约法律责任的权利;
9.拍卖会现场以最高应价取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须经拍卖师三声报价、
落槌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拍卖成交的即成为竞得人。竞得人必须当场签署《拍
卖成交确认书》;并按约定比例向本公司支付买受方拍卖佣金和其他相关约
定费用;
10.竞得人必须当场交纳该件拍卖标的的成交价款及相关佣金和约定费
用,才能领取拍卖标的(搬运等项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11.除出让人同意,本公司与竞得人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确认竞得人全
额成交价款结清后,才允许竞得人领取拍卖标的。竞得人未能全额付清拍卖
成交价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则不享有该宗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竞得
人在竞得后,办理相关产权登记的所发生的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12.本公司有权在拍卖会后,将竞得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转作拍卖佣金
或挂牌服务费,竞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缴或提出异议;
- 28 -
13.拍卖会后,若竞得人不按照约定时间付清全额成交价款的,按照出
让文件的规定追究竞得人违约责任。
1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人进入拍卖
会现场。本公司在拍卖会上有权提高、拒绝任何竞投价格;撤销或分拆、合
并任何两件以上拍卖标的,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本公
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本规则维
护出让人、竞得人、拍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甘肃
盛鹏源拍卖有限公司。
甘肃盛鹏源拍卖有限公司
2026 年 3 月 11 日
- 29 -
挂牌现场竞价规则
现场竞价由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得人均可
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一、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
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
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
二、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四、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个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报价,
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最高
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
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加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
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甘肃盛鹏源拍卖有限公司
2026 年 3 月 11 日
- 3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络竞价规则
一、本次线上出让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
行,竞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有关挂牌出让活动的一
切行为均具有法律效力。竞买人参与竞买报价必须仔细阅读遵守本规则并应
具备熟练操作计算机的能力,同时自行对竞买报价行为负责。
二、竞买人必须详细了解出让标的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关法律规定,竞
买人一经进入线上报价页面,即表示接受出让标的的品质现状。我公司发布
的出让标的资料只是参考性的意见,不是对出让标的品质所作的担保。
三、竞买账号和密码
竞买人可以随时进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交易一网通办系统进
行交易主体注册平台修改密码。凡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交易一网
通办系统里以竞买人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后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竞买人的行
为,竞买人应当对以其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竞买人不应将其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他人/组织使用。如竞买人发现
其账号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拍卖公司。因黑客行为或用户故意或者
过失导致账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拍卖公
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线上竞买风险
由于互联网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况,不排除网络竞价发生故障(包括但不
限于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被网络黑客恶意攻击,竞买人必
须充分估计上述原因导致网上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所带来的风险,如果发生
上述情况以及本人操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承担。竞买人一旦参与网
上竞价,即认同和接受网络竞价的客观状态、竞价会现场传导给客户端的出
让标的。
五、竞买资格确认
- 31 -
为维护拍卖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保证竞买义务的履行,凡参加本次拍卖
的竞买人必须凭本人身份证或企业资质等有效证照联系拍卖公司办理竞买登
记手续、获取报名资料并进行报名资料的上传程序。竞买人必须在竞买资格
确认前将竞买保证金缴纳至缴存保证金账号中,经过拍卖公司确认其已足额
缴纳竞买保证金并确认其竞买资格后,方可获取网上竞价的资格。资格确认
书会在拍卖公司审查通过后进行查看、打印等操作。
审核通过后,竞买自行登录招拍挂网上竞价系统,系统自动分配参与此
次拍卖会的竞买号码。
六、报价流程
竞买人在线上出让会举行当日的规定时间前凭账号和密码登录甘肃省权
益类交易系统平台,点击出让标的进入应价页面等待拍卖开始、准备应价。
竞买人必须在网页显示的倒计时结束之前应价,倒计时结束后将不能再应价,
否则错失应价责任自负。
网络竞价过程由自由竞价期、询问期和延时竞价期三阶段组成,当自由
竞价期报价人数小于系统设置的最少竞价人数值时,无法进入询问期,竞价
结束,项目流拍。具体程序如下:
(一)第一阶段,自由竞价期。在自由竞价期内,竞买人对自己竞买的
竞买标的自愿报价。
选择或者输入竞价阶梯倍数,点击“提交按钮”按钮,点击“确定”按
钮,完成报价操作,此时报价记录中会显示自己的报价信息,点击报价记录
菜单按钮,可以查看全部的报价记录。
注:①“当前最高价格”显示最高报价人的报价,“当前最高价竞买人”
显示最高报价人的竞买编号。
②报价记录中,蓝色字体显示自己的报价信息,灰色自己显示其他竞买
人报价信息。
- 32 -
③竞价阶梯设置了可变步长(可变加价幅度),则当报价达到设置的档
次值时,竞价阶梯就会变为设置的步长值(加价幅度)。
首次报价,为起始报价或起始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随后的报价,
则在当前报价基础上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该报价不低于该标的保留价,
每一个报价周期自愿加价,直至无人继续报价倒计时结束,直至自由竞价期
结束,进入询问期。
(二)第二阶段,询问期。当自由竞价期报价人数大于等于系统设置的
最少竞价人数值时,则自由竞价期时间结束后,正常进入询问期。
询问期页面点击“不参加”按钮,询问期结束后,自动退出竞价页面,
①点击“确定”按钮后,页面会自动关闭,询问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
②询问期,不选择参加、或不参加,默认为不参加。
(三)第三阶段,延时竞价期。询问期选择参加的人数必须大于系统设
置的最少竞价人数值,否则无法进入延时竞价期,拍卖标的流拍;延时竞价
时段报价后,倒计时会重置,倒计时结束后,报价最高的竞价人页面会显示
成交。
在限时报价期内,若无人对自由报价期结束时的最高报价继续报价,且
该最高报价不低于该标的保留价的,则该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该标的报价
活动结束。在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内,均无人报价的,报价活动终止。
系统对竞买人的每次成功出价都做记录,出价最高且达到或超过底价的
竞买人即成为标的竞得人,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将是竞得人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七、因竞买人有如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致使报价活动不能正常进
行的,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一)因保证金交纳不及时而导致注册账户无法激活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
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 33 -
(三)未及时关注本公司指定的登录网站发布的相关报价活动信息的;
(四)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造成无法正常报价
的。
八、由于出让会本地网络动态报价系统故障或因网络中断、停电、死机、
信息中断、图文变异、系统瘫痪及受到攻击等原因造成承载网络动态报价系
统的服务器故障,或因网络及系统原因导致数据传输有误,致使网络动态报
价无法正常进行的,报价活动中止,当影响网络动态报价因素排除后,由本
公司通知各竞买人重新进行本次标的的网络动态报价。若竞买人在异地参与
报价时由于网络异常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无法正常报价,但出让会本地网络正
常,报价活动不中止并照常进行。
九、本次出让会遵循保留底价、价高者得的规则。竞买人应价不得低于
起拍价,竞买人每次加价不得低于最低加价幅度。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
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效力。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
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法律效力。
十、竞买人应自觉维护线上出让会秩序,不得有串通、操纵、垄断等损
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本次拍卖中止或无效,
并报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竞买人不遵守本《线上竞价规则》和《竞买须知》,使本次拍卖
活动不能正常进行造成损失的,其行为将被视为违约,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
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
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十二、有关拍卖咨询,请在出让会前或出让会后进行,竞价开始后拍卖
师对出让标的现状不作任何解答。
甘肃盛鹏源拍卖有限公司
2026 年 3 月 11 日
- 34 -
宗地概况
一、宗地名称:
宗地编号为[2025]XG-01-08-01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宗地概况:
宗地编号:[2025]XG-01-08-01 号;
宗地位置:位于嘉峪关市文化路市场南侧;
宗地面积:1973.61 平方米;
土地规划:容积率≤1.0;建筑密度/系数≤40%;建筑主体高度≤12 米,
绿地率≥20%。
规划用途:商业用地。
- 35 -
竞买承诺书(样本)
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经过实地考察,并认真审阅《出让文件》后,对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本
次出让的嘉峪关市
号宗地现状进行了现场踏勘,并对
宗地现状向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承诺如下:
一、我方知晓并同意竞买人主体资格认定,我方保证具有合法的主体资
格,若因主体资格问题导致公开出让无效,我方愿承担法律责任。
二、我方同意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
履约保证金
万元。
三、我方在参加竞拍前已对公开出让标的进行了充分调查了解,认真阅
读了《出让文件》,遵守并执行《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现我方知悉、
认可并接受出让标的的一切现状及瑕疵,愿按现状参加竞买,并自行承担所
有风险。
四、我方如竞得该标的,保证现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
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
五、我方若竞买成功,保证按时书面提交下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所需资料,并保证按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保
证按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否则,愿承担违约责任,竞买保证金不再向我
方退还。
竞买人或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 3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申请书(样本)
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经认真阅读本次出让的嘉峪关市[2025]XG-01-08-01 号宗地的《出让文
件》,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你单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 对 所 有 文 件 均 无 异 议 。 我 方 现 正 式 申 请 竞 买 嘉 峪 关 市
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我方愿意按出让文件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
(大写:
)
履约保证金
万元(大写:
)
若能竞得该宗地,我方保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规定
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
若我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中,出现不能按期付款和其
他违约行为,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特此申请和承诺。
竞 买 人 盖 章:
·联
系 人: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申 请 日 期:
- 3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申请确认表(样本)
(盖章)
申请人
(竞买人)
联系人姓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竞买宗地编号
法定代表人电话
竞买保证金到账确
认签署意见
竞买保证金
年
月
日足额到账。
(签章)
审查意见
经审核,该竞买人具备竞买申请资格,已按规定
支付了竞买保证金并确认到账,可参加本次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本表一经提交,即视为竞买人同意按出让人确定
的方式参加竞买,否则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由竞买人持本表及竞买申请书到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竞买报名手续。2.报名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以供资格审查(以下资料全部为原件,同时复印一份,复印件均需加盖
单位公章,复印件及法人委托书由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存留。
①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身份证明;②竞买人是事业或国有控股的单位,应有上级部门同意竞买的证明书;③个人参与竞买的,本表应个人署名,并提供个人身份证;④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⑤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持本表三份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4.本表一份交由竞买人持有,凭本表参加出让竞价活动,出让主持人存留一份。
- 38 -
承 诺 书(样本)
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我方竞得本次出让宗地后承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愿由嘉峪关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转入市税务局。
我方愿意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
源部令第 39 号)第二十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
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
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
依法承担责任。”及《竞买须知》和《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
竞买人或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 39 -
网络竞价承诺书(样本)
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我方参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络竞价时,为保
证挂牌出让活动的顺利实施,我方承诺如下:
1.凡在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甘肃省权益类竞价系统里以竞买
人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后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竞买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
以其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2.竞买人不应将其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他人/组织使用,因黑客行为
或用户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账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及甘肃盛鹏源拍卖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由于互联网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况,不排除网络竞价发生故障(包括但
不限于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被网络黑客恶意攻击,竞买人
必须充分估计上述原因导致网上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所带来的风险,如果发
生上述情况以及本人操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承担。
承诺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 40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样本)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兹证明
系
(公司名称)的法定
代表人。为参与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本次出让的嘉峪关市
号宗地的公开出让活动,有权签署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
务。
特此证明。
竞买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41 -
授权委托书(样本)
委 托 人
受 托 人
姓名
姓名
性别
性别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职务
职务
证件号码
身份证
证件号码
身份证
本人授权
(受托人)代表本人参加2026年
月
日
在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举办的嘉峪关市编号为:[2025]XG
-01-08-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代表本人签订《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法律文件。
受托人在该宗地公开出让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
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委托书有效期至土地出让完
成。
委托人(签名) :
受托人(签名) :
2026 年
月
日
备注
兹证明本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亲自签署。
(单位公章) 2026 年
月
日
- 42 -
标的现场踏勘声明(样本)
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我方已认真阅读《嘉峪关市[2025]XG-01-08-01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公开出让文件》中的所有文件内容,并于 2026 年
月
日对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了实地踏勘,已充分了解标的周边
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及标的现状。我方完全接受和愿意遵守本期出让文件
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并对该标的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本期公开出
让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均无异议,自愿在该标的现状的基础上参加竞买。
我方承诺:如能竞得,我方严格按照本次《出让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件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如我方不能履行法定
及约定义务的,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愿意补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
失,同时,我方同意不予退回我方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
特此声明。
竞
买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 系 电 话:
通 讯 地 址:
申 请 时 间:
- 43 -
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样本)
第
轮
竞买人名称
(单位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竞买宗地
号
面积
平方米
竞买报价
人民币小写(总价):
人民币大写(总价):
人民币小写(元/平方米):
人民币大写(元/平方米):
竞 买 人 盖 章
盖章:
签字:
报价时间
年
月
日
时
确认时间
年
月
日
时
挂牌主持人
签字:
承办单位
盖章:甘肃盛鹏源拍卖有限公司
- 4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
拍 卖 人:甘肃盛鹏源拍卖有限公司
竞 得 人:
竞 买 号 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招
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签订本拍卖
成交确认书如下:
一、竞买人经认真审阅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并
实地踏勘宗地后,向出让代理机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
申请书》,并交纳竞买保证金
万元,取得竞买资格。
二、现各方正式确认,在 2026 年
月
日举办的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中,竞得人持
号牌竞得嘉峪关市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确认如下:
该宗地总成交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小写:
元);
该宗地每平方米单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小写:
元)。
三、竞得人对该标的及该标的整个出让程序无异议。
四、竞得人须在拍卖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出让合同》要求时间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竞得人
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转为拍卖佣金,不足部分 20 日内付清。
五、竞得人不在规定的时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不
按规定时间交纳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以及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
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及有出让文件中违约行为的均被视为违约。
出让人可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没收竞买保证金。同时竞得人必须按成交
价的 20%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出让人另行出让标的的价格低于成交价的,
竞得人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六、在本《拍卖成交确认书》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45 -
七、本《拍卖成交确认书》一式肆份,出让人一份、其余三方各执壹份。
出 让 人: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竞 得 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拍 卖 人:甘肃盛鹏源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见 证 人: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拍 卖 师: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甘肃省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4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样本)
挂牌主持机构:甘肃盛鹏源拍卖有限公司
竞 得
人:
竞 买 号 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签订本挂牌成交确认书如下:
一、竞买人经认真审阅嘉峪关市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文件》,并实地踏勘宗地后,向出让代理机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申请书》,并交纳竞买保证金
万元,取得竞
买资格。
二、出让人与竞得人、挂牌主持机构正式确认,在 2026 年
月
日
举办的嘉峪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中,竞得人持
号牌
竞得嘉峪关市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确认如下:
该宗地总成交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小写:
元);
该宗地每平方米单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小写:
元)。
三、竞得人对该标的及该标的整个出让程序无异议。
四、竞得人须在挂牌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挂牌成交后按《出让合同》要求付清全部成交价款。
竞得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转为挂牌服务费,不足部分 20 日内付清。
五、竞得人不在规定的时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不
按规定时间交纳成交价款、挂牌服务费,以及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
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及有出让文件中违约行为的均被视为违约。
出让人可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没收竞买保证金。同时竞得人必须按成交
价的 20%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出让人另行出让标的的价格低于成交价的,
竞得人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六、在本《挂牌成交确认书》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47 -
七、本《挂牌成交确认书》一式肆份,出让人一份、其余三方各执壹份。
出 让 人: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竞 得 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挂牌主持机构:甘肃盛鹏源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见 证 人: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挂牌主持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甘肃省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48 -
GF-2026-2601
电 子 监 管 号:
不动产单元代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自 然 资 源 部
制 定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第
1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
1(出让宗地
平面界址图)、附件
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和附件 3〔市(县)人民政府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产业和供地政策为别墅类房地
产开发(包括私家庄园)等禁止类项目签订出让合同。
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上不得存在集体土地所
有权,以及已设立的各类不动产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址
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四、本合同第五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
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
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以宗地图为基础制作,也可直接附宗地
图;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应当按照
1985 国家高程基准为起算基点填写。高
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
+60
米(
1985 国家高程基准)为上界限,以标高-10 米(1985 国家高程基准)为
下界限,高差为
70 米。
五、本合同第六条中,宗地用途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按照现行有
效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规定的土地二级类
填写。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
宗地出让。属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应当写明各类具
体用途土地的出让期限及其占宗地的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
六、本合同第七条中,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绿地
率等规划条件为必填项。受让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只填写
第
2页
最低限指标,即
“不低于”。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工业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
(建筑系数)等另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从其规定。
七、本合同第十一条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支付方式按照出让
文件、公告填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第
一项;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一款第二项。分期付款约定的利息,从合同约定的
第一期缴款时限次日起算,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实际付款当日止。
八、本合同第十二条中,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待
开发建设的用地,选择第一项;属于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
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二项。
九、本合同第十四条中,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
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占受让宗地面积的比例,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十、本合同第十五条中,受让宗地约定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应当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十一、本合同第十七条中,在土地出让期限内,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
性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
2008〕
3 号)的规定执行。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另有规
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从其规定。
十二、本合同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项;属于土地综合
开发的,选择第二项。出让文件、公告有其他转让条件的,可在第三条补充填
写。
十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受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
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出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出让土地
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
2006〕100 号)的有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违约
第
3页
金比例按
1‰填写。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比例有规定的,在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
规定填写。
十四、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坐落、界址、界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出让
期限等内容必须规范填写,不得空项。
十五、本合同中的“某日之内”“某日之前”等非具体日期的时限,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合同中的“某日”包含当
日。
十六、本合同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当事人可以在法律法规政
策允许范围内,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十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由自然资源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
4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
;
电话:
;
传真:
;
法定代表人:
。
受让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
;
住所:
;
电话:
;
传真:
;
法定代表人:
。
第
5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
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
第三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
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
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出让人不得干涉受让人行使合法
权利。
侵害依法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
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不动产单元代码为
,宗地总面
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
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
第
6页
址图见附件
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
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
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的,应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见附件
3)。其中:
建筑总面积不大于
平方米,不小于
平方米;容积率不高
于
,不低于
;建筑高度不高于
米,不低于
米;建
筑密度(建筑系数)不高于
,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
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
年,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期限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一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
7页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
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
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
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
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
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出让人支付利
息。
第十二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
让人,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二)现状土地条件
。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涉及利
第
8页
息和违约金的,亦需付清),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确定的规划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
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受让人不得在受
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
套设施。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
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
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
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
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轨道交通工程
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因影响宗地使用功能,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
支付合理补偿的,该补偿归受让人所有。
第十七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利用土地,
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的,经原批准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项规定
第
9页
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批准
改变时新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
途、规划条件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相应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价款,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该宗地的规划调整
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时,应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
行。
第十九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
用权期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
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
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款,办理不动产登记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以下第
项(第一项或第二项
至少选其一,可多选)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
第
10页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
件;
(三)
。
第二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不动产登
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
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不动产登
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
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相应的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
合同项下宗地的,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
依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续期申请。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出让人同
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续期手续,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缴纳续期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
第
11页
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
登记,并交回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
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
第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
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
者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并交回不动产权证
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以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
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
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
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
任。
第二十八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7 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
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日内,向另一方
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
12页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迟延支付
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60 日,经出让人催缴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
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因受让人违约
造成的损失的,出让人可以请求受让人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三十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
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
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
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
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
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
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
满二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
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动工开发。
受让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涉嫌闲置土地的,应履行配合调查义
第
13页
务;造成闲置土地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
开工建设但不超过一年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
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未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价款
‰的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交付出让土
地或者交付的土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
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价款的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权期限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
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
60 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
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定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因出让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的,受让人可以请求出让人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
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
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权期限
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
第
14页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
径解决,和解、调解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
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约定向出让人支付的出让价款及利息、改变土地
用途和规划条件补缴价款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违约金,按照有关
征管规定,具体由受让人向税务机关缴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中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
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约定如下:
(一)出让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受让人确认其有
效的送达地址为
。
(二)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
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
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第
15页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二
〇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
16页
附件
1
第
17页
附件
2
第
18页
附件
3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