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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管理,推进驾驶员客运经营服务质量诚信考核体系建设,引导驾驶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依据《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哈尔滨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是*开通会员可解锁*—10月30日,反馈意见和建议请发送至邮箱:WBZ19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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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哈尔滨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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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经营服务
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管理,推进驾驶员客运经营服务质量诚信考核体系建设,引导驾驶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根据《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驾驶员的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阿城区、双城区)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驾驶员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驾驶员在运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驾驶员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五条 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守信,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营服务。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信息化方式组织开展驾驶员的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推动驾驶员高频服务事项“跨区通办”和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应用,实现“电子建档、数据互联、系统归集、自动评价”。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驾驶员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事业发展中心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核等级与计分
第七条 驾驶员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八条 驾驶员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及是否按时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遵守法规情况: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行业规范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的情况。
第九条 驾驶员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满分为20分。初次申领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确定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根据驾驶员违反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情况,一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共五种。计分分值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 对驾驶员的营运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
驾驶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计分情形的,按照较重情形予以计分。
第十一条 经依法变更或者撤销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决定的,相应计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相应的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规定予以调整。驾驶员对扣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二条 驾驶员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
1.上一考核周期的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
2.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为0分;
3.连续服务行业3年以上;
4.本考核年度在岗时间累计9个月及以上的。
(二)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
2.上一考核周期的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
3.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未达到10分。
(三)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
2.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未达到20分。
(四)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20分及以上的,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五)新取得从业资格证件或者初次参加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驾驶员,其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初始等级为A级。
(六)考核周期内,加分分值最高不超过10分,同一加分项可以按次数累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扣分10分及以上的,不予加分。
(七)考核信息及途径
1.企业自检自查记录;
2.交通违法记录;
3.营运处罚记录;
4.举报、投诉、曝光、信访、舆情及其他记录。
日常考核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对驾驶员日常运营行为进行记录。年度考核,每年初由企业上报考核信息及佐证材料。考核委员会综合汇总采集到的各方数据佐证,对应核定分值。
第三章 考核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考核部门应当建立驾驶员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并及时将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存入其档案。
根据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类别,驾驶员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信息等;
(二)安全生产记录,包括有关部门抄告的以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的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事故概况以及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
(三)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的和本行政区域外共享或者抄告的驾驶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服务质量记录,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行业协会公开、有关媒体曝光并经核实的服务质量事件时间、社会影响等情况,以及有责投诉信息及处理情况;
(五)驾驶员历次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驾驶员基本情况信息保存到从业资格证件注销或者撤销后3年。安全生产、遵守法规、服务质量信息保存期不少于1年。
第十五条 驾驶员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应当真实、客观,信息采集应当确保全面、准确、及时,实现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
考核部门应当畅通投诉渠道,收集并汇总驾驶员的有关诚信信息,征信证明,存入驾驶员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驾驶员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 驾驶员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驾驶员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计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等确定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向全行业公布。
第十八条 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尚未有责任认定结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待事故责任明确后,确定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或者正在处理的涉及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不作为驾驶员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签署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泄漏申请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驾驶员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情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驾驶员,应当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掌握所属驾驶员的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依法加强对不合格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
(一)不得晋星;
(二)原有星级降级;
(三)取消原行业授予的荣誉称号;
(四)列为行业重点监管对象;
(五)不得享有经营权受让资格。
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应当接受企业或者行业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8个学时的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营。
第二十三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的社团组织对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出租汽车经营者一年内所属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的驾驶员比例达到80%以上或者AA级、AAA级驾驶员比例达到90%以上,且均没有不合格驾驶员的,可以给予表彰或其它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安排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驾驶员,承担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安排其承担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旅客运输任务。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一个年度内,所属驾驶员累计有5%以上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
| 驾驶未取得巡游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 |
|
| 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
|
|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
|
| 拒绝接受执法检查,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 |
|
| 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
|
| 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公安处理的。 |
|
| 伪造、骗取、转借巡游车专用设施、标志或者为前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
|
|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确定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
|
| 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 擅自涂改、伪造出租汽车营运证件的。 |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轻微伤以上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
| 拾到乘客遗失物品拒不交还的。 |
|
| 无正当理由拒载或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
|
| 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
|
| 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
|
|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
|
| 倒卖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或者提供的发票与本车不符的。 |
|
| 诱骗、强行将乘客载至景点、饭店、商店等消费场所消费的。 |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
| 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乘客的。 |
|
| 服务设施、标志、标识破损或者不齐全的。 |
|
| 计程计价设备、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
|
| 进入设有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站的区域未按照规定进入场站,在专用场站区域未按规定停放车辆、依次候客,揽客,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的。 |
|
| 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
|
| 将出租汽车交给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办理服务监督卡的人员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
不接受乘客通过现金方式结算车费的。 |
| 不按规定提供出租汽车发票的。 |
|
| 消防设施未齐全有效的。 |
|
| 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营运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 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吸烟,行驶中使用手机的。 |
|
| 滥用对讲设备,引发乘客投诉的。 |
|
| 未按规定使用车内智能车载设备的。 |
|
| 违背职业道德出现不文明行为的。 |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
不按乘客合理要求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 |
| 未使用文明服务用语的。 |
|
| 不按规定着装的。 |
|
|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或10分。 |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
| 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表彰的。 |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
受行业或主流媒体报道表扬的。 |
| 有协助执法部门查处其他人员违法行为的。 |
|
| 巡游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1分。 |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 |
| 有拾金不昧、主动返还行为的。 |
附件2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
在网约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
| 驾驶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车辆、或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
| 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
|
| 将网约车交给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
| 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公安处理的。 |
|
|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质量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
| 拒绝接受执法检查,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 |
|
| 违反法律法规,组织、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
|
|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确定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
|
| 擅自涂改、伪造营运证件的。 |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
在网约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轻微伤以上且负同等责任的。 |
| 诱骗、强行将乘客载至景点、饭店、商店等消费场所消费的。 |
|
| 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服务的或无正当理由要求乘客取消订单的。 |
|
| 营运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
|
| 不配合处理乘客举报、投诉或者其他纠纷的。 |
|
| 拾到乘客遗失物品拒不交还的。 |
|
| 违规收费的。 |
|
| 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订单不符的。 |
|
| 故意泄露乘客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乘客隐私的。 |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
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
| 将网约车交给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经注册的人员驾驶,并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
| 未到约定上车地点,提前确认车辆已到达的。 |
|
|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
|
| 未按规定粘贴营运标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
| 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车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
|
| 违反规定巡游揽客或在巡游车专用通道、站点等区域候客、揽客的。 |
|
| 进入设有网约车专用停车场站的区域未按照规定进入场站,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的。 |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
消防设施未齐全有效的。 |
| 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吸烟,行驶中使用手机的。 |
|
| 违背职业道德出现不文明行为的。 |
|
| 未按规定携带营运证件,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
不按乘客合理要求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 |
| 未使用文明服务用语的。 |
|
|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或10分。 |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
| 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表彰的。 |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
受行业或主流媒体报道表扬的。 |
| 有协助执法部门查处其他人员违法行为的。 |
|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1分。 |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 |
| 有拾金不昧、主动返还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