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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信息来源:浙江省产权交易系统原文链接地址
| 项目编号 | G32025ZJ1000161 |
|---|---|
| 项目名称 | 余干绿色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51 |
| 挂牌价格 | 68,000,000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20 |
| 挂牌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 重要信息披露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个周期。(延长信息披露的,从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不超过1年) 3.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合格意向方报名,则在不变更信息披露公告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合格意向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意向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在不变更信息披露公告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合格意向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5.本次转让企业管理层不参与受让。 6.标的企业原股东上饶市城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不放弃本次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需按照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规则进行场内行权,包括但不限于登记报名、交纳竞买保证金,参与竞价活动,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7.标的企业土地已设定抵押,用于履行标的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转让方对该合同项目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8.标的企业为PPP项目公司,意向方须自行了解标的企业与余干县城市管理局签署的《余干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 项目合同》,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需承继前述合同中对于社会资本方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且不限于标的企业在前述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如因标的企业所在当地政府及抵押权人(即原放贷银行)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无法进行变更登记的,转让方已履行告知义务,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参与竞买所支出的任何费用及其他任何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期待利益等)。 10.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应在出价/竞价前进行尽职调查,与转让方联系索取有关资料并自行判断。意向方可到转让方现场查看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抵押合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协议、债权债务清单等资料,进行现场查看资料和尽职调查的,需与转让方签订保密协议。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签章的《承诺函》(详见公示附件)。无论意向方有无进行尽职调查,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梁经理,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11.其他披露内容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标的企业职工原有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转让方委派的员工由转让方负责安置。其他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受让方及标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标的企业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2.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3.根据转让方与标的企业借款协议,标的企业向转让方借款本金共计1020.00万元。截至还款日,标的企业向转让方的借款及利息计算标准按原借款协议执行。受让方须通过向标的企业出借资金等方式,协助标的企业在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转让方全额清偿标的企业账目中向转让方的借款余额,若受让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协助标的企业清偿转让方全部借款余额本息,转让方有权解除股权交易合同,并要求受让方按照合同转让价款的20%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的,就差额部分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受让方须在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60日内,协调标的企业原放贷银行解除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融资担保。若受让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协调标的企业原放贷银行解除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融资担保,转让方有权解除股权交易合同,并要求受让方按照合同转让价款的20%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的,就差额部分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完成日期间的损益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