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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信息来源: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原文链接地址
| 项目编号 | GR2025GD0003678-3 |
|---|---|
| 项目名称 | 整体转让东莞市松山湖公共交通有限公司204辆纯电动公交车辆资产 |
| 资产类别 | 交通运输工具 |
| 转让方名称 | 东莞市松山湖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765.06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10 |
| 挂牌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 转让说明事项 | 1.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不包含车辆牌号与机动车商业保险。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自行向转让方以及标的所在地车管部门了解清楚车辆能否过户、能否外迁、环保标准、是否存在违章、是否存在保险过期、脱检等情况并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2.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的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受让方的应价、报价和成交,即视为认可转让标的之现状,并对自己的应价、报价和成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成交价款或拒接收转让标的,否则,受让方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本项目约定的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翻译费、保全费等在内的维权费用等间接损失。 3.标的车辆过户所产生的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对受让标的行为是否符合车辆过户相关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谨慎了解和必要的查询。如车辆需迁出东莞市过户,须到迁入地相关部门进行谨慎了解和必要的查询且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4.转让方移交车辆给受让方时,双方签订《车辆移交确认书》,转让方仅向受让方提供/交付: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钥匙等原件和转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车辆过户所需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转让方负责开具车辆销售发票给受让方;在双方共同签订《车辆移交确认书》并移交相关资料后,即视为转让方已完成向受让方交付了转让标的物;受让方接收转让标的后的使用安全、处置风险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后果及责任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一切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无权因此向转让方提出任何要求。 5.受让方应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完成车辆的过户手续,转让方仅在能力范围内为受让方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提供协助,如受让方无不可抗力原因逾时不办车辆过户手续的,转让方将有权不再提供过户协助。车辆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提供协助。受让方须满足办理机动车过户相关手续的条件。转让方提供其所能提供转让标的必要资料,仅协助办理转让标的变更、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应由转让方提供的相关文件,需由受让方亲自领取。转让方不承担协助过户至除受让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的义务。 6.本次转让项目转、受让双方需承担的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7.意向受让方可在信息公告期间可预约查阅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材料或在信息公告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联系预约看样(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8.如受让方不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规定期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交纳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有权收回转让标的,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且受让方参与交易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 9.如受让方于签订交易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其他违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转让标的,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且受让方参与交易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 10.若因受让方违约致使交易合同解除或交易终止的,本次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受让方应缴的交易服务费不予以退回(受让方应缴交易服务费在其参与交易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 11.本项目拟转让标的车辆信息详见附件,意向受让方须充分了解车辆信息。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