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联系人:阿尔曼·阿不都米吉提、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风险。意向承租方一旦递交承租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则视为已向出租方进行了咨询并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等、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资源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认可标的现状及出租要求、出租标的交付状况以交接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成交后、承租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租赁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本次出租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出租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本人或派驻符合出租方要求的经营者进行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岀借租赁资产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承租方需自行安排物业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承租面积对应的水、电、暖、税费、消防、垃圾清运、保洁、综合治理等各项费用。 5.承租方竞得之后,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需要自行对房产进行隔断的修筑、场地平整等一系列的装修、改建,装修改建方案须事先向出租方提交申请,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进行,不得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造成影响,租赁标的的装修费用及租期内资产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出租方。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标的物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7个工作日内将承租的标的物交还出租方、并保持完好状态、保证能正常使用、出租方依据租赁时签订的《资产移交清单》、《确认书》及租赁合同收回及验收。 8.交易双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付清2年租金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和拍卖佣金后,交易双方开始进行标的交接。 9.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租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