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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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送无锡市司法局。

通信地址:无锡市市民中心10号楼7楼无锡市司法局

邮编:214131传真:81825274 E-mail:sfjlfyc@163.com

无锡市司法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宜兴紫砂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维护宜兴紫砂从业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传承和弘扬宜兴紫砂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宜兴紫砂的矿产资源开采利用以及宜兴紫砂的传承、保护、创新、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宜兴紫砂保护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宜兴紫砂,是指宜兴市行政区域内以宜兴紫砂矿产资源为原料,采用独特工艺制作,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紫砂陶制品和制作技艺,以及与之相关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文学和社会价值的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表现形式。

第三条 宜兴紫砂保护和发展工作应当坚持统筹推进、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传承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宜兴紫砂保护和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将宜兴紫砂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协同推动宜兴紫砂保护和发展工作。

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推进机制,研究解决宜兴紫砂保护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宜兴市所辖丁蜀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政府有关宜兴紫砂保护和发展的工作部署,协同推进宜兴紫砂保护和发展工作;其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宜兴紫砂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将宜兴紫砂文化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协调、指导、推动宜兴紫砂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做好宜兴紫砂矿产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宜兴紫砂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宜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陶瓷发展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宜兴紫砂保护和发展的日常工作,加强对宜兴紫砂相关行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宜兴紫砂文化的宣传,普及宜兴紫砂知识,挖掘宜兴紫砂文化内涵,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宜兴紫砂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文化的公益宣传,对危害宜兴紫砂保护和发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宜兴紫砂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宜兴紫砂保护传承、人才培养、宣传表彰等相关工作。专项资金由财政拨款、单位和个人捐赠等构成。

第八条 宜兴紫砂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性开采原则。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宜兴紫砂矿产资源保护需要,划定宜兴紫砂矿产资源保护区。

禁止无证开采、超范围开采、破坏性开采紫砂矿产资源。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宜兴紫砂矿产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宜兴紫砂矿产资源调查情况,组织编制宜兴紫砂矿产资源保护开采规划、开采方案,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开采宜兴紫砂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随意堆放废土、废渣、废石或者随意排放废水等。

采矿权人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依法做好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森林植被恢复等工作。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承担恢复和治理责任。

第十一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宜兴紫砂文化资源普查,将符合条件的宜兴紫砂文化资源纳入宜兴陶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进行保护。

第十二条 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支持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第十三条 对没有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宜兴紫砂传统制作技艺,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参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申报程序,确定宜兴紫砂技艺代表人选。

支持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宜兴紫砂技艺代表人通过带徒授艺等多种方式,开展宜兴紫砂保护传承相关活动,在艺术创作以及设立工作室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并给予授艺补贴。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宜兴紫砂文化纳入中小学校本课程或选修课程体系,创建宜兴紫砂特色传承学校、特色班级、兴趣社团,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宜兴紫砂主题教学活动。

鼓励工艺美术大师、工艺美术名人、陶瓷艺术大师、陶瓷艺术名人、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宜兴紫砂技艺代表人等进校园开展宜兴紫砂文化交流展示活动。

第十五条 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建立健全宜兴紫砂人才职业教育和培养体系。

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与宜兴紫砂生产经营者建立宜兴紫砂人才培育、产学研合作等基地。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奖学金、助教基金等形式,支持宜兴紫砂文化教育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适合宜兴紫砂行业特点,体现宜兴紫砂制作从业人员技艺水平的人才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宜兴紫砂制作技艺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相应等级的工艺美术(陶艺)专业技术职称,对长期从事宜兴紫砂制作工作,技艺精湛,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作出较大贡献的技艺人员,组织申报和推荐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中国旅游日、国际博物馆日和宜兴陶瓷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活动,宣传展示宜兴紫砂文化。

鼓励宜兴紫砂生产经营主体、研究机构、专业人员等开展宜兴紫砂文化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宜兴紫砂的国际影响力。

第十八条 支持和引导高校和科研机构、宜兴紫砂生产经营者等挖掘、传承、提升传统技艺,开展工艺美术设计观念、艺术风格、实用价值的创新转化,开发具备传统特色、适应现代生活的工艺美术品和衍生品。

支持宜兴紫砂生产经营主体应用物联网、云计算、数字孪生和自动化控制等技术,提升研发设计、经营管理和销售服务等环节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宜兴紫砂文创产品研发和创意设计,推动将地方特色文化和科技、时尚等元素融入宜兴紫砂制品。

鼓励和支持宜兴紫砂与书画、旅游、创意设计、数字、会展、茶叶等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宜兴紫砂生产、经营场所和旧址申报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宣传展示宜兴紫砂制作技艺。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宜兴紫砂标准体系的建设,推动制定和完善紫砂原料、制作技艺、制品质量等相关标准。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生产经营主体、相关行业组织牵头或者参与制定宜兴紫砂相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宜兴紫砂品牌的保护和建设,支持打造区域品牌、企业品牌、大师品牌,提升“宜兴紫砂”地理标志的市场认知度。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版权部门应当加强对宜兴紫砂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

支持和引导宜兴紫砂相关权利人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等方式,采取防伪标识、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保护宜兴紫砂相关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宜兴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宜兴紫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产品信息的使用管理。符合条件的宜兴紫砂生产经营主体经依法申请后,可以使用“宜兴紫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集体商标。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宜兴紫砂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建设,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五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对宜兴紫砂经营主体的信用承诺、信用公示、信用评价、信用风险管理等制度,依法开展分级分类精细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从事宜兴紫砂设计、创作、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三)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四)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或者企业名称;

(五)对职称、荣誉称号以及作品获奖信息等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未向消费者明确披露的情况下,将委托他人全程制作的紫砂陶制品以其本人名义作为创作者进行销售;

(七)在电商销售、直播带货中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自然资源、公安、检察、审判等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建立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开采紫砂矿产违法犯罪行为。

无锡市自然资源部门、宜兴市人民政府等应当通过推动建立价格认定专家库、紫砂矿行业标准等措施,完善宜兴紫砂矿价值认定机制。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情形的,针对不同违法情形,由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宜兴紫砂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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