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鉴定项目(第二次)询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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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6-15
发布于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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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瑶海区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鉴定项目(第二次)询价公告

发布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09:49 来源:合肥市瑶海区农林水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中小 我要纠错

一、项目名称:合肥市瑶海区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鉴定项目(第二次)

二、项目预算:7.5万元

三、采购人:合肥市瑶海区农林水务局

四、报价方式:本项目报总价,总价包含但不限于所有抽样、取样、样品检测及交通费、出具检测报告、年度分析报告等所有费用,采购人后期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供应商自行考虑报价风险,最高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否则报价无效。

五、服务期限:首期服务期限为365个日历天,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本项目实行1+X续约机制:首期服务期满且采购人验收合格的,可以续约,累计续期期限X不超过2年。

六、询价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4:30

七、询价地点:瑶海区农林水务局会议室(合肥市瑶海区公共卫生服务大楼7楼705室)

八、付款方式:

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

2.尾款:任务完成且服务期满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剩余合同尾款。(备注:供应商应完成农药≥35批次、肥料≥13批次、饲料≥12批次(合计≥60批次)必检农资抽检,即视为任务完成。)

九、项目介绍: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农业农村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管,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与丰产丰收,结合合肥市瑶海区实际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现组织开展农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本次抽查围绕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及违禁药物使用、肥料、饲料、种子、兽药、农产品等重点领域开展,全面推进农资产业高质量发展。瑶海区度计划每年度完成农资产品质量抽检不少于60批次、不高于70批次,通过公开询价方式遴选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本次抽样与检测工作。

十、企业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满足下述①、②、③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①农药检测:具有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其证书附表所列检验检测能力范围须完全覆盖本次采购要求农药检验检测内容。

②肥料及饲料检测:具有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其证书附表所列检验检测能力范围须完全覆盖本次采购要求的肥料、饲料检验检测内容。

③农产品检测:具有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且该证书附表所列检验检测能力范围须完全覆盖本次采购要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检验检测内容。

十一、服务要求:

1.服务范围:在瑶海区辖区内,按一定比例随机选择农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和养殖场(户),抽取对应类型产品。

2.服务内容:由成交供应商,按照合肥市瑶海区农林水务局要求,完成不少于60批次,不高于70批次的农资产品的抽样、检验及结果上报工作。其中农药抽检不少于35批次,肥料抽检不少于13批次,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抽检不少于12批次。种子、兽药、农产品抽检根据行政执法案件工作需要据实开展,不高于10批次。注:成交供应商须承诺,对于自身不具备相应检测资质或检测能力的检测内容,将无条件委托具有相应法定检测资质和检测能力的机构完成全部检测工作。

①农药重点抽查用于小麦、水稻、玉米、油菜、蔬菜、水果等重要农作物的农药产品;

②肥料重点抽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复合肥料、微生物肥料等;

③饲料重点抽查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预混合饲料、宠物饲料等及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④种子重点抽查主要农作物种子,开展品种真实性、DNA鉴定及品种纯度等检测;

⑤兽药重点抽查畜禽、水产养殖常用兽药及违禁药物,开展有效成分、违禁添加物等项目检测。

⑥农产品重点抽查蔬菜、水果、粮油、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主要检测农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残留、微生物指标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等项目。

成交供应商按照要求抽取样品后,应在受理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并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电子版及纸质版。将样品信息及时报送合肥市瑶海区农林水务局,尤其是不合格产品信息。根据检测数据出具质量安全检测总结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进行分析。

3.农药抽检要求:

3.1农药抽检种类:重点抽查用于小麦、水稻、玉米、油菜、蔬菜、水果等重要农作物的农药产品。

3.2检测项目及依据:标签上标注的有效成分含量,违规添加的其他农药成分,产品标准中规定的与人畜、农产品质量安全或生态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样品检测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农药登记核准的产品化学资料等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3.3数量:不少于35批次

3.4抽样检测方法

1)样品抽取

从瑶海区辖区内随机确定农药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作为被查收单位,随机抽取农药产品检测产品质量。抽查样品要有随机性和代表性,从被抽查单位销售产品名单或陈列产品中随机抽取。结合小麦、水稻、玉米、油菜、蔬菜、水果生长周期,在用药高峰期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

2)抽样注意事项

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从市场抽样的,应先扫描所抽取三份样品标签上二维码信息,登录追溯网址,查验二维码是否符合规定、与被抽查产品是否相符。农药样品信息记录主要包括:农药名称、剂型、总有效成分含量、经营单位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或批号等。

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被抽查单位公章。如因特殊情况,被抽查单位负责人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的,由被抽查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签字并注明原因。

3)样品量

原药:

•每批次抽取100—500克样品。

•对于大包装(如桶装),需从不同位置(上、中、下层)取样,混合均匀后取100—500克。

制剂(乳油、可湿性粉剂、水剂等):

•每批次抽取200—1000克样品。

•对于小包装(如瓶装、袋装),随机抽取若干小包装,混合后取200—1000克。每个产品封样一式三份,检测单位一份开展质量检测,合肥市瑶海区农林水务局一份,被抽样单位留存一份。

4)结果判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出具质检报告。对产品已取得农药登记、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且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

①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标签标注、质量标准要求的。

②检出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

③安全控制项目中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④禁用的、仅供境外使用登记的、未取得农药登记的、未取得生产许可的、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产品,不列入抽检范围,上报执法机构直接依法查处。

4.肥料抽检要求:

4.1肥料抽检种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复合肥料、微生物肥料等。

4.2检测项目

肥料类型

执行标准

检测项目

备注

有机-无机 复混肥料

GB/T 18877-2020

有机质含量,总养分(N+P2O5+K20)含量,水分,酸碱度(pH 值),粒度,氯离子含量,砷及其化合物含量(以 As计),镉及其化合物含量(以 Cd计),铅及其化合物含量(以 Pb计),铬及其化合物含量(以 Cr计),汞及其化合物含量(以 Hg计),钠离子含量,缩二脲含量

根据产品标注情况,选择对应检测项目

有机肥料

NY/T 525-2021

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 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 酸碱度(pH),种子发芽指数(GD), 机械杂质的质量分数,总砷 , 总汞 , 总铅 , 总镉 , 总饹

/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NY 1429-2010

游离氨基酸含量、中量或微量元素含量、水不溶物含量,pH(1:250倍稀释),水分含量,汞,砷,镉,铅,铬

根据产品标注情况,选择对应检测项目

复合肥料

GB/T15063-2020

总养分、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硝态氮(标明“含硝态氮”时)、水分、粒度、氯离子(根据标明情况)、单一中量元素(标明含钙、镁、硫时)、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含铜、铁、锰、锌、硼、钼时)、总镉、总汞、总砷、总铅、总铬、缩二脲(产品标明适用于种肥同播时);

根据产品标注情况,选择对应检测项目

微生物肥料

NY 884-2012

NY/T 798-2015等

有效活菌数、杂菌率、霉菌杂菌数、总养分、有机质、细度、水分含量(固体产品)、pH,以及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死亡率、砷、镉、铅、铬、汞

/

4.3数量:13批次

4.4抽样检测方法

1)样品抽取

参照《肥料质量监督抽查 抽样规范》(NY/T 4198-2022)等标准执行。

2)抽样注意事项

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对象均采用“双随机”方式确定,并以拍照或录像形式记录抽样过程。抽样人员依据《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抽样规范》( NY/T 4198-202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18877-2020)、《有机肥料》( NY/T 525-2021)、《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 1429-2010 )、《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农用微生物浓缩制剂》(NY/T 3083—2017)和《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NY 885—2004)等标准进行抽样。抽样人员要准确完整记录产品信息并填写抽样单,填写内容要与被抽查产品标签标识内容一致。抽样单须抽样人员被抽查对象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如被抽查对象拒绝抽样,抽样人员须填写拒抽认定书,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3)抽样量

在生产企业抽样时,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量不少于5袋(包、桶、瓶),5袋-10袋逐袋采集,10袋以上选取10袋采集。散装产品抽样不少于5点。在市场抽样时,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量不少于3袋(包、桶、瓶),且抽样量应满足产品标准检测所规定的最低样品量要求。每个产品封样一式三份,检测单位一份开展质量检测,合肥市瑶海区农林水务局一份,被抽样单位留存一份。

4)结果判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18877-2020)、《有机肥料》(NY/T 525-2021)、《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 1429-2010)、《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农用微生物浓缩制剂》(NY/T 3083-2017)和《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NY 885-2004)等进行判定。

5.饲料抽检要求

5.1饲料抽检种类:饲料重点抽查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预混合饲料、宠物饲料等及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5.2检测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覆盖质量、卫生、兽药及非法添加物等指标,具体见下表

产品类型

检测项目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猪、牛、羊及其他动物饲料

铅、砷、镉、喹乙醇、喹烯酮、金霉素、土霉素、莫能菌素、盐霉素、二氢吡啶

禽饲料

铅、砷、镉、喹乙醇、喹烯酮、金霉素、土霉素、氯霉素、二硝托胺、氯羟吡啶、二氢吡啶

水产饲料

铅、砷、镉、喹乙醇、喹烯酮、金霉素、土霉素、氯霉素、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二氢吡啶

宠物饲料

粗蛋白、粗脂肪、铅、砷、镉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维生素 A、维生素 D、维生素 E、维生素 B1、维生素B2、维生素 B6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铜、锌、铁、锰、铅、砷、镉

复合预混合饲料

铜、锌、维生素 A、维生素 E、维生素B2、维生素B6、赖氨酸、蛋氨酸、铅、砷

单一饲料

植物源性和微生物发酵类

粗蛋白、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 B1、玉米赤霉烯酮、T-2 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赭曲霉毒素A、伏马毒素(B1+B2)

样品检测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执行。

5.3数量:12批次

5.4抽样检测方法:

1)样品抽取

在辖区内按一定比例随机选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和养殖场户,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选择饲料经营门店,重点抽检一定数量本省份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在养殖场户抽检一定数量的自配料。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抽查过程中,应在其成品库或自检合格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2)抽样注意事项

样品不得由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和养殖场户自行提供。样品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0g/份(固体)或300mL/份(液体),库存量少于5个产品包装规格的不得抽样。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拍照方式保存证据。每个产品封样一式三份,检测单位一份开展质量检测,合肥市瑶海区农林水务局一份,被抽样单位留存一份。超过保质期,饲料标签、包装标有“样品”字样,或已经由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自行停止生产、并单独存放或明确标注封存待处置的,不予抽样。详细填写样品信息、生产企业信息、饲料标签照片等信息,并完成样品封装。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被抽查单位公章。如因特殊情况,被抽查单位负责人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的,由被抽查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签字并注明原因。

3)判定依据

卫生指标:按照《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判定;饲料添加剂产品按照生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判定。

质量指标:按照生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有效合同、明示指标(饲料标签的明示指标、产品说明)进行判定。如生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与明示指标、《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224号或第2625号)不一致,以其中较严格指标进行判定。

药物饲料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3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519号)、《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值的规定》(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218号)及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性技术要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中分析保证值之外的指标判定不考虑饲料产品的保质期。

产品综合判定: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水分仅作计算使用,不纳入综合判定。

6.种子、兽药、农产品抽检要求

种子、兽药、农产品抽检根据行政执法案件办理需要据实开展,三类抽检合计批次不高于10批次。种子重点抽检小麦、水稻、玉米、油菜等主要农作物种子,检测品种真实性、DNA鉴定、纯度、净度、发芽率等指标;兽药重点抽检畜禽、水产养殖用兽药,检测有效成分、违禁添加物等项目;农产品重点抽检蔬菜、水果、粮油、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检测农药残留、重金属、禁限用投入品残留等安全指标。抽检工作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执行抽样、封样与结果判定,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为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提供合法有效的技术支撑。

7.其他要求

①供应商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由于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采购人有权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处理。

②涉及抽检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供应商必须对其保密,不得向除采购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采购人有权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处理;如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③除采购人同意外,供应商不得将检验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检验,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同。

十二、人员配备及要求:

岗位

职称

专业

数量

备注

项目负责人

中级及以上

农业、生物、化工、食品或质量方面

1人

/

检测人员

/

农业、生物、化工、食品或质量方面

2人

/

抽样人员

/

农业、生物、化工、食品或质量方面

1人

根据采购人工作需要,到采购人指定场所提供驻点服务

合计

4人

十三、询价资料提供要求:请参与报价的企业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报价函(见附件)”“成交承诺函(见附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本询价公告中要求的其他材料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地点参与报价,除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外,其余报价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并用档案袋密封。资料缺失视为无效报价。

十四、确定成交单位:

1.本次询价采用总价报价方式确定成交单位,以报价最低者为本项目最终成交单位。不接受二次报价。如出现报价相同,采用现场抽签方式确定最终成交单位。

2.如报价截止后,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本询价文件的有效报价单位不足3家的,本次询价活动自动终止,采购人将发布终止公告并重新发布询价公告、二次征集供应商报价中国政府网

十五、违约责任:

1.成交单位在服务过程中如出现检测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检测人员到岗不及时、检测人员不能履职尽责 、样品未按规范抽取、封存、送检等影响检测进度、检测质量及执法办案需求的行为,采购人有权对其进行警告,并处以每次3000元违约金。超过三次的采购人将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将相关违约情况挂网公示。

2.承担本项目检测服务的检测机构必须按要求派驻现场抽样负责人,现场抽样负责人执行每周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的制度(依据行政执法案件办理需要服从加班及出差要求)。所有现场检测及抽样人员出勤率为100%。检测及抽样人员无故缺勤,现场抽样负责人按每次处以1000元违约金,直至清退出场并解除合同。

3.检测机构需按要求进行样品抽样、封存、送检及检测工作,并完整留存抽样记录、检测原始记录并签字确认,未按要求落实处以3000元/次违约金。

4.检测机构需按要求对检测过程进行全程规范管控,对样品真实性、检测数据准确性进行核查,未按要求落实处以3000元/次违约金。

5.成交单位在询价结束后,应在2日内提交成交单位在递交询价文件时承诺配备的检测人员名单及简历、资格证明(含CMA检测资质相关证明)。

6.成交供应商必须为本项目检测及抽样人员办理工伤及意外伤害等保险,费用包含在询价报价中。此报价为完成以上检测服务所有内容的全部费用,包括各项检测服务及服务中涉及的样品抽样、封存、送检、材料消耗、人员费用、报告编制、结果上报、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除此之外,招标人不再提供其他任何费用。在提交询价报价时,参与询价的单位应对不确定因素对实现预定检测目标造成的风险费用作出估计,结合自身综合实力、市场行情、本项目具体特点和技术要求合理报价。后期不得以估计不足为由提出任何增加检测服务价款或索赔的要求。

委托单位联系人:胡队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1:授权委托书模板.docx     附件2:报价函模板.docx     附件3:成交承诺函模板.docx

合肥市瑶海区农林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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