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对象倾斜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点击数:1 发表时间:26年02月02日
发布时间:
2026-02-02
发布于
--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对象倾斜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发布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09:50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为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倾斜救助工作,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对象倾斜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对外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意见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

  通讯地址:安康市高新区花园大道市公共卫生服务中心D栋二楼

  邮政编码:725000

  电子邮箱:akybj_dyk@163.com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对象倾斜救助

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落实《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23〕2号)要求,规范医疗救助对象倾斜救助工作,切实减轻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倾斜救助对象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下列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超过本通知规定起付标准的,可申请倾斜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四)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病患者。

上述对象身份认定以申请时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核准的最新名单或出具的认定材料为准。申请救助范围为申请之日前对应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范围界定与本市现行医疗救助政策保持一致,含住院及门诊慢特病费用),不得跨省域或跨自然年度累计计算。

二、倾斜救助标准

(一)起付标准:与当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保持一致(目前为1.1万元)。

(二)救助比例:符合倾斜救助条件的对象,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经三重制度保障后,年度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

(三)救助限额: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5万元。倾斜救助限额单独计算,不计入普通医疗救助的年度门诊及住院救助限额范围。

(四)动态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时,本项倾斜救助起付标准同步调整。

三、倾斜救助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原则上应在医疗费用结算年度的次年3月31日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医保报销结算单等材料,向参保地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或其指定的经办服务点提交书面申请。

(二)审核。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审核,审核时会同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对申请人身份、医疗费用、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核实比对。

(三)发放。审核通过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按标准核算救助金额,原则上通过财政“一卡通”等社会化方式发放至救助对象本人账户。审核未通过的,应告知并说明理由。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由医保部门牵头,民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信息共享与业务衔接,确保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待遇精准落实。

(二)规范经办服务,优化服务流程。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简化申请材料,优化“申请-审核-拨付”全流程管理,积极推行线上线下融合办理。严格执行公示公开制度,及时全面公开救助政策、办事指南、经办流程及审核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服务规范、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三)强化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倾斜救助资金申请、审核、发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核查与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救助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切实发挥解忧纾困作用。

本通知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执行,有效期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此前我市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打印此页 关闭页面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