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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现将《阿拉尔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如对该办法的内容有意见和建议,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向师市文明办提出具体书面意见,并附可编辑的电子文本、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送至师市文明办邮箱:86601412@qq.com。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阿拉尔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明办
*开通会员可解锁*
阿拉尔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尔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对文明行为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和保障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公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四条 市、团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团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连队管理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志愿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纪守法,明礼尚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传承弘扬兵团精神和胡杨精神、老兵精神,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遵守“讲卫生 守秩序 常微笑”的文明公约,树立文明新风,弘扬社会正气。
第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垃圾分类投放,不随意丢弃、倾倒垃圾或污水;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五)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如公厕),保持其清洁;
(六)不非法捕猎、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七)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吵闹,不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
(二)衣着整洁,不在公共场所赤膊;
(三)依次排队,有序礼让,遵守“一米线”等规则;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五)开展娱乐、健身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控制音量,避免干扰他人;
(六)在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等电子设备音量;(七)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交通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遵守交规,礼让行人,不随意变道、加塞、鸣笛,不向车外抛物,规范停放车辆,不占用应急或无障碍通道;
(二)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违法载人载物;
(三)行人:走人行道,过街走斑马线或过街设施,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翻越护栏;
(四)文明营运:营运公交车、出租车,不甩客、欺客和拒载,做到用语文明、服务规范;
(五)乘坐公共交通:遵守秩序,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人让座,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六)使用共享交通工具:爱护车辆,规范有序停放,不随意丢弃;
(七)其他维护交通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和谐,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停放车辆或设置障碍物;
(二)文明养宠:不违规饲养宠物,携犬只外出须拴牵引绳,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在禁止区域遛狗;
(三)控制室内噪声(装修、娱乐等),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得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高空抛物);
(五)不在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堆放物品;
(六)规范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不占用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七)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资源: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践行“光盘行动”;
(二)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不践踏攀折花木;
(三)不随意焚烧秸秆、垃圾,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四)优先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五)妥善处理农用薄膜、化肥和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
(六)其他保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维护家庭和睦,建设文明家风,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二)孝敬父母长辈,关心照料和探望问候老年人;
(三)教育引导未成年家庭成员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四)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反对铺张浪费;
(五)其他维护家庭和睦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观演(赛)和外出旅游,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场馆规定和礼仪,服从管理,文明喝彩;
(二)爱护文物古迹、旅游设施和环境卫生,不乱刻乱画;
(三)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四)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五)其他观演(赛)和外出旅游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医患双方应当维护医疗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患者及陪同人员文明就医,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二)医务人员关心、平等对待患者,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和隐私权,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不过度医疗;
(三)医疗机构优化服务流程,对病情严重急需抢救的患者先救治、后收费,不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四)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医务人员不激化矛盾,患者及其亲属不在诊疗场所聚众滋事;
(五)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经营者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不欺诈、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
(二)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三)未经同意,不得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四)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五)其他商品经营活动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文明用网,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二)抵制谣言和不良信息,不编造、不信谣、不传谣;
(三)不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四)不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
(五)传播先进文化,不发布、传播和观看具有迷信、色情、低俗、恐怖、暴力等内容的视听资料和信息;
(六)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倡导公民弘扬社会风尚,实施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符合条件的公民自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
(三)参与乡村振兴、助学支教、文化文艺、生态环保、卫生防疫、科学普及、赛会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依法开展赈灾救援、扶危济困、安老助孤等公益慈善活动;
(五)参与拥军优属活动;
(六)参与塔里木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绿色发展等活动;
(七)其他弘扬社会风尚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十九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统筹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督促落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条 市、团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完善公共设施,加强日常管理,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
(一)在居住区、医院、学校、景区、商业集聚区等停车设施供给不足的周边区域,增建公共停车设施;
(二)在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场站、市政道路等,合理建设无障碍设施;
(三)在幼儿园、学校周边等行人横过道路集中路段,合理设置通行设施;
(四)在新建居住区和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设置车辆充电设施;
(五)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无线网络、手机充电等便民服务设施;
(六)合理建设公共厕所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规范设置垃圾容器、果皮箱等环卫设施;
(七)及时修剪行道树,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文明引导标识标志和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八)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和设施设立公益服务点;
(九)鼓励商场、超市、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急救、无障碍等设施;
(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
第二十一条 市、团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先进模范人物困难帮扶和礼遇机制,对实施慈善公益、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无偿献血等文明行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坚持文明执法理念,履行下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一)网信部门要强化网络信息监督管理,净化网络环境,引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二)教育部门要加强师德师风和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学内容,推进文明校园建设,组织开展学校与家庭、社会的文明共建活动,促进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纠正交通不文明行为,引导文明出行;
(四)民政部门要加强引导文明节俭办理婚事,促进文明祭祀,倡导绿色殡葬,规范殡仪服务,制止和纠正相关不文明行为;
(五)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止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六)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七)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行业文明建设,注重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完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引导文明就医,推进文明行医;
(八)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劝告、制止、纠正相关的不文明行为;
(九)文体广电和旅游、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制定并完善行业文明服务规范,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十)从事公共服务的窗口单位,要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公开办事流程,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服务窗口,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
(十一)其他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倡导文明行为,制止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 鼓励连队管理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连(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协会章程,推动有关基层组织和行业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团镇(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联合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客户端等传播媒介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和舆论监督,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极宣传引导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广告,褒扬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依法曝光不文明现象,营造有利于促进文明行为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实施不文明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