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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对2026-2027年度铁路代理运输项目进行供应商公开招募,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加。
一、采购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2026-2027年度青岛特钢钢材铁路代理运输项目
2、采购标的概况及范围:董家口南站发出至全国各地的钢材铁路运输服务
3、交货/服务地点:按合同要求执行
4、承揽期限: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终止。
5、项目类型:综合服务类
二、报名资格要求:
1、质量/技术要求:按甲方技术协议执行。
2、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营业执照具备货物运输代理等相关的经营范围;
3、其它要求:(1)自2022年起,具备2年及以上山东省内铁路代理运输的业绩(需提供2年及以上的铁路公司运输合同、相关业绩材料);(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禁止挂靠
三、意向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1、资质材料:(1)投标人(报名)基本情况表;(2)承诺书;(3)授权委托书;(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5)其它资质材料。
备注:以上资料需扫描为pdf或jpg/png等图片格式(不可加密),附件(1)-(4)请下载《投标报名基本材料》模板填写,附件(5)根据项目要求提供(若无具体资质要求可不附)。
2、报名模版下载:请使用电脑桌面浏览器前往https://pan.quark.cn/s/b41285dff8be,使用手机号登录后下载报名资料填写模版压缩包,解压后选择对应项目类型模版(综合服务类),填写完成后请将资料上传至供应商协同平台,同时发送至青岛特钢招标部邮箱。供应商协同平台网址、邮箱网址详见下文(四)咨询和报名部分。
3、提交时间:报名截止时间前。
4、报名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报名单位须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等黑名单。
5、我公司将根据资格评审细则择优选择报名单位,报名成功不等同具备投标资格。报名供应商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咨询和报名:
1、单位名称: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
2、联系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集成路1886号 邮编:266409
3、招标部联系人:管经理 *开通会员可解锁*
4、业务部门联系人:朱丕朋 *开通会员可解锁*
5、邮 箱:zhaobiaozhuanyong@citicsteel.com(邮件标题必须按照该规则命名:项目名称-报名单位名称)
6、有意向报名单位必须在供应商协同平台(网址:https://beps.citicsteel.com:58080/beps/login.jsp,必须使用360极速浏览器操作!)征集公告栏对应公告页面底部点击“意向登记”按钮,必须完成基本信息自荐页面的资料填报,上传报名资料附件,同时必须将附件发送至青岛特钢招标部邮箱(邮件标题必须按照该规则命名:项目名称-报名单位名称)。
7、未在供应商协同平台完成意向登记视为本项目报名无效。
五、报名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00:00:00
六、预计谈判日期:待定
七、备注:
1.报名后经过本公司资格初审,未通过审核的单位通过供应商协同平台网站告知。
2.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网站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告人提出,公告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上述时间以外的异议,公告人将不予受理。
3.异议需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形式答复。
异议处理电话(招标部):*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zhaobiaozhuanyong@citicsteel.com(异议邮件标题命名规则:异议-项目名称-报名单位名称)。
4.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正式文件为准。
5.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保留最终解释权。
公告单位: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技术要求
一、合同执行时间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终止。
二、现有运输线路及运输量
起发站:董家口南站
| 序号 |
所属站 |
到站 |
预估年度运输量(吨) |
| 1 |
上海局 |
镇海西 |
|
| 2 |
武汉局 |
武昌东 |
|
| 3 |
武汉局 |
白浪 |
|
| 4 |
西安局 |
任家湾 |
|
| 5 |
南昌局 |
新余 |
|
| 6 |
成都局 |
大弯镇 |
172 |
| 7 |
成都局 |
自贡南 |
1780 |
| 8 |
成都局 |
南川东 |
291 |
| 9 |
成都局 |
团结村 |
|
| 10 |
成都局 |
茄子溪 |
|
| 11 |
成都局 |
龙坑 |
52 |
| 12 |
成都局 |
都拉营 |
|
| 13 |
成都局 |
水城 |
710 |
| 14 |
昆明局 |
楚雄西 |
|
| 15 |
广州局 |
江门 |
说明:以上站点为近年发运过的站点,具体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增减。上述预估运输量为参照2025-2026度发运量,具体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三、商务说明
1.合同签订时,乙方必须先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50,000)。当双方按规定程序终止合同且乙方无其他违约行为时,甲方将剩余保证金无息退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证金因乙方违约而由甲方扣款等原因导致保证金不足的,乙方应当在三日内补足或在结算款项中先行扣除,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并据实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3.甲方负责对产品办理相关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若因乙方违约、过错等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或造成损失,甲方在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时,不因甲方已获得保险赔偿而免除乙方的赔偿责任。甲方保留就保险赔付不足部分或保险公司未予赔付的损失,向乙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四、结算标准
1、铁路货票实际运费:乙方为甲方代垫铁路费用,包含铁路运费、印花税、装卸费、建设基金等(不含保价费、保险费),并相应开具各类发票,甲方按月度向乙方据实结算。如有下浮价的运费,甲方则享受下浮政策的运费。
2、加固材料费:乙方根据铁路装车方案配备相关加固材料,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以下为招标报价项目】
(1)圆钢、扁钢装车材料费:配备草垫对产品铺垫防护,材料费含税价 元/吨(不含税价 元/吨);
(2)盖防雨篷布材料费:配备绳网、卡扣、铁丝等对篷布加固,材料费含税价 元/吨(不含税价 元/吨),不需盖蓬的则不产生费用;
3、铁路运输服务费:乙方根据下列月度发运区间,相应收取服务费,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月度统计节点为24日20:30至次月24日20:30,以该时间段内甲方车皮发运计划量为准。
【以下为招标报价项目】
| 报价区间 |
月度发运车皮数量 |
服务费单价(含税) 元/吨 |
| 1 |
1-5个 |
|
| 2 |
6-16个 |
|
| 3 |
17-33个 |
|
| 4 |
34个以上 |
在乙方办理的铁路发送业务时,其运杂费由乙方代结算、代垫付,乙方开具相应结算标准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事宜,支付方式为现汇。
五、技术要求
1.乙方已对甲方运输货物的规格、数量、重量等属性已充分知悉,并据此选择适合运输的火车以及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乙方无权以货物不适合运输、线路不适合运输等理由拒绝运输。
2.甲方以邮件、微信或传真的方式将铁路运输计划通知乙方,包括:产品品种、数量(件数)、重量、提货时间、到货时间要求、装运防护要求以及收货人地址、电话等相关资料,即视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通知的铁路发运计划安排运输。乙方须满足甲方提出的要车计划,并按甲方的装运要求将货物准时、安全并保证货物质量(包括但不限于数量正确、货物状态完好、包装完好等)运抵目的地,如遇甲方要车计划变更,乙方无条件予以配合。
3.乙方如遇甲方指定的目的站因客观因素停装、限装、停报的,乙方要及时通知甲方。因乙方的原因导致货物延时发运、延时交付、错误交付、不能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甲方的所有损失。
4.乙方负责及时将铁路领货凭证、货物运单、跟箱单等证件、票据寄于甲方的客户,以便接货人及时安排相关提货事宜。
5.甲方客户到站提货时与乙方进行正式的货物状态交接,如出现错发、货损、交货期延迟或是货物丢失等现象,导致甲方客户拒绝接受或是向甲方索赔,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相应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如乙方未及时进行相应赔偿,甲方有权从乙方的物流运费中等额扣除且乙方无权提出异议。
6.乙方需要按照甲方要求做好装卸工具的表面防护。所有相关环节严禁使用钢丝绳吊装,必须全部使用软带吊装或电磁吊,防止出现划伤盘条等现象,乙方应接受甲方相关人员的现场监督,并按甲方监督人员的指示对不合格项进行现场整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止操作,直到整改达到甲方要求为止,由此导致的延期交货责任由乙方承担。
7.对于高端产品需加盖篷布的,由乙方配合进行加盖。
8.乙方自行负责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如乙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任何自身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先行赔付的,有权向乙方索赔。
9.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委托第三方作为区段承运人的,乙方就该区段承运人的履约行为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乙方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甲方的任何信息、数据、资料(不论是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由甲方披露的,还是偶然、无意获得的),仅限于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为本合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这些信息披露、透露给任何其他公司和个人,包括本公司的非相关人员。乙方的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