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评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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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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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评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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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评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评标管理,维护开标评标正常秩序,确保招标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令第39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委办法规〔2019〕509号)等以及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各县(市、区)交易平台分支机构开展招标采购的开标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开标评标活动的服务管理,包括:平台系统运行服务保障、开标评标活动见证、全程音视频电子监控、开标评标过程异常情况记录和报告等。

第四条 招标(采购)人(以下称招标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开标评标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投标人、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等应自觉遵守开标评标管理有关规定,共同维护开标评标活动正常秩序。

第二章 现场开标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在项目开标时间截止前2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并做好开标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系统提前预约开标场地。开标日期如有变更,在发布变更公告的同时应在交易平台系统上修改开标场地预约,否则,引起的后果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进入开标现场的投标人代表原则上不超过2人,具体按交易中心外来人员进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参加现场开标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开标纪律,自觉关闭手机或设置为静音、振动状态,严禁吸烟、大声喧哗,共同维护开标现场秩序。

第十条 开标活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程序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采购)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应当在开标场所公共区域准确发布当天开标信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规定主持开标活动,不得随意提前或延迟开标。

第十二条 项目投标时间截止时,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主持人主持开标会,主要包括:

(一)宣布开标会场纪律;

(二)介绍与会人员;

(三)简要介绍项目情况和投标文件接收情况;

(四)介绍唱标程序并唱标;

(五)有关事项告知等。

第十四条 唱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唱标,不得出现错误或遗漏。开标记录应如实记录唱标内容。

第三章 网上开标

第十五条 全流程电子化招标的工程建设类、政府采购类项目实行网上开标。开标活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须在项目开标前20分钟到达交易中心开标室,政府采购类项目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人员须提前20分钟到达交易中心指定场所,按相关规定及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网上主持项目开标会。

第十七条 投标人(供应商)应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平台系统进行网上解密投标、响应文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等可在交易中心指定区域场所观摩网上开标过程。

第四章 评标(评审)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评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进入评标区人员须按管理规定进行身份核验,各类通讯工具及设备(如手提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摄像机、智能手表手环等)统一存放在评标区外的专用储物柜内,严禁带入评标区。评审工作结束前,不得擅自离开评标区。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不能进入评标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进入评标区人数,一般项目原则上项目负责人限定为1人,复杂或重大项目可派1人主办,1-2名人员协办,超过的需报行业监督部门批准。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纪律。

第二十一条 评标区内实行通讯信号屏蔽管理,进入评标区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如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向现场监督人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使用评标区服务前台固定电话,并对通话进行录音。评标区服务前台工作人员应如实做好相关记录,通话录音作为项目备查档案资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评标专家在规定时间内凭身份证或刷指纹进行签到,按系统签到信息提示进入指定评标室开展项目评标。

第二十三条 全流程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在规定时间内凭身份证进入评标区指定区域等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资格评审代表完成资格审查工作后,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引导下离场,专家评委进入评标室进行评审,采购人评审代表(与资格评审代表不能为同一人)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指定评审区域进行评审;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引导评审专家(包括采购人评审代表)进入评标室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人员不得在评标室内谈论与评标无关事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过程中发表任何倾向性或暗示性的言语。评标区各评标室人员不得相互串岗,不得在评标室外谈论与评标事项有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隔夜评标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统一安排在交易中心隔夜评标休息区休息。具体按隔夜评标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非全流程电子化项目评标委员会就评审有关内容需要投标人澄清时,应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见证下要求投标人提交书面澄清文件,投标人不得进入评标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评标委员会就评审有关内容需要投标人澄清时,投标人在相关电子招标(采购)平台系统提交澄清文件。

第二十七条 评标现场发生突发事件时,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等应快速做出应对处理,并及时向交易中心和项目管理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如影响交易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的,应暂停项目评标、封存相关文件资料、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如实填写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一标一评”现场评标打分表》和《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表》,对项目开标评标活动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评标(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认真细致审核投标文件,客观评价投标文件,独立完成评标工作。

第三十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评审)专家不得随意走动、中途离开或提前离场,不得随意与其他人员交流。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的,应征得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同意,并现场登记进出时间和进出原因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一条 推行建设工程项目评标“电子见证”,及时处置评标区及项目评标异常情况,提高见证质量和效率。具体按照交易中心评标电子见证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情节较严重的,除在相关网站上通报外,暂停或终止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采购人)、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等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通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交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南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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