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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会员可解锁* 10:20 来源:贺州市钟山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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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大 中 小】打印钟山县众星洗涤中心:
你公司报来的报批申请及《钟山县众星洗涤中心锅炉改建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506-45*开通会员可解锁*-677540)性质为改建,位于贺州市钟山县钟山镇大岩口村(地理坐标:111度19分39.646秒,24度31分23.112秒)。本项目拟拆除原有1t/h的蒸汽锅炉,新设一台4t/h的蒸汽锅炉,配套一套布袋除尘器和一根35m高排气筒(DA001),燃料为生物质成型颗粒,不新增用地。项目改建后,钟山县众星洗涤中心现有生产规模无变化,新设4t/h的蒸汽锅炉将为现有洗涤生产线提供所必需的热蒸汽。生产工艺流程为:生物质燃料、新鲜水→燃料堆放区、软水制备装置→生物质蒸汽锅炉→蒸汽输送至生产车间。
项目总投资为3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7.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48.86%。
二、环境保护目标
广西桂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表明: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其他敏感保护目标。主要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民和大岩口村(西面10m)、民和村(北面75m)、太阳岛幼儿看护点(北面75m)、枧头村(西面360m)、文峰苑小区东(北面200m)、大江寨村东(北面460m)。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有:民和大岩口村(西面10m)。厂界外500m范围内的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周边最近地表水体为:贺江(北面370m)。
三、产业政策和规划相符性
广西桂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表明该项目不属于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符合当前国家的产业政策要求,符合贺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四、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五、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于浇灌周边农田。施工废水经沉淀池经处理后用于清洗设备和厂区降尘,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2.营运期锅炉废水、软水制备系统反冲洗废水经厂区沉淀池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钟山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出入口设置自动冲洗、雾炮机,工地出入口、施工作业区和材料堆放地实施硬化。运输车辆及施工机械应做好保养维护,限制车辆行驶速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尾气及废气的排放。。
2.营运期锅炉设置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除尘设备,燃料燃烧废气引入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35m高烟囱排放,确保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煤锅炉排放浓度限值。
(三)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主要为拆除现有1t/h生物质锅炉、水膜除尘设备及配套设施,外售资源回收公司进行回收利用,不得随意倾倒。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2.营运期炉渣和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定期清理后立即袋装交由附近村民利用,不在厂区内暂存。废树脂不含其它杂质,不属于危险废物,由厂家在更换时回收处置,不在厂区内储存。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作业时间。运输车辆应尽量避免车辆在居民休息时间通过居民点,同时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减轻交通噪声对公路沿线村屯等敏感点的影响。
2.营运期对设备进行减振降噪措施,在选用设备时应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设置围墙隔声,对各高噪声设备要安装防振设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60dB(A))。加强对车辆的进出管理,尽量缩短汽车的急速停留时间,禁止车辆鸣笛以减少对周围的噪声污染,确保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池,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六)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时按规范做好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
七、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请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钟山大队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项目如应满足林业、土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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