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应急管理局长沙县石子消防救援站车辆、装备采购项目(标段四)合同公告
合同
发布时间:
2025-09-30
发布于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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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石子消防救援站车辆、装备采购项目(标段四)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 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应急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天华路157号    供应商(乙方):   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宝鸡市高新开发区20路41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 长沙县石子消防救援站车辆、装备采购项目(标段四)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抢险救援消防车 (国产底盘) 消防车 详见分项价格表 2 2060000
2 救援运输车 其他专用车辆 详见分项价格表 2 300000
 合计金额小写: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叁拾陆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抢险救援消防车(国产底盘)

JY162/SK6

银河牌、陕西宝鸡

2

1030000.00

2060000.00

2

救援运输车

CC1032QS63B

长城牌、河北保定

2

150000.00

300000.00

合计

1180000.00

*开通会员可解锁*.00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乙方负责产品到甲方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及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交付至长沙县应急管理局及使用单位。

(3)乙方负责产品在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4)乙方负责其派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质量要求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2年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4.售后服务

(1)乙方应为本项目配备专业的服务团队及人员,完善售后服务内容和流程,提高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和质量。

(2)消防车整车质保期为2 年,质保期各项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整车保修期8 年(消防车罐体终身质保,且终身免费维护),质保期和保修期均从验收合格开始计算。

(3)车辆正常保养

①乙方按照底盘和上装保养手册提供免费首保服务;

②保修期内,车辆正常保养不收取工时费,需要更换易损易耗件的,使用单位可自行购买,如需供应商提供的,则按不超过投标文件提交的零配件报价收取配件费用;

③保修期外,车辆正常保养按市场价收取工时费,需要更换易损易耗件的,使用单位可自行购买,如需乙方提供的,则按不超过投标文件提交的零配件报价收取配件费用;

(4)车辆故障维修

①在交付培训合格使用的前三个月内,发动机、变速箱等影响车辆行驶安全或车载泵炮、吊臂、臂架等影响主要功能发挥的部件出现两次及以上质量问题的,乙方必须免费整体更换该车。

②质保期内,除人为原因损坏情况外,如车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重大技术缺陷或重大安全隐患,乙方无有效整改方案的,必须免费更换新车或退车。

③保修期内,除人为原因损坏情况外,车辆故障均由乙方解决,不收取任何维修工时费及配件费用(用户已经报修,因厂家拖延等原因导致超过质保或保修期的,也计入质保或保修期内)。

④保修期外,售后故障维修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零配件和工时费报价。

(5)乙方每年必须对所售整车及主要设备开展不少于1次巡检回访,并免费培训用车单位的相应操作人员。

(6)乙方在收到使用单位售后请求后,需在1小时内响应并安排技术人员远程指导排除故障;故障未能远程指导排除的,乙方需在12小时内安排售后人员携带维修工具和零配件到达现场,24小时内解决一般故障;对需到本地特约服务站维修或临时采购国产特殊配件的,必须在72小时内解决故障;对需返厂维修或需临时采购进口配件的,必须在7天内解决故障(如遇不可抗逆因素,需经使用单位同意)。如遇紧急情况,乙方应能安排售后服务人员能在4个小时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7)如发生重大灾害灾情战勤保障技术需要,乙方需安排2名(含)以上相关人员遂行出动并进行现场技术保障。

5.其他要求

(1)乙方须加强安装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人员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甲方。

(3)项目安装调试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和专用工具与设施,均由中标方免费提供。

(4)乙方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 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安装调试完毕,乙方自行检测合格后,方可申请甲方进行验收。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人民币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72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88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0,说明:车辆交付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计后一个月内,乙方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合同总金额 5% 的银行保函(保函期限不少于 2 年,2 年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可申请退回保函)后,甲方无息向乙方支付至结算审计审定金额的 100%。具体支付时间以财政账户资金到账情况以及单位财务报账审批流程等手续完成之后进行,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逾期支付费用和责任。,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科技支行(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8*开通会员可解锁*03413)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后180日历日内交货(运送指定地点),并具备本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 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全新的(所有零配件、专用工具等)原厂产品,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产品主要部件生产许可证,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产品不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专利权。

3、随车交付资料

(1)交车时必须提供整车合格证、底盘合格证、主要设备的国家相应检测合格证、底盘号码拓印件、发动机号码拓印件、随车消防器材和工具清单、整车操作使用说明书(中文)、底盘操作使用说明书(中文)、整车操作维修手册(中文)、底盘操作维修手册(中文)、底盘质量保修卡等所有相关资料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份。纸质版的必须印制精美,装订成册,电子版必须复制保存到U盘。

(2)主要部件(包括但不限于底盘、发电机、消防泵、消防炮、升降照明灯、吊臂、压缩机)采用进口设备的,必须提供全套原产地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报关单、生产厂家证明文件、国内外专业机构检测报告)。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乙方须加强安装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人员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甲方。

(3)项目安装调试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和专用工具与设施,均由中标方免费提供。

(4)乙方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 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安装调试完毕,乙方自行检测合格后,方可申请甲方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验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验收提出的问题必须在合同约定交货期内完成整改),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履约验收标准: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 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2年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5.乙方收到通知后应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6.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违约责任

3.1 乙方标的物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复验合格,但申请复验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的(由甲方及使用单位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并经甲方同意的项目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部分总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直接在待付货款中扣除)。

3.2 乙方标的物第一次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甲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复验不合格标的物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预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 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

4.逾期交货违约责任

4.1 乙方申请验收时间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或整改完毕申请复验时间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 的(由甲方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得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逾期交货标的物总金额的 0.0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直接在待付货款中扣除)。

4.2 乙方未在验收情况告知函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 30个日历日,且由甲方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并经甲方同意的项目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整改完毕并申请复验,甲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申请复验标的物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1)乙方申请交货验收时,未一次性将全部标的物送至甲方及使用单位指定地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未送达指定地点标的物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直接在待付货 款中扣除)。

(2)乙方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30个日历日(不含提交申请延迟交货项目)未向甲方及使用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含整改后复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有预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

(3)甲方应依据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货款。非因甲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财政资金未到位、乙方结算资料不齐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不能按约付款,甲方不承担责任。

(4)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有预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

(5)非因甲方原因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10%的违约金(有预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

(6)乙方擅自转包、分包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 10%的违约金(有预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

(7)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在采购过程中存在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已支付的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同时乙方赔偿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给甲方。

(8)乙方未能按照上述售后服务要求以及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售后服务计划履约的:第一次,约谈乙方供应商负责人;两次及以上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并视情形上报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9)上述违约金尚不足弥补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其不足部分。本合同所述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为追究违约方违约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一式5份,长沙县应急管理局2份,使用单位1份,代理机构1份,中标人1份。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理人: 李振兴 法定代理人: 杨抗震
委托代理人: 邓军民 委托代理人: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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