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尾气吸收项目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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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1-05
发布于
河南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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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中环谈判采购公告

一、采购条件

采购单位:开封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项目名称: 河南永银化工液氯储罐事故氯独立吸收装置及液氯储槽独立吸收安装项目

采购方式:询比价

二、采购范围

1、项目内容:

序号

物资名称

技术要求

单位

数量

工期

备注

安装工程

详见技术协议

20天

2、付款方式: 竣工验收当月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付95%,5%质保(接受偏离:是)。

3、交货地点:由供方负责运至 漯河舞阳县永银化工 。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供应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的能力。

2、供应商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范围、资质覆盖所应答的主要产品(见采购物料明细),并具备应答项目的能力。

(2)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

(3)应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

(4)近一年在应答活动、供货合同履行、售后服务中,未受到采购项目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质量或履约服务投诉。

(5)近一年在货物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严重质量问题而造成批量退货(退货量占合同金额10%及以上),或出现过其它重大问题。

(6)本次公开询比价采购在“中原云商电子招投标平台”(

序号

审核内容

1

营业执照

2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承包三级以上

3

安全生产许可证

4

······

5

······

6

······

7

合同编号:KZH2026-01-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河南永银化工液氯储罐事故氯独立吸收装置

及液氯储槽独立吸收安装项目

发包人:开封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

签订地点:开封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6年 月 日

发包人(全称): 开封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河南永银化工液氯储罐事故氯独立吸收装置及液氯储槽独立吸收安装项目

2.工程地点:漯河永银化工生产区

3.工程内容:施工图纸、技术协议内所有工程范围

4.合同工期:20日历天

5.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程

6.工程承包范围:技术协议和施工图纸。

第二条 合同书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相关内容执行。

2.中标通知书。

3.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预算书或报价单。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标准和适用的法律

1.适用法律、法规:国家及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如对同一问题要求不一致时,则按下列顺序优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2.适用标准、规范:适用国家统一标准、规范,若国家没有统一标准时,可以使用行业标准、规范,各种标准规范不一致时,则按下列顺序优先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规范。

3.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第四条 施工图及设计资料

1.承包人的施工依据:施工图和施工中所采用的标准图或设计变更通知、技术核定单等。其它来源图纸不作为施工依据。

2.施工图或施工图变更必须经原设计单位负责人、业主、发包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有效,承包人指定专人负责签收图纸文件。

3.承包人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由承包人提供。

4.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或转让给第三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责任

一、 发包人:

1.提供现场测量水准点及座标控制点,具备进场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满足施工期间需要。

3.收到承包人申请,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参加设计图纸会审、月末工程验收、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质量检查、隐蔽工程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等。

4.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管承包人施工的全过程。

二、 承包人:

1.协助发包人回收货款及办理相关结算等手续。

2.提交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计划、进度图表等资料,并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报送各类资料。每月15日前必须向发包方和监理公司提供下月作业计划及材料计划。

3.必须遵守以下与劳务相关的要求:

(1) 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2) 不得拖欠职工工资。若发生一次因拖欠职工工资而造成上访事件,扣工程款伍万元。

(3)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与职工签订劳务合同。

4.按时参加图纸会审,严格按国家颁布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施工图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接受业主方、发包人、质监站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遵守并执行业主方及发包人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对该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负全责。要服从统一规划,保证施工现场整洁,设备清洁完好,做到文明施工,并承担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工程结束后,承包人必须在限定期限内,将施工场地建筑垃圾清运干净。

6.负责处理进场和施工过程中的工农和外部协作关系,若造成不良影响和影响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7.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及维护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等,负责设备、材料的装卸、堆放及保护工作。已完工程未交付之前,由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的丢失及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8.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隐蔽工程验收、月末工程验收、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质量检查、隐蔽工程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等。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开工报告、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日志及根据竣工资料要求应提供的其它工程过程资料。如实记载施工情况,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9.保证系统进水前试运转正常,保障系统进水后调试正常,配合协助发包人进行调试。

第六条 工程期限

1.合同工期:合同签订后25日历天内完工,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不能按期完成,每拖延一天罚款1000元,罚款金额从工程款中扣除。

2.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经发包人确认,工期可顺延。

(1) 工程量增加;

(2) 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3) 因地质、水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施工时。

3.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原因、内容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在3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发包人在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3日内未给予答复,即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顺延工期。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因承包人施工管理不善或由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返工、事故处理等导致工期延误时,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条 材料供应

1.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要按图纸要求及技术协议确定的材料规格、型号、品牌和生产厂家采购。其他材料的采购和使用前,要经发包人认可。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所购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及有关质量证明文件,保证安装好最终使用。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并经发包人、质量检验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

1.发包人变更设计时,应提前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2.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发包人不予调整。

3.确定变更价款:业主方要求的设计变更、工程实际引起工程造价增减时,按业主最终确认的预算书中的价格下浮10%予以调整,或按实际发生项目费用进行调增或调减,若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根椐业主确定的定额及价格,按中标价格同比例调整,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第九条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1.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发包人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质检站的检查、检验。发包人检验质量时,承包人必须提交自检报告,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按发包人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因发包人不正确纠正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并允许承包人相应顺延工期。经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工期不得顺延。

2.工程质量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及国家现行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且难以统一意见时,报请工程质量鉴定部门鉴定,其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隐蔽工程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隐蔽前8小时通知业主和发包人;通知内容包括隐蔽工程项目、承包人自检记录、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时承包人做好验收记录,经验收合格,业主方和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发包人和业主方不能按时到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隐蔽,并做好隐蔽记录;隐蔽后,发包人和业主方要求复验时,承包人应予复验。复查合格时,其复查费用由发包人负担;复查不合格或与原始记录不符合时,隐蔽工程返工及复检费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若未通知发包人自行隐蔽,如发包人和业主方要求复检,不论结果如何,全部费用均由承包人负担。

5.单位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要提前15日书面通知发包人组织验收,在竣工验收前,需按有关规定提交装订完整的竣工资料三套,同时向发包人提供正式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主要包括:开工申请、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图、设计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材料合格证或化验单、材料试验数据、质量检查数据、事故处理总结数据、隐蔽工程记录、施工日志以及其它根据国家规定和工程需要应该具备的数据等。

6.工程竣工验收需要具备的条件:合同工程项目全部完工,竣工资料齐全,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施工现场平整清洁,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等。

7.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承包人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复检合格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8.工程质量保修:工程竣工移交后,以实际竣工之日为起始时间,在保修期内凡属施工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费用承包人负担;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返修通知之日后7日内派人修理,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费用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工程质量保修书》附后。超出保修金范围的,仍由承包人负责。

第十条 合同价款与结算

1.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9%增值税发票。

2.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与条件:无预付款,竣工验收当月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最高付至95%,留5%质保,根据开封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制度执行。

3.发包人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经业主认可的施工设计变更除外)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承兑。

第十一条 安全施工

1.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针对工程特点,提出安全施工措施,保证安全施工。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全责。

2.发生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部门要求处理,承担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其 它

1.本工程不允许分包,如有必须分包项目,必须按规定经发包人认可。

2.承包人负责办理各种保险,并承担其费用。

3.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业主方、质监站对安全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和有关经济处罚。

4.若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5.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承包人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应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发包人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不得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为发包人及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7.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转让。

8.承包人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做好各专业之间配合,不能发生打架斗殴,如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对肇事双方各处罚1万元违约金。

9.本合同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要求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10.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保证合同所有条款的履行,承包方违反任意合同条款,应有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1.本工程在整个施工期间杜绝一切人身伤亡和重大安全事故,如发生上述事故,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约;在施工期间每发生一起人身损害(不包括死亡)事故,承包人除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外,承包人还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并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10万元;每发生一起人身死亡事故,承包人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外,承包人还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并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

12.本工程的议标文件、技术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与本合同发生矛盾时,以本合同为准。

1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以下无正文

单位名称:开封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

地址:开封市魏都路189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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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9*开通会员可解锁*08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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