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东新城单元SC080102-36、SC080102-24、SC080301-46地块公园兼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库工程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返回
发布时间:
202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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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城东新城单元SC080102-36、SC080102-24、SC080301-46地块公园兼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库工程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公示单位 杭州钱江新城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地块基本信息 公示类别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现状用地类型 一类用地
公示时长 30天 公示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59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59
行政区划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地块面积(m2) 31160.00
地块规划用途 公园绿地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 地块详细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范家社区
经度 120.197081 纬度 30.294978
报告编制信息 调查起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杭州钱江新城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单位联系人 郭侃 单位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样品检测单位
浙江和一径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土壤是否超标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地下水是否超标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色 浑浊度 肉眼可见物 硫酸盐 氨氮
地下水是否作为饮用水
公示授权信息 信息反馈联系人 郭侃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企业 土地使用权人 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朱一凡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浙江省东宁路18号东站枢纽东广场A座
报告主要结论

地块概况

城东新城单元SC080102-36、SC080102-24、SC080301-46地块公园兼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库工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总用地面积约为31160m2。其中区块A和区块B位于范家社区,区块C位于花园社区。区块A东至麦庙港,南至天城单元A33-08地块30班小学项目,西至绿城玉兰公寓,北至范家路,总用地面积约7550m2;区块B东至徐家洋路;南至规划新井路;西至范家公寓;北至范家公寓。总用地面积约为4786m2。区块C东至环站东路;南至叠映里小区;西至叠映里小区;北至环站北路。总用地面积约为18824m2。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301022025XS001251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301022025XS001551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301022025XS0024528号),区块B和区块A规划为公园绿地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G1/S33),区块C规划为公园绿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G1/S32/S33),均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的公园绿地(1401)中的社区公园和交通场站用地(1208)。区块A历史上涉及农居、农田、项目临时工棚、老年活动室等;区块B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农居、幼儿园、临时停车场等;区块C历史上主要为民居、农田、办公楼、仓库、项目部等。

评价标准

土壤污染项目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地下水污染物项目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限值、《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总铬从严考虑参考《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六价铬评价标准。

检测分析结果

城东新城单元SC080102-36、SC080102-24、SC080301-46地块累计布设了18个土壤采样点位(其中16个为地块内土壤采样点位,2个对照点采样点位),11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其中9个地块内地下水采样点位,2个对照点地下水采样点位),累计送检83个土壤样品(其中65个地块内土壤样品,8个对照点土壤样品,10个平行样),送检14个地下水样品(其中9个地块内地下水样品,2个对照点地下水样品,3个平行样)。每个区块采样送检具体情况如下:①区块A布设了6个区块内土壤采样点、3个区块内地下水采样点位,共送检了27个土壤样品(含3个密码平行样)和4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密码平行样);②区块B布设4个土壤采样点位(其中3个区块内土壤采样点,1个区块外土壤采样点)、4个地下水采样点(其中3个区块内地下水采样点,1个区块外地下水采样点),共送检18个土壤样品(含2个密码平行样)和5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密码平行样);③区块C布设8个土壤采样点(其中7个区块内土壤采样点,1个区块外土壤采样点)、4个地下水采样点(其中3个区块内地下水采样点,1个区块外地下水采样点),共送检38个土壤样品(含5个密码平行样)和5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密码平行样)。

区块A土壤检测项目共计48项,包括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s(27项)、SVOCs(11项)、pH值、总铬、石油烃(C10-C40)。该区块内土壤样品48项检测项目中,检出9项,分别为pH值、镍、铜、镉、铅、汞、砷、总铬、石油烃(C10-C40)。检出指标中pH值范围在7.88~8.54之间;总铬检出值低于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其余检出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检测项目共计39项,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除放射性和微生物外的35项常规指标、总铬、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地下水样品39项检测项目中,检出28项,分别为pH值、色度、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锰、锌、铝、钠、铜、挥发酚亚硝酸盐、硝酸盐、氟化物、碘化物、砷、镉 、铅、汞 、硒、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总铬 。地下水样品检出指标中总铬指标无评价标准且无相关风险计算参数,从严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六价铬IV类标准限值,检测值满足标准要求;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指标除肉眼可见物、浊度、硫酸盐外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肉眼可见物、浊度、硫酸盐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等相关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在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的前提下,无需开展地下水健康风险分析。

区块B土壤检测项目共计47项,包括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s(27项)、SVOCs(11项)、pH值、石油烃(C10-C40)。土壤样品47项检测项目中,检出8项,分别为pH值、镍、铜、镉、铅、汞、砷、石油烃(C10-C40)。检出指标中pH值范围在7.45~8.48之间,其余检出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检测项目共计36项,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35项常规指标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样品36项检测项目中,检出28项,分别为pH值、色度、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肉眼可见物、氯化物、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碘化物、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硫酸盐、氟化物、铁、铝、锰、钠、铜、锌、铅、汞、砷、硒、镉、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样品检出指标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检出值远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指标除肉眼可见物、浊度、氨氮、硫酸盐外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肉眼可见物、浊度、氨氮、硫酸盐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等相关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在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的前提下,无需开展地下水健康风险分析;。

区块C土壤检测项目共计49项包括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s(27项)、SVOCs(11项)、pH值、锌、总铬、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土壤样品49项检测项目中,检出11项,分别为pH值、砷、镉、铜、铅、汞、镍、总铬、锌、石油烃(C10-C40)、四氯乙烯。检出指标中pH值范围在8.13~8.63之间,锌、总铬检出值远低于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检出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检测项目共计41项,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除放射性和微生物外的35项常规指标和总铬、镍、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苯并[a]芘、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地下水样品41项检测项目中,检出30项,分别为色度、浊度、肉眼可见物、pH值、总硬度、溶解性固体总量、氯化物、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碘化物、亚硝酸盐、硝酸盐、硫酸盐、氟化物、锰、铁、铝、钠、总铬、镍、铜、锌、镉、铅、汞、砷、硒、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样品检出指标中总铬指标无评价标准且无相关风险计算参数,从严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六价铬IV类标准限值,检测值满足标准要求;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指标区块内地下水样品除色度、浊度、肉眼可见物和氨氮超过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其余所检测的常规化学指标均未超过相应评价标准限值。色度、浊度、肉眼可见物和氨氮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等相关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在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的前提下,无需开展地下水健康风险分析。

综上所述,城东新城单元SC080102-24地块、城东新城单元SC080102-36地块可作G1/S33公园绿地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G1/S33)(1401公园绿地中的社区公园和120803社会停车场用地),城东新城单元SC080301-46地块可作为G1/S32/S33公园绿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1401公园绿地中的社区公园、120802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和120803社会停车场用地),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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