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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包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包头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方法(试行)》的通知(包安委会发〔2021〕15号)文件要求,依据《内蒙古金鄂博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31”中毒窒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形成了以下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工作情况
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参加事故调查部门(应急管理局、零碳园区管委会、纪委监委、工信和科技局、人社局、明安镇、公安局、总工会)并聘请2名相关专家成立了内蒙古金鄂博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31”中毒窒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评估工作组根据事故责任单位的申请,制定了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了各部门任务分工、工作时限和工作要求,通过资料审查、座谈和查看现场整改影像资料等方式,最后形成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公司内部举一反三,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2.已增加压力表及温度检测装置。
3.编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方案,进行相应检查与考核。
4.重新修订净化塔清洗作业操作规程并实施。
5.重新针对净化塔清洗作业进行风险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单位部门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旗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金鄂博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关于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督办通知》〔2025〕SG001号。
2.组织专家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复产验收。
3.吸取本次经验教训,对全旗企业进行了安全检查,提出了整改意见并复查闭环。
4.达茂旗安委会多次开展会议进行通报,提醒企业吸取事故教训。
四、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处分和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免予1人行政处罚;
(二)给予16人行政处罚;
(三)给予1个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全额上交。
(四)内蒙古金鄂博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及氢氟酸一厂10名工作人员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
五、总体评估意见和相关工作建议
(一)评估意见
1.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相关部门(应急管理局、零碳园区管委会、纪委监委、工信和科技局、人社局、明安镇、公安局、总工会)并聘请2位专家成立了内蒙古金鄂博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31”中毒窒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2.旗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了复产验收,并对全旗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了一次安全检查。
3.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员进行了罚款。
(二)评估结论
经评估,内蒙古金鄂博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31”中毒窒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符合相关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