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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老旧化粪池疏浚改造项目
年老旧化粪池疏浚改造项
-1:2026年老旧化粪池疏浚改造项目
年老旧化粪池疏浚改造项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
(工程类)
(工程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KFCG-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采购合同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开福区市政设施维护
中心
采购人地址:长沙市鑫利家园小区
5号栋第4层
供应商(乙方):
湖南顺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
钰园
C4栋402号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2026年老旧化粪池疏浚改造项目-1:2026年老
旧化粪池疏浚改造项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KFCG-2*开通会员可解锁* )的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相关法
律法规,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概
1.工程名称: 2026年老旧化粪池疏浚改造项目-1:2026年老旧化粪池疏浚改造项目
2.工程地点: 于开福区紫荆街等区域
3.资金内容:
财政拨款
4.工程内容、规模及承包范围:
-第1页-
单价
(元):1,357,867.13
数量:
1.00
单位:项
总金额
(元):¥ 1,357,867.13
品目编码
品目编
B02990000
品目名称
品目名
其他构筑物工程施工
采购标的
采购标
2026年老旧化粪池疏浚改造项目
工程范围
工程范
对辖区内因建设年代久远、排水不畅
等原因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小区及农安小区化粪池实施改造。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壹佰叁拾伍万柒仟捌佰陆拾柒元壹角叁分
壹佰叁拾伍万柒仟捌佰陆拾柒元壹角叁
(¥1,357,867.13 )
二、合同工期
二、合同工
计划开工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计划竣工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工期总日历天数:
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和规范
三、质量标准和规
1.该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工程质量达到现行国家竣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2.1、项目工期:90日历天。
2.2实际开工日期以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工期制定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2.3乙方承诺的工期提前于甲方所要求的工期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报价总价中。合同履约过程中甲
方不会向乙方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2.4乙方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工程暂估价项目和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伍万柒仟捌佰陆拾柒元壹角叁分 (小写金额:1,357,867.13 元 );
其中:
(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壹万叁仟贰佰玖拾元壹角伍分 (¥ 13290.15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0 (¥ 0 元);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元整
(¥ 180000 元);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伍万贰仟伍佰捌角壹分
(¥ 52500.81 元);
2.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3.付款进度安排及资金支付方式:
-第2页-
期次
期
支付金额(元)
支付金额(元
计划支付日期
计划支付日
收款人
收款
支付说明
支付说
1
1,086,293.70 *开通会员可解锁*
湖南顺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梅溪湖支行
账户号:
73190789861
0606
2
230,837.42 *开通会员可解锁*
湖南顺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梅溪湖支行
账户号:
73190789861
0606
3
40,736.01 *开通会员可解锁*
湖南顺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梅溪湖支行
账户号:
73190789861
0606
期次
期
支付金额(元)
支付金额(元
计划支付日期
计划支付日
收款人
收款
支付说明
支付说
4.预付款保函: 否
无
5.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1.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2.付款方式: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计价,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成交单价据实结算,付款规则如下:根据
工程进度支付,工程竣工完成结算审计前,根据甲方付款节点,支付比例不超过已完成工程核定造价的
80%,工程竣工完成结算审计后,结算总价支付至
97%,余下3%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及其他经 济法律纠纷)一次性无息付清。
五、项目经理
五、项目经
姓名:俞凯
证书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证书编号:湘
243002289751
证书专业:市政公用工程
六、合同文件构成
六、合同文件构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
1)中标(成交)通知书;
(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3)通用合同条款;
(
4)采购文件;
(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七、承诺
七、承
按照法律规定及设计图纸要求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
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八、验收、交付标准和方
1、验收主体:长沙市开福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2、组织形式:由长沙市开福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组织竣工验收
-第3页-
3、验收时间: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4、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5、验收程序:(1)在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乙方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清洗
工程的所有地面、路面等表面;清洗和擦洗所有石材和所有金属面;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
2
)乙方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附件资料,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
告后,应当成立验收小组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
竣工验收。(
3)验收合格后 ,甲方出具验收报告书。(4)项目验收完成后,甲方应将验收资料、原始记录、验收结果、施工图 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
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5)乙方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
时设施除外;撤离所有乙方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6、验收内容:依据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进行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进行验收。
7、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
(
1)按本采购项目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有关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规范进 行验收。
(
2)如发生非乙方原因(如极端天气不可施工、设计发生变更、施工过程中需变更工程量等)将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事先与甲方、监理方(如有)等
相关单位协商,取得甲方及监理方(如有)同意,乙方并保留书面的协商记录。上述经甲方确认的工期延误,乙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
3)乙方违反质量标准与规范及其他义务的,甲方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乙方如未按甲方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须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每违约一次,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5000】 元 违 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将违约金从合同款项中扣除,剩余未支付的合同款项,甲方有权视情形不予支付 ,造成甲方直接或
间接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
4)除另有约定外,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每逾期一日,按2000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
拒绝支付的,甲方有权将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竣工延期达
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已支付的所有费用,未支付费用甲方不
再支付,且乙方还应按本合同签订价款的【
20】%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直接或 间接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
5)本合同约定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守约方向第三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款,或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如乙方应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款项等,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而无须乙方同意或认可。
8、争议处理:
(
1)验收结果争议:乙方对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存在异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处理。
(
2)合同履约争议: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9、涉及到验收费用的支付:由乙方承担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10、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
(
1)甲方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施工图纸及项目基础资料等施工现场前期准备工作;
(
2)甲方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
(
3)甲方负责组织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及工程计量工作;
(
4)甲方对施工内容进行验收工作。
(
5)乙方的施工质量未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
6)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办理付款手续。
乙方:
(
1)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以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 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加强现场组
织协调、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2)开工前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 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
、漏、交叉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
(
3)开工前应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
4)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查看施工场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
-第4页-
、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甲方将施工场地移交给乙方后,乙方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
阻工),若发生非不可抗力或非因甲方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
5)负责施工场地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乙方应及时提出用水、用电申请,经甲方批准后在甲方提供的
水、电设置点装表计量使用,其水、电设置点的装表、维护、管理费用由乙方负责。水的装表点设置在甲方提供的水的总阀出口处,电的装表点设置在变
压器的低压端处。乙方负责完成由设置点起至施工区域内的水、电、通讯线路的架设
及施工通道的修建;
(
6)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 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公共设
施,乙方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甲方或专门机构。由于乙方原因破坏的公共设施,由乙方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
(
7)保护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影响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
8)在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
发生的费用;
(
9)需乙方办理的有关手续:建筑节能相应要求、施工场地交通、夜间施工许可证、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以上手续办理,乙方为责任主体,甲方给予
积极支持配合。如发生扰民和阻工,乙方应妥善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
10)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湖南省及长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各种防护工作。乙方必须在施工塔吊顶端
安装红色中强光警示灯,并确保该灯在夜间能正常工作且承担其费用;
(
1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
以书面形式知会甲方、监理人;
(
12)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并且
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乙方负责;
(
13)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长沙市有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外运。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整
修、清理。工程完工后,因工程施工所留下的临时便道、各类材料均应全部清理干净;
(
14)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条例》和《长沙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检查评定标准》执行,做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
象。如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甲方有权勒令乙方停工整改,并相应给予违约经济处罚;
(
15)施工过程中,乙方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录像资料。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
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实行标准化管理;
(
16)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擅自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 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
17)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施工场地交叉作业引起的问题,有义务配合解决,服从甲方及监理人现场总协调做出的决定。本工程有关通信、
自来水、强弱电、天然气、军缆、电梯安装、空调安装等专业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时,乙方有义务予以配合,除水电费外,不得向分包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
用(如配合费、管理费、协调费等);
(
18)乙方应对分包人提供总承包服务,包括提供全面配合、管理及配套工程服务等。乙方负责管理参与其承包范围内本工程的所有分包人。乙方在工程
承包施工范围内就本工程所有分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环保等方面对甲方全面负责,任何分包人的过失,乙方将向甲方承担由于分包人过
失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
19)乙方应主动协调好与当地村组(或社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新闻媒介等相关方面的关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如对甲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经
济及名誉损失,甲方有权提出索赔;
(
20)对工地作全面的看管,以防盗窃。如因乙方看管不力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
21)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
22)严格按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主要进场设备进场施工。乙方设备退场应经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
(
23)乙方应在全部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14天内,将经监理人审查和甲方同意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以外的人员、工具、施工设备撤离施工场地,并
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保修期满时,撤离所有人员和不属于甲方所有的工具和施工设备。所有的清理与处
理工作都应依法进行,并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且费用由乙方负责;
(
24)向甲方另行招标进场的其它单位提供其所需的标高、定位坐标等技术资料;
-第5页-
(
25)所有分包人的资料由分包人各自收集、整理成册,交由乙方归总,由乙方完成备案。
(
26)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九、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九、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
1、质保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执行。
2、工程缺陷责任期(质保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
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
如供应商无任何违约行为,采购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如供应商存在相关违约行为的,采购人
应扣除违约金及赔偿款项等再予以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供应商应付的违约金及赔偿款项等费
用的,供应商应补足差额部分。
3、保修范围:供应商实施的全部工程内容。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凡属于承包方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缺陷和材料设备质量缺陷等)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
承包方维修造成采购人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方保修责任范围。
4、质量保修责任
(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供应商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24 小时内派人维修施工。如
果供应商在接到保修通知后
24 小时内未进场施工的,采购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供应商须承担所
有费用及赔偿,维修项目以业主和其委托的施工人员共同签署的书面确认为依据,发生的维修费用从
供应商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供应商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供应商施工
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责任方实施维修。
5、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设计图纸要求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
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十、违约责任
十、违约责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
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
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
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
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
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
X%(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
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
/
-第6页-
甲方:
长沙市开福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徐葱
乙方:
湖南顺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姚志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
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 提请仲裁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
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项目联合体/合同分包形式中标(成交),联合体成员/合同分包方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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