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长沙市智慧城市系统融合综合展示平台运维服务项目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CS-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大数据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观沙路57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市海图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景路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智慧城市系统融合综合展示平台运维服务项目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单价(元):610,000.00 数量:1.00 单位:项 总金额(元):610,000.00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陆拾壹万元整 (610,000.00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1.1系统运维 (1)系统功能保障:保障长沙市智慧城市系统融合综合展示平台各项功能运行稳定;负责系统安全隐患发现和漏洞修复。 (2)系统数据运维:定期收集、整理、备份政府发布的各类数据报表,做好各类相关数据的融合分析和可视化展示,准确反映城市运行概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对平台现有页面的展示逻辑和方式提出优化完善建议,及时优化和更新各类展示指标数据和数据库,及时维护对接部门的系统页面跳转功能、定期更新系统接口和通讯(人口)大数据上图展示。 (3)硬件设备质保:承担1台渲染工作站的质保和维护,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内存、CUP、显卡和硬盘扩容和整机替换。 (4)系统操作演示:提供2名驻场人员负责系统操作、设备巡检等工作。 1.2通讯大数据服务 采购第三方通讯大数据服务,提供通过通讯运营商的手机信令数据及相关人口模型数据测算出的长沙市实时人口数据统计。包括长沙市本级及各区县近7天每30分钟频率实时人数、流入人数、流出人数、人口变化情况监测、变化趋势分析等;长沙市重点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园区、特定区域、景区)7天每30分钟频率实时人数(人口密度分析、人口密度异常波动预警等);产业园区工作人口和居住人口统计。 2.人员配置要求2.1运维团队 按照运维内容、技术保障等要求提供不少于2人的专职、驻场运维团队。 2.2考核评估 根据采购方指定的考核评估制度,每年对系统运维团队、运维工作进行考核评估,供应商需自带运维管理工具可输出运维台账。考核结果运用到运维经费结算、人员管理等方面,如人员配备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更换符合要求的人员,乙方需无条件响应。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承担1台渲染工作站的质保和维护,工作站的配置选型如下: (1)CPU:Intel(R)·Core(TM)·i9-10900X·CPU·@·3. 70GHz(20CPUs),~3.7GHz. (2)内存:DDR4·32GB。 (3)显卡:型号:NVIDIARTX·A6000·图形工作站专用显卡,显存64GB、显存频率16Gbps、带宽768·GB/s。 (4)硬盘:储存空间 1T。 (5)系统:Windows·10·64 位专业版(正版)。 (6)千兆有线网卡。 (7)接口:HDMI2.0,USB·3.0。 其他: (1)连接渲染工作站,距离3米,支持4K传输。 (2)远程操控大屏幕,USB 2.0延长线公对母,长度3M。 (3)远程操控大屏幕,2.4GHz无线键盘鼠标套装,电池供电,光电鼠标,薄膜式键盘。 4.其他要求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1.本项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报告作为申请支付最后一期款的凭证之一。 2.项目验收中,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与本项目有关的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亦成为本项目验收标准。招标文件、成交人的承诺及投标文件、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成为本项目验收依据。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或存在异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安全保密要求: 成交人应承诺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满足甲方的保密要求,有义务和责任保证在项目服务过程中所有数据安全。如本项目在实施中有特殊需求,乙方必须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见服务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考核表。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六、验收标准和方法,第8条(1)(2)小点 (6)履约验收标准:根据考核表内容进行考核。
考核计分表扣分项,当服务不满足要求时进行扣分,扣至该项分数为零时止; 甲方对乙方运维服务工作以半年度为单位进行评价,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以上评价结果将与每半年度应付款项的支付直接挂钩。允许10%的扣分,即每半年度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不扣减服务费。 每半年度得分低于90分时,甲方实际支付乙方半年度服务费用=半年度合同金额×(半年度合同得分/100) 注:因重大活动、突发紧急事件等导致乙方工作量或有增加的,不因此增加价款。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本次长沙市智慧城市系统融合综合展示平台运维服务项目合同内的数据产权,仅归甲方所有。乙方在项目运维全部内容完成后,应向甲方提交全部项目资料,根据项目实际运维情况,根据甲方要求提交相关运维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检查记录、数据更新维护记录、运维总结报告等相关的运维文档。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提出异议。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甲方应提供运维驻场相应的办公环境和场所。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乙方应向甲方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国家或行业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5.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运维情况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核查检查记录、数据更新维护记录、运维总结报告等相关的运维文档等。 6.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使用保密数据的,需制定保密管理办法,规定保密数据、保密设备、保密介质、保密人员的管理。 7.乙方在运维及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无。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1.成本补偿: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仅对于该项目所涉及的服务内容进行包干)。 2.风险分担约定:双方同意共同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对于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双方应各自按照其利益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一方发现风险可能存在并可能导致损失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损失。因未及时通知或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项目系2024年政府采购项目,一招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系第二年度合同,本合同服务期实际自第一年度合同服务期满次日起算,为期一年。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