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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乡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区域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卫生健康局 采购人地址: 宁乡市玉潭镇春城北路249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麓谷国际工业园长信大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宁乡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区域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1)制定定期维护计划及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2)提供 7×24 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3)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4)提供 7×24 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48 小时内排除故障。 (5)对重大故障提供 7×24 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 7×8 小时的现场支援。 (6)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7)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内如果发生较大质量故障并且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则从该故障修复之日起重新核定质保期。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8)乙方除派技术工程师在安装现场对甲方指定的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操作人员能掌握系统的使用、 维护管理,能独立进行操作、日常测试维护。 2.人员配置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履行。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3.1 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并交付给甲方。 (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2 安装调试 (1)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甲方。 (3)乙方负责全部设备需求清单项目的供货、安装及调试工作,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营。 (4)乙方在项目建设期间,必须安排项目主要负责人与施工单位以及设计单位进行紧密衔接,确保各专业顺利实施。 3.3 质量保证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厂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从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整体质保运维期为 1 年。乙方负责质保运维期内所有设备、软件的运维工作, 对所有设备的维修及更换,软件维护升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4.其他要求(1)数据业务梳理:根据本项目实际建设需要,依据有关标准及业务需求,对业务流程及业务过程产生的各类信息资源进行精细化梳理,结合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特性,实现业务融合、优化流程、分析精准的目标,有效指导工程实施。 (2)数据工程实施:根据业务梳理对数据进行的归集、标准化处理、融合加工、质量检测、分析计算等。基于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包括电子健康档案主题库、电子病历主题库、规则配置主题库、重点人群主题库以及综合监管分析主题库等资源库。 (3)信息系统集成:提供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4)硬件设备与系统软件建设技术要求详见附件列表。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总价包干方式 2.付款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本项目采用包干方式进行建设,项目价款包含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含所有辅材)购置、设备运输保险保管、装卸、项目施工(安装)、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验收、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费、人工、管理、保险、税费等项目全部费用,除此外,甲方均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合同价款:本项目总价款额人民币肆佰陆拾玖万玖仟壹佰捌拾元整(*开通会员可解锁*.00 元),最终价款以甲方审定结算额为准。 (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有效增值税发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计人民币1409754元;项目要求的硬件设备到货验收后(硬件设备明细详见招标文件),甲方收到乙方有效增值税发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计人民币1409754元;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有效增值税发票之日起的1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软件部分金额的35%,计人民币1644713元。第三阶段所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涵盖第四阶段剩余质保金金额;剩余5%部分金额作为质保金,自甲方出具签章的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起算满一年后一个月内支付,计人民币234959元。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银德支行(湖南长信畅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开通会员可解锁*10) 3.预付款保函: 否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服务地点 湖南宁乡市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履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履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履行。 (6)履约验收标准:(1)本项目按照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分三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由甲方自行组织开展初验收,初验收合格后启动系统试运行,试运行期限为3个月;第二阶段:试运行达到合格标准后,甲方将初验收相关资料报送宁乡市数据和政务服务中心,提请开展竣工预验收;第三阶段: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甲方聘请7名相关领域专家,组织开展最终竣工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乙方提供全套部署安装文件和详细部署文档,必须做好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整改的要求。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1)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供应商必须保证其供货、安装及调试能够正常运行,满足甲方采购的要求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甲方对项目服务软件产品、定制软件著作权、源代码归属及其产生的数据享有所有权,同时相应的享有使用、修改、升级的权利。 (2).乙方保证对于其提供的软件产品拥有知识产权或已获得权利人的授权,本项目使用乙方提供的软件不会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乙方应当负责处理索赔或涉诉等各项事宜并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甲方应指派专门的人员负责本项目的相关工作,并协调各方的关系,为乙方项目建设提供服务条件和便利。 5.协助乙方进行需求确认、开发、测试、验收等工作,提供乙方必要的开发、测试场地环境等。 6.甲方有权审定乙方项目服务方案。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乙方应严格遵循本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建设,服务成果符合甲方采购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5.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要求安排相应的能胜任的项目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乙方保证其参加本项目的人员的相对稳定,因乙方调整人员造成项目延期或违约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6.在合同期内,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对系统进行完善,对系统进行的任何配置、数据改动及其他可能对系统和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操作,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 7.乙方在甲方现场工作期间须遵守甲方的工作规章制度,并不得妨碍影响甲方的日常办公活动。 8.乙方服务人员在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任务时,乙方应自行负责服务人员的工作安全,若发生工伤事故的,乙方应独立承担因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转包或分包。 10.乙方对项目服务过程中所获知的甲方相关项目信息、资料、数据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泄密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本保密义务在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持续有效。 11.遵守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本平台信息安全、保密,防止未经授权许可的访问及信息泄密、窃取、篡改、删除等,承担出现信息安全问题的责任。如发生信息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告知甲方。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违约致合同实质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则违约方应向相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4.乙方服务成果如不符合国家、行业质量标准或本合同约定及采购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合同价款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承担不足部分的损失赔偿责任。 5.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软件和服务不侵害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否则由此产生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合同额10%的违约金。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1、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无故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双方因自身原因确需变更合同的,可以协商一致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本合同即终止。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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