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中医医院2026—2027年度医院器械消毒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合同
发布时间:
2026-06-02
发布于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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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合同预览
2026—2027年度医院器械消毒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中医医院    采购人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二环南路8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鲸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一段98号东旭光电智造园4#栋厂房402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6—2027年度医院器械消毒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2026—2027年度医院器械消毒服务采购项目 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详见附件 1 *开通会员可解锁*
 合计金额小写: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捌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计金额小写:*开通会员可解锁*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捌拾万元整

服务期限:2年,本合同服务期限自【 2026】年【 5】月【 9】日起至【 2027】年【5】月【 8】日止。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符合国家卫生部颁布《WS310-2016 三项标准》、WS/T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的社会化消毒供应场所,为医院提供医疗器械及诊疗器具清洗消毒灭菌服务。

1.清洗消毒灭菌器械的种类和要求

1.1 清洗消毒灭菌物品的种类:高温灭菌物品:是医院需要高温压力蒸汽灭菌的、可重复使用的手术器械、诊疗器械、器具、物品及敷料等。低温灭菌物品,如腔镜器械等。高水平消毒物品,如压脉带、湿化瓶、呼吸机管路。待灭菌物品:由医院科室自行处理打包代灭菌物品,如精密器械、显微器械、特殊的物品可由医院自行清洗,包装后由供应商代灭菌。

1.2 由医院提供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诊疗器具、器械包、敷料包的配置清单交由录入数据系统。

1.3 医院各科室的消毒器械需做好标识分开清洗,避免混淆增加科室损耗。

1.4 医院提前通知需要的灭菌敷料包的数量,供应商根据医院提供的所需清洁敷料(如手术衣、铺巾、治疗巾等)的清单至医院手术室及供应室领取相应数量的清洁敷料,供应商检查包装(包装材料及方式根据医院的要求)后进行代灭菌处理。涉及包内所需的敷料配件(如:纱布、棉签、擦手纸等)由医院提供。其他需要灭菌的棉球、纱球、棉垫等由医院自行包装后,由供应商负责代灭菌处理。

1.5 医院使用后的污染物品,弃去所有一次性损伤性锐器,进行预处理后,医院专人进行“登记入供应商提供的交接单、分类、装框”后再转交供应商,由供应商派专车和专用污物箱回收消毒灭菌处理。

1.6 医院配备一定数量的常规器械和敷料,存放于供应商,以备急用和更换,并且供应商应做好相应的使用登记。

1.7 清洗消毒灭菌物品包装具体要求:

1-治疗包及手术器械单包类:

1) 根据配置清单核对、检查包内物品,要求物品配置正确、清洗质量合格、功能状态完好。

2)包内放置化学指示卡。

3)根据要求选择大小合适、无破损、清洁、干燥、完整的无纺布、纸塑袋或棉布类包装。

4)包外贴化学指示胶带, 条形码平整贴于治疗包表面,开口向左。

2-手术器械 (器械筐)

1)根据器械配置清单要求整理手术器械。

2)检查器械的清洁度、完整性以及功能状态。

3) 打开器械关节,用 U 型支架串联器械,将手术器械整齐有序地排放于器械筐内,核对无误后,在手术器械清点单“供应室"一栏内签名。

4)包内放置化学指示。所有成套手术手术器械(如甲状腺、乳房、骨科、心胸、神经外科手术)必须使用 4 类化学指示卡。

5)条形码贴于统一规定的位置。

6)应遵循器械供应商提供的植入物与外来器械的清洗、消毒、包装、灭菌方法与参数。急诊手术器械应及时处理。

7)植入物应在生物监测合格后,方可发放。紧急情况灭菌植入物时,使用含第 5 类化学指示物的生物 PCD 进行监测,化学指示物合格可提前放行,生物监测的结果及时通知使用部门。

8)使用后的外来器械,应由供应商清洗消毒后方可交给器械供应商。

2、供货安排

医院外送物品交接点和交接时间原则上按如下地点及时间。但根据医院临床需求和发展的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更改外送物品交接点和交接时间,变更物品交接点和交接。

地点:污物回收—消毒供应中心污染器械收集暂存间;无菌物品接收—消毒供应中心灭菌物品交接发放间。

供应商每周星期一至星期六可提供医疗器械灭菌服务,特殊节假日工作时间,可提前跟医院沟通协商具体接送时间,确保满足医院工作要求。物品交接时,由院方专职人员提前清点好包数量及填好交接单,放置污箱,再由物流接收回厂区处理。厂区回收人员进行清点、复核,如有疑问,会及时告知专职人员,联系处理。

接收时注意个人防护及医院感染控制相关规定,并严格保证无菌物品的无菌状态。供应商提供物流服务,负责接收和发放诊疗器械、器具、物品及敷料。每周一到周六提供一天两次的接送频率下物流服务所产生的运费由供应商承担。

2.人员配置要求

1、项目经理:具有护理类副高及以上职称

2、消毒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具有压力容器作业相关证书

3、项目团队人员具有护师证相关证书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1:全自动清洗消毒机

2:脉动真空灭菌器

3:低温等离子灭菌器

4:环氧乙烷灭菌器

5:负压干燥柜

6:负压清洗机

4.其他要求

《物品损坏/ 遗失赔偿处理方案》

一、责任划分原则

双方应就物品损坏/ 遗失积极协商,以监控记录、操作时间节点为责任划分核心依据。

污区回收阶段:乙方在回收时发现器械损坏/ 丢失,需第一时间在服务群反馈并留存记录。以乙方打开器械包的时间及开包影像(照片或监控)为准,若影像显示乙方为过错方,由乙方承担责任;否则乙方无责。

操作过程阶段:乙方操作导致器械损坏/ 遗失,需立即反馈甲方并承担赔偿责任。

无菌包使用阶段:甲方开包时发现损坏/ 遗失,需提供开包第一时间监控,乙方提供配包监控。若甲方监控显示乙方过错,乙方担责;若甲方无法提供监控,以乙方配包监控为准。

器械老化责任:乙方书面建议甲方更换陈旧老化器械,若甲方未及时更换,器械在正常清洗消毒中损坏,由甲方自行承担。

赔偿标准

(一)器械价值认定

初始价值:甲方需提供采购发票或市场同类器械价格证明,无法提供则默认使用年限≥5 年。

动态折旧:建立台账,按使用年限核算当前价值(折旧规则见下表)。

(二)赔偿比例与处理方式

器械类型

使用年限

赔偿比例

处理方式 (优先维修,维修成本>70% 新品价值时,协商赔偿或更换)

高精密器械 (如硬式内镜)

0-2 年

80%

1. 维修至正常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2. 协商赔偿或更换新器械; 3. 现金赔偿需提供正规凭证。

3-5 年

60%

6 年以上

40%

中精密器械 (如手术动力系统)

0-2 年

70%

1. 维修至正常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2. 协商赔偿或更换新器械; 3. 现金赔偿需提供正规凭证。

3-5 年

50%

6 年以上

30%

普通器械 (如手术剪)

0-1 年

60%

1. 维修至正常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2. 协商赔偿或更换新器械; 3. 现金赔偿需提供正规凭证。

2-3 年

40%

4 年以上

20%

(三)处理流程

损坏反馈:乙方发现损坏后24 小时内书面告知甲方(含器械名称、损坏部位、初步原因)。

价值核算:双方按本方案核算当前价值,确定赔偿金额。

维修/ 更换:责任方需在5 个工作日内启动处理,并定期反馈进展。

(四)检测与预检

1. 定期检测:建议甲方对使用≥3 年的器械每年全面检测,精密腔镜类每年1 次。

2. 清洗预检:乙方对老化器械清洗前预检,发现问题及时沟通确认责任。

收费标准:全年140万包100万件,每月费用为116666元,超过100万件,按1.4元/件收费,年底再统一追加结算。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按实结算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望城支行(湖南鲸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811*开通会员可解锁*33855)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服务地点 宁乡市中医医院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按采购人要求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符合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卫生行业标准,即WS310.1-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WS310.2-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310.3-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前述标准有更新的,按照新标准执行。并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甲方在前述服务标准以外有其他要求的,均视为甲方的特殊要求,甲方需提前在《医疗器械包登记表》中作出说明。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根据 WS310.1- 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 1 部分:管理规定》 :

WS310.2-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 2 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

WS310.3 -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3 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WS310-2016三项标准》),以确保无菌物品符合国家规范,保障医疗安全,防止发生医院内感染。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服务标准及流程

转移前准备

1.首次服务前,鲸弘医疗由专人负责向客户转移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系统账号创建等;并对相关科室(或对接人)进行转移操作和注意事项的培训。

2.提供服务的第一周,客户可以要求鲸弘医疗指定专人协助进行器械清点和交接。

3.客户需向鲸弘医疗提供详细的器械包名称、包内明细、包装方式、灭菌方式等信息,如因客户提供信息错误导致器械损坏和质量问题,鲸弘医疗不承担责任。

4.确认回收发放时间和地点(按合同约定),客户指定专人进行交接。

物流

回收

1.由鲸弘提供(有偿)物流转运服务(包含回收和发放)并提供转运工具。

2.客户填写《医疗器械包登记表》,应严格按照经各科室签字的器械包基数卡上的名称填写,如客户有特殊要求的,需在《医疗器械包登记表》中注明。填写完成后,客户检查清点器械数量,名称、数量确认无误后将器械包和《医疗器械包登记表》一并装入转运箱,客户应注意摆放规整、不要混包,贵重或精密器械应采取保护措施。

3.回收污物装箱并用黄色扎带扎好,箱外标识客户名称,放置在约定回收位置。贵重或精密物品箱外应注明“贵重/精密物品、轻拿轻放”标识并使用精密器械专用箱。

清点、分类

1.鲸弘医疗根据《医疗器械包登记表》清点核对器械包数量及包内器械数量,清点工作全程在高清摄像头下进行,并保存实时监控记录,如发现器械损坏、器械包数量或包内器械数量有误时,污区接收人员第一时间通过系统上报记录,并通知客服向客户反馈并询问处理方法。

2.鲸弘医疗发现本合同未约定的物品,应立即联系客户,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无误后,再对该物品进行处理。

3.器械包体积和重量应符合WS310.2-2016的要求:灭菌包体积不超过30cm×30cm×50cm、器械包重量不超过7kg、敷料包重量不超过5kg。不符合前述体积、重量要求的,鲸弘医疗有权进行分包并分包计费。

清洗、消毒、干燥

符合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卫生行业标准(WS310.1-2016、WS310.2-2016、WS310.3-2016),该标准有更新,按照新标准执行。

检查、组装

1.鲸弘医疗根据器械信息,通过目测(或使用光源放大镜)对干燥后的器械进行检查、核对(器械包种类、规格、数量,检查清洗质量及器械功能性),对合格器械进行保养,核对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及时向客户反馈,并且在标签上注明异常原因。

2.鲸弘医疗根据器械规格进行摆放,剪刀和血管钳等轴节类器械不应完全锁扣;有盖的器皿要开盖,摞放的器皿中用纱布或医用吸水纸隔开,包内容器开口朝向一致;管腔类物品盘绕放置,保持管腔通畅;精密器械、锐器等上保护套保护。

3.鲸弘医疗根据灭菌物品规格选择合适规格尺寸的无纺布及纸塑袋,包装的标识注明物品名称、包装者等内容。

灭菌

1.灭菌前注明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和失效日期等信息,标识具有可追溯性。

2.灭菌员核查待灭菌包外观和质量合格后,根据客户提供的相关信息选择对应灭菌方式。

发放

1.发放前双人复核无菌物品的有效性和包装完好性,确认包外化学胶带合格,无破包、湿包、污包,植入物应在生物监测合格后,无菌物品方可发放。

2.装箱后保证密封完整性用蓝色扎带扎好,箱外注明客户名称,附发货单。

3.鲸弘医疗以客户为单位进行装箱发货,如客户对发放装箱有要求的,应提前书面告知。

接收

1.客户接收灭菌物品时,应指定其工作人员在现场对灭菌包的数量、外观、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如发现灭菌包包外变色胶带不合格,有污包、破包、湿包等质量问题,客户应通过鲸弘小程序系统上报反馈并上传包条形码以便鲸弘追溯;并将不合格灭菌包退回鲸弘医疗重新处理。如确认灭菌包无破包、无湿包、无污包且包外化学胶带合格,客户工作人员在《无菌物品发放单》上签字确认。

2.鲸弘医疗提供双层无纺布、纸塑两种包装方式。客户接收灭菌物品时,应轻拿轻放,不应单手拿物、拖拽、暴力翻转检查,以免造成破包,若因客户原因造成破包,鲸弘医疗可提供有偿重新处理服务。

注意

事项

1.客户如需设备运行资料及质量监测报告,需提前告知,鲸弘医疗可在次月20日前提供文件。

2.如客户对器械包及包内器械的服务内容有任何变更要求,应提前三天填写鲸弘医疗提供的《变更控制表》,并经双方授权人签字确认。

3.客户可在规定时间内依据处理器械包条形码查询追溯信息(清洗消毒记录在清洗消毒生产日期6个月内,灭菌记录在生产日期3年内)。

4.对于易碎物品(例如玻璃材质物品),经反复使用和高温高湿高压灭菌处理后易发生裂纹和破裂,客户需及时更换。

5.因客户过错(如客户提供的信息有误、客户未按规范标准流程操作等原因)造成的问题,鲸弘医疗积极配合解决,但不予承担责任。灭菌包完成正常配送服务后发生的破损,鲸弘医疗提供有偿重新处理服务。

6.物流配送:如果客户自行取送的,则客户需配备符合规范的转运工具,客户自行配送中造成的器械毁损、灭失、污染等由客户自行承担。

问题

处理

1.发生服务或质量等问题时,客户可与鲸弘医疗客服联系,客服在30分钟内响应,及时解决客户反馈的问题,如遇紧急情况,鲸弘医疗将启动应急处理预案,以确保不影响客户医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2.客服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客户,必要时可提供鲸弘医疗追溯信息及监控视频。客户对鲸弘医疗提供的监控及追溯资料予以认可和接受。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可向乙方反馈质量验收、评价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求乙方改进。乙方应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并及时反馈甲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在处理甲方器械物品前,可建议甲方更换功能质量不合格的器械物品,对该器械物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做出鉴定或评估后,(包括但不限于外型功能损坏、有明显严重锈迹老化),乙方有权拒绝处理不合格器械(注:不合格器械界定由乙方根据手术器械判定标准向甲方提出双方达成一致)。若在乙方清洗、消毒、灭菌过程中导致的器械物品毁损或丢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器械物品的赔偿标准按器械物品购买时的价格按使用年限折旧后计算。

2.甲方需按双方约定的备包数量及时提供备用器械及敷料,因甲方提供备用器械及敷料不足,导致乙方备包数量短缺,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及时(一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补足备用器械及敷料。

3.由于甲方在已消毒、灭菌的物品移动、存放过程中导致破损、污染、开包、过期使用等,造成感染等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4. 在 协 议 服 务 期 内 , 乙 方 须 每 月 向 甲 方 提 供 消 毒 灭 菌 效 果 监 测 符 合《WS310.1-2016 消毒供应中心行业标准》的表单,并开通相关的监测实时记录的网络端口,以便查询。

5.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社会化消毒供应中心的资质文件及检验报告。

6.若因甲方因锐器未丢弃给乙方工作人员造成职业暴露的损害后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暴露,是指由于乙方工作人员操作关系而暴露在危险因素中,从而有可能损害健康或危及生命的一种情况。

7.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一方经过三次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提出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双方服务的结算,并在结算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的支付、器械用品等的清算。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确保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甲方的质量监督,定期向甲方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甲方可向乙方反馈质量验收、评价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求乙方改进。乙方应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并及时反馈甲方。

2乙方应遵守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卫生行业标准,履行其作为消毒供应中心的义务。

2.1乙方开展医疗器械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的监测。

2.2乙方应遵循产品说明书或作业指导手册处理器械,做好医疗器械保养工作。

2.3乙方转运和运输过程需符合感染防控原则,污染与清洁无菌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有物理隔断分开放置,转运工具和运输车辆使用后应清洁消毒,干燥备用。

2.4乙方采用信息系统,记录复用无菌物品处理各个环节的参数,实现可追溯。乙方可与甲方信息系统进行兼容对接,向甲方开放信息化质量追溯系统数据端口,如甲方无法读取信息化质量追溯系统数据,可要求乙方提供被灭菌物品物理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的结果记录。

3甲方应遵守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卫生行业标准,履行其作为使用者/医疗机构的义务。

3.1对于需特殊处理的器械(例如:外来器械、精密器械、腔镜类),乙方处理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产品说明书或清洗消毒灭菌作业指导手册,由乙方评估能否予以处理。

3.2甲方将器械装入乙方提供的转运箱之前,应及时去除使用后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的明显污物,并根据需要做保湿处理,使用后的一次性耗材、一次性利器因乙方按照合规要求无法处理,故请不要随包返回。甲方未进行妥善处理的器械乙方有权拒绝处理或加收处理费用。

3.3被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朊病毒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甲方应双层封闭包装并标明感染性疾病名称,由乙方单独回收处理。因甲方未履行分类或标识义务导致未消毒灭菌的物品传播感染性疾病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3.4甲方应将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与医用织物分开放置于乙方提供封闭转运箱中。对于高值器械、精密器械、易碎物品,甲方须单独包装,采用保护措施(例如采用专用固定装载筐和保护套),并做好标记明示乙方。

3.5甲方应按规定主动报废物品(例如器械锈蚀严重、功能毁损且无法维修的),以免影响消毒灭菌质量及物品的完整。如医疗器械需要维修或应予以报废处理的,乙方应告知甲方,甲方未及时维修或更换医疗器械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6甲方确保每个手术器械包配有专门的器械篮筐,避免科室之间的器械混淆。

4如由甲方自行提供灭菌包内辅材(例如棉球、纱布、缝线)的,甲方应在送消前向乙方提供至少7-30日(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使用量的辅材。如由乙方提供灭菌包内辅材,甲方应在送洗前,提前7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提供辅材清单,列明种类、规格、要求等,以便乙方采购到位。如由乙方提供敷料灭菌服务的,甲方需提前向乙方提供洁净合格的布类。

5甲方接收灭菌物品时,应指定代表在现场对灭菌包的数量、包装完好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认,如甲方发现灭菌包包外变色胶带不合格,有污包、破包、湿包等质量问题,甲方应填写《服务报告表》并与不合格灭菌包一并退回乙方重新处理,如系乙方过错导致的灭菌包不合格,乙方应免费重新处理不合格灭菌包。如甲方确认灭菌包合格、数量无误,甲方工作人员应当在《无菌物品发放单》上签字确认,后续甲方运输、存放、使用中产生的污包、破包、湿包等,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打开灭菌包的医务人员应具备对于待使用灭菌包消毒灭菌质量合格与否的判断能力和相应专业能力,使用前应检查灭菌包的完整性和灭菌有效性,如发现灭菌包存在污包、破包、湿包;包内外化学指示物存在变色不合格、纸塑袋变色区域不合格;医疗器械表面存在明显污渍、装配错误、少件、损坏等情形,应该立即停止使用该灭菌包或医疗器械,继续使用导致的损害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将不合格灭菌包(问题处、包外标签等)拍照存证,再填写《服务报告表》并与不合格灭菌包一并退回乙方进行免费重新处理。

7乙方提供的转运箱,不能作为无菌包存储使用,不能装载医疗器械以外的物品,甲方应妥善使用并及时归还转运箱,如甲方导致转运箱丢失或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自然损耗除外),甲方应按300元/个的标准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使用器械包后,条形码标签应当交还乙方,如甲方不慎遗失,乙方将收取20元/个的费用。

8乙方有权拒绝处理甲方自行包装要求乙方直接灭菌的器械包,所有送到乙方工厂的器械都被视为污染物品,乙方有责任按未灭菌的污染器械进行相应处理并收费。如果由甲方自行进行敷料包的清洗、消毒、包装,由乙方提供敷料包代灭菌服务的,则乙方只对敷料包的灭菌质量负责,确保灭菌过程的监测符合WS310.3-2016标准要求。因敷料包清洗、消毒质量、摆放、包装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导致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9如医疗器械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如开裂、锈蚀严重等情况),在洗消或运送等过程中可能损坏,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10乙方根据灭菌物品的体积匹配适宜尺寸的无纺布包装。如甲方要求的无纺布包装尺寸大于灭菌物品包装所需尺寸的,乙方按3.5元/包向甲方额外收取无纺布包装费用。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因乙方质量原因导致第三方(例如患者)受到人身损害的结论判定,以甲乙双方均认可的具备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准。如果确由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损害后果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非由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损害后果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因乙方操作不当致使甲方器械丢失、损坏的,乙方应按器械的折旧价值进行赔偿(折旧价值计算方式为:甲方购入发票价格-(购入发票价格÷使用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但乙方对单件器械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拾万元。

合同期内,如甲方自行承担消毒灭菌工作或将器械交付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消毒灭菌,由此造成的任何事故,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超过20日,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其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4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其逾期付款之日前六个月累计账单总金额20%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非因乙方根本违约,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照其单方解约前六个月累计账单总金额20%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甲乙双方应严格对本合同进行保密,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展示本合同。

甲方、乙方应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行为,共同构建诚信的合作关系。乙方禁止乙方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有乙方工作人员试图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的,甲方工作人员应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乙方举报。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如因国家政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本合同终止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守约方维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首页所载的联系地址系各方文件、法律文书有效的送达地址,一方变更联系地址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同意,人民法院按联系地址进行送达,因本合同所载的联系地址信息不准确或者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对方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等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自服务期限届满之日终止。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进场;

(2)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

2.甲方终止部分合同,甲方可以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的由于乙方未交付部分的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服务的额外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当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在甲方知情而未收到乙方终止合同书面通知时,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4.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自然终止合同时按破产终止合同办法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黎清华 法定代表人: 李铁军
委托代理人: 杨丹 委托代理人: 王君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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