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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
1.本项目年度预计最高采购预算不超过180万元,采购人不确定最终成交的金额,按需采购按实结算。
2.本次采购采用质量优先法进行评审,具体评审方案见评分标准。评审委员会将对投标人的商务、技术及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3家(含)小于5家时,按有效投标人(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数量不高于40%的比例(若有小数点则忽略小数点位数,仅取整数)确定入围供应商;当有效投标人(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数量大于等于5家时,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确定3家供应商入围,获得签订《框架协议》的资格。
合同授予方式:本项目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采用竞价选定方式,由采购人从入围供应商中竞价选定。
二、相关标准:项目清单及技术参数说明(投标人应针对下列清单药剂名称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否则视同负偏离)
理化类试剂耗材采购年度清单
| 序号 |
药剂名称 |
主要技术参数 |
适用标准 |
含税单价 (元/吨) |
备注 |
| 1 |
混凝剂 |
||||
| 1.1 |
聚氯化铝(PAC) 液体 |
氧化铝(Al?O?)≥10.0%,盐基度45%~90%,密度(20℃)≥1.12g/cm?,水不溶物≤0.1%,Fe≤0.2,pH(10g/L溶液)3.5~5.0,砷≤0.0001%,铅≤0.0005% |
GB 15892-2020《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 |
980 |
饮用水级 |
| 1.2 |
聚氯化铝(PAC) 固体 |
氧化铝(Al?O?)≥29.0%,盐基度45%~90%,水不溶物≤0.5%,pH(10g/L溶液)3.5~5.0,砷≤0.0001%,铅≤0.0005% |
GB 15892-2020《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 |
2850 |
饮用水级 |
| 1.3 |
聚合硫酸铁 |
全铁(Fe)≥11.0%(液体)/≥19.0%(固体),盐基度8%~16%,pH(1%水溶液)2.0~3.0,水不溶物≤0.3%,砷≤0.0001%,铅≤0.0015% |
GB 14591-2016《生活饮用水用聚合硫酸铁》 |
875 |
饮用水级 |
| 1.4 |
硫酸铝 |
氧化铝(Al?O?)≥15.6%,水不溶物≤0.15%,pH(1%水溶液)3.0~4.0,砷≤0.0002%,铅≤0.0005% |
GB 31060-2014《水处理剂 硫酸铝》 |
2875 |
饮用水级 |
| 1.5 |
三氯化铁 |
氯化铁(FeCl?)≥30%(液体)/≥93%(固体),水不溶物≤0.5%,pH(1%水溶液)1.0~2.0,砷≤0.0001%,铅≤0.001% |
GB 4482-2006《水处理剂 氯化铁》 |
1050 |
饮用水级,腐蚀性较强,需防腐 |
| 2 |
助凝剂 |
||||
| 2.1 |
聚丙烯酰胺(PAM) |
阴离子型,分子量≥1200万,固含量≥90%,残余单体≤0.05%,溶解时间≤60min,投加量0.1~0.5mg/L |
GB 17514-2008《水处理剂 聚丙烯酰胺》 |
17350 |
饮用水级,仅作助凝,严禁直接饮用 |
| 3 |
消毒剂 |
||||
| 3.1 |
精制盐、亚铁氰化钾 |
氯化钠≥99.1%,水分≤0.3%,水不溶物≤0.05%,重金属≤0.0005%,碘含量(以I计)<5mg/kg,精制盐一级 |
GB/T5461《食用盐》 |
1140 |
用于电解次氯酸钠的原料 |
| 3.2 |
次氯酸钠 |
有效氯≥10%(液体),游离碱≤1.0%,铁≤0.005%,砷≤0.0001%,出厂水余氯≥0.3mg/L、≤2mg/L |
GB 19106-2013《次氯酸钠》 |
1520 |
饮用水级 |
| 3.3 |
二氧化氯 |
有效二氧化氯≥2%(液体)/≥8%(粉剂),出厂水余量0.1~0.8mg/L,管网末梢≥0.02mg/L |
GB 26366-2010《二氧化氯消毒剂卫生标准》 |
2000 |
饮用水级,无氯副产物 |
| 3.4 |
液氯 |
氯含量≥99.5%,水分≤0.06%,不挥发残渣≤0.01%,出厂水余氯≥0.3mg/L、≤2mg/L |
GB 5138-2006《工业用液氯》 |
790 |
高压钢瓶储存,需安全管控 |
| 4 |
PH调节剂 |
||||
| 4.1 |
石灰/氢氧化钙 |
氢氧化钙≥90%,有效氧化钙≥70%,细度(200目)≥90%,重金属≤0.002%,砷≤0.0001% |
GB 1989-2007《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钙》 |
1550 |
饮用水级,调节pH至7.0~8.5 |
| 4.2 |
氢氧化钠 |
氢氧化钠≥30%(液体)/≥96%(固体),碳酸钠≤2.5%,氯化钠≤2.0%,重金属≤0.002%,砷≤0.0001% |
GB 5175-2008《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 |
1650 |
饮用水级,强碱,腐蚀性强 |
| 4.3 |
硫酸 |
硫酸≥98%(工业级),铁≤0.005%,砷≤0.0001%,重金属≤0.001% |
GB/T 534-2014《工业硫酸》 |
3950 |
调节pH,强腐蚀性,注意防护 |
| 4.4 |
盐酸 |
氯化氢≥31%(工业级),铁≤0.005%,砷≤0.0001%,重金属≤0.001% |
GB 320-2006《工业用合成盐酸》 |
1080 |
调节pH,强腐蚀性,注意防护 |
| 5 |
辅助/专用药剂 |
||||
| 5.1 |
预氧化剂 |
||||
| 5.1.1 |
高锰酸钾 |
高锰酸钾≥99.0%,氯化物≤0.01%,硫酸盐≤0.05%,水不溶物≤0.2%,投加量0.5~2.5mg/L |
GB/T 643-2008《化学试剂 高锰酸钾》/GB 22560-2008《食品添加剂 高锰酸钾》 |
20500 |
饮用水级,去除铁锰、藻类、异味 |
| 5.1.2 |
臭氧 |
浓度≥8%(发生器出口),投加量0.5~1.5mg/L,接触时间≥5min,无残留 |
GB/T 28541-2012《臭氧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 |
39500 |
饮用水级,高效氧化,无副产物 |
| 5.1.3 |
过氧化氢 |
过氧化氢≥30%,稳定型,重金属≤0.001%,砷≤0.0001%,投加量0.5~2mg/L |
GB 22216-2008《食品添加剂 过氧化氢》 |
1850 |
饮用水级,氧化有机物,无残留 |
| 5.2 |
除铁除锰剂 |
||||
| 5.2.1 |
高锰酸钾 |
同预氧化剂参数,投加量0.5~1.5mg/L,配合锰砂滤池使用 |
同预氧化剂标准 |
20500 |
氧化Fe??、Mn??为可沉淀形态 |
| 5.2.2 |
过氧化氢 |
同预氧化剂参数,投加量0.5~2mg/L,需催化剂配合 |
同预氧化剂标准 |
1850 |
氧化Fe??、Mn??,无二次污染 |
| 5.3 |
深度处理药剂 |
||||
| 5.3.1 |
粉末活性炭 |
碘值≥1000mg/g,亚甲蓝值≥150mg/g,比表面积≥900m?/g,粒径10~50μm,投加量5~30mg/L |
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用活性炭》/GB/T 12496《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
6520 |
饮用水级,去除有机物、异味、消毒副产物前体 |
| 5.3.2 |
臭氧 |
同预氧化剂参数,主臭氧投加量0.5~1.5mg/L,接触时间6~15min |
同预氧化剂标准 |
39500 |
配合活性炭工艺,深度氧化有机物 |
| 5.4 |
阻垢缓蚀剂 |
||||
| 5.4.1 |
磷酸盐类(管网保护) |
食品级聚磷酸盐,以磷计≤1mg/L,六偏磷酸钠含量≥90%,重金属≤0.001%,砷≤0.0001% |
GB 1886.4-2015《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 |
14950 |
形成保护膜,防止管网腐蚀结垢 |
| 5.5 |
除藻剂 |
||||
| 5.5.1 |
硫酸铜 |
硫酸铜≥98%,铁≤0.005%,铅≤0.001%,砷≤0.0005%,投加量0.2~1.0mg/L |
GB 29210-2012《食品添加剂 硫酸铜》 |
18120 |
饮用水级,控制藻类,需控制铜残留≤1.0mg/L |
| 5.5.2 |
过氧化氢 |
同预氧化剂参数,投加量1~3mg/L,可氧化藻类并分解异味 |
同预氧化剂标准 |
1650 |
无残留,适合低浓度除藻 |
| 6 |
其他 |
||||
| 6.1 |
葡萄糖(生物活性调节) |
食品级葡萄糖≥99%,水分≤1.0%,重金属≤0.001%,砷≤0.0001%,投加量5~20mg/L |
GB 1520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
5850 |
为生物活性炭滤池提供碳源 |
| 6.2 |
食用纯碱(碳酸钠,调pH/碱度) |
碳酸钠≥99.2%,氯化钠≤0.7%,铁≤0.0035%,重金属≤0.001%,砷≤0.0001% |
GB 1886.225-2016《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
2100 |
调节碱度,稳定pH |
注:
1. 供应商须对以上清单中的单价在投标文件中报出统一的优惠率,分项报价表按照预算减去优惠额填写单价。
2. 供应商要充分考虑货物的市场价格变动风险,谨慎报价,服务期内采购人统一按第二阶段成交价格按实结算。
3. ★供应商所投产品品质无法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无条件更换符合使用要求的产品,中标人如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得拒绝采购人要求。供应商须就此项作出承诺,否则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4. 若供货时出现本清单未涵盖部分试剂或规格不全的情况,市场价可参考清单内试剂的,按清单内相应试剂的入围价格再进行第二轮竞价;如无可参考价格未涵盖品类,直接按第二轮竞价结果按实结算。
5. 上列清单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内的试剂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供货并确保安全,由于供应商违规产生的相关质量及安全问题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三、技术规格:项目实施要求
1、质量要求
1.1质量标准:
(1)供应商交付的货物应符合采购需求且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供应商所售出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等规定。
(4)对于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目录的试剂,供应商不得向无合法使用资质的采购人人员供货,仅能配送至采购人指定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储存场所或使用部门。
(5)供应商应保证所供危化、制毒试剂的来源合法,须提供生产厂家的相应生产资质及批次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SDS),随货同行。
1.2质量保证:
(1)供应商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开封的合格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2)在质保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的,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换货或退货,采购人不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3)供应商需在每批次到货时,提供该批次的第三方CMA认证检测报告(非出厂自检报告),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有权随时随机抽样送检,如检测不合格,该批次费用全免,并按合同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4)产品有效期: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有效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有效期短于一年或国家、行业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或行业标准;供货前需提前征得采购人同意方可供货,并按要求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1.3 包装及运输方式
(1)要求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药剂均需原厂原包装送货,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经采购人验证后方可开箱。
(2)供应商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需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供应商负责。
(3)供应商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采购人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4)在供货时有列入危险化学品的试剂时,供应商须按照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配送。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防护用品。
(5)危化及制毒试剂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外包装应有清晰、牢固的危化品标志(如易燃、腐蚀、剧毒等)或易制毒专用标识,并附有中文安全标签。
(6)供应商在交货时,须向采购人提供该批次货物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负责向采购人收货人员告知基本的应急处置措施。
1.4其它有关质量要求:
(1) 供应商应具备仓储物流能力:有与所经营药试剂相适应的仓储条件,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和管理措施;具备高效的物流配送能力,能在接到采购人的送货要求后按要求及时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
(2)供应商应具有专业技术能力: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能提供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对所供应的药剂有充分的了解,能提供使用说明、技术参数等资料。
(3)供应商应具备质量保证能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从采购、验收、储存到销售等环节都有严格的质量控制;能提供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或合格证书,确保药剂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交付时间:服务期一年。本项目为按实结算项目。采购人不保证最终实际成交品类数量及总价,按需采购,按实结算。供应商应对本次招标的清单品目合理安排库存,一般订单应在接到采购人下单后7个工作日内送货;有特殊或紧急要求的,24小时之内送货。
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主要为宁乡境内约十个水厂,包括但不限于横市镇、黄材镇、青山桥镇、流沙河镇、老粮仓镇、灰汤镇、双凫铺镇、喻家坳乡、回龙铺镇、大成桥镇。
交货方式:须确保提供的所有产品均来自正规渠道,按采购人指定方式供货。所供货品需原厂原包装,可直接使用,按标准配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增加费用。严格按照成交人投标目录中的品名、品牌、规格供货。
五、服务标准:详见相关标准
六、验收标准:1.本项目参照长财采购[2024]5 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分次验收。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经采购方验收合格后验收单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
2.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药剂须提供合格证或者检验报告单,标准物质提供纸质标准证书,且随供货单一起送达采购人。投标产品均需由获得相关产品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
3.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重新供货直至合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4.售后服务的要求:
(1)产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均由供应商提供退换货服务,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成交人承担,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供应商不能因为停产,缺货等原因拒绝提供货物,应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同档次规格的产品,由此造成的产品差价由供应商承担。
(3)该项目由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不得将售后责任转交给其他机构。供应商不履行本合同质量和售后服务有关规定的,由其承担一切责任。
(4)使用过程中,对未达到技术要求的不合格产品,由成交方负责与厂家对接,直至满意为止。
七、其他要求:第二轮竞价说明:
(1)采购人有具体采购需求时,向所有入围供应商发出《二次竞价通知书》,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其本人第一阶段的入围报价。竞价时,在满足技术需求的前提下,以报价最低者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2)在全部满足竞价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获得该批次供货权。若报价相同,则第一阶段得分高者优先。
(3)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单或延迟供货超过3次,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其框架协议,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列入公司供应商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采购人项目。
其他要求及说明
1、定标原则: 本次采购采用质量优先法进行评审,具体评审方案见评分标准。评审委员会将对投标人的商务、技术及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3家(含)小于5家时,按有效投标人(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数量不高于40%的比例(若有小数点则忽略小数点位数,仅取整数)确定入围供应商;当有效投标人(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数量大于等于5家时,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确定3家供应商入围,获得签订《框架协议》的资格。
合同授予方式:本项目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采用竞价选定方式,由采购人从入围供应商中竞价选定。
结算方式
(1)付款人:宁乡市城乡供水有限公司。
(2)付款方式:根据供货情况按实结算,供应商开具合法合规的发票,采购人收到验收单和发票后予以付款。
(3)因财政资金未能及时拨付到位导致采购人无法按时支付相应价款给供应商,不视为采购人违约,不由此追究采购人的违约责任。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