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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民意反映渠道融合联动一体化平台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中共长沙市委社会工作部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委市政府1办公楼南栋12楼东 供应商(乙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4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民意反映渠道融合联动一体化平台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中标金额:*开通会员可解锁*元,大写金额:叁佰肆拾玖万陆仟肆佰元整 税前金额:*开通会员可解锁*元,大写金额:叁佰肆拾玖万陆仟肆佰元整 不含税金额:3298490.57元,大写金额:叁佰贰拾玖万捌仟肆佰玖拾伍角柒分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1)项目建设期:自乙方进场之日起(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进场通知书为准),乙方须在2个月内完成项目上线,3个月内通过初验,5个月内通过竣工验收。 (2)交付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 2.人员配置要求(1)本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乙方必须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及采购需求,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指派专业项目经理和稳定的实施技术团队,总体要求具备良好的沟通协作能力和专业技能,能与各级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具备相关集成能力。 ★(2)开发周期内乙方须为本项目配备不少于 15 人技术服务团队,具体包括: 项目经理1名:需具备5年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实施经验,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予以体现: 由乙方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经理任职及工作经验证明; 项目经理须在项目建设期内全程驻场支撑,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协调推进、资源调度及与甲方的日常沟通。 技术负责人1名:负责项目的技术架构设计、关键技术决策、技术难题攻关及代码质量管控。 项目开发人员不少于13名,分工如下: 前端开发工程师:3名,负责平台各终端用户界面的开发、优化与交互实现; 后端开发工程师:4名,负责核心业务逻辑、数据接口及服务端功能的开发; 数据库工程师:2名,负责数据库设计、优化、维护及数据迁移工作; 测试工程师:2名,负责制定测试方案、执行系统测试并提交测试报告; 系统部署与运维工程师:2名,负责系统环境的部署、配置、监控及日常维护。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上述驻场人员。驻场人员应具备实施本项目相关的专业技术能力,若其能力无法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关人员。驻场期间人员的餐饮、住宿、交通及办公设备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本项目建设实施内容项多,乙方需成立本项目实施团队的管理组织机构,包括人员的配备、分工,提供项目经理及参与本项目各分项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名单,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经理需要有承担过相关项目建设实施经验。在项目进入试运行时,需明确后续运维团队有关负责人员,且在试运行期间提前入场,确保项目由建设转运维的平稳过渡。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一、项目实施及培训要求 1、项目实施要求 乙方提供的实施方案应满足本项目标书技术方案要求,包含总体项目计划、软件实现、设备安装调试、系统联调、系统测试及试运行、服务实施方案、技术培训等相关内容,要有完备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实施计划、人员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管理、文档资料管理等要做到科学、合理。乙方应自行准备项目的开发测试环境,测试通过后,乙方应提供联调方案,在甲方确认方案合理及安全后,提供联调测试环境网络接入和联调测试的必要条件。如因特殊需求导致甲方无法提供相应环境,双方协商解决。联调测试结束后可将联调测试环境转为生产环境使用。 2、培训要求 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平台正常运行、后续应用推广规范,相关人员必须进行专业的培训,项目的专业培训包含系统使用人员、维护人员、工作人员的培训。对各类人员培训,需提出完善、合理的技术培训方案,进行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信息技术培训,需保证有关人员能独立进行平台的安装、管理、维护和使用。乙方需指派高级技术人员负责本项目的技术培训工作,培训所需的专业师资、纸质培训教材和培训课件费用由乙方承担。培训方案包括课程安排、培训内容考核等内容。培训计划、教材、时间、地点、人员由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以达到培训效果为目标,培训可采用集中授课培训、现场实践培训等方式。 二、技术文档要求 1、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编制各类项目文档,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文档、需求分析文档、设计文档、测试文档、验收文档、培训文档、用户手册、技术手册等。确保文档内容完整、准确、规范,符合行业标准和招标方的要求。文档应详细记录项目的各个环节,包括过程、结果、问题及解决方案等内容。 2、在项目的不同阶段,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甲方交付相应的文档。对项目文档进行分类管理,建立文档版本控制机制,方便查询、追溯和更新。 3、乙方协助甲方组织验收工作,提供验收所需的文档(如测试报告、技术文档等)。根据合同要求和验收标准,无条件配合甲方进行功能验收、性能验收、安全验收、档案验收等各项验收工作。 三、质量保证要求 为了保证系统能按时高质量地顺利完成,规避项目风险,应采取如下质量保证措施: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至终验期间确保核心技术人员稳定,项目主要实施人员的更换需同甲方协商,待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计划,做好用户需求调研分析,确保数据的正确性与全面性。强化成果审查、测试工作。对系统各实施阶段产生的成果进行严格校审,对系统各功能模块进行严格测试,严把各阶段质量关,从而确保整个系统的高质量。 四、售后服务要求 1、项目完成竣工终验之日起,进入质保期三年,质保期内乙方免费提供运维服务。质保期内乙方应提供现场驻点技术支持服务,提供不少于1名技术人员现场驻点技术支持(需具备2年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实施经验、计算机或信息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负责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技术人员须具备一定的系统维护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驻场人员,驻场期间人员餐饮住宿及办公设备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另为保持项目稳定持续,确保本项目各项平台系统及硬件设备正常运转,各项服务正常运转,建设实施中各分项主要负责人应远程服务响应,如遇到紧急故障需到现场进行维护。 2、服务响应时间:制定分级服务响应制度,分级服务响应时间表如下表所示:
技术支持人员在解决故障时,需最大限度保护好数据,做好故障恢复的文档,力争恢复到故障点前的业务状态。对于 I 级故障级别,如果不能于 4 小时内解决故障,应在 8 小时内提出相应应急方案,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故障解决后 24 小时内,提交故障处理报告。说明故障种类、故障原因、故障解决中使用的方法及故障损失等情况。 3、提供服务期内详细的运行维护保障服务方案,包括服务内容、服务形式和服务保障措施。 4、运维服务方案应满足以下具体要求: (1)系统运维期:项目完成终验之日起,进入质保期,质保期内乙方免费提供三年运维服务;质保期满后承建单位应完成所有运维期资料移交工作。 (2)系统质量保证:服务期内,保障系统能满足项目中系统的性能要求。 (3)每季度应对系统和关键设备进行巡检,写出巡检报告;应对设备进行安检、除尘保洁、线路等维护,对系统进行优化等。 (4)服务期内,乙方应确保项目运维服务团队提供 7×24 小时热线服务响应,受理系统故障申告、技术咨询。在收到系统故障申告后,必须按要求及时解决。 (5)服务期内,根据甲方的要求对系统进行完善。对系统进行的任何配置、数据改动及其它可能对系统和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操作,必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6)服务期满后系统出现故障,应配合甲方尽快解决故障,并提供技术支持。 (7)服务期内,乙方涉及本项目的人员(含驻场服务人员)需严格遵从甲方相关管理规定,并对本项目所涉及的信息数据严格保密,杜绝泄密等情况发生。 5、质保期内,软件系统享受升级服务和技术支持,乙方对甲方提出的运维需求能及时响应。为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乙方须免费提供三年的质保服务,质保期自终验合格之日起计算。乙方应制定系统的运维保障方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形成完备的运维服务方案、应急保障预案、驻场人员管理办法、故障响应处置流程等一系列方案和办法,并经甲方认可。响应时间应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由乙方在运维保障方案中承诺,承诺不符合实际要求的,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方案最终经甲方认定后,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4.其他要求1、付款条件 付款人:中共长沙市委社会工作部 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且市财政资金下达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项目初验合格且市财政资金下达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60%,竣工验收合格且市财政资金下达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待系统运行正常(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和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三年且市财政资金下达后一次性无息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甲方不承担因市财政资金下达延迟原因造成服务款支付不能按时到位的责任,乙方不得因此索赔,不得以此为由停工。 2、验收标准:①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②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0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甲方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重新采购所支付的额外费用、项目延误损失等)由乙方承担。 3、知识产权的相关约定 本项目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依法享有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对外泄露或公开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及相关文件资料、数据信息、重要结论等。项目建设中所涉及各方已有的知识产权归原产权持有方所有,合作方有责任对任何其他方保密,有义务保证不侵害其他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项目服务过程中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向其他方公开。 4、乙方必须对标准文件以及由甲方提供的所有内部资料、技术文档和信息予以保密。乙方必须遵守与甲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本项目的任何内容。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信息进入公有领域止,但核心商业秘密应永久保密。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失效。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详见采购实施计划 2.付款方式: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4892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双方签订合同且市财政资金下达后。采购方不承担因市财政资金下达延迟原因造成服务款支付不能按时到位的责任,乙方不得因此索赔,不得以此为由停工。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4892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项目初验合格且市财政资金下达后。采购方不承担因市财政资金下达延迟原因造成服务款支付不能按时到位的责任,乙方不得因此索赔,不得以此为由停工。,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237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5,说明:竣工合格且市财政资金下达后。采购方不承担因市财政资金下达延迟原因造成服务款支付不能按时到位的责任,乙方不得因此索赔,不得以此为由停工。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482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待系统运行正常(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和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三年且市财政资金下达后一次性无息支付。具体付款时间以长沙市财政局拨款及支付办理进度为准。采购方不承担因市财政资金下达延迟原因造成服务款支付不能按时到位的责任,乙方不得因此索赔,不得以此为由停工。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8888*开通会员可解锁*) 3.预付款保函: 否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服务地点 1、项目建设期:自乙方进场之日起(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进场通知书为准),乙方须在2个月内完成项目上线,3个月内通过初验,5个月内通过竣工验收。 2、交付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对乙方是否按照所提供的技术方案对项目进行实施进行履约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对乙方是否按照响应文件所承诺的服务进行服务对项目进行实施进行履约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对乙方是否按照招标文件所写明的商务要求实施服务项目进行履约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①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②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0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甲方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重新采购所支付的额外费用、项目延误损失等)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独立或与甲方共同创造产生的所有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软件源代码、目标代码、技术文档、设计图纸、数据分析模型、算法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申请权等)及所有权,自产生之日起即全部、排他性地归属于甲方。 4、乙方应在项目最终验收时,向甲方交付完整的、可编译的源代码、开发文档、数据库设计文档等全部技术资料,乙方应签署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转让确认书》,并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任何知识产权的登记、备案等手续。 5、乙方在项目启动前已拥有的知识产权(“背景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乙方授予甲方为运营和维护本项目成果之目的,甲方享有不可撤销、免费地使用乙方背景知识产权的权利,乙方无权干涉。 6、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禁止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的,乙方应采取措施确保甲方重新免费获得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应及时整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有权终止本项目的履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无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无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3.由乙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由甲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5.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应付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另外,延误达30个日历日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0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甲方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重新采购所支付的额外费用、项目延误损失等)由乙方承担。 6.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任何约定、陈述或保证,导致甲方与任何第三方产生任何纠纷,或遭受监管部门处罚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进行处理并妥善解决。由此导致甲方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支付的罚款、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和解金、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合理开支),乙方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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