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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服务中心保安看护项目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服务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静园 供应商(乙方): 长沙奥松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丁字湾街道太阳山路388号湾田国际建材城陶瓷区一期02栋-3-3163商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服务中心保安看护项目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标的名称:长沙市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服务中心保安看护项目;政府采购品目:保安服务;型号规格:保安看护工资,按天结算,237元每人每天;数量单位:项;数量6751;总价:*开通会员可解锁*元。合计金额大写:壹佰伍拾捌万陆仟肆佰捌拾伍元整。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1)甲方提供乙方人员免费食宿。 (2)乙方及其看护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信息和工作秘密,对接触项目和长沙市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服务中心工作了解、知悉的所有信息均应当严格保密,并遵守甲方关于保密管理的各项规定,一旦发生乙方及其看护人员造成的泄密事件,经查证属实,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及其看护人员的法律责任。 (3)乙方在公安留置大队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留置对象在除谈话讯问期间以外的看护工作,隔绝留置对象与外界的任何联系,记录看护日志,遇到突发事件迅速报告并协助处置。并在公安留置大队的监督指导下,自行对看护人员进行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任务期间看护人员违反要求的,甲方除进行罚款外,可要求乙方更换合格人员。按实际上岗出勤数计算,每月违纪率超过5%的,甲方除罚款外可责令乙方退场。 (4)乙方负责所属人员的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乙方人员的劳动关系、人身意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发生劳资纠纷、人员工伤意外等,由乙方全责处理,并不得干扰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 2.人员配置要求(1)乙方提供的人员必须政治素质过硬、无犯罪记录和其他信用不良记录。 (2)乙方提供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无不适于看护工作的各种疾病、无纹身等奇异装束。 (3)乙方提供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看护工作培训合格,并完成“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防泄密”等培训。 (4)乙方应委派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团队的管理、监督、考勤、排班、训练等。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1.乙方人员必须统一形象上岗,统一制服由乙方自行承担。 2.其他因执勤上岗和团队管理需要的办公设备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4.其他要求质量要求:按照公安第二留置大队勤务标准进行考核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按实际出勤天数结算 2.付款方式: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光大银行长沙华升支行(长沙奥松后勤服务有限公司:7875*开通会员可解锁*4) 3.预付款保函: 否否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长沙县星沙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1.服务期间无泄密事件发生 2.服务期间无重大事故发生 3.按照公安第二留置大队勤务标准考核 ,月度违纪违规比率不超过5%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乙方证照处于有效期 (6)履约验收标准:1.服务期间无泄密事件发生 2.服务期间无重大事故发生 3.按照公安第二留置大队勤务标准考核 ,月度违纪违规比率不超过5%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通知乙方整改,多次整改无效甲方可终止合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 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拥有监管权 。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 。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通知乙方整改,多次整改无效甲方。 5.根据本合同规定 ,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6. 国家法律 、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5.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 ,接受甲方的监督。 6. 国家法律 、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3.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 另有约定的 ,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 、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 ,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 ,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 ,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 ,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 ,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 ,履行内部付款流程 ,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 、决算审计等为由 ,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 ,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 。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 12 %(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未做约定的 ,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 、政府换届 、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 、合同约定的 ,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4.在合同有效期内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 ,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 ,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5.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6.不可抗事件延续30天以上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 、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 、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 , 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 ,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补充协议签订后 ,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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