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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浏阳市田家炳实验中学附属学校及幼儿园建设项目 工程地点:浏阳市田家炳实验中学 发包人: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承包人: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合同工期 三、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七、承诺 八、词语含义 九、签订时间 十、签订地点 十一、补充协议 十二、合同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2. 发包人 3. 承包人 4. 监理人 5. 工程质量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 工期和进度 8. 材料与设备 9. 试验与检验 10. 变更 11. 价格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4. 竣工结算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6. 违约 17. 不可抗力 18. 保险 20. 争议解决 附件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承包人(全称:)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浏阳市田家炳实验中学附属学校及幼儿园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浏阳市田家炳实验中学附属学校及幼儿园建设项目 2.工程地点:浏阳市田家炳实验中学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浏发改投[2025]42号 4.资金来源:由浏阳市城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筹土地出让收益金解决。 5.工程内容: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9869.37 平方米,新建教学楼、综合楼、食堂、体艺馆、幼儿园、门卫室等8栋建筑,完善运动场、停车场、幼儿园活动场地等附属工程及设施设备。具体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内容为准。 6.工程承包范围: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9869.37平方米,新建教学楼、综合楼、食堂、体艺馆、幼儿园、门卫室等8栋建筑,其中1#教学楼建筑面积3696.52平方米、2#教学楼建筑面积3752.96平方米、3#综合楼建筑面积4303.71平方米、4#食堂建筑面积3127.44平方米、5#体艺馆建筑面积1914.37平方米、6#门卫室建筑面积29.08平方米、7#幼儿园建筑面积2998.55平方米、8#门卫室建筑面积46.74平方米,完善运动场、停车场、幼儿园活动场地等附属工程及设施设备。具体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内容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2月0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11月1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4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施工建成的工程实体按照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检查验收合格。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捌仟玖佰捌拾柒万伍仟陆佰玖拾叁元零角玖分(?89875693.09元); 其中: (1)分部分项工程费:66403585.50元; (2)措施项目费:10673654.77元(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3028243.29元); (3)其他项目费:5377524.02元(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98000.00元;暂列金额:4813060.56元;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462463.46元,计日工:4000元); (4)销项税额:7420928.80元。 2.合同价格形式:采用(2020)一般计税法综合单价计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周永郴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通知开工后3日内按投标承诺委派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施工机械进场施工。如未完成,经发包人催告,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进场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5年11月21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一栋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八份,承包人执两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94700L 地 址: 地 址:浏阳市淮川劳动中路121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410300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邓小玉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湖南银行浏阳支行 账 号: 账 号:81*开通会员可解锁*438 农民工工资账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略)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一致。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谈判期间签订的谈判纪要以及附件、补充协议、设计单位签发并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变更图纸、发包人签章的现场签证、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和相关会议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试行)》(附件4)、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履约考核办法》(附件5)及其他双方签认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湖南城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浏阳市浏阳大道125号新天地商务会所12楼。 1.1.2.5 设计人: 名 称: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长沙市岳麓区福祥路65号。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项目部等临时场所。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图的范围内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需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解决临时占地,临时占地相关费用和手续办理均由承包人负责。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适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南省、长沙市及浏阳市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程等,规范、依据或标准不一致的,以效力层级最高的依据为准。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七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满足本工程施工及验收需要的施工图纸。 承包人必须做好所有图纸的保密工作。 经过审查批复的施工图和相关技术经济资料,均应为双方认可的合同履行的依据。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若确需更改,须报监理、发包人等单位认可,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双方 收到图纸及其他技术经济资料均应以收发签字为准。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如承包人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 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如发包人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 承包人应无条件按审核意见 修改,具体签发期限为收到修改图后7天内,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方案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等; 计划报表类: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展情况;人员、设备、材料安排及到位情况等; 申请报告类:洽商变更方案和预算;材料品牌报批;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工程款支付申请和工程完成量清单、中间计量调整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一般文件,在要求回复文件之日起一日内;重要文件七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3套,如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承包人增加文件份数,承包人须无偿无条件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经监理人审核签章后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代表,实行签收记录。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发包人原则上在收到承包人送达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批复,特殊情况除外。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或现场项目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驻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或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现场负责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或现场监理项目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1.9化石、文物 增:施工现场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如要求保护者,承包人在施工前要对其进行周密的勘察后, 上报保护实施方案,由发包人、监理人审核,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于已发现的施工现场 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采取的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已列入措施费中,对新增发现的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见合同通用条款1 . 9条。 如在保护工作中,对保护对象造成了损伤、承包人应及时抢修。施工结束后,进行检查,维修,将 其结果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承包人应承担上述费用。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发包人协助配合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项目规划红线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不提供场内交通和交通设施,场内交通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如临时道路、临时设施等在工程竣工后不能利用,承包人应负责拆除并清运。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用于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合同专用条款12.1执行。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以实际发生为准,工程量发生增减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用单价不因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赖崇高、涂冰斌; 身份证号:43*开通会员可解锁*0611、43*开通会员可解锁*4356; 职 务:现场代表;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591630664@qq.com; 通信地址:浏阳市关口街道行政中心附一栋二楼。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督促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文明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进行考核,协调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工作及发包人内部各部门工作,审核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工程进度表等与本工程建设相关事宜。负责组织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工程结算等的审批手续,相关结论需经发包人、相关职能部门书面确认才生效。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场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阶段移交,以基本满足本工程合同总工期及各节点施工工期为前提;所移交的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施工所需的水、电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与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供时间和要求:无 。 (4) 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单位工程开工前七日 。 (5)永久占地范围和面积:工程用地红线范围。 (6)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在本项目所在单位红线范围内并取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7) 其他:无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需提供。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需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需提供。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应当符合工程浏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浏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竣工资料的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式3套(同时提供电子版资料1套,如果需做声像资料的还应提供声像档案)。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现场交验给发包人代表书面签收,所有结算资料印章均需加盖施工单位公章(仅项目部印章无效),且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并符合浏阳市城建档案馆竣工验收备案归档要求。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除完成本合同规定的任务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的工作和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①向发包人提供办公用房2间并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②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在未交付前,由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内容,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并不另外计取任何费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协商解决。 ③承包人须在项目部配备1名专职人员,按照各级部门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施工工地的卫生和整洁,如因检查出现通报或扣分情况,除继续整改至符合要求外还须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 ④承包人现场管理的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人员一致,且到岗时间必须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须经发包人同意。 ⑤项目部组成人员在施工期间必须全勤上岗,发包人、监理人对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上岗情况严格考勤。项目经理每月出勤不少于22天,少一天承担违约金300元,其它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出勤不少于22天,少一天承担违约金100元。 ⑥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如违反则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相应处罚,处罚标准参照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履约考核办法》(详见附件5)执行. ⑦承包人负责收集、整合项目的所有消防验收申报资料,确保资料符合要求,并配合发包人做好消防检测和消防验收申报工作,消防现场验收工作由承包人负责(需在竣工验收之前完成),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消防验收不合格造成项目竣工验收延误,承包人需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⑧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15日历天内必须办理完承包人所有报建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和资料,如未完成,经发包人催告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仍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包人还需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⑨承包人应严格遵照农民工工资按照《湖南省实施 办法》(湘人社规〔2022〕4号)的规定执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坚决杜绝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若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因此造成的经济纠纷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关。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清算工程款后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周永郴; 身份证号:4328*开通会员可解锁*11;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筑工程壹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湘*开通会员可解锁*00254;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湘*开通会员可解锁*00254;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湘建安B(2*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浏阳市淮川劳动中路121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并常驻现场,直接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职责。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2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以下简称《湘建建[2020]208号文》)和《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履约考核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照《湘建建[2020]208号文》和《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履约考核办法》及承担违约责任。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照《湘建建[2020]208号文》和《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履约考核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湘建建[2020]208号文》和《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履约考核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湘建建[2020]208号文》和《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履约考核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湘建建[2020]208号文》和《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履约考核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法定禁止分包的工程以及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分包的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主体结构包括以下部分:基础、梁、柱、板、承重墙、楼梯间、屋面;关键性工作一般包括:地基和基础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外墙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空调工程。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法律允许且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专业工程。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所有分包工程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及业主报审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签订;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将分包单位资质等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备案,承包人与任何专业分包人和指定供应商、专项供应商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供应合同都不得与本合同的约定相悖,且发包人和监理的审核并不能在任何方面免除承包人作为总承包人应对所有专业分包人和指定供应商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全面负责的责任。 (2)分包单位都需具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承包资质。 (3)分包单位注册地区在湖南省外的企业,须具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外省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并在有效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须从其规定。 (4)所有分包工程严禁再次分(转)包。 (5)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违法分包任何工程项目,否则分包合同无效,且承包人按工程总造价的5%承担违约金。 (6)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转包、分包无效,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承包人按工程总造价的5%承担违约金以及其他损失。 (7)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3.5.6关于工程配套费收取的相关约定: 3.5.6.1定义:工程配套费是指专业工程分包人利用总承包人现有的脚手架、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垂直运输机械;分包人施工引起的结构表面修补;临时设施的使用;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等所需的费用。由专业工程分包人支付给总承包人。 3.5.6.2工程配套费的计取标准: (1)由总承包人依法依规自行分包的,工程配套费由总承包人与分包人自行协商计取。 (2)由发包人自行分包的应根据配套内容、范围由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实际情况计取,工程配套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不得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提交的时间: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5 个工作日内(以收到时间为准)将履约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缴入指定的履约保证金专户或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7 个工作日内(以收到时间为准)提交履约担保至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履约担保的方式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履约保证金交到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账户的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分期退还(不计息),退还时施工单位填报《浏阳市国有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由监理单位、发包人出具意见后向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退还,由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和市财政局办结。 本项目履约担保金额为7190055.45元。在保函有效期内,若工程未能竣工,承包人须办理保函延期手续或重新开具有效保函。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的约定: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一间休息室和一间临时办公用房。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王蒙蒙; 职 务: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43017153;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浏阳市浏阳大道125号新天地商务会所12楼;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详见监理合同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1)工程实体质量承包人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试验检测,如经试验检测不合格,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两次或以上,从第二次起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须无条件整改合格,工期不予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规范及程序施工。发包人、监理人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未按程序进行工序报验、隐蔽工程验收、进场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先用后检或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经发包人或监理人下发整改单后未按时整改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累计出现两次以上,从第三次起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须无条件返工或整改直至合格,工期不予顺延,返工费用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确定、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施工确定整改费用,整改费用在审计结算时由发包人在合同内同步扣除。累计三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3)因承包人管理不到位造成一般质量事故(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以上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除进行返工整改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且承包人需承担质量事故等产生的一切相关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4)其他质量标准和要求按照附件4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试行)》的文件要求执行。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48小时内。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及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附件1)实施。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照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履约考核办法》(附件5)承担违约责任。 6.1.6 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图纸会审后3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个工作日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3个工作日。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7.3.2开工通知 以发包人通知开工为准。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5.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合同金额2000万以内的项目:总工期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500元,合同金额2000万以上的项目:总工期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金额的5%。 7.5.2.2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经发包人发出复工指令(口头或书面)28天后仍不动工的,则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享有法定的单方面合同解除权,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发包人可以单方面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结算工作(承包人可在解除合同函告后28天内提交结算相关资料,28天后提交的资料发包人可拒收),且承包人上述逾期提交的资料可不作为结算依据,由此造成的相关不利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结算工作经发包人单方面确认后立即生效。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须承担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关损失。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0级以上台风; (2)六级(含六级)以上地震 ; (3)长沙地区五十年一遇的雨雪冰冻天气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签收后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将主要材料设备样品提交给发包人、监理人认可并封存。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应在发包人、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更换到位,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负责。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 9.2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9.3试验与检验费用的约定: 正常的检测费用按合同通用合同条款及相关规定承担,因检测不合格后的再次检测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本工程原则上不变更,清单中暂列金额归发包人所有。 10.2变更权 10.2.1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的缺陷或与现场施工条件有出入而确需修改设计时,应先通知发包人与监理方,由发包人联系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如承包人未通过监理及发包人直接联系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均属擅自变更设计。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0.2.2所有变更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书面批准并签章后方可实施。 10.2.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3变更程序 设计变更实行“先报批、后实施”程序,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必须按《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浏政发[2017]5号)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后方可实施。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报发包人审批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以下条款执行: 按《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汇编(2022)年度第一期》(湘建价市〔2022〕146号)、2020年湖南省消耗量标准及其配套文件编制。综合单价根据投标人报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下浮比例=(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最高投标限价(下浮比例不计算不可竞争性费用和不可预见费);非总价下浮)优惠。招标清单中未包含的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不超过合同工期内)浏阳市住建局同期造价文件发布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取定,造价文件上未发布价格的材料按发包人组织的市场调查价格进行取定。 (4)按照浏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现行变更管理制度执行。经批准确认增加(减少)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0.4.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 (1)不向发包人提出涉及造价增加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不向发包人提出涉及造价减少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核实后,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0.4.3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30天内予以确认。 10.4.4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专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4.5经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10.4.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0.4.7发包人保留删减和调整项目施工内容的权利。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3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3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由发包人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见相关附件。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合同条款中的第1种方式确定,由承包人招标,详见通用合同条款。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承包人拟定的施工方案以及拟选取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品种、价格等必须经监理方、设计方(如需)、发包人、业主单位(如有)审核同意,承包人提供不少于三家具有可比性的生产厂家(或供货人)、参考品牌;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合理报价,发包人可责成承包人 进行修正,如果承包人拒绝修正的,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发包人自行组织其它合格供 应商进行报价及供应。结算审计时接受浏阳市财政评审中心的审计监督。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暂列金额归发包人所有,由发包人控制使用。 (2)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账单或收据等,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本项目采用可调价合同,如工程施工期间水泥、砂、碎石(砾石)、块石、钢筋、粘土(多孔)砖、商砼的发布价格相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材料价格有涨跌时,以上材料涨跌幅度在±3%以内(含±3%),材料价格不予调差,以上材料涨跌超过±3%以上的部分进行调整。衡量材料价格涨跌的基准价是指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依据的浏阳市住建局造价部门发布的预算价格文件上的当期材料价格,发布价格是指施工期间(合同工期内)浏阳市住建局造价部门发布的预算价格文件上的材料算术平均价格。承包单位造成工程延期,延期期间材料价格上涨的,一律不予调整;材料价格下跌的,跌幅超过 3%以外的部分进行调减。其它材料一律不调价。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合同结算价款按照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或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必须按有关变更条款中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乘以本合同约定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总和。对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的超出设计图纸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确认和计量; 无论何种情况下,承包人的结算综合单价不得超过发包人的招标控制综合单价(招标控制单价出现明显错误除外)。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金额的10% 。 预付款支付期限: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办理后一个月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工程进度付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通用合同条款。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1)本项目按进度付款,从工程开工之日起,建设单位凭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向施工单位预付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付的工程款应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2)工程开工之日起至交(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按形象进度(或工程计量)支付合同金额的30%(含上述应转为工程价款的预付款);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满12个月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60%;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满24个月且财评中心已出具终审结算报告但不足12个月的,支付合同金额的10%,累计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70%;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满24个月且财评中心出具终审结算报告满12个月后,凭浏阳市财政评审中心终审结算报告及质保证明支付余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支付条款规定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无特殊情况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3)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所报送工程进度报表需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签字确认后,若所报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且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发包人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4)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专款专用。发包人如对承包人进度款使用持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进度款用途及去向说明并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予以证明,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承包人拒绝提供或者不能证明用途正当或承包人将工程款挪作他用,发包人有权延期6个月支付当期进度款的30%,同时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5)承包人在发包人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发包人问题)和事项为借口拖欠民工工资。若承包人(包括承包人合作的班组或劳务公司)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经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划拨相当款项代承包人支付被拖欠的民工工资,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合同条款。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6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合格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60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合格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对自行施工范围内的已完工程承担保管责任。承包人无故拖延不交结算报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在竣工验收后第二个年度内完成结算审计,造成不能及时支付尾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结算审定时限按照浏阳市财政评审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12.4.1条款约定执行。 工程结算由施工方编制,交发包方委托经政府定点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初审,再报送浏阳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复核审查,以浏阳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结果作为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款项支付的有效依据,如上级行政监督部门抽查审计本项目结算,抽审结论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最终依据。 工程结算按照浏阳市财政评审中心有关规定执行,浏阳市财政评审中心没有规定的按照发包人工程竣工结算办法实施。若报审金额超过发包人最后审定金额达15%(含15%),超出部分审计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审计费用计取按浏阳市财政局财政评审计中心核算为准。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不得超过60日历天提交竣工结算资料,超过时限未提交资料由此耽误的时间由施工单位承担。 甲方在督促施工单位前往浏阳市财政评审中心对审,施工单位在10个日历天内未前来对审的,浏阳市财政评审中心将向甲方发催办函,函件发送日期起10个日历天内仍未前来对审的,启动项目封存程序。封存项目3个月内不再接受评审,3个月后重新启动评审需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研究认定条件成熟后再开封受理评审。项目封存满一年后,施工单位仍不来对审的,将项目作退窗处理。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1式4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30日之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12.4.1条款约定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终审金额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无工程质量问题一个月内退还(不计息)。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的期限保修。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发包人发生以上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延误的工期顺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协商。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延误的工期顺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协商。 (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延误的工期顺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协商 。 (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延误的工期顺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协商。 (5)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详见附件5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履约考核办法》。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本合同约定和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履约考核办法》执行。因承包人违约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在指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则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享有法定的单方面合同解除权,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1)、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经发包人发出复工指令(口头或书面)28天后仍不动工的,则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享有法定的单方面合同解除权,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另行委托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发包人可以单方面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结算工作(承包人可在解除合同函告后28天内提交结算相关资料,28天后提交的资料发包人可拒收),且承包人上述逾期提交的资料可不作为结算依据,由此造成的相关不利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结算工作经发包人单方面确认后立即生效。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须承担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关损失。 (2)、除通用合同条款外,《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项目施工单位考核办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解除合同的情况。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按照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估值的50%计算费用;鉴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和稳定性,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和后续新的承包人有权免费使用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所有相关文件。承包人不得以使用其文件为由要求使用人支付任何费用。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对应的合同价款的50%且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支付时间为解除合同后28日内,如承包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发包人有权从结算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计算,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租赁费、设施租赁费、工程鉴定费、后期项目赶工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损失费用支付时间为解除合同后28日内,如承包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发包人有权从结算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如承包人不按照指示或约定时间完成现场清理,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清理,费用从承包人结算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6 本合同所述承包人违约金直接上缴至浏阳市财政专户。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3)承包人须为本工程办理报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购买的险种,并支付保险费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未给施工人员办理工伤意外责任保险,如发生施工人员伤亡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未给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如发生意外,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浏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94700L 地 址: 地 址:浏阳市淮川劳动中路121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4103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邓小玉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湖南银行浏阳支行 账 号: 账 号:81*开通会员可解锁*438 附件 附件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 附件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3:工程质量缺陷期满证明表 附件4: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试行)》(浏工建发〔2025〕29号) 附件5: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履约考核办法 附件1: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承包人(全称):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切实搞好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的规定,确保项目安全施工。 一、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浏阳市田家炳实验中学附属学校及幼儿园建设项目。 1、工程地点:浏阳市田家炳实验中学。 1、施工范围: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9869.37平方米,新建教学楼、综合楼、食堂、体艺馆、幼儿园、门卫室等8栋建筑,其中1#教学楼建筑面积3696.52平方米、2#教学楼建筑面积3752.96平方米、3#综合楼建筑面积4303.71平方米、4#食堂建筑面积3127.44平方米、5#体艺馆建筑面积1914.37平方米、6#门卫室建筑面积29.08平方米、7#幼儿园建筑面积2998.55平方米、8#门卫室建筑面积46.74平方米,完善运动场、停车场、幼儿园活动场地等附属工程及设施设备。具体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内容为准。 一、工程项目期限 自2025年12月01日(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 至2026年11月10日(竣工日期)以实际竣工时间为准。 一、目标和要求 1、杜绝建筑施工重大伤亡事故、火灾、爆炸、机械、设备、环境污染、重大职业病等事故的发生,确保零事故; 1、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合格率为100%; 1、施工现场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1、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为100%。 一、双方职责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双方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各自履行下列职责。 甲方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3.遵守约定的工期,不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5.不得要求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87 号)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所有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均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一环不漏;建立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专职安全员。 4.乙方应对施工人员开展三级教育培训和再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取各种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任何违规、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6.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7.施工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应急演练,与周边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乙方的工地建设标准必须满足安全文明工地和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图册》要求。 12.乙方必须建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专款专用台账》,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满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五、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违约方有关责任。 2、乙方如违反合同条款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责任,标准参照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履约考核办法》和《施工合同》执行。 本合同一式十份,甲方执柒份,乙方执叁份。双方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乙方: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安全主管主任: 项目负责人: 项目安全员: 项目安全员: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日期: 日期: 附件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承包人(全称):浏阳市山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浏阳市田家炳实验中学附属学校及幼儿园建设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所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进行质量保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保修范围: 1.地基与基础分部的分项工程。 2主体结构分部的分项工程。 3.建筑装饰装修分部的分项工程。 4.屋面分部的分项工程。 5.幕墙子分部工程。 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的分项工程。 7建筑电气分部的分项工程。 8.通风与空调分部的分项工程。 9.智能建筑分部的分项工程。 10.建筑节能分部的分项工程。 11.电梯(共/台)分部的分项工程。 12.室内燃气分部的分项工程。 二、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最低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约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如下: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该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约定保修期限为50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该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约定保修期限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该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约定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2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该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约定保修期限为3年。 5.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该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约定门、窗、瓷砖的保修期限为3 年,外墙装修的保修期限为5年; 6.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年月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和承担保修责任。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发生紧急抢修的事件,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紧急抢修现场进行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紧急抢修事件,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立即向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其他 因该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建筑工程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年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工程质量缺陷期满证明表 工程质量缺陷期满证明表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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