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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心区大件垃圾和园林垃圾收运处置服务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TXCG-GK-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天心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新韶西路海棠公园 供应商(乙方): 湖南金龙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路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天心区大件垃圾和园林垃圾收运处置服务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1.1 垃圾收运要求: (1)乙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收运处理本区大件垃圾;收到大件垃圾收运处理电话、信息后2小时内受理和回复。 (2)乙方在运输大件垃圾时,严禁超载和过载运输,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出现脱落的情况。 (3)各街道(镇)、社区、物业单位按照垃圾分类指引将大件垃圾按要求投放到各社区设置的指定区域集中暂存,达到1车次(不少于1吨)或以上存储量时,可通过电话、微信预约进行收运,预约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该单位大件垃圾的收运工作(应尽量即约即收),大件垃圾前端收集工作具体由区城管局统筹。 (4)乙方在收运大件垃圾时,由大件垃圾产生单位投放点管理人员、司机及所在社区在三联单上签字并使用水印相机拍摄照片后方可运输,运送至处置基地过磅并出具电子磅单,乙方将现场照片、签字后的三联单、电子磅单附后形成台账后每月报送甲方。 (5)各街道(镇)、社区、物业单位产生的园林垃圾,由园林垃圾产生单位出具证明,自行运送至处置基地过磅并出具电子磅单,乙方将现场照片、签字后的三联单、电子磅单附后形成台账后每月报送甲方。对车辆运送的园林垃圾直接到基地过磅并出具电子磅单,乙方将现场照片、签字后的三联单、电子磅单附后形成台账后每月报送甲方。 (6)乙方在收运大件垃圾时不得将其他垃圾(生活垃圾和建筑、装修垃圾等)混入进行收运。 (7)各街道(镇)、社区、物业单位运送的园林垃圾中不得混入其他垃圾(生活垃圾和建筑、装修垃圾等),乙方有权拒收。 (8)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该项目的参观、推广、介绍、接待工作。 (9)所有收运过程需制定详细标准,并报甲方审核后按照标准统一执行。 1.2 垃圾处置处理要求: (1)乙方对大件垃圾处理后形成的残余物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处理技术标准及要求须达到《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的技术要求》(GB/T25175—2010)要求。 (2)大件、园林垃圾经拆解后无法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部分,不得随意倾倒,需要通过合规渠道进行处置。 (3)乙方需对大件、园林垃圾进行拆解分类,并将资源化利用的产品种类和数量做日常的统计。 (4)乙方对大件、园林垃圾处理需做到安全、环保、资源化。 (5)所有垃圾处置收益权归乙方所有。 1.3 安全作业要求: (1)乙方应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案和系列制度。 (2)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大件、园林垃圾收运和资源化处理全过程安全进行。 (3)若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甲方,在12小时内递交正式的书面事故处理报告,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由乙方承担。 1.4 应急要求: (1)乙方需制定详细应急预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如:恶劣天气、重大节日活动、交通事故、作业事故等,并且须有详细的应对方案及具体措施。 (2)乙方应配备满足本项目需求(包括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的大件垃圾运输车。乙方需在中标后的15天内配置到位,提供车辆图片与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若中标后未按要求配置到位的,甲方将以虚假响应为由报送至采购监管,并终止合同。 (3)乙方必须设立应急队伍,一旦发生突发应急事件必须4小时内安排车辆、人员到现场处理。应急人员及清理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总报价内,不再另行追加。 (4)乙方对省、市、区及甲方交办或媒体曝光的大件垃圾的问题需在4个小时内完成整改。 2.人员配置要求(1)乙方需至少配备司机不少于 2 名、装卸工不少于 2 名、拆解处置人员不少于 6 人,并且需为上述员工缴纳社保。 (2)乙方需为本项目配置1名项目负责人、并配备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工作人员,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要求场内作业人员配备统一着装及作业安全防护设备。 (3)按照人员职责及相应作业流程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1)乙方日常配备货车不少于2辆(车辆核定运载量应在2.9吨及以上),应急情况随时根据甲方要求增调,且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大件垃圾运输车的厢体须严格按标准喷绘,标注**垃圾运输车、公司名称、监管电话等基本要素(具体标准由甲方提供),完成喷绘的车辆须报甲方审核。 (3)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将本项目配备的所有车辆详细信息(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等)报甲方。 (4)乙方处理场地内应配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磅(约定称重量地磅),并通过计量行政部门检定。乙方应建立计量监管系统,并做好此系统管理和维护等工作,确保能够正常使用,不出现故障。 (5)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乙方应在收运车辆上安装GPS(或北斗)和行车记录仪,建立车辆实时跟踪监管系统,实时查看和监管车辆实时位置信息和运行状态; (6)乙方应配备垃圾处理线不少于1条(至少包含树木破碎机、称重管理系统、计量监管系统、转运设备(叉车、铲车)等)且能满足本项目需要。甲方在合同签订前对以上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如发现乙方提供虚假承诺信息,甲方将以虚假响应为由报送至采购监管。 (7)建立相应的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乙方应对场地按照大件垃圾、园林垃圾类别和处理流程合理划分功能区,并在场地合理位置设置“天心区大件垃圾及园林垃圾处理场”的标识牌。 场地应配备相应设备确保处理场地无异味、不产生噪音;不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 乙方在甲方指导和监督下安装、运行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建立车辆实时跟踪监管系统和场地监控系统,可供甲方在线远程查看场地进出车辆、地磅显示等情况,相关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损毁。 4.其他要求(1)区园林中心现有粉碎机、挖机、铲车等设备;服务外包后将统一移交租赁乙方使用,主体责任由乙方负责(包括设备使用、维修、保险、油料等),资产方仍为区园林中心,按评估公司出具设备租赁价格资产报告双方签订合同,租赁收入由乙方按合同据实缴纳至天心区非税账户。 (2)现有场地租赁费用问题。现有场地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到期,年租金为 203554元。外包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作为乙方的筹备过渡期,期间现场地租赁费用由乙方承担,统一在年度园林垃圾处置费用中扣除。后续的场地租赁由乙方按要求自行负责。 (3)乙方须承诺在筹备过渡期后提供固定的收纳场地作为本项目大件垃圾、园林垃圾存放、拆解、处理的场地,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3000平米,且场地应相对完整,形状相对规范,不得零散分布;场地应交通便利,水电设施便利,与密集居住区存在一定距离,避免居民投诉。若筹备过渡期后未按承诺函配置到位的,甲方将以虚假响应为由报送至采购监管,并终止合同。 (4)乙方应建立台账,需准确、完整记录下列情况:具体包括大件垃圾/园林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后所形成产品或产生的残余物的种类、数量等,并于每月26日前向甲方报送。 (5)乙方应确保每日有专人负责处理预约、安排收运、称重、收集台账和三联单等资料。 (6)在大件垃圾、园林垃圾统一运输和资源化处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做到无负面影响。若接到投诉须在24小时内迅速跟进处理,处理效果须让诉求人满意,每月对处理投诉情况做好相关资料收集。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本项目结算为按实计量。项目服务期为3年,项目一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2.付款方式:1.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国库支付)。 2.付款方式:甲方根据月度考核结果、月度实际处理量按季度据实结算。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乙方方须自备所有设备和耗材。甲方不再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4.本项目乙方可自行踏勘现场,现场踏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踏勘人员现场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5.合同签订后给予乙方一个月(30日历日)的设备及生产线调试期。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松雅湖支行(湖南金龙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3*开通会员可解锁*001215) 3.预付款保函: 否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本项目为延续性日常服务项目,日常工作以月度考核为主,在每年服务期最后一个月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标准执行,验收结果作为下一年续签合同依据。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验收标准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标准执行。服务履约验收内容:验收标准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标准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验收标准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标准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验收标准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标准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双方协商处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无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无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无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项目服务期为3年,项目一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4.因为备案流程及各方面原因导致合同签订时间超时,本项目实际履行服务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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