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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星维修工程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第四医院(长沙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70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麓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山水新城8栋1-B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零星维修工程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服务范围:单项工程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零星拆除工程、零星建筑工程(含室外工程)、零星装饰装修工程、零星安装工程、零星土石方工程、零星防水维修工程、应急抢修工程等项目以及甲方下达的指令。 合同上限:合同总限额630 万元,每年不得超过 315 万元; 费用结算 1.本合同工程实行固定中标折扣率结算制,具体约定如下: (1)本合同中标折扣率为80%(即总价优惠20%进行结算)。 (2)计价依据按《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的通知》(湘建科函〔2025〕150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科函〔2025〕151号)及届时有效的配套政策文件执行。 (3)材料价格以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材料信息价为基准;信息价缺项部分,依据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最近一期发布的材料价格手册为准;《长沙建设造价》及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材料价格手册均缺项部分,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定价格为准。 (4)计日工按200元/工日计取(依据长财评综〔2021〕8号《关于工程类计价问题的意见》)。 (5)计量方式:计量依据为医院派工单等结算资料,乙方每完成一项工程后由甲方总务部(基建管理办公室)指定人员审批签字,未经签认的工程量不予计入结算。(6)政策调整的适用原则:若本合同履行期间,上述计价规范、费用标准或计日工单价发布新版文件,则新版标准仅用于调整结算评审基数的计算口径,本合同约定的80%中标折扣率不受任何政策性调整的影响,固定不变。 2.木工的日常检修维护费用由甲方(医院)按季度包干支付,费用 2.52 万元/季度(含税),不含材料费,纳入本项目结算范围内(纳入合同限额),不单列工作量。 3.乙方编制的项目结算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超过结算三审审减金额的 15%, 超过三审结算金额 15%不高于 25%的按照三审结算金额的 1%进行处罚,超过三审结算金额 25%以上的按照三审结算金额 3%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从结算金额中直接扣除。 4.原则上每季度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实行结算三审制,据实结算。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1.乙方在维修和改造等施工服务时,应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文明施工,不得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营。施工期间严格遵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期间的粉尘、噪音、震动。乙方应做好成品保护,保证施工区域内外已完成的装饰装修及相关工程不受损坏;因施工造成墙面、地面、天花及水、电、气、室外园林等相关损坏的,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2.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应按照设计(如有)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关键材料(即甲方认为非常重要的材料如电缆)需将拟采购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品牌、规格、数量等)提交甲方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购。材料到场要提供合格证明、出厂证明等,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3.乙方在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之前,如甲方认为该材料、设备非常重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材料与工程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书面报甲方审批,但甲方的同意并不免除乙方对工程材料与设备的责任承担,乙方仍应对内在质量负责。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未取得审批同意的品牌、规格及型号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应无条件清退出施工现场,已安装使用的,应无条件拆除,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4.货物的报送(甲方认为货物非常重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报送) 需要乙方报送货物的材料或工程设备,货物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1)乙方应报送甲方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 规格、数量,并提交质量证明文件。 (2)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先提供全部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资料,并经甲方认可后方能批量采购。 乙方所供产品必须是经质量检测,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认证”和“3C”认证,其性能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环保、消防及安全规范,其规格及技术参数的偏差并不影响产品的运行性能。 (3)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全新的合格品,必须符合中国政府现行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 (4)乙方必须保证所供设备是原厂生产的、全新的,经产品质量部门认定合格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产品;设备中采用的主要的、核心的、关键的元件及技术标准与甲方的要求一致。 (5)乙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材料和设备及配件,一经发现,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以正品价格的叁倍赔偿。经查,若乙方使用假冒、伪劣材料和设备及配件出现3次(含3次)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甲方在工程进行中有权检查所有已安装的材料和设备。如发现材料或工艺有问题,甲方有权发出指令要求替换任何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一切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5.相关规范以国家公布的现行规范、设计图纸(如有)要求为准。原则上没有国家标准、规范的,适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行业标准、规范的,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向乙方提出维修技术要求,乙方提出维修工艺。 6.工程管理要求: (1)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一经发现,甲方即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工程项目负责人,否则甲方有权处罚1000-3000元/次。 (3)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第三方纠纷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因乙方原因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7.其他要求:乙方应足额发放施工人员工资,并按国家法律法规为施工人员购买相关保险。 2.人员配置要求1.项目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的任职资格及配备等符合《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号)文的要求,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其他岗位职责可兼任。人员需随时服务于医院各部门,能及时处理甲方应急事项。 2.如需变更人员,乙方需提前7天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甲方有权处罚1000-3000元/次,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并需按甲方指令要求变更过来。 3.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关于木工方面约定 乙方派两名木工维修人员常驻医院,提供24小时服务,完成甲方指派工作任务,木工相关材料由甲方负责。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医院所有木门、铝合金门、病房钢制门等的维修;负责医院所有的内、外窗等简易维修;负责医院五金类维修;负责医院各科室简易的开换锁;负责医院科室挂件的安装,晾衣杆的维修;配合医院做好突发检查及甲方的其他合理指令等。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1.乙方提供的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由于包装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如有)。 2.在项目中使用的货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3.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需求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规定的质保期。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被证实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4.其他要求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中标折扣率80% 2.付款方式:付款方式:项目实行结算一 、二、三审。完成结算一审取得结算报告后,支付至一审金额的50%;完成结算三审并取得结算报告后,支付至最终审定(三审)金额的97%,预留3%尾款,验收合格2年后支付(不计利息)。每次付款,乙方需开具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发票,达到付款条件,甲方在完成院内审批流程后予以支付。 支付形式:银行转账。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湖南麓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1*开通会员可解锁*0001) 3.预付款保函: 否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服务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 70 号(岳麓院区)、长沙市望城区金星北路 4 段 200 号(滨水新城院区) 及医院外的房屋资产(望月湖、金凤楼房产)和业务延伸点(120急救各站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是否邀请专家:一般不需要,特殊情况可以邀请。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一般不需要,特殊情况可以邀请。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6)履约验收标准:验收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等规范。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7.1.乙方对其所提供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7.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作业流程与服务质量 (一)甲方向乙方下达作业通知,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组织实施,服务项目完成后,由甲方 相关部门和乙方、设计方(如有)共同验收。总务部(基建管理办公室)核定服务项目的实际工 作量,经审计后进行结算付款。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 。 (二)乙方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国家现行施工管理规定和其它技术规 范以及甲方的作业“通知”要求进行维修和改造施工服务,服从甲方的技术指导,工程质量 必须达到合格标准。乙方收到作业“通知”后,工期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未按时完成酌情扣除 200-2000 元/次,如不符合上级监管部门验收标准的扣除1000 元/次,上述罚款甲方 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予以扣除。合同期内,发生1万元以上质量与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且需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额为该单项工程造价的 5%)。 (三)乙方在维修和改造施工服务时,应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文明施工,不得影响医疗秩序。乙方需配备施工员,应做好成品保护,保证施工区域内外已 完成的装饰装修及相关工程不受损坏;因施工造成墙面、地面、天花及水、电、气、室外园林等相关损坏的,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四)保修要求: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 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五)零星维修工程质保期内,乙方对于该项工程具有免费维修义务,对甲方提出的质量 问题,乙方应在 2 小时内做出响应。 变更 1.施工中甲方确定需变更原方案、做法等,应提前 7 天以发出变更通知或指令。乙方按 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价款的增加,由甲方承担,延误工期的相应顺延。 2.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已确定的方案、做法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 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方案、做法等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未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变更程序:按照甲方相关管理制度办理变更签证。 甲方发出的变更,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最终变更费用由结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5.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 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 6.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要活动、配偶子女的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7.甲方应对维修或改造情况及时进行检查,严格监督维 修或改造的进度、质量和安全 文明施工措施,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和要求乙方对不合格部 分进行限期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负责维修或改造项目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9.负责提供施工材料的临时存放场所。 10.负责提供临时电源、水源接入点。 11.工程完成乙方提出申请后,甲方及时组织验收,并复核工程量。 12.及时办理变更审批、结算审核和费用支付。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5.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6.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 7.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8.乙方应当严格遵守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自身义务。 9.乙方应文明施工,施工过程要节约用水用电,减少资源浪费。不得损坏甲方任何设备、 设施和财物,若因乙方施工造成甲方的设施或财物损失,乙方须照价赔偿或无偿复。保持施工现场文明整洁,及时清理施工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如有院方相关部门投诉,乙方负责全部后果。 10.乙方负责施工过程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 若因乙方或乙方人员原因造成任何安全事故,或造成甲方/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第三方受到的损失,甲方因此受到第三方索赔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甲方为追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鉴定费、交通费、保险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在工程中所用材料必须为合格产品,材料经甲方检查,若发现并检验证实以次 充好,除已使用部分立即拆除重新施工、已进场的该项材料全部退货外,乙方还须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3000元/次,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予以扣除。对使用不合格产品所造成的 返工及其他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12.乙方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做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13.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施工图纸(如有)按图施工,确保进度和质量,不得降低质量标准, 不得随意更改材料和设计。 14.乙方负责施工过程的环境保护,进入甲方生产区域,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废 气、废液或固体废弃物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实施达标排放。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 害垃圾应与一般垃圾分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15.施工完毕后,乙方须修整和恢复施工场所周围的原貌,并向甲方申请验收。验收合 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资料交接和工程结算。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甲乙双方确认,如甲方基于客观因素、财务流程等因素导致对乙方的付款流程、时间、条件等产生了变更、迟延等情况的,一致同意无逾期付款利息。 2.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 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 和程序进行,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否则乙方违反的,甲方有权监督并要求整改,并按照每次 3000 元的标准主张违约金,直接从服务费中扣除,乙方 不得存在异议;如乙方多次违反(超过 5 次,含 5 次)或造成甲方产生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任何费用,乙方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4.零星维修工程质保期内,乙方对于该项工程具有免费维修义务,对甲方提出的质量问 题,乙方应在 2 小时内做出响应。如乙方不回应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所需费用从服务费直接扣除,不足的乙方负责补足。 5.乙方在工程中所用材料必须为合格产品,材料经甲方检查,若发现并检验证实以次充 好,除已使用部分立即拆除 重新施工、已进场的该项材料全部退货外,乙方还须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 3000 元/次,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予以扣除。对使用不合格产品所造成的 返工及其他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6.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设计,因擅自变更而影响成本的增加或质量问题,其损失由 乙方承担。 7.在甲方正常履约的前提下,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或公司经营状况发生恶化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按照乙方已实际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有权在此基础上扣除合同约定总价的 5%作为违约金。 8.合同生效后,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以外,还应当承担 守约方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保险费、差旅费等费用。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1.项目采用按实结算方式,投标人应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内容,并根据企业自身的实力及 项目的特点,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在保证质量、安全、工期及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 下,做出合理的投标报价,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 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甲方不承担任何成本补偿和履约风险,均乙方自行负责承担。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甲方每年对乙方开展一次年度考核,总分 100 分,得分低于 80 分(含),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考核表参考 《零星维修施工单位年度考核表》。 4. 甲、乙双方应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廉政责任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 5.零星维修项目完成验收后,自觉接受医院内部监督审计部的随机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按医院相关制度处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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