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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日常照料服务项目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CS-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边山社区先锋组 供应商(乙方): 湖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59号香颂国际商厦14006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日常照料服务项目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为该项目的第二年。金额明细详见合同附件响应文件。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1.1服务内容: 1.1.1负责为救助对象提供餐饮服务。 1.1.2负责对进入救助区的受助对象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1.3负责安排救助对象入住房间、床位、饮食起居、生活护理等日常照料; 1.1.4救助区内组织管理有序、保持室内外整洁干净,确保救助对象个人卫生和基础护理质量; 1.1.5协助康复、查询工作人员做好特殊对象的娱乐、康复训练、身份查询等工作; 1.1.6负责救助区室内环境卫生,随时确保区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在医生指导下做好除“四害”消毒工作; 1.1.7做好救助对象个人卫生清理,脏湿被褥衣服的更换等日常照料服务工作; 1.1.8负责救助室内床上用品按时清洗更换(短时间居住即走即换,长时间居住的每周更换一次),保证救助室房间内用品摆放整齐、干净、无异味。 1.2工作要求: 1.2.1开展人性化温情服务,关心关爱受助对象,不得打骂、侮辱、歧视受助对象;要24小时在救助对象生活区内,白天要观察救助人员的生活状态做好记录,及时清点人数,做到心中有数,晚上须每隔30分钟要进行巡查,要保证每个对象要在自己的床铺上睡觉、盖好被子,同时观察救助对象有没有生病、睡觉是否正常做好记录,发现情况要及时通知保安和医生并报告领导; 1.2.2安排好救助对象的衣着,根据天气及时调整衣着鞋袜,穿戴整洁; 1.2.3对进站的对象做好个人卫生清洁,对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要做好特殊护理(如喂饭、喂水、洗澡、入厕等),保持特殊对象个人卫生良好; 1.2.4按时为救助对象提供餐饮服务并组织受助人员就餐,按规定实行分餐制,并保障24小时供应饮用水,详细注明开餐、发放的时间及数量; 1.2.5不与救助对象发生争吵、殴斗等冲突,对扰乱秩序等行为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和控制,并立即报告领导进行处理; 1.2.6日常照料服务时间实行24小时制; 1.2.7每天做好救助区范围内垃圾清理,须3次(早、中、晚)对住宿房间、走廊、楼梯间清扫; 1.2.8负责救助对象房间室内用品按时清洗更换,保证救助房间内用品摆放整齐干净无异味,及时更换脏湿被褥、衣服等,定时做好救助对象的洗澡及救助对象浴室内的安全。 2.人员配置要求共13人。 2.1管理岗位:1人。(须有管理相关资质证书)。 2.2站内照料岗位:共12人(分为成人男救助区岗位、成人女救助区岗位、未成年人救助区岗位,共3个岗位,要求男4人,女8人)。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按磋商文件执行 4.其他要求4.1所有工作人员须通过相应专业培训,确保人员上岗具备必备素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 4.2所有派驻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须有合法劳动关系。确保派驻人员的思想稳定。在合同执行期间,工作人员无论是工作时还是休息时,无论是在工作场所还是非工作场所,若发生工伤、突发疾病或发生意外伤害等,均由乙方依法依规处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工作人员年龄原则上18-55周岁。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具有良好团队精神;五官端正,身体健康,家庭成员及本人无精神病史,无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影响工作的疾病,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4.3工作人员由乙方和甲方共同负责管理,应遵守甲方的工作制度及相关规定,统一着装,佩戴工作标志。对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乙方必须无条件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遇文明创建等重大活动开展时,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甲方做好各项工作。 4.4工作人员的工作服、办公用具以及人员的食宿、交通、电话费等均由乙方负责提供和保障,甲方不做安排。 4.5服务管理目标:应制定相应制度,服务以人为本,彰显人性化,时时、处处维护甲方良好的窗口形象。 4.6乙方包括跟甲方及周边单位(包括居委会、街道、派出所等)的衔接,管理人员的配置,财务制度、内部奖惩措施等。因乙方责任造成财产损失,人员走失、伤亡等,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7为了便于管理和检查监督,更好地履行合同,在合同的基础上制定站内照料服务项目考核标准,对乙方运营绩效考核要求:具体见《长沙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站内照料服务考核实施细则》附表。 附:《长沙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站内照料服务考核实施细则》 长沙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站内照料服务考核项目,满分分值为100分,各个项目满分值分别为:(1)制度管理(10分);(2)优质服务规范管理(10分);(3)劳动纪律(10分);(4)岗位内容及要求(70分) 甲方成立站内照料服务考核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监管小组每月对站内照料服务工作及其服务质量全面检查一次,抽查一次,采取扣分法进行质量评估、评分,评分结果作为对站内照料及心理咨询服务工作质量的奖惩依据。总得分在90分及以上(即满意度在90%以上),正常发放当月款项;当月评分总得分89分至80分之间(含80分),按当月合同款项的90%发放。当月评分总得分79至70分之间(含70分),按当月合同款项的80%发放。当月评分总得分70分(不含)以下,分析原因,酌情付款,最高按当月合同款项的70%发放。如乙方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或扣分比分严重,甲方不予支付,并追究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备注: 1、此表由站监管小组成员进行考核并签字,如考核得分满分,画√,如扣分,按实际扣分数填写,并填写扣分原因。 2、此表作为每月对站内照料工作质量和支付费用的奖惩依据,详情参照以下实施细则。 长沙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站内照料服务绩效考核表
总分: 主管站领导签字: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法 2.付款方式: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5591.6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5591.6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5591.6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5591.6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5591.6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5591.6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5591.6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5591.6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5591.6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5591.6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5591.6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5591.6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香樟路支行(湖南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1*开通会员可解锁*84)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 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简易程序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1、本项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进行验收。每月按《长沙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站内照料服务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验收,扣除相应费用后按月支付应付款数。每一个服务周期的验收结果作为下期合同签订的依据之一;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每期最后一次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甲方原因造成的,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返工并整改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项目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甲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有保密义务。 5.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按照物业管理考核细则对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检查考核。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乙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有保密义务。 5.乙方单位及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如有违法犯罪行为,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6.合同期间,乙方工作人员发生工伤或其它意外伤害,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在工作中由乙方处置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8.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完成其他合理的工作。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3.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责任双方可进行协商解决。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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