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农业农村局:开福区浏阳河、捞刀河及沙坪撇洪渠堤防岸线维修加固工程采购需求公开
发布时间:
2026-04-29
发布于
湖南长沙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一、功能及要求:

一、项目名称:浏阳河、捞刀河及沙坪撇洪渠堤防岸线维修加固工程施工

二、采购预算:

1、项目预算(上限值)总价:*开通会员可解锁*元,单价详见财评出具的工程量清单。

2、合同定价方式:优惠率

3、报价说明:

3.1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现行的相关计价要求以折扣率进行报价(即当供应商报价优惠率为3%时,则对应折扣率为1-3%=97%),第一轮报价的优惠率需≥3%,之后每轮报价优惠率≥上一轮报价优惠率,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3.2如有不可竞争部分(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可预见费),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固定金额直接计入合同暂定总金额,不参与优惠率下浮。

三、工程概况

1、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1.1本工程的治理是对垸区内堤防和撇洪渠的除险加固治理,提升防汛抗洪和减灾救灾能力。2024年度汛期,浏阳河捞刀河及沙坪撇洪渠相继出现险情,本次对上述出险情况进行专项治理,主要建设内容为浏阳河涝湖垸大堤堤身渗漏除险加固100米,捞刀河开福大道处大堤堤基管涌除险加固100米,沙坪撇洪渠岸坡除险加固925米。

1.2结合具体情况,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如下:

(1)浏阳河右岸车站北路以东约248米~348米范围堤防采用高压旋喷灌浆加固;

(2)捞刀河右岸双河路以西约660米~760米范围堤防现有防渗斜墙底部高压旋喷灌浆加固;

(3)沙坪撇洪渠K0+000~K0+550段破损段护坡拆除后重建C25砼护脚+预制混凝土六方块护坡+草皮护坡,沿线破损的涵管同步进行重建2处。

2、工程等别

2.1本次捞刀河大堤属于苏托坑、浏阳河大堤属于捞湖皖,根据《长沙市水安全规划(2020-2035)》,该两处堤垸属于长沙市中心城区,其防洪标准为200年一遇I。防护等级为I等,防护区的防江河洪水标准采用200年一遇。

2.2沙坪撒洪渠发源于长沙县北山镇北山村,于开福区沙坪街道汉回村委会汇入白沙坪,为白沙坪一级支流,根据《沙坪撒洪河沙坪社区湘绣新街段改造方案》和《开福区沙坪撇洪渠(乌溪垸段)清淤整治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沙坪撒洪渠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该项目位于两段中间,其防护对象主要为农田及周边居民,考虑上下游标准一致性,本段河道防洪标准采用20年一遇。

3、建筑物级别

3.1结合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表3.1.3的规定确定。工程捞刀河、浏阳河堤防防洪标准采用200年一遇。本工程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为1级。沙坪撇洪渠防洪标准采用20年一遇,其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为4级。

4、目前供水、供电及通讯条件

4.1供水:施工用水可用水泵从河道中直接抽取,河水不含对混凝土有害的物质。生活用水直接从附近的自来水供水管网引接。

4.2供电:工程施工地附近有供电线路通过,经与供电部门联系协调后,即可将电路接入施工现场和生活区。

4.3通讯条件:工程区所在地联通、电信、移动网络已覆盖整个工地,具备良好的通讯条件。

5、本工程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可自行踏勘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踏勘费用和发生的意外情况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在响应前应充分了解并明确知晓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充分考虑商业利润及风险,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采购人不再出具现场踏勘有关证明。

二、相关标准

(1)《防洪标准》《GB50201-2014》;

(2)《治标准》(SL723-2016);

(3)《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

(5)《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6)《水电水利工程高压喷射灌浆技术规范》(DL/T5200-2019);

(7)《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T62-2020);

(8)《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

(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10)《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

(11)《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第1部分:土石方工程》(SL/T(11)631.1-2025);

(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第2部分:混凝土工程》(SL/T631.2-2025);

(13)《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第3部分: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SL/T 631.3-2025);

(14)《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第4 部分:堤防与河道整治工程》(SL/T 631.4-2025);

(15)其它相关规程、规范及国家省、市规定标准。

注:以上标准如有更新或不全按照国家最新相关标准执行。

三、技术规格

1、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1.1实际开工日期以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的工期制定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1.2成交供应商承诺的工期提前于采购人所要求的工期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报价总价中。合同履约过程中采购人不会向成交供应商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1.3供货商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工程暂估价项目和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2、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国家水利工程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并达到设计要求和合格标准及以上。

3、工程所需材料与设备清单:详见采购文件中发布的工程量清单,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材料产品质量、规格应符合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地点:(1)浏阳河右岸车站北路以东约248米~348米范围堤防;(2)捞刀河右岸双河路以西约660米~760米范围堤防;(3)沙坪撇洪渠K0+000~K0+550段破损段

五、服务标准

一、项目名称:浏阳河、捞刀河及沙坪撇洪渠堤防岸线维修加固工程施工

二、采购预算:

1、项目预算(上限值)总价:*开通会员可解锁*元,单价详见财评出具的工程量清单。

2、合同定价方式:优惠率

3、报价说明:

3.1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现行的相关计价要求以折扣率进行报价(即当供应商报价优惠率为3%时,则对应折扣率为1-3%=97%),第一轮报价的优惠率需≥3%,之后每轮报价优惠率≥上一轮报价优惠率,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3.2如有不可竞争部分(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可预见费),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固定金额直接计入合同暂定总金额,不参与优惠率下浮。

三、工程概况

1、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1.1本工程的治理是对垸区内堤防和撇洪渠的除险加固治理,提升防汛抗洪和减灾救灾能力。2024年度汛期,浏阳河捞刀河及沙坪撇洪渠相继出现险情,本次对上述出险情况进行专项治理,主要建设内容为浏阳河涝湖垸大堤堤身渗漏除险加固100米,捞刀河开福大道处大堤堤基管涌除险加固100米,沙坪撇洪渠岸坡除险加固925米。

1.2结合具体情况,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如下:

(1)浏阳河右岸车站北路以东约248米~348米范围堤防采用高压旋喷灌浆加固;

(2)捞刀河右岸双河路以西约660米~760米范围堤防现有防渗斜墙底部高压旋喷灌浆加固;

(3)沙坪撇洪渠K0+000~K0+550段破损段护坡拆除后重建C25砼护脚+预制混凝土六方块护坡+草皮护坡,沿线破损的涵管同步进行重建2处。

2、工程等别

2.1本次捞刀河大堤属于苏托坑、浏阳河大堤属于捞湖皖,根据《长沙市水安全规划(2020-2035)》,该两处堤垸属于长沙市中心城区,其防洪标准为200年一遇I。防护等级为I等,防护区的防江河洪水标准采用200年一遇。

2.2沙坪撒洪渠发源于长沙县北山镇北山村,于开福区沙坪街道汉回村委会汇入白沙坪,为白沙坪一级支流,根据《沙坪撒洪河沙坪社区湘绣新街段改造方案》和《开福区沙坪撇洪渠(乌溪垸段)清淤整治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沙坪撒洪渠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该项目位于两段中间,其防护对象主要为农田及周边居民,考虑上下游标准一致性,本段河道防洪标准采用20年一遇。

3、建筑物级别

3.1结合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表3.1.3的规定确定。工程捞刀河、浏阳河堤防防洪标准采用200年一遇。本工程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为1级。沙坪撇洪渠防洪标准采用20年一遇,其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为4级。

4、目前供水、供电及通讯条件

4.1供水:施工用水可用水泵从河道中直接抽取,河水不含对混凝土有害的物质。生活用水直接从附近的自来水供水管网引接。

4.2供电:工程施工地附近有供电线路通过,经与供电部门联系协调后,即可将电路接入施工现场和生活区。

4.3通讯条件:工程区所在地联通、电信、移动网络已覆盖整个工地,具备良好的通讯条件。

5、本工程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可自行踏勘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踏勘费用和发生的意外情况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在响应前应充分了解并明确知晓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充分考虑商业利润及风险,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采购人不再出具现场踏勘有关证明。

四、技术标准和要求

1、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1.1实际开工日期以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的工期制定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1.2成交供应商承诺的工期提前于采购人所要求的工期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报价总价中。合同履约过程中采购人不会向成交供应商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1.3供货商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工程暂估价项目和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2、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国家水利工程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并达到设计要求和合格标准及以上。

3、工程所需材料与设备清单:详见采购文件中发布的工程量清单,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材料产品质量、规格应符合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

4、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1)《防洪标准》《GB50201-2014》;

(2)《治标准》(SL723-2016);

(3)《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

(5)《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6)《水电水利工程高压喷射灌浆技术规范》(DL/T5200-2019);

(7)《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T62-2020);

(8)《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

(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10)《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

(11)《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第1部分:土石方工程》(SL/T(11)631.1-2025);

(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第2部分:混凝土工程》(SL/T631.2-2025);

(13)《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第3部分: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SL/T 631.3-2025);

(14)《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第4 部分:堤防与河道整治工程》(SL/T 631.4-2025);

(15)其它相关规程、规范及国家省、市规定标准。

注:以上标准如有更新或不全按照国家最新相关标准执行。

5.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5.1成交供应商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安全施工职责。

5.2成交供应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成交供应商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工后撤除。

5.3成交供应商应对其由于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5.4.成交供应商应为本项目编制详细、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计划。

5.5成交供应商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拟派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对应人员的证书作为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人员要求)。

5.6成交供应商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5.7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

5.8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成交供应商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5.9成交供应商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5.10成交供应商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负责项目相关全部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成交供应商应根据国家和地方对安全文明生产的相关要求,必要时需增加投入,确保本合同期间内无安全伤亡事故,施工现场及施工影响范围内如出现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安全事故的,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处理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如导致采购人由此承担相关责任的,采购人承担的相关所有责任最终由成交供应商实际承担。

6.环境保护要求

6.1成交供应商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2成交供应商应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供应商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3成交供应商应为本工程制订环境保护管理措施计划。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4成交供应商不得在本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本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成交供应商应在环境保护管理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成交供应商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7.人员要求

7.1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拟定好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专职安全员1人

社保证明材料要求:(1)需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近3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证明须清晰显示缴费单位名称、参保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2)社保缴纳单位须与供应商名称完全一致,分公司参保的,须提供总公司归属关系证明,社保缴纳记录须为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税务系统或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官方可验真凭证的原件扫描件或加盖社保经办机构电子印章的扫描件;(3)社保证明上人员信息须与响应文件中人员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等要素完全一致,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及与供应商签订的劳务合同替代社保证明材料

资质证书材料要求:(1)项目负责人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并且具有水利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技术负责人提供人社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专职安全员提供水利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无吊销、注销等情况;(2)证书所载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信息须与响应文件中对应人员信息完全一致,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须提供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3)须提供证书完整、清晰的彩色扫描件,含照片页、信息页、盖章页;(4)提供该证书在全国专业技术人才信息服务平台或相关网站上的可验证截图,并确保查询结果与证书扫描件信息完全一致。

7.2本项目质保期内的保修工作人员仍应具备7.1的配置要求,所有为本项目配置的工作人员,成交供应商应与其签订合法的劳动、劳务等协议,并为所有工作人员购买了社保及(或)商业意外保险。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劳动、劳务、工伤等纠纷的,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妥善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与采购人无关,不得影响本项目的正常进度,否则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7.3项目施工及质保期间内,采购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进度检查、月度或节点、过程抽样验收,成交供应商须无条件配合,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采购人书面意见作出整改和反馈。项目须配备专属项目管理平台或工作群,采购人可随时跟踪、调度、提出意见。

7.4在成交供应商服务过程中,如发生自身人员或第三者、公众及环境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其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与采购方无关,如采购方由此而承担的相关责任,最终实际由成交人承担。

7.5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负责统筹项目推进,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成本达标,监督施工工艺执行,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排查维修隐惠,确保符合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培训,定期检查施工安全(如高空作业、用电安全、汛期防护),杜绝安全事故,按计划推进施工,协调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难题、资源短缺等问题,及时调整进度方案,避免延误工期。

8.材料、设备要求

8.1本工程所用材料、设备以及其他相关附属工程施工、材料全部由成交供应商负贵采购,工程用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现行材料技术规范和标准,且应有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书。成交供应商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8.2成交供应商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成交供应商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成交供应商应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3.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第8.3.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采购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3.2成交供应商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采购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采购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经成交供应商签认的书面指示;采购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采购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9.其他要求:

9.1成交供应商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9.2按进度报备采购人的相关要求,每月按实报施工进度。

9.3本项目严禁挂靠、转包、分包,一经核实挂靠、转包、分包的,将被取消成交资格,已签订合同的,合同终止,成交人应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五、验收方案

1、验收主体:长沙市开福区水利建设事务中心

2、组织形式:由长沙市开福区水利建设事务中心组织竣工验收

3、验收时间: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4、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5、验收程序:

(1)在向采购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成交供应商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路面等表面;清洗和擦洗所有石材和所有金属面;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成交供应商应按要求,向采购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附件资料,采购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成立验收小组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3)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出具验收报告书。

(4)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人应将验收资料、原始记录、验收结果、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5)成交供应商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撤离所有成交供应商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6、验收内容:依据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进行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进行验收。

7、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

(1)按本采购项目的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有关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规范进行验收。

(2)如发生非成交供应商原因(如极端天气不可施工、设计发生变更、施工过程中需变更工程量等)将造成工期延误的,成交供应商应事先与采购人、监理方(如有)等相关单位协商,取得采购人及监理方(如有)同意,成交供应商并保留书面的协商记录。上述经采购人确认的工期延误,成交供应商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3)成交供应商违反质量标准与规范及其他义务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成交供应商如未按采购人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须向采购人承担违约责任,每违约一次,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采购人有权直接将违约金从合同款项中扣除,剩余未支付的合同款项,采购人有权视情形不予支付,造成采购人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4)除另有约定外,如因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成交供应商应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每逾期一日,按人民币2000元/日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如成交供应商拒绝支付的,采购人有权将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竣工延期达30日的,采购人不再支付未支付费用,且成交供应商还应按本合同签订价款的20%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造成采购人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5)本合同约定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守约方向第三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款,或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如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赔偿款项等,采购人有权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而无须成交供应商同意或认可。

8、争议处理:

(1)验收结果争议:成交供应商对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存在异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处理。

(2)合同履约争议: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9、涉及到验收费用的支付: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10、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人:

(1)采购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施工图纸及项目基础资料等施工现场前期准备工作;

(2)采购人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

(3)采购人负责组织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及工程计量工作;

(4)采购人对施工内容进行验收工作。

(5)成交供应商的施工质量未达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6)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办理付款手续。

成交供应商:

(1)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以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加强现场组织协调、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2)开工前应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3)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查看施工场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采购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成交供应商后,成交供应商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贵(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阻工),若发生非不可抗力或非因采购人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

(4)负责施工场地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成交供应商应及时提出用水、用电申请,经采购人批准后在采购人提供的水、电设置点装表计量使用,其水、电设置点的装表、维护、管理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水的装表点设置在采购人提供的水的总阀出口处,电的装表点设置在变压器的低压端处。成交供应商负责完成由设置点起至施工区域内的水、电、通讯线路的架设及施工通道的修建;

(5)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成交供应商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采购人或专门机构。由于成交供应商原因破坏的公共设施,由成交供应商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

(6)保护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成交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影响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如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7)在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成交供应商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8)需成交供应商办理的有关手续:建筑节能相应要求、施工场地交通、夜间施工许可证、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以上手续办理,成交供应商为责任主体,采购人给予积极支持配合。如发生扰民和阻工,成交供应商应妥善处理,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9)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贵任和要求:按湖南省及长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各种防护工作。成交供应商必须在施工塔吊顶端安装红色中强光警示灯,并确保该灯在夜间能正常工作且承担其费用;

(10)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以书面形式知会采购人、监理人;

(11)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并且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12)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长沙市有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外运。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整修、清理。工程完工后,因工程施工所留下的临时便道、各类材料均应全部清理干净;

(13)施工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条例》和《长沙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检查评定标准》执行,做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如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采购人有权勒令成交供应商停工整改,并相应给予违约经济处罚;

(14)施工过程中,成交供应商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录像资料。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实行标准化管理;

(15)施工过程中,成交供应商不得对原工程设计擅自进行变更。因成交供应商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采购人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6)对工地作全面的看管,以防盗窃。如因成交供应商看管不力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1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采购人之前,成交供应商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成交供应商自费予以修复;

(18)严格按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主要进场设备进场施工。成交供应商设备退场应经采购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

(19)成交供应商应在全部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14天内,将经监理人审查和采购人同意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以外的人员、工具、施工设备撤离施工场地,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保修期满时,撤离所有人员和不属于采购人所有的工具和施工设备。所有的清理与处理工作都应依法进行,并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且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20)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成交供应商必须将全部民工工资发放完毕,确保社会稳定。如有拖欠,采购人有权暂不支付工程款,并将成交供应商拖欠的全部民工工资从工程款中代扣代付。

(21)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六、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1、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执行。

2、工程缺陷责任期(质保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如成交供应商无任何违约行为,采购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如成交供应商存在相关违约行为的,采购人应扣除违约金及赔偿款项等再予以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成交供应商应付的违约金及赔偿款项等费用的,成交供应商应补足差额部分。

3、保修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工程主体及附属物。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凡属于承包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缺陷和材料设备质量缺陷等)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承包方维修造成甲方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方保修责任范围。

4、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维修施工。如果乙方在接到保修通知后24 小时内未进场施工的,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乙方须承担所有费用及赔偿,维修项目以业主和其委托的施工人员共同签署的书面确认为依据,发生的维修费用从乙方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责任方实施维修。

4、成交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设计图纸要求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贵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七、付款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水利建设事务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根据工程进度,工程竣工完成结算审计前,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工程完成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余下3%待质保期期满后无息付清余款。

3.根据实际工程量×单价×成交折扣率据实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以竣工结算结果为准。

八、其他要求:

★1、中小微企业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2、依据《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外(含境外)工程建设单位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申请登记备案。省外建筑入湘企业提供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并提供截图加盖公章或具有处于有效期内的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对于采购需求中的全部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做出承诺及说明,并按一下要求提供材料:

(1)供应商须就磋商文件中的商务条款、技术条款、服务标准、质量保证、工期质保期服务、履约责任、诚信合规等全部实质性要求,作出明确、全面的响应与承诺;(2)承诺内容须完全响应、无偏离、无保留、无附加条件;如有偏离须如实详细说明,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3)承诺须具体明确,表述严谨,不得使用模糊、笼统、不确定用语;(4)须提供书面承诺函,内容完整、条理清晰,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5)承诺内容须真实有效,为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成交或后承诺将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严禁虚假承诺、隐瞒信息,一经查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六、验收标准

1、验收主体:长沙市开福区水利建设事务中心

2、组织形式:由长沙市开福区水利建设事务中心组织竣工验收

3、验收时间: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4、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5、验收程序:

(1)在向采购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成交供应商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路面等表面;清洗和擦洗所有石材和所有金属面;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成交供应商应按要求,向采购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附件资料,采购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成立验收小组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3)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出具验收报告书。

(4)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人应将验收资料、原始记录、验收结果、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5)成交供应商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撤离所有成交供应商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6、验收内容:依据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进行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进行验收。

7、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

(1)按本采购项目的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有关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规范进行验收。

(2)如发生非成交供应商原因(如极端天气不可施工、设计发生变更、施工过程中需变更工程量等)将造成工期延误的,成交供应商应事先与采购人、监理方(如有)等相关单位协商,取得采购人及监理方(如有)同意,成交供应商并保留书面的协商记录。上述经采购人确认的工期延误,成交供应商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3)成交供应商违反质量标准与规范及其他义务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成交供应商如未按采购人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须向采购人承担违约责任,每违约一次,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采购人有权直接将违约金从合同款项中扣除,剩余未支付的合同款项,采购人有权视情形不予支付,造成采购人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4)除另有约定外,如因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成交供应商应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每逾期一日,按人民币2000元/日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如成交供应商拒绝支付的,采购人有权将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竣工延期达30日的,采购人不再支付未支付费用,且成交供应商还应按本合同签订价款的20%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造成采购人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5)本合同约定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守约方向第三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款,或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如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赔偿款项等,采购人有权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而无须成交供应商同意或认可。

8、争议处理:

(1)验收结果争议:成交供应商对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存在异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处理。

(2)合同履约争议: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9、涉及到验收费用的支付: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10、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人:

(1)采购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施工图纸及项目基础资料等施工现场前期准备工作;

(2)采购人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

(3)采购人负责组织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及工程计量工作;

(4)采购人对施工内容进行验收工作。

(5)成交供应商的施工质量未达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6)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办理付款手续。

成交供应商:

(1)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以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加强现场组织协调、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2)开工前应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3)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查看施工场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采购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成交供应商后,成交供应商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贵(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阻工),若发生非不可抗力或非因采购人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

(4)负责施工场地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成交供应商应及时提出用水、用电申请,经采购人批准后在采购人提供的水、电设置点装表计量使用,其水、电设置点的装表、维护、管理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水的装表点设置在采购人提供的水的总阀出口处,电的装表点设置在变压器的低压端处。成交供应商负责完成由设置点起至施工区域内的水、电、通讯线路的架设及施工通道的修建;

(5)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成交供应商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采购人或专门机构。由于成交供应商原因破坏的公共设施,由成交供应商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

(6)保护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成交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影响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如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7)在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成交供应商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8)需成交供应商办理的有关手续:建筑节能相应要求、施工场地交通、夜间施工许可证、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以上手续办理,成交供应商为责任主体,采购人给予积极支持配合。如发生扰民和阻工,成交供应商应妥善处理,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9)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贵任和要求:按湖南省及长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各种防护工作。成交供应商必须在施工塔吊顶端安装红色中强光警示灯,并确保该灯在夜间能正常工作且承担其费用;

(10)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以书面形式知会采购人、监理人;

(11)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并且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12)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长沙市有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外运。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整修、清理。工程完工后,因工程施工所留下的临时便道、各类材料均应全部清理干净;

(13)施工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条例》和《长沙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检查评定标准》执行,做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如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采购人有权勒令成交供应商停工整改,并相应给予违约经济处罚;

(14)施工过程中,成交供应商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录像资料。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实行标准化管理;

(15)施工过程中,成交供应商不得对原工程设计擅自进行变更。因成交供应商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采购人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6)对工地作全面的看管,以防盗窃。如因成交供应商看管不力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1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采购人之前,成交供应商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成交供应商自费予以修复;

(18)严格按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主要进场设备进场施工。成交供应商设备退场应经采购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

(19)成交供应商应在全部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14天内,将经监理人审查和采购人同意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以外的人员、工具、施工设备撤离施工场地,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保修期满时,撤离所有人员和不属于采购人所有的工具和施工设备。所有的清理与处理工作都应依法进行,并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且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20)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成交供应商必须将全部民工工资发放完毕,确保社会稳定。如有拖欠,采购人有权暂不支付工程款,并将成交供应商拖欠的全部民工工资从工程款中代扣代付。

(21)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七、其他要求

★1、中小微企业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2、依据《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外(含境外)工程建设单位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申请登记备案。省外建筑入湘企业提供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并提供截图加盖公章或具有处于有效期内的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对于采购需求中的全部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做出承诺及说明,并按一下要求提供材料:

(1)供应商须就磋商文件中的商务条款、技术条款、服务标准、质量保证、工期质保期服务、履约责任、诚信合规等全部实质性要求,作出明确、全面的响应与承诺;(2)承诺内容须完全响应、无偏离、无保留、无附加条件;如有偏离须如实详细说明,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3)承诺须具体明确,表述严谨,不得使用模糊、笼统、不确定用语;(4)须提供书面承诺函,内容完整、条理清晰,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5)承诺内容须真实有效,为供应商真实意思表示;成交或后承诺将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严禁虚假承诺、隐瞒信息,一经查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