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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沙人力资源创新中心运营商招募项目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TXCG-GK-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天心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南湖大道108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创客加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390号悦动商业广场A座5楼整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长沙人力资源创新中心运营商招募项目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标的名称:中国长沙人力资源创新中心运营商招募项目标的金额:*开通会员可解锁*元/年(含税)。该费用为第二个合同年的全年费用,该费用已包括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一)加强创新中心运营,完成各项指标加强创新中心管理运营,保质保量的完成运营协议的各项指标,服务好入孵的企业,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助力科技推动传统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二)深化招商模式,完成经济指标创新中心需积极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方针,推动优秀行业人才创新创业,引领人力资源产业升级,并充分利用工位注册和园区政策的优势,采用多渠道 、广撒网的方式树立创新中心行业品牌,招募更多的项目成立公司入驻。并利用自有资源,助力天心经开区对接全国各地企业资源,打通招商链条,争取优质企业、人才、科技落地园区。(三)夯实平台服务模式,加速企业创新发展创新中心需夯实平台服务模式,采用引进或者自营的方式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的创新创业服务。1、加强企业培育,助力企业升高创新中心需加强科技企业的引进、服务和孵化,通过现在的行业资源,助力企业在知识产权、营业收入等方面全面发展,孵化出更多的高新技术、规上企业。2、加强行业资源对接,助力企业创新发展创新中心需加强和园区和行业内的人力资源大企业的合作和交流,了解行业需求,助力孵化的科技型企业产品研发和市场拓展。同时通过协会、联盟等组织,加强和其他产业企业的合作,推广园区特色人力资源服务。3、链接高校资源,推动产学研发展重视高校资源,从学生实习、就业、创业等方面全方位立体化的合作,通过帮助大学对接园区企业,获取更多的实习和就业机会,同时通过和大学联合举办创业活动、路演大赛,助力高校创新创业发展,并推动高校科研成果和企业的对接与交流。(四)策划系列活动、打造专业品牌持续打造天心经开区在创新方面的影响力,为入驻企业提供更好的展示平台和创业培训,定期举办“人才沙龙”“创业讲堂”“融资路演”等系列活动。(五)强化高端人才,推动科技创新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产业优势和服务优势,创新中心的创业服务资源,吸纳和助力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更有活力的创新氛围,同时引进更多的高校、企业、投资公司的专家、企业家、投资人为创业指导专家,助力创新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六)强化服务和建设,获取更多荣誉人力资源创新中心目前是省级众创空间,未来三年,需完善创业服务,招募更多优质企业,成为国家级众创空间。 2.人员配置要求无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无 4.其他要求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016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6,说明:第一笔运营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58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4,说明:第二笔运营费根据第二个合同年全年的考核情况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甲方在下一个合同年开始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乙方提供的运营总结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对乙方本年度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并依据考核完成权重比支付第二笔运营费用,若考核得分>=60分,则续签下一年合同。具体考核要求及对应付款比例为:(1)考核得分<60分,拨付0%,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运营合同且不予续签;(2)考核得分>=90分,拨付100%;(3)其余情况按考核得分情况拨付,例如考核得分75分,拨付第二笔运营费用的75%,以此类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支行(长沙创客加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73*开通会员可解锁*02) 3.预付款保函: 否无 4.支付形式: 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服务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390号悦动商业广场A座5楼6楼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考核流程(1)由乙方提交运营总结到中国长沙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人力园”);(2)人力园牵头组织现场考核,相关部门对运营总结报告以及完成绩效指标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考核评定;(3)相关部门完成考核评定后,出具考核完成情况意见;(4)人力园收集汇总考核完成情况意见,报甲方工委会研究决定后,出示考核完成情况报告。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1、当年引进80家企业注册在创新中心,其中工商信息中经营范围有人力资源业务的公司达到50家,引进企业中40家以上的企业有实际运营或缴纳税收;2、当年孵化成功企业5家;3、当年引进百万税源企业1家;4、所有注册在创新中心企业当年总纳税额达到600万元,其中新引进企业税收达50万;5、当年引进或培育高端人才创业项目3个;6、注册在创新中心企业当年获得知识产权数量达到40个;7、当年在天心经开区举办创新创业相关活动12场;8、注册在创新中心的企业当年成功认定为高企达到3家;9、注册在创新中心的企业当年成功认定为入规企业2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6)履约验收标准:1、当年引进80家企业注册在创新中心(权重20%*1/3),其中工商信息中经营范围有人力资源业务的公司达到50家(权重20%*1/3),引进企业中40家以上的企业有实际运营或缴纳税收(权重20%*1/3)(权重20%);实际运营(满足以下任意一项即可):企业在创新中心租赁工位或场地、企业有业务往来开票记录、企业有招聘员工缴纳社保。2、当年孵化成功企业5家(权重10%);孵化成功企业(满足以下任意一项即可):获得30万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和办公地址在天心经开区范围内)、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政策(奖励不含高企和入规奖励,且企业注册和办公地址在天心经开区范围内)、创新中心入驻企业成功租赁天心区或天心经开区范围内其他办公场地且缴纳税收”。3、当年引进百万税源企业1家(权重10%);百万税源企业:当年引进企业或上年引进企业当年在天心经开区产生的全口径税收总额超过100万。4、所有注册在创新中心企业当年总纳税额达到600万元(权重15%*1/2),其中新引进企业税收达50万(权重15%*1/2) (权重15%);纳税额:指企业全口径税收。5、当年引进或培育高端人才创业项目3个(权重10%);高端人才创业项目(满足其中任意一项即可):创新中心引进的创业项目,其创始人或经营管理人员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参与过省级以上科技项目、具备中高级职称、系海外留学回国人才、长沙市A/B/C/D类高层次人员、高校副教授以上职称、博士以上学历。6、注册在创新中心企业当年获得知识产权数量达到40个(权重5%);7、当年在天心经开区举办创新创业相关活动12场(权重10%);创新创业活动:按照人力园的要求或任务开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为人力园的相关活动,其中创新路演活动不少于1场,主题培训活动不少于2场,招聘活动不少于1场。8、注册在创新中心的企业当年成功认定为高企达到3家(权重10%);9、注册在创新中心的企业当年成功认定为入规企业2家(权重10%)。权重计算:根据单项完成情况计算百分比计分(如税收指标项,运营指标为600万,实际完成540万,则单项完成90%,税收指标单项权重得分为15%*90%=13.5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要求乙方进行解释或进行调整。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履约,对乙方运营指标进行评审。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园区完成领导、客户接待考察工作。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省、市、区对甲方的巡视和审计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7、按本合同4.1的条款“资金支付方式”向乙方及时支付运营经费。8、甲方协调各方资源,积极协助乙方申报本项目所在地所具备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9、在乙方申请取得国家级众创空间以及其他各项资质过程中,积极提供一切便利与支持。10、创新中心办公场地由甲方与鑫悦汇写字楼业主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按甲方要求按时报送各类报表以及相关数据材料。5、乙方为入驻的企业提供工商财税法基础服务、商业模式梳理、创业相关培训、导师辅导、投融资对接、资源整合、宣传推广等孵化服务。6、积极配合甲方完成国家、省、市、区等对甲方的巡视和审计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7、积极配合甲方完成领导、客户对人力资源创新中心的接待考察工作。8、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的工作人员并保证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应及时与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购买社会保险等。乙方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服务内容的实施,严格按本合同第5条“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完成运营考核指标。9、乙方负责对创新中心办公场地实施管理运维,并负责场地内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10、乙方引进的创新中心入驻企业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1、乙方在运营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造成甲乙双方员工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概与甲方无关,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工作转包、分包给第三方承担。13、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均已取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14、乙方对履行本合同义务中所知悉的甲方任何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或非因有权机关监管需要不得对外泄露。15、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3. 乙方的考核分数少于60分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在当年度运营期内的项目履行情况要求乙方按比例退返已支付的首笔运营服务费。退返比例为(1-乙方考核分数/60)*100%。4. 乙方擅自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工作转包、分包给第三方承担的,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全部运营服务费用20%的违约金,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5. 乙方违反本合同中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全部运营服务费用20%的违约金,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6.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其他违约情形,且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整改到位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全部运营服务费用20%的违约金,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7. 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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