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考古勘探发掘协作委托服务采购包四合同公告
合同
发布时间:
2026-04-30
发布于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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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合同预览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考古勘探发掘协作委托服务采购包四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74号    供应商(乙方):  湖北省大溪文化遗产保护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9栋22层19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考古勘探发掘协作委托服务采购包四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考古勘探发掘协作委托服务采购包四 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 考古勘探发掘 1 *开通会员可解锁*
 合计金额小写: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贰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考古勘探发掘协作委托服务采购包四

合同金额:*开通会员可解锁*元。明细如下:

序号

服务名称

计量单位

综合单价上限值(元)

投标综合优惠率

备注

1

考古勘探协作

元/平方米

5.50

25%

/

2

野外考古发掘协作

元/平方米

1200.00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本次考古专业技术服务的工作主要内容为:

(1)开福区、芙蓉区辖区范围内的考古勘探发掘协作项目、长沙县辖区范围内的考古发掘协作项目以及长沙市境域范围内跨县区市建设项目的考古勘探发掘协作项目。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及《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等文物保护行业规范和本项目技术服务要求和规定以及采购人的要求开展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协作工作,接受采购人按国家有关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及《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考古勘探和发掘协作委托服务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组织收。

(2)提供劳务(技术人员、普通工人、管理人员等)、专业工具设备设施和耗材等协助采购人完成考古勘探发掘项目的田野勘探发掘及各类考古记录资料等工作,并按要求提交考古勘探、发掘协作报告和记录档案资料。在考古协作工作期间,承担考古工地及出土文物的安全保卫工作。

(3)在考古项目调查阶段协助采购人开展相关工作。

总体要求

(1)中标人须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及《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等文物保护行业规范和本项目技术服务要求和规定以及采购人的要求开展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协作工作。如需要发掘则协助采购人派出的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及现场负责人做好考古发掘现场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做好勘探及发掘记录(文字、图纸、照片、图表、视频、测绘),所有的勘探和发掘成果需科学规范、客观真实并准确记录。

(2)中标人必须尊重和服从采购人的领导和管理,积极配合采购人的工作安排,按采购人要求完成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协作委托服务,确保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协作委托服务的质量。

(3)中标人须按采购人的时间要求完成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协作委托服务工作,不得无故延长工作时限。

(4)中标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均应熟悉并遵守文物保护法规,具备良好的文物保护意识和职业操守。在工作过程中爱护文物,按考古工作规范清理和保护文物。

(5)中标人须为每个项目配备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带领负责人要服从采购人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本项目人员按计划完成协作工作任务。

(6)中标人应遵守采购人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考古工地情况,不得私自保管和泄露考古资料,所有的工作成果及报告须严格保密。

(8)中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简历表》、《本项目其他技术人员配备一览表》内提供的人员组建专用于本项目的工作队伍,并按采购人要求详细列出用于本项目的负责人、勘探技术人员、发掘技术人员、绘图技术人员、测绘技术人员等各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作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名单,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学历、学位、专业资质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2.人员配置要求

技术队伍要求:

(1)在考古勘探协作项目中,每个勘探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上、5 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中标人派出的劳务人员不少于10 名;勘探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中标人派出的劳务人员不少于20名。单个项目明确1 名项目负责人,勘探技师每万平方米至少配备1名。勘探工作人员需受过专业训练,具有2年以上考古勘探工作经历;勘探技师需具有3年以上考古勘探工作经历。需详细列出用于本项目的负责人、各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

(2)在考古发掘协作项目中,中标人须按照单个项目的实际情况及采购人的具体要求,每个发掘项目按每个发掘项目发掘面积每百平方米提供不少于5名工作人员、每300平方米提供不少于1名发掘技师配备人员(负责发掘、绘图、测绘等工作)和 1 名项目负责人。发掘工作人员应受过专业训练,具有较丰富的古遗址、古墓葬考古发掘经历;发掘技师、绘图和测绘人员需具有3年以上田野发掘(绘图、测绘) 经历或不少于 10 个遗址发掘(绘图、测绘)经历;考古绘图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田野考古制图》要求绘图。需详细列出用于本项目的负责人、各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

(3)中标人所安排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被提前告知注意事项。如由中标人人员所引起的事故,中标人应承担所有责任,同时采购人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4)中标人须提供不少于2名资料员,资料员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熟练掌握word等文字编辑软件和cad等图形软件。

(5)中标人拟任本项目负责人须为中标人本单位在职人员,并具有5年以上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经历,或不少于10个遗址发掘经历,或具有考古专业本科学历以上、并具有2年以上考古发掘工作经历。需提供劳动合同及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工作设备要求中标人须自备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协作委托服务所需的器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航拍器材:中标人应至少配备1台满足本项目需要的无人机及视频拍摄等设备。

(2)摄像摄影器材:中标人应至少配备2 台满本项目需要的单反相机和 1 台摄像机。

(3)测绘设备:中标人应至少配备1 台满足本项目测绘需要的全站仪或RTK等测绘仪器。勘探工作发现的遗迹和发掘项目的遗迹必须用RTK或全站仪进行测量地理坐标点,并进行精确标注。

(4)文字图纸处理设备:中标人应至少配备1 台满足本项目需要的电脑、移动硬盘等存储设备。

(5)勘探、发掘设备:中标人应配备满足本项目需要的各类勘探及发掘工作,如挖土工具、探铲、手铲、工兵铲、刮铲、水平尺、探方界桩、警戒标志标牌、标杆、比例尺、三维遗址标志牌等。

(6)车辆:中标人须配备不少于1 辆汽车。

(7)安全保卫设备:中标人应配备满足本项目需要的各类安全保卫设备,如强光手电筒、文件柜、警哨、应急灯、对讲机、灭火器、防毒面罩等。

(8)其他设备:斗车、小型运输工具、抽水泵及其他考古勘探、发掘所需的器材设备。

4.其他要求

临时建筑设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中标人须按照采购人的具体要求,项目周边设置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的临时驻地,根据项目现场需要搭建临时性建筑设施或放置带空调的集装箱作为临时库房、办公用房及工作人员住宿用房,并包含项目所需所有人员的水电等日常生活需求,相关费用中标人须自行解决。

5.安全管理要求

(1)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做到制度上墙、文明施工,工作时配戴安全帽、统一着装。

(2)中标人须协助采购人做好考古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及协调现场人员维持现场秩序,保证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顺利进行。特别注意保护地下管线,如损坏,由中标人自行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3)如现场工作需要,中标人必须采取必要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出土文物和考古资料的安全。每个考古项目应至少设置一名安全员,挂牌上岗。必要时需提供2-4名夜间保卫值班人员开展夜间专人专岗值守,确保文物安全(由采购人派出的现场人员视发掘情况提出要求)。(4)中标人在考古勘探和发掘协作过程中全权负责所提供工作人员的安全问题。

(5)考古工地出土的文物及标本,由采购人清点接收。中标人须积极协助采购人将出土文物及标本运送工地临时库房或采购人文物仓库。严禁中标人私自携带、截留和倒卖出土的各类文物标本,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连带中标人法律责任。

考古资料记录和提交要求:

(1)在考古勘探、发掘项目协作委托服务结束后,中标人须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文物保护要求、采购人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完成考古勘探或考古发掘工作协作报告编制(A4纸双面胶装印制文本2份及电子资料),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田野工作归档资料,以便完成验收工作。

(2)中标人原则上在单个项目合同到期日(最长延迟至单个项目合同到期日后15日内)须向采购人移交项目考古勘探协作工作报告、考古勘探协作档案资料、考古发掘协作报告、考古发掘协作档案资料等资料。

(3)考古勘探协作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①文字应包括勘探时间、地点、范围、面积、队伍情况、工作方法、工作过程、勘探分区(或单元)地层堆积情况、遗迹情况、主要收获、初步认识、存在问题、保护建议等;

②图表应包括考古项目地理位置图、探孔分布图、遗迹平面分布图、重要遗迹剖面图及考古勘探遗迹登记表、考古勘探遗物登记表等和《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中规定的其他表格;

③照片应包括项目全景、勘探工作场景、典型探孔土样照片、遗迹分布全景、遗物标本等。

(4)考古勘探协作档案资料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①文字应包括勘探工作日记等;

②图表应包括遗迹平剖面图、探孔登记表、遗物登记表、照相登记表等;

③照片档案:应包括项目全景、勘探工作场景、探孔土样照片、遗迹分布全景、遗物等。

(5)考古发掘协作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①文字应包括发掘时间、地点、范围、面积、用工人数、工作过程、发掘结果、存在问题等;

②图表应包括考古项目地理位置图、遗址地形图、探方分布图、遗迹总平面图、探方遗迹分布图、探方四壁剖面图、遗迹平剖图及考古发掘遗迹登记表、考古发掘遗物登记表、考古发掘测绘登记表等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中规定的其他表格;③照片应包括项目全景、发掘工作场景、遗迹分布全景、遗迹、遗物、地层等全景及典型遗存特写。

(6)发掘日记以探方日记为主,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日期、天气、发掘者、用工状况、探方发掘进度、层位关系和遗迹现象的判断、堆积单位和遗迹单位的发掘情况、重要遗迹遗物的示意图、各类记录的完成情况、记录者、记录时间等。

(7)考古发掘协作档案文字资料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①探方发掘记录、遗迹发掘记录;

②器物登记表;

③标本登记表;

④采样登记表;

⑤遗迹登记总表;

⑥出土器物登记总表;

⑦《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发掘资料表格。

(8)考古发掘图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田野考古制图》要求进行测绘,

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发掘区总、平剖面图;探方总平面图、四壁剖面图、各层下开口遗迹平面图;遗迹平、剖面图等,以及《田野考古工作规程》中规定的其他图纸。

(9)考古发掘照片档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全景、发掘工作场景、遗迹分布全景、遗迹、遗物、地层等全景及典型遗存特写。

(10)中标人须协助采购人完成《考古勘探协作工作报告》及《考古发掘协作工作报告》等资料的编写。

(11)中标人须按采购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考古勘探协作工作报告》及《考古发掘协作工作报告》纸质文本2套(A4纸双面胶装印制文本)及其他资料的纸质版及电子资料各1套(以移动硬盘为存储介质)。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据实结算 。考古勘探发掘协作委托服务费用 =项目实际工作面积(㎡) ×投标基准单价(元/㎡) ×(1-优惠率) 。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武汉东湖支行(湖北省大溪文化遗产保护有限公司:42*开通会员可解锁*000192)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每个考古勘探或发掘协作项目委托服务完成后,采购人按国家有关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及《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考古勘探和发掘协作委托服务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组织验收。

(2)中标人在单项考古勘探或发掘协作项目验收时,应向采购人提供上述符合要求的考古勘探及发掘协作工作资料。

(3)单项考古勘探或发掘协作服务项目验收由采购人组织,采取评分制(80分为合格线),如未达到合格线的,验收组提出整改和核减相应经费的意见。(详见招标文件中《验收要求及标准》)

1、考古勘探协作项目

A、工地现场勘探面积范围全部到位,无遗漏;(15分)

B、勘探方法、程序、布点及编号符合规范;(6分)

C、探洞密度、深度符合专业要求;(15分)

D、地层与遗迹现象分析判断科学准确(误差率小于5%);(15分)

E、文字记录、图纸资料详细齐全,并按单元归档;(10分)

F、照片资料清晰、齐全、规范,并按单元归档;(8分)

G、测量记录资料准确规范,并按单元归档;(6分)

H、勘探报告编写符合规范要求,内容全面;(15分)

I、工地现场管理规范,无事故和延误工期现象。(10分)

2、考古发掘协作项目

A、发掘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发掘协作方案编制全面、科学、严谨;(10分)

B、发掘队伍齐全,人员分工合理;(6分)

C、遗迹现象分析判断科学准确,层位关系清楚;(15分)

D、发掘方法符合工作规程要求;(15分)

E、出土文物、标本、土样等采集齐全,编号清楚,提取科学;(15分)

F、发掘记录详尽齐全;(6分)

G、图纸、影像、测绘资料清晰、齐全、规范,并按单元归档;(8分)

H、发掘协作报告编写规范,内容全面;(15分)

I、工地现场管理规范,无事故发生;(10分)

(4)采购人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中标人有义务按采购人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改进和规范。

(5)采购人组织专家对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协作委托服务验收所产生的专家劳务费、用餐费、往返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中标人保证服务符合本采购项目技术服务要求和规定。

(2)中标人必须尊重和服从采购人的领导和管理,积极配合采购人的工作安排,按采购人要求完成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协作委托服务,确保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协作委托服务的质量。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

(6)履约验收标准: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第三次修正)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2014年修正)

《田野考古工作规程》(2009年)

《考古勘探工作规程》(2017年试行)

《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办法》(2009年试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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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按照有关规定,检查乙方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对考古项目进行质量评估和验收。

(2)协调各方工作,对具体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3)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拨付经费。

(4)负责安排各个项目负责人,协调好当地社会关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按照《考古勘探工作规程》、《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大遗址考古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作业规范等规定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

(2)按照甲方要求开展考古工作,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在与甲方确定工作量后,乙方应当及时组织项目所需的考古技术工人。

(3)如有重大发现(重要遗迹现象等)或重要工作成果,需及时报告甲方,必要时由甲方组织专家论证、鉴定;接受甲方组织的田野工作评估、检查和验收。

(4)负责项目田野阶段的出土文物和人员安全工作,承担安全责任。

(5)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出土文物携离项目属地。

(6)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服从甲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接受甲方组织的工作评估、检查和验收。

(7)对本项目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等保密。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一般处罚机制

采购人可根据招标文件中《违约责任》细节标准,采取核减费用、调减项目、暂停项目整顿等措施:

1、未按投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简历表》、《本项目技术力量配备情况表》内提供的人员组建专用于本项目的工作队伍的,或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

2、未达到前文具体服务要求中任一项工作要求的;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采购人发现中标人的工作人员没有按时完成合约规定任务或部分服务质量不达标的;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中标人单项验收不合格或不能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

4.退出机制

1、中标人如不服从或不及时响应采购人要求,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2、中标人不得将项目非法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否则,采购人有权即刻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人赔偿相应损失。

3、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破坏、遗失、隐匿文物的,采购人有权即刻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连带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4、中标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时,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

①未按投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简历表》、《本项目技术力量配备情况表》内提供的人员组建专用于本项目的工作队伍的,或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达到前文具体服务要求中的多项工作要求,造成工作质量严重低下的;

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采购人发现中标人的工作人员没有依时完成合约规定任务或服务质量整体不达标的;

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人2次单项验收不合格或不能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

⑤中标人及其所属人员严重违纪和违法犯罪,造成恶劣影响的。本项目服务期限内,若出现被终止合同时,采购人有权依据此次评审小组对投标的供应商评分排

名情况,依次考察由排序后一名供应商递补中选,以此类推。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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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为甲乙双方根据《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考古勘探发掘协作委托服务采购包四》(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开通会员可解锁*-1)十五.2条款签订的补充合同,各项服务要求参照原合同要求执行。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黄朴华 法定代表人: 郑迟云
委托代理人: 杨银霞 委托代理人: 万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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