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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水旱灾害防御应急排灌服务项目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CS-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采购人地址: 市政府二办公楼12楼 供应商(乙方): 长沙迪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新安路3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水旱灾害防御应急排灌服务项目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伍拾伍万捌仟贰佰元整(¥558,200.00)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1)服务周期:自*开通会员可解锁*始持续3年,合同一年一签,保障每年度应急排灌任务要求。 (2)乙方成交后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可提供甲方所需设备及服务,并常备抢险人员和抢险设备,保证设备完好。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甲方将在服务期内定期对合同所涉及的设备储备情况及抢险队伍和人员检查确认。连续两次检查确认或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服务所用电泵具有大流量、高扬程、长距离排水以及便携式的特点,核心排水设备依靠人力可搬运。制定大流量、高扬程、长距离应急供、排水抢险实施方案,明确服务人员、值班制度、抢险实施办法等。汛期24小时待命,接到调令后,到达市区内各抢险地点时间不超过1.5小时,到达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各抢险地点时间不超过3小时,到达后15分钟内第一台设备必须开始排水作业。如因不能完成应急排灌任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无条件解除合同。 (4)产品质量保证: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建立专业的应急排水保灌队伍接受长沙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利用长沙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代储的供排水设备,组织专业的队伍发挥应急排水保灌的作用。乙方对设备和抢险队伍进行统一管理,接受长沙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的监督,制定保障措施。 2.人员配置要求组建一支15人的专业队伍,接受长沙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发挥水利应急防涝排渍、水库应急处险和抗旱输水作用,并每年组织开展2次应急演练。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基础服务费的40%;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年度排水车实际出动次数据实支付剩余基础服务费。抢险排水费按年度实际产生的排水量据实结算支付。 2)基础服务费说明:共计380000元/年,为乙方在服务周期内保障设备专用、随时可用的费用。首批支付152000元,剩余228000元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出动次数据实支付。 ①每出现一次不能按时提供服务,基础服务费上限值在原基础上降低15万元/年; ②年度内未出动应急排水、抗旱保灌,基础服务费按380000元的70%结算; ③年度内出动1-2次应急排水、抗旱保灌,基础服务费按380000元的85%结算; ④年度内出动3次及以上应急排水、抗旱保灌,基础服务费按380000元的100%结算。 3)抢险排水费说明:共计178200元/年,为实际排水抢险、抗旱保灌过程中所发生设备运行及人力费用。 ①年度总排水量由每次行动实际产生的排水量相加得出,单次行动排水量由采购人会同排水地相关单位现场测算核定。 ②按年度实际发生的排水量×0.98元/立方米据实结算,最终结算价不超过178200.00元/年。 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实施,项目所需的工具及材料在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根据年度排水车实际出动次数及排水量按实支付费用,如年度支付总费用不足合同总金额558,200.00元,剩余合同金额不予支付。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新区支行(长沙迪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4312*开通会员可解锁*52356) 3.预付款保函: 否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服务地点 送达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磋商文件要求以及响应文件内容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磋商文件要求以及响应文件内容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磋商文件要求以及响应文件内容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1)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4)甲方将在服务期内定期对合同所涉及的设备储备情况及抢险队伍和人员检查确认。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按磋商文件要求以及响应文件内容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乙方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甲方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要求乙方整改至合格并承担一切损失。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指导监督乙方开展应急排灌演练; 5.调度乙方执行应急排灌任务并进行指导监督,会同排水地有关单位测算实际排水量; 6.及时组织验收,按约付款。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1.按投标书中所要求的设备规格、数量进行储备,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设备良好的性能状态; 2.组建15人机动应急防洪排涝(抗旱保灌)抢险队,负责代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服务期间24小时待命,执行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的调度命令。定期组织抢险队员进行教育培训,确保抢险队员熟练掌握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技能,保证随时能够按时限要求出动并执行应急排灌任务; 3.服从甲方的应急排灌调度指挥,按要求执行应急排灌任务; 4.每年组织2次应急排灌演练,应急抢险队伍全员参加,每次演练时间5天,每次演练出动3种型号应急排水车辆各1台; 5.负责服务期间抢险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处理预案,承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6.做好代储设备日常管理、应急排灌任务执行、演练等期间的音视频资料采集留档,为验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1. 如乙方未按合同要求进行设备和人员储备或未按甲方调度履行应急排灌任务,则甲方有权拒付合同款,并要求乙方赔偿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当继续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甲方不得拖延验收。甲方拖延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化利率3.0%。 4.乙方违反合同第九条第五款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对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本项目费用包干,不进行成本补偿,因市场变化或政策变化造成的潜在风险,由甲乙双方根据权责分担。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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