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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天心区街道民政社工站项目(包四)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TXCG-GK-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天心区民政局 采购人地址: 湘府中路298号天心区政府南栋2111室 供应商(乙方): 湖南省点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捞刀河居委会31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天心区街道民政社工站项目(包四)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一)天心区重点领域服务内容 老年人领域:围绕“湘当有爱·四季同行”湖南省民政社工站主题服务与“天颐”区级养老服务品牌,为高龄、空巢、失独、残疾等特殊老年人群提供社会支持网络建设、情绪疏导、精神抚慰、资源链接等方面的服务。每年按照“主题突出、特色鲜明、机制完善、群众满意”的标准设计实施服务项目,形成“一区一特色”的工作格局。 (二)天心区基本服务内容 1.社会救助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及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动态管理,以及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危机介入、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 2.残疾人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协助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经办过程中的政策宣传、对象排查等相关工作,为残疾人提供情绪疏导、精神抚慰、危机介入、资源链接等方面的服务。 3.老年人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协助做好高龄空巢老人、农村留守老人等特殊老年人群的政策宣传、入户探访、分类管理、风险预警等工作,为特殊老年人群提供社会支持网络建设、情绪疏导、精神抚慰、资源链接等方面的服务。 4.儿童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协助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的摸底排查、登记建档、政策宣传、关爱服务等工作。配合进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流动性儿童的家庭随访;为儿童提供心理疏导、亲情陪伴等服务;对儿童家庭开展监护法制宣传、家庭教育指导、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隔代教育能力建设等。 5.公益慈善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主要指协助设立社区(村)发展基金,引导建立社区(村)公益空间,壮大民政领域志愿者队伍,培育社区社会组织,推动建立“五社联动”机制,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地名公共服务、老区建设、移风易俗等民政业务服务。 (三)街道重点服务需求 (1)大托铺街道 ①联动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站共同开展扶老助老活动; ②根据村委会儿童青少年5U工程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以及宣传计划,并协助组织开展; ③协助开展妇女儿童互助支持项目; ④协助开展儿童少年社区融入支持项目; ⑤街道安排的经由区民政局认可的其他民政领域服务工作。 (2)先锋街道 主要围绕一老一小开展活动。 ①老年人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老人快乐生活服务,协助开展文娱活动,为特殊老年人群提供社会支持网络建设、情绪疏导等方面的服务。 ②儿童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协助做好孤儿、流动儿童的摸底排查、政策宣传、关爱服务、心理疏导等工作及儿童家庭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 ③街道安排的经由区民政局认可的其他民政领域服务工作。 (3)南托街道 ①配合街道低保站完成对困难户的入户调查。配合街道民政办对高龄补贴以及残疾人两项补贴进行定期走访; ②协助街道帮扶工作站打造救助帮扶特色项目; ③扩大志愿者队伍,协助街道组织并发动爱心人士、爱心单位定期开展爱心志愿活动; ④配合街道做好慈善超市建设; ⑤加大力度宣传民政各项惠民政策; ⑥街道安排的经由区民政局认可的其他民政领域服务工作。 (4)暮云街道 ①每年对高龄补贴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进行1次定期宣传; ②协助街道对重点高龄补贴对象及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进行走访; ③协助街道开展困境儿童入户走访、慰问; ④街道安排的经由区民政局认可的其他民政领域服务工作。 (四)服务要求 1.承接机构要建立党支部,聚合资源,推进党建与专业服务融合发展;每个标段至少配备1名党员。每月驻站党员按时参与区级社工总站组织的主题活动与学习;街道社工站应联动街道党员,每年组织开展2次党群活动,协助街道或社区(村)开展党员志愿服务活动4次。 2.每个街道社工站应运用社会调查方法,依据所在街道的实际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需求调研,要求至少向3类民政服务对象发放回收问卷各50份以上,有效客观地归纳总结不同领域对象的需求,形成需求调研报告。此外,根据需求调研报告,每年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服务方案,撰写年度服务计划并予以具体实施。 3.每个街道社工站应积极使用“长沙市智慧民政系统”,熟悉民政社工系统操作手册,按照市级要求完成基础信息维护、服务台账录入等各项资料上传。每季度对辖区基层民政服务机构(如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儿童之家等)开展巡访工作不少于20站(次),同一机构不得超过3次,并及时录入系统。 4.驻站社工定期探访民政服务对象,掌握本标段街道重点、特困民政服务对象基本情况。入户走访及电话访问4类民政服务对象,服务人次至少350人次,其中入户走访率不低于70%,同一人走访次数超过3次的,最多计算3人次。每类人群建档30份,需有详细联系方式和服务需求等信息;走访辖区社区、企业、社会组织等,建立慈善资源库台账。 5.通过培育志愿者队伍、举办资源对接会等方式、每个街道社工站成立1支及以上的志愿者队伍、注册活跃志愿者100人以上、每年度开展志愿服务活动4次以上;志愿者信息及活动记录应及时上传“长沙市智慧民政系统”,并配合上传至“湖南志愿服务网”。协助设立或支持1支以上社区(村)发展基金,引导建设1个以上社区(村)公益空间,引导更多公益慈善资源支持基层民政服务。 6.根据天心区与街道民政领域服务内容,围绕政策宣传、走访摸排、分类管理、需求分析、心理疏导、社会支持网络建设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每年至少开展1个专业社工服务项目,每个项目至少开展大型活动1次(50人以上)、中型活动10次(30人以上)、小组4个、个案6个、资源链接价值5万元以上,面向民政服务对象开展政策宣传活动,每季度不少于2次。 7.在省市媒体发布宣传报道12篇,开发或使用宣传媒介和新媒体应用平台等宣传街道社工站服务,定期发布月度、季度、年度电子简报;各标段每年需提炼总结服务典型案例1个,示范项目1个,在《中国社会工作》等国家级媒体或期刊发表理论研究或经验性文章1篇。 8.驻站社工每年接受市、区级民政业务培训不少于40小时,专业督导不少于20小时;除参与市、区级业务培训及专业督导外,机构须根据工作人员需求制定机构内部培训计划、督导计划,设立内部督导,每年根据计划为驻站社工开展内部培训、督导各不少于3次。 9.每个街道社工站须按时向区级社工总站、街道办事处提交月度和季度工作简报、中期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定期将服务成效、服务案例进行总结提炼。每标段需在项目周期内争取打造1个创新试点基层社工站、积极创建市级一、二类基层社工站,每年至少打造1个一类基层社工站、2个二类基层社工站。 10.服从街道对社工站的日常管理,积极参与街道民政重点工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和街道民政领域服务内容提供服务,严禁代替街道干部行使许可、确认、审批、给付等行政职能。建立与街道沟通汇报工作机制,每月至少开展1次会议沟通或工作汇报; 11.服从区级社工总站的业务管理,完成区级社工总站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每个站点每年至少开展区民政局统一部署的社工宣传周、节庆主题宣传活动5场,配合区级社工总站统筹部署的“湘当有爱·四季同行”社工站主题服务4次。 2.人员配置要求1.每个街道社工站要充分听取街道分管领导意见,做到提前沟通汇报,得到街道支持和认可,根据协议每个站点应及时足额配备2名专职驻站社工。各街道社工站新进驻站社工原则上要求年龄40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原驻站社工、本地户籍人员优先。 (1)每个街道社工站配备的2个人中,至少保证一人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一人具有2年及以上社会组织工作经验人员; (2)如配备的2人中,同一人既具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又具有2年及以上社会组织工作经验,视为满足以上条件。 2.项目配备的专职社工在本项目周期内原则上不能更换,若因不可抗力因素进行人员更换的,必须及时向天心区民政局、所在街道、区级社工总站报备人员离职、上岗信息,制定应对的措施方案,安排专人负责交接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配备同等资质的人员并报所在街道、区民政局审核同意,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3.加强绩效考核,建立工作表现不佳、长期不能取得专业资质驻站社工的退出机制。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1.硬件设置 在街道、社区(村)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按人数配备能正常使用的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资料柜、宣传展示架等基础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并在办公场所,放置民政政策宣传资料。有条件的街道社工站可设立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等活动场所。 2.制度建设 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标准,有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场所使用管理以及文书档案管理等项目管理制度;街道社工站服务制度、服务内容和社工联系方式需上墙公示并定期更新,街道社工站“三个清单”(服务对象清单、资源清单、项目/服务清单)、服务成果须上墙公示并定期更新;与街道、社区建立服务转介制度,街道社工站服务内容与转介流程需向街道分管负责人、社区(村)主要负责人、民政专干等送达电子版与纸质版文件,服务知晓率要求达到100%。 3.标识统一 街道社工站应按照湖南省街道社工站视觉化指引,采用户外挂牌和室内挂牌两种形式(具体参照相关部门文件),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挂设街道社工站标牌,标牌名称为:天心区xx街道社工站;在街道社工站墙面展示所在街道服务对象分布图、资源分布图、问题分布图,个案室、小组室等功能区域需张贴场所标识。 4.其他要求1.服务时间与方式 服务时间: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方式:中标人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服务,完成所有工作,提交所有成果并达到验收要求。 2.项目验收 以实际完成服务指标量及采购人指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中标人每个月定期向采购人提交统计后的汇总数据,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工作计划、工作完成情况的相关表格、资料录入情况等)。 3.结算方法 (1)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民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①每年分三次支付项目该年度的费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年度总金额的40%,半年度考核评估合格后支付年度总金额的40%,年度考核评估合格后支付年度总金额的20%。②半年度付款和年度付款前,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并在采购人收到评估报告后20日内付款。③成交供应商半年度考核评估若不合格,采购人不予支付当期费用,成交供应商须进行整改。采购人再根据成交供应商年度评估的总体情况,支付相应费用。④项目年度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支付至年度合同总价款的99%,乙方完成协议全部硬性指标的,甲方付款至100%。未完成协议硬性指标的,甲方按协议总价款1%的标准扣除乙方金额;评估结果为良好的支付至年度合同总价款的95%,剩余5%进行扣除;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支付至年度合同总价款的90%,剩余10%进行扣除;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该项目终止剩余款项不再支付。⑤采购人在年度评估后进行该年度最后一次付款,之后不再结算该年度的项目费用。⑥评估以采购人指定或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进行,投标人根据项目要求和实际情况,可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如项目内社工薪酬、服务经费、机构行政管理费用等),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成交供应商在服务协议签订后的1周内将社工安排到位,制定服务计划,提供专业服务,做好痕迹资料归档、动态推送、经验总结等工作,并按月向采购人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5)针对社工出现辞职、休产假等不能正常工作的特殊情况,制定应急预案,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6)严禁服务转包,对成交供应商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价格合同 2.付款方式: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6752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年度总金额的4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6752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半年度考核评估合格后支付年度总金额的40%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376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年度考核评估合格后支付年度总金额的20%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支行(湖南省点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81*开通会员可解锁*0001)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服务地点 大托铺街道社工站、先锋街道社工站、南托街道社工站、暮云街道社工站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是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本项目履约验收内容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6)履约验收标准:本项目依据合同条款、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行业规范进行验收。采用一般程序验收,甲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中期和末期评估。评估指标参照合同条款和项目需求等进行制定,具体指标以第三方评估机构实际公布为准。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项目年度考核需达到合格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甲方拥有本项目产生的报告、音频、视频、照片、课件、手册等所有文字资料和影像资料的所有权,乙方可将上述资料无偿用于公益服务和研究,但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2.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如构成侵权行为,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对在履约过程中获悉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项目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应当保密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乙方保证将保密资料仅用于本协议有关的用途。未经甲方及服务对象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和提供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保密资料。如构成侵权行为,应负担全部法律责任。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1.甲方负责长沙市天心区街道社工(服务)站项目(标段四)的统筹规划,对街道社工站项目运营进行指导、监督、审计和考核评估。 2.根据项目需要和政策要求,指导乙方制订、实施项目计划,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指导、督促乙方与驻站社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月发放薪酬并办理“五险”、加强人事档案管理。 4.甲方拥有本项目产生的报告、音频、视频、照片、课件、手册等所有文字资料和影像资料的所有权,乙方可将上述资料无偿用于公益服务和研究,但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5.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合理使用该项目社工人员,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专业作用,防止项目社工人员行政化倾向。 6.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拨付项目经费。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1.按项目要求配备好专职工作人员,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合理薪酬、福利,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规定,按月发放薪资,购买“五险”,以保证人员的稳定性、可持续性。乙方专职工作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所发生一切劳动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工伤等),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在本项目中用于支付项目中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成本不低于项目总经费的70%。 2.乙方不得安排专职工作人员从事社工站以外的工作,严禁乙方基层社工站人员代替街道干部行使许可、确认,审批、给付等行政职能,乙方自行承担因基层社工越权行为所带来的全部后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工作伦理道德,执行本项目合同内容,及时、准确记录运作情况,全面完成本项目的各项考核指标,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的服务,并定期公示,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4.根据服务需求认真落实项目计划,并定期向甲方、丙方如实反映项目执行情况及成效;按时向甲方提交月度和季度工作简报、半年度和年度工作报告并根据年度服务方案订立的目标,在年末进行成效检验,形成成效自评报告。接受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5.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好项目资金和各项费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项目结束后有资金盈余的,乙方应向甲方说明资金盈余量、计划用途及报送后续使用情况。 6.坚持在持续性基础服务的基础上,重点开展特色品牌服务,培育扶持一批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带动实施一批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探索形成天心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特色品牌。 7.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中走访、个案、小组、社区活动等相关服务指标,保留服务痕迹(包括服务记录、带时间地点显示的水印照片等)、建立服务档案。 8.在本项目运营服务过程中,由于乙方的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及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及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要求各承接机构须在服务期限内项目须服从上级政策要求(如市级一、二类基层社工站奖补资金使用要求等),并按上级政策要求的形式开展。如有违反,该机构将被列入黑名单,后续禁止参与天心区街道社工站项目的招投标。 9.乙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和甲方要求履行本协议,对于履行不符合约定或要求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整改,逾期整改或整改两次后仍不符合约定或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第2款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1.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违约致协议实质无法履行或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应按协议总价款1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协议期限内,乙方服务经第三方评估不合格且经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同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 3.甲方对乙方服务项目进行审中发现重大财务问题的,该次评估结果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4.甲乙丙三方应本着友好、平等、互助、互信的态度,认真履行本协议,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如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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