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长沙县公安局交通事故法医类鉴定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发布时间:
2026-04-23
发布于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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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能及要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长沙县公安局交通事故法医类鉴定服务

二、预算金额:两年1188900元

三、项目背景:

为依法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交通事故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公正性与时效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之规定,结合长沙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需求,启动本次法医鉴定服务政府采购工作。

二、相关标准

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三、技术规格

无。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包括但不限于: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等,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的鉴定内容。(2)服务期限:两年(2026-2028)

五、服务标准

项目清单及服务要求:

1、 项目清单:参考(湖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法医类))编制,招标单价控制价为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关于重新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序号

品目分类

标的品目/名称

服务要求

计量单位

招标单价控制价(元)

服务内容

1

法医病理鉴定

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

早期尸体常规解剖死因鉴定

5000

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及死亡原因鉴定。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器官大体检查,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等。含照相、录像。

2

晚期尸体常规解剖死亡原因鉴定

7000

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及死亡原因鉴定。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器官大体检查,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等。含照相、录像。

3

特殊尸体解剖死因鉴定

8000

对特殊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和死亡原因鉴定。特殊尸体包括高度腐败尸体、尸体发掘、碎尸等。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器官大体检查,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等。

4

乙类传染病尸体解剖死因鉴定

10000

对乙类传染病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及死亡原因鉴定。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种类。含照相、录像。

5

尸体脊髓腔解剖

1000

对尸体脊髓腔部位进行解剖检验

6

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

早期尸表检验死因分析

2600

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及死因分析。单做尸表检验600元。含照相、录像。

7

晚期尸表检验死因分析

3200

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及死因分析,单做尸表检验1200元。含照相、录像。

8

器官/切片检验,死亡原因分析

单个器官肉眼大体检查

心、脑800元,其他器官400元

对心、脑、肺、肾、脾、肝等器官中的一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对多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的,每增加1个器官,加收200元,但收费总额不超过2600元

9

多器官肉眼大体检查

2600

对一具尸体常规解剖的全套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

10

常规组织切片制作和检查

80

对器官取材并制作切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对一具尸体常规解剖的全套器官进行组织切片检查的,不超过4000元

11

组织切片特殊染色检查

100

利用特殊染色技术进行病理组织学切片检查,包括脂肪染色、糖原染色等

12

电子显微镜病理检查

标本

300

制备符合要求的样品,利用透射电子显微镜或扫描电子显微镜进行检查

13

死亡原因分析

2000

通过对送检器官/组织切片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并结合尸体检验记录和照片、毒物检验结果以及案情资料、书证材料等,进行死亡原因分析。

14

致伤物推断

1000

依据人体损伤形态特征、微量物证及DNA分型检验结果等,结合案情、现场勘验及可疑致伤物特征,对致伤物的类型、大小、质地、重量及作用面形状等进行分析,推断致伤物。

15

成伤机制分析

1000

依据人体损伤的形态、大小、方向、分布等损伤特征,结合案情、现场勘验及可疑致伤物特征,对损伤是如何形成的进行分析、判断。

16

法医现场勘查

1200

法医到案件现场进行勘查

17

法医临床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850

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不包括精神损伤程度鉴定)。仅对体表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的,每例4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人体功能评定、伤病因果关系鉴定和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18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含劳动能力鉴定)

900

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不包括精神残疾等级评定)。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人体功能评定、伤病因果关系鉴定和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19

赔偿相关鉴定

医疗终结时间鉴定

700

各种致伤致病因素直接导致的损伤或者并发症治疗终结所需要的时间

20

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

700

评定被鉴定人因伤、病(精神科除外)产生的误工、营养、护理的时间,即“三期”评定。评定“三期”中的任何一项、二项或三项,均按照同一标准收取一笔费用

21

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

700

评定被鉴定人因伤、病(精神科除外)定残后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即“三依”评定。评定“三依”中的任何一项、二项或三项,均按照同一标准收取一笔费用

22

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

700

评定被鉴定人伤病治疗终结后,所需的继续治疗、再次手术、康复、使用临床辅助器具(包括更换周期)等合理的后续诊疗项目

23

损伤形成时间推断(新旧伤鉴别)

1000

推断损伤形成的时间,鉴别新伤、旧伤

24

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

1000

对伤病员已发生的前期诊疗项目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评定

25

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

伤病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鉴定

1200

对各种致伤因素造成的人身损害与疾病之间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2、报价说明:

(1)本项目设投标报价上限值,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单价控制价,即: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关于重新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以折扣率进行报价。最终结算单价按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文件的收费标准×折扣率执行,根据实际发生的鉴定类型、鉴定数量进行结算;当投标报价低于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文件《关于重新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60%(不含),投标人必须提供其报价的合理性说明。

(2)实际结算总额不得超过预算总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未超过预算总金额的:按结算单价×折扣率×实际鉴定量进行结算;实际结算金额超过预算总金额的,则按预算总金额进行结算。(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服务范围

(1)包括但不限于: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等,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的鉴定内容。

(2)服务期限:两年(2026-2028),合同一年一签。

4、服务要求

(1)基本原则与合规要求

中标人须严格遵循独立、客观、科学、专业、依法、准时、保密七大原则,开展法医病理、法医临床相关鉴定服务:鉴定结果准确率≥98%,无虚假报告,检材“保管链”记录完整可追溯;

1) 独立性与公正性:独立于鉴定活动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干扰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确保鉴定数据与结果真实有效;鉴定人员与委托方、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不得与利益相关方存在影响公正性的关联,不参与干扰鉴定独立性的活动。

2) 依法合规性: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对应国家/行业标准开展工作,流程合法、程序规范,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报告。

3) 保密要求: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对案件信息、当事人信息、检材数据、鉴定结果等核心信息保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用于非项目用途;投标人须提供书面保密承诺函(格式自拟),并与鉴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承担保密责任。

(2)人员资质与配置要求

1) 资质要求:所有参与鉴定的人员须持有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对应类别《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范围覆盖法医病理、法医临床(与本项目服务范围匹配),无不良执业记录、行政处罚或暂停执业情形。(须提供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及无不良执业记录、行政处罚或暂停执业的承诺函原件)

2) 人数与能力:①项目负责人1名,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交通事故相关法医鉴定工作≥10年,近3年独立完成同类鉴定案例≥50例;②按四大鉴定类别分别配备专职鉴定人≥2名,均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对应专业执业资格,从事相关工作≥5年;③配备专职辅助人员(采样、检材管理、档案整理等),保障流程高效运转。(须提供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对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 人员稳定性:服务期内核心鉴定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替换人员资质不低于原人员标准,且需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3)委托受理与检材管理要求

1) 委托受理:接到委托后24小时内完成材料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全的,12小时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清单,不得无故拒收合规委托。

2) 检材接收:建立规范的检材接收、登记、标识、存储流程,明确检材名称、来源、数量、状态等信息,由双方签字确认;检材存储符合生物安全、防腐保鲜等要求,配备专用存储设备,防止丢失、污染、变质。

3) 检材处置:检材使用、流转、剩余检材返还或销毁均需记录完整,全程可追溯;销毁需经采购人同意,留存处置记录。

(4)服务响应与时效要求

1) 日常响应:设立1名专职对接人,工作时间1小时内响应采购人咨询、进度查询等需求;非工作时间提供应急联系渠道,2小时内响应紧急事项。

2) 时效要求:①法医临床鉴定:自受理之日起7-10个工作日出具正式报告;②法医病理鉴定:自受理之日起10-15个工作日出具正式报告;③复杂疑难案件需延长时限的,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且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采购人理由;④紧急案件(如重大事故、刑事办案急需):24-48小时内出具初步意见,3-5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报告。

3) 实时保障:建立鉴定进度跟踪机制,专职对接人每周向采购人同步项目进展,重大案件即时反馈关键节点信息。

(5)检测方案与技术保障要求

1) 检测方案:针对不同鉴定类型制定标准化检测方案,明确采样方法、检验流程、技术参数、标准依据,方案需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效标准(如《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法医学尸表检验》等),并报采购人备案。

2) 设备校准:实验室仪器设备按规定周期开展检定/校准,每年至少1次,确保精度达标;校准记录完整留存,随时接受采购人核查。

(6)检验检测与质量控制要求

1) 检验实施:严格按照备案的检测方案开展检验,操作规范、记录详实,确保数据真实可追溯;涉及现场采样的,需遵守安全操作规范,避免二次污染。

2) 报告审核:建立“鉴定人负责制+复核人审核制+项目负责人签发制”三级审核流程,确保报告格式规范、依据充分、结论明确,无事实错误或逻辑矛盾;重大/疑难案件需组织专家会诊,形成会诊记录。

3) 差错纠正:建立差错识别与纠正机制,发现鉴定过程或报告存在问题的,立即暂停相关工作,及时整改并书面告知采购人;整改后重新开展检验,确保结果准确。

4) 质量考核:近3年参与司法行政机关或权威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结果均为合格;接受采购人不定期随机抽查鉴定结论,配合审核工作。

(7)数据管理与分析要求

1) 数据录入:检验数据实时、准确录入专用管理系统,实行电子化存档,数据录入需操作留痕,防止篡改、丢失;电子数据加密存储,设置访问权限。

2) 数据分析:每月向采购人提交鉴定数据汇总分析报告,包括案件类型、鉴定结论分布、典型案例分析等,为交通事故处理与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8)异议、复检与应急应对要求

1) 异议处理:采购人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中标人需在收到异议函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需复检的,立即启动复检程序。

2) 复检要求:复检由原鉴定团队以外的资深鉴定人实施,沿用原检测方案或优化改进方案,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检报告,并明确与原结论的差异及原因。

3) 应急应对:制定重大交通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鉴定预案,具备24小时应急出动能力,可快速开展现场检验、采样、加急检测等工作;配备应急防护装备与备用设备,保障应急服务不间断。

(9)服务安全要求

1) 生物安全:检材采集、运输、存储、处置符合《生物安全法》及医疗废物管理规定,配备生物安全防护装备,杜绝交叉污染或安全事故。

2) 操作安全:尸体检验、解剖等作业遵守卫生防疫与安全操作规范,防范感染、意外伤害等风险;实验室配备应急处置设施,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0)报告出具与档案归档要求

1) 报告出具: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正式鉴定报告,提供纸质版(按采购人要求份数)及加密电子版,报告需加盖机构公章及鉴定人签章,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具备法定证据效力。

2) 档案归档:实行“一案一档”管理,归档资料包括委托材料、检材登记记录、检验原始数据、影像资料、审核记录、鉴定报告底稿、异议处理记录等,保管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档案需分类整理、规范存储,支持采购人查阅、调取。

(11)配套服务要求

1) 报告解读:无偿为采购人提供鉴定报告解读服务,针对报告中的专业术语、鉴定依据、结论逻辑等进行详细说明,直至采购人理解。

2) 出庭作证支持:接到出庭通知后,按要求安排合格鉴定人出庭作证,提前准备证词、检验数据、影像资料等佐证材料;承担出庭相关费用(鉴定人差旅费、误工费等),确保出庭作证及时、有效。

3) 意见反馈:建立意见反馈机制,对采购人提出的改进建议,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10个工作日内落实整改并反馈结果。

(12)履约与责任要求

1) 抽查与整改:采购人可不定期随机抽查鉴定结论,发现结论不准确、不公正或流程违规的,中标人须按要求限期整改;累计3次(含)以上整改不到位的,采购人有权报送财政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2) 法律责任:中标人及鉴定人员对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鉴定结论错误、管理不当或泄密造成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六、验收标准

五、履约验收程序:

1. 验收周期与申请触发

(1) 验收周期:按半年度开展集中验收,每半年度服务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乙方)启动验收申请流程。

(2) 申请材料:中标人(乙方)需整理该周期内完整履约资料,向采购人(甲方)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同步附以下材料:

1) 半年度服务总结报告(含鉴定类型、案件数量、应急处置情况、异议处理情况、配套服务开展情况等);

2) “一案一档”完整档案目录及对应实体档案(按案件编号排序);

3) 服务费用对账单(需列明案件编号、鉴定类型、收费标准、金额等);

4) 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5) 鉴定人员履约一致性证明(实际参与鉴定人员执业证复印件、核心人员无更换承诺);

6) 实验室设备校准证书、年度能力验证合格报告;

7) 报告解读、出庭作证、数据汇总分析等配套服务佐证材料(解读记录、出庭回执、月度分析报告等);

8) 采购人(甲方)要求的其他验收资料。

2. 资料核对与初步审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

采购人(甲方)收到申请后,由专人牵头开展初步审核,核心核查以下内容:

(1) 档案完整性核查: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核验“一案一档”归档材料应齐全(含委托受理书、检材接收/流转/处置记录、原始检验数据、影像资料、三级审核记录、鉴定报告底稿、异议/复检记录、出庭记录等),档案需经采购人(甲方)承办人、中队长、主管副大队长依次签字确认。

(2) 履约合规性核查:

1) 对照《长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鉴定机构考核细则》(附件1),校验鉴定服务的数量、类型应符合合同约定;

2) 核查实际鉴定人员与投标承诺团队的一致性,核心人员更换应经采购人(甲方)书面同意;

3) 随机抽取10%-20%的鉴定报告,核查应明确标注国家/行业标准编号及条款,无适用废止标准、跨类别滥用标准情形;

4) 核验增值税发票的合规性、金额与对账单的一致性。

(3) 初步审核结论:审核通过的,进入现场与结果抽查环节;审核未通过的,一次性告知中标人(乙方)需补正的材料及期限,补正后重新提交审核。

3. 现场与结果抽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

采购人(甲方)采用“不定期随机抽查+半年度集中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质性验收,核心核查内容:

(1) 鉴定质量核查:

1) 结论准确性:随机抽取20%-30%的鉴定案件,组织专业人员复核鉴定结论的技术依据充分性、伤病关系/损伤参与度判定合理性,无虚假报告、主观故意错误;

2) 程序合规性:核查鉴定流程应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检材“保管链”记录完整可追溯,无检材丢失、污染情形;

3) 质控有效性:核查“鉴定人负责制+复核人审核制+项目负责人签发制”三级审核记录应完整,重大/疑难案件应有专家会诊记录。

(2) 服务时效与响应核查:

1) 常规案件:现场采样、检材送检应按约定时限完成,鉴定报告出具应符合“临床7-10个工作日、病理10-15个工作日”要求;

2) 应急案件:重大交通事故、群死群伤案件应24-48小时内出具初步意见,紧急到场应符合“常规4小时内、特殊情况1小时内”要求,延期应提前书面说明。

(3) 配套服务核查:

1) 报告解读:应无偿提供解读服务,留存解读记录及采购人(甲方)确认凭证;

2) 出庭作证:应按要求安排合格鉴定人出庭,证词准备充分,留存出庭通知书、庭审记录等佐证;

3) 数据分析:应按月提交鉴定数据汇总分析报告,为交通管理提供支撑。

(4) 实验室与设备核查:

1) 实验室应符合生物安全、消防安全要求;

2) 关键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维护保养记录完整;

3) 检材存储、处置应符合规范,无安全隐患。

4. 异议与复检履约核查

专项核查中标人(乙方)异议与复检处理履约情况:

(1) 异议处理:应在收到异议函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依据充分、流程规范;

(2) 复检服务:复检由原鉴定团队以外的资深鉴定人实施,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检报告,明确与原结论的差异及原因,复检档案完整归档。

5. 验收结论与整改

(1) 验收合格:经核查无问题的,采购人(甲方)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启动付款流程(收到合规发票后7-30个工作日内支付)。

(2) 轻微问题整改:

1) 界定标准:非核心资料缺失、技术性微小误差、响应时效偶发超时(1次以内)、档案归档不规范等,不影响鉴定结论有效性的问题;

2) 处置方式:采购人(甲方)出具《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及期限(一般5-10个工作日),整改期间暂缓付款;中标人(乙方)完成整改并提交佐证材料,采购人(甲方)复核通过后,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启动付款。

(3) 严重问题处置:

1) 界定标准:出具虚假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主观故意错误、核心检材丢失/污染、核心材料缺失、累计3次轻微问题整改不到位、未按规定处理异议/复检、应急服务严重缺位等,影响鉴定结论效力或核心履约义务的问题;

2) 处置方式:采购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乙方)须按年度预算20%支付违约金,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及采购人(甲方)经济损失;同时将中标人(乙方)违法违规情况报送司法行政机关、财政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记入政府采购不良信用记录。

6. 审计与档案留存

(1) 审计结算:验收合格后,采购人(甲方)将验收数据、费用明细提交审计,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结论为准。

(2) 档案留存:

1) 中标人(乙方)须按规定留存鉴定原始记录、资料及文书,常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30年,重大/敏感案件永久保存;

2) 采购人(甲方)同步归档验收申请、审核记录、抽查报告、验收合格意见书等文件,建立完整验收档案。

7. 问题判定与争议处理

(1) 问题判定:由采购人(甲方)组织专业人员结合法医鉴定技术标准、合同约定作出判定,中标人(乙方)有异议的,可提交书面说明及佐证材料,采购人(甲方)组织复核后作出最终结论。

(2) 争议解决:因验收产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8. 双方权利和义务

采购人:(1)采购人对服务内容进行验收。(2)中标人的服务未达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提出整改要求。(3)采购人对供应商提出的履约验收质疑进行答复。(4)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结算并支付款项。

中标人:(1)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2)按照采购人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3)中标人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七、其他要求

六、项目其它说明

1.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结算方法:

(1)付款人:长沙县公安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按每半年实际鉴定数量进行结算,凭增值税发票支付。

采购人根据实际鉴定类型、鉴定数量、中标价格及《长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鉴定机构考核细则》(附件1),按程序申报结算,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等级确定为合格,按实际金额结算;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下的,等级确定为不合格,扣除因结算金额的10%;严重问题(如虚假报告、累计3次整改不到位)采购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乙方)须按年度应支付金额扣除20%作为违约金,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结论为准。

3.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服务响应时间:中标人接到采购人电话后,须在4小时内赶到采购人指定现场(特殊情况1小时内)。

5.中标人在服务期间,如发生意外事故损失自负,有关费用自理。

6.中标人在合同期限内,如发现资质出现问题、后果严重的虚假报告,或者一年工作中有三次及以上严重失误的,采购人有权有权解除合同,须按年度应支付金额扣除20%作为违约金,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

1.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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