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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2025年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增补)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泉塘街道丁家岭路59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沁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19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3年—2025年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增补)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乙方中标甲方2023年-2025年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中标成交价为每年1322286元(折算每月110190.5元),3年共计3966858.00元,因今年该项目招标采购延期,增补服务期限1个月,费用为99171.5元(以上金额为大包干费用,包含税费、人工、材料、安全等费用,除乙方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维修配件、更换设施设备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外,甲方无需额外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按原合同要求执行。 2.人员配置要求按原合同要求执行。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按原合同要求执行。 4.其他要求按原合同要求执行。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双方根据本合同协议书共同协商确定 2.付款方式: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无,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塘支行(长沙沁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2*开通会员可解锁*914) 3.预付款保函: 否按照原合同要求、招标文件履行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服务地点 甲方两处办公地点:即长沙县泉塘街道丁家岭路59号和长沙县星沙街道板仓路266号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照原合同要求、招标文件履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照原合同要求、招标文件履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照原合同要求、招标文件履行 (6)履约验收标准:按照原合同要求、招标文件履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按照原合同要求、招标文件履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按照原合同要求、招标文件履行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应当及时采纳并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监督检查乙方日常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对于甲方提出的批评、建议,乙方应当及时采纳并进行整改; 5.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检查监督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报告; 6.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负责返修; 7.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包括设备、设施施工合同,使用说明书、厂家联系电话、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安装技术文件资料和设计文件等),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物业正式使用办公前向乙方移交; 8.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9.为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协调工作。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制定本项目物业管理制度,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其响应文件中承诺为甲方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5.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使用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乙方必须加强安全检查,做好日常安全巡查,特别是消防等安全生产巡查,并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等“三防”工作; 7.负责对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办公大楼绿化等进行年度维修养护,对需更换的设施设备,须事前征求甲方同意,方可实施,所更换的设施设备应为节能或绿色产品,提倡节约用水,节约用电: 8.对本物业的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本合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0.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安排足够的人员为甲方提供相关物业服务,保证人员充足;乙方应有序管理内部员工,不得与甲方人员产生冲突; 11.乙方应为自身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如有特种作业服务,应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12.乙方人员仅与乙方形成劳动或劳务关系,与甲方无关。如发生劳动报酬索赔、工伤等索赔事项,均与甲方无关。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3.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使乙方未达到甲方规定的物业服务考核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4.乙方违反本合同服务约定要求,未能达到甲方规定的物业服务考核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6.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按照原合同要求、招标文件履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原合同要求、招标文件履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按照原合同要求、招标文件履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按照原合同要求、招标文件履行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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