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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政发〔2026〕2号
为实施鹤峰县公共安全功能设施建设二期工程项目(新建邬阳派出所执法办案区及其他功能区),县人民政府拟征收邬阳乡石龙寨村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相关规定,现将鹤峰县公共安全功能设施建设二期工程项目(新建邬阳派出所执法办案区及其他功能区)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邬阳乡石龙寨村,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约0.2960公顷。具体征收范围、现状及权属以实测的勘测定界图及实物调查结果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机关团体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耕地青苗及零星树木,果、茶园,苗圃苗木,中药材,坟墓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对照《鹤峰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鹤峰县被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鹤政发〔2024〕5号)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张贴公示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张贴公示后,相关工作人员及测量单位将实地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和现状实物调查,被征地单位和农户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指界并进行实物调查确认,逾期不到或到场后不确认的,则以工作人员及相邻农户或村、组其他人员现场指界认定的为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鹤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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