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桦川生态环境局关于黑龙江省砼庆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矿渣微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及拟审查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7-07
发布于
黑龙江佳木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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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受理黑龙江省砼庆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矿渣微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将受理情况及拟审查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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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佳木斯市桦川生态环境局  

受理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受理日期

1

黑龙江省砼庆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矿渣微粉建设项目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双合路11号(佳木斯高新区化工产业园内)

黑龙江省砼庆建材有限公司

黑龙江绿网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拟审查情况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黑龙江省砼庆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矿渣微粉建设项目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双合路11号(佳木斯高新区化工产业园内)

黑龙江省砼庆建材有限公司

黑龙江绿网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双合路11号(佳木斯高新区化工产业园内)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内容:本项目租用佳木斯北方奥特建材有限公司现有场地,位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双合路11号(佳木斯高新区化工产业园内),占地面积16000m2,为新建项目,建设年产30万吨矿渣微粉。

一、 废气

施工期:施工扬尘主要来自于现场堆放设备材料产生的一次扬尘;以及由于空气流、和设备运动部件转动生成的气流把现场堆放的建筑材料的粉尘再次扬起产生的二次扬尘。施工阶段,需频繁使用机动车辆运输建筑原材料、施工设备、器材及建筑垃圾,排出的机动车尾气主要污染物是THC、CO、NOx等。

项目施工过程中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产生源有:施工机械设备燃油产生的废气;建设施工期间施工建筑材料(水泥、石灰、砂石料)的装卸、运输、堆砌过程以及运输过程中产生扬尘等。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期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1)封闭施工现场,既可有效防止粉尘及扬尘的污染,又可起到隔声的作用。

(2)施工中所用粉状材料运输时应对车辆加盖篷布,并在市区内运输时减速慢行。

(3)施工过程中所用建筑材料,必须设固定堆放场,特别是水泥在堆放过程中应用苫布盖好,防止二次扬尘污染,不得随意堆放。

采取以上措施后,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项目废气污染源包括:矿渣堆棚无组织粉尘、热风炉烟气、矿渣微粉生产线立式磨收尘废气、矿渣微粉成品仓顶废气、矿渣微粉成品散装废气以及物料运输扬尘。

本项目矿渣堆棚为半封闭料棚:三面围护、一面敞开的棚式仓储结构,地面进行水泥硬化,堆棚采用苫布遮盖,并采取设置高压喷雾系统降尘,根据《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12堆场操作扬尘控制措施的控制效率,建筑料堆的三边用孔隙率50%的围挡遮围,推荐TSP控制效率取90%,则全年堆放场扬尘排放量为3.24t,粉尘排放速率0.67kg/h,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本项目热风炉房内设置1台1200万kcal/h生物质热风炉,燃料为生物质燃料颗粒(稻壳燃料颗粒),本项目生物质燃料分析报告中收到基低位热值为14.132MJ/kg,则项目生物质燃料消耗量为2.663t/h(8520.7t/a),本项目年生产200d,每天生产16h,热风炉配套布袋除尘器和1根高19m,内径0.5m的排气筒(DA001)。

热风炉燃用生物质燃料颗粒,配套安装布袋除尘器(与立式磨研磨工序共用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9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热风炉颗粒物和SO2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颗粒物100mg/m3、SO2425mg/m3的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排气筒高度不能满足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3m以上,因此按对应的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0%执行)。

本项目矿渣微粉年用量约为30万t/a,共设置2个矿渣微粉筒仓用于储存产品矿渣微粉,在矿渣微粉筒仓顶部安装布袋除尘器,粉尘经收集过滤后只有少部分从除尘器出口顶部排出,除尘器高度为32m,收集过滤的粉尘通过除尘器上的震动返回筒仓,重新利用。自带的布袋除尘器的除尘效率为99%(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3021水泥制品制造(含3022砼结构构件、3029其他水泥类似制品制造)行业系数手册)》给出的末端治理技术平均去除效率为99%)。

本项目矿渣微粉采用罐车外售,使用散装机将成品输运至罐车内,成品分装的扬尘量参考《逸散性工业粉尘控制技术》表18-1粒料加工厂逸散尘的排放因子中装货排放因子为0.01kg/t-成品计算。本项目矿渣微粉产量为30万吨,则分装过程粉尘产生量共为3吨。本项目两个矿渣微粉筒仓下边各设2个散装机,共4个散装机,每两个散装机共用1套除尘器,散装机共设置两个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根32m高排气筒排放(DA002、DA003),处理效率约为99%,风量为4000m3/h,则成品散装废气产生量为3t/a,年运行时间为3200h,则单个排气筒颗粒物产生速率为0.47kg/h,单个排气筒颗粒物产生浓度为117.18mg/m3,则单个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量为0.015t/a,单个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速率为0.0047kg/h,单个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17mg/m3。

本项目厂区内为硬化地面,在运输过程中要求运输车辆遮盖篷布,防止物料洒落对进出车辆进行减速慢行管理,并且定时在道路上洒水,洒水降尘去除效率60%,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则物料运输过程扬尘排放量为0.49t/a、0.15kg/h,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故车辆行驶过程中产生扬尘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2019)附录A中其他废弃资源加工,去除颗粒物的可行技术为布袋除尘,本项目矿渣微粉生产线筒仓、立式磨、散装机等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因此本项目治理措施为《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2019)附录A规定的可行技术。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炉窑》(HJ1121—2020)中附录A“A.1废气可行技术参考表”干燥工艺颗粒物可行技术为袋式除尘器。本项目烘干窑废气治理措施采用布袋除尘器,因此本项目治理措施为《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炉窑》(HJ1121—2020)附录A规定的可行技术。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2019)中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6.3.1.2无组织排放a)控制厂内运输、贮存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运输产生粉尘的物料,其车辆应采取密闭、苫盖等措施。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产生粉尘的物料应储存在有硬化地面的料棚或仓库中。产生粉尘的物料转运点、落料点应设置收集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本项目矿渣堆棚暂存湿矿渣,苫布遮盖并洒水降尘;封闭式皮带、斗提、斜槽运输,运输车辆采用苫布苫盖,厂区道路硬化,定期洒水降尘;矿渣微粉成品散装废气下料口等产尘点应设置集尘罩并配备布袋除尘器。因此本项目无组织粉尘治理措施为《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2019)规定的可行技术。

综上所述,本项目采取的废气治理措施可行。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7.1排气筒高度除需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的要求。

根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4.6.1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4.6.2 *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除应执行4.6.1和4.6.3规定外,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4.6.3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除应执行4.6.1和4.6.2规定外,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4.6.4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和4.6.3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粉)尘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本项目200m范围内最高建筑为本项目矿渣微粉筒仓,高度为32m,矿渣微粉生产线立式磨产生的废气同热风炉烟气共用1根排气筒(DA001)排放,高度为19m;矿渣微粉散装机产生的废气经2根32m高排气筒(DA002、DA003),两个排气筒高度均不能满足相应要求,因此本项目有组织废气均按排放限值的50%执行。

本项目污染源监测计划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1121-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2019),中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运营期环境监控主要目的是项目建成后的环境监测,防止污染事故发生,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二、废水

施工期: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日常生活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及施工本身产生的施工废水,施工废水主要包括车辆的冲洗水。

施工期会有生活污水产生。施工高峰期间进场施工人数约为10人左右。每人每天生活用水按25L计,则生活用水量为0.25t/d,生活污水排污系数按0.8计,则产生的生活污水为0.2t/d。

生活污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的清洗废水,产生量较少,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佳木斯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施工废水主要来自以施工车辆和工具冲洗水。本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可用于施工场地的洒水降尘,不外排。

由于施工是短期活动,当施工结束后,施工人员离场,施工工地废水和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对地表水体环境的影响也将消除。

运营期:本项目立式磨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矿渣堆棚洒水抑尘用水全部蒸发,不外排。因矿渣含水量低,矿渣堆棚不产生淋滤废水,堆棚四周采用编织袋围挡,防止露天堆放雨季冲淋水外排。

本项目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736m3/d,147.2m3/a。生活污水产量较小,水质较简单,废水中各污染物浓度:COD300mg/L,BOD5200mg/L,SS100mg/L,NH3-N25mg/L。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佳木斯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铃铛麦河。

佳木斯高新区污水处理厂位于佳木斯高新区化工产业园(桦西工业园)内,设计处理规模3.5万m3/d,远期规划扩建至8万m3/d;收水范围除了佳木斯高新区化工产业园(桦西工业园)以外,还包括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合路以南轻工产业园(含部分新材料产业园)、食品产业园、生态造纸产业园、公铁物流园、综合保税区和双合路以北轻工产业园(含部分新材料产业园)、农机及机械装备制造园和待开发的部分生活服务区,现状处理量约2.3万m3/d;主体工艺“预处理(粗格栅、细格栅和曝气沉砂池)+水解酸化工艺+EBIS生化处理工艺+深度处理工艺(絮凝反应池和斜管沉淀池、微过滤设备)+臭氧接触氧化工艺+紫外线消毒处理”;出水水质基本因子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标准A标准要求、特征因子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2和表3要求、表2和3无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满足接纳的工业废水所执行的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经铃铛麦河、陆家岗河、音达木河最终排入松花江。运营单位佳木斯佳瀚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已取得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编号:91230800MA7DEUDTXL001V)。

项目建成后日排水量为0.736t/d,佳木斯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余量能满足本项目处理需求,本项目投入运营时生活污水排入不会对佳木斯高新区污水处理厂造成影响。因此,本项目污水依托鹤岗市西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是可行的。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佳木斯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铃铛麦河。经上述处理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三、噪声

施工期:施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包括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噪声以及物料运输车辆的交通噪声。施工期噪声源强为70-90dB(A)。

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施工;施工机械应采取减振措施;高噪声设备远离敏感点;夜间禁止施工和运输。

在施工时必须在施工场所周围搭设挡墙或围栏,将采取固定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居民点,并尽可能采用低噪音、振动小的设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停止施工,来减轻施工噪声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采取措施后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运营期:为保证厂房噪声达标以及给现场生产员工一个较好的工作环境,建设单位须采取相应的噪声防治措施,具体如下:

(1)从总平面布置上,本工程噪声较大的设备均布置在中心区域,尽可能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来阻隔声波的传播,以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编制设备招标书时,对重点噪声源严格控制,向设备制造厂家提出严格的噪声控制要求;

(3)对大噪声设备加隔音罩与外界隔离,同时采取减振措施,使之(距声源1m处)噪声值控制在85dB(A)之内;

(4)物料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噪声采取如下措施:

①尽量将汽车运输安排在昼间进行;

②运输路线尽可能选取高等级公路;

③汽车行驶到有村庄路段时应减速慢行、禁鸣;

④在厂内进行物料转运时,要在规定的运输路线行驶,厂内低速行驶,行驶过程中尽量禁鸣。

采取以上措施后,本项目昼、夜间东侧、南侧、西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北侧厂界紧邻双合路,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综上,本项目建设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中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运营期环境监控主要目的是项目建成后的环境监测,防止污染事故发生,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四、固废

施工期:在运输各种建筑材料过程中以及在工程完成后,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建筑垃圾指定倾倒地点。

另外施工期间施工人员还将产生一定量的生活垃圾。施工人数约10人,按每人每天产生生活垃圾1kg计算,则本项目施工期生活垃圾产生量约0.01t/d,定期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故施工期的固体废物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产生的影响可接受。本项目施工期固废处置率可达100%。废物得到妥善处置,施工期间对周围环境造成的短暂影响可以接受。

运营期: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主要有除尘器收尘、废布袋、废铁、矿渣微粉废渣、热风炉灰渣。以上固废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暂存和管理、运输。因此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机油,危废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贮存点中的贮存周期一般不超过30天。

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主要有除尘器收尘、废布袋、废铁、矿渣微粉废渣、热风炉灰渣。以上固废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暂存和管理、运输。因此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机油,危废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贮存点中的贮存周期一般不超过30天。

本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应在厂内应具备暂存条件,并加强管理。所以,本项目设危险废物贮存点一个,本项目危险废物贮存点及危险废物暂存容器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采取以下污染控制措施:①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②危险废物贮存点地面和事故池池底及池壁铺设2mm厚高密度聚乙烯(HDPE)防渗膜(渗透系数K≤10-10cm/s);

③用于存放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地方,还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地面无裂隙;④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堆放区必须有隔离间隔;⑤衬层上建有渗滤液收集清除系统、径流疏导系统。⑥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的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贮存剧毒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有专人24小时看管。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本项目危险废物贮存点运行环境管理要求如下:①危险废物存入贮存设施前应对危险废物类别和特性与危险废物标签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一致性进行核验,不一致的或类别、特性不明的不应存入。②定期检查危险废物的贮存状况,及时清理贮存设施地面,更换破损泄漏的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和包装物,保证堆存危险废物的防雨、防风、防扬尘等设施功能完好。③作业设备及车辆等结束作业离开贮存设施时,应对其残留的危险废物进行清理,清理的废物或清洗废水应收集处理。④贮存设施运行期间,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保存。⑤企业建立贮存设施环境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度、设施运行操作制度、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等。⑥企业依据国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结合贮存设施特点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建立档案。⑦企业建立贮存设施全部档案,包括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监测和环境应急等,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归档

本项目固体废物综合处置率达100%,在落实好危险固体废物安全贮存、运输、处置的情况下,不会造成二次污染,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是可行的。

附件:附件:黑龙江省砼庆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矿渣微粉建设项目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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