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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道·锦园 A、B 区室内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设备采购
补遗文件第02号
至各潜在投标人:
蜀道·锦园A、B区室内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关于招标文件内容作出第二次更正。
一、删除“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中“3.2合同价款的支付”的内容:“3.2.5本项目甲方根据项目资金情况有权要求在结算时,应付给乙方的总合同金额中抵偿不超过总合同价款10%的房产。”。
二、删除“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中“附件一:合同协议书七、货款结算及支付”的内容:“5.本项目甲方根据项目资金情况有权要求在结算时,应付给乙方的总合同金额中抵偿不超过总合同价款10%的房产。”,后面条款序号相应顺延,但内容不变。
三、将“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中8.7“质量保证期的届满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性缺陷所应负责任的解除。质量保证期结束后5年内,合同设备出现潜在性缺陷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和同一批次的合同设备免费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质量保证期结束5年后,合同设备寿命期内,合同设备出现潜在性缺陷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成本价对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和同一批次的合同设备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的内容修改为“质量保证期的届满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性缺陷所应负责任的解除。质量保证期结束后5年内,合同设备出现潜在性缺陷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和同一批次的合同设备免费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质量保证期结束5年后,合同设备寿命期内,合同设备出现潜在性缺陷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成本价对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和同一批次的合同设备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注:潜在性缺陷是指经省、市一级的权威机构鉴定存在因产品本身设计制造导致的潜在性缺陷)。”。
四、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作调整,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 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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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新永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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