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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入河排污口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盘锦兴牧肉联加工集团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盘锦兴牧肉联加工集团有限公司肉鸡屠宰加工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
建设单位: 盘锦兴牧肉联加工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古城子镇夏家村
责任主体基本信息: 盘锦兴牧肉联加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法定代表人为刘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1122791579871N,单位性质为私营企业,行业类别为屠宰及肉类加工、锅炉。公司位于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古城子镇,厂区占地面积约4万平方米,为集肉鸡屠宰加工、冷藏销售于一体的农业龙头企业。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91211122791579871N001R,有效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目概况: 公司2005年建设1200万羽/年肉鸡屠宰加工项目,2006年建成,污水处理能力1200t/d;2016年实施冷库及屠宰车间优化升级改扩建项目,改扩建后屠宰肉鸡3000万羽/年,污水处理能力提升至2100t/d。污水处理站采用“隔油+气浮+水解酸化+A2/O+絮凝+MBR”处理工艺,污水排放量为2100t/d(约63万m³/a),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厂区东侧农田排水沟,流经约7500m,经通夹信子排灌二站出口后约200m汇入大辽河。本项目入河排污口为已建排污口,本次按程序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
入河排污口类型: 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新设)
入河排污口位置: 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古城子镇夏家村,厂区外东北角1米处,地理坐标为东经122.382720°,北纬41.041851°。
排放方式: 不定时间歇排放
入河方式: 管道
受纳水体: 厂区东侧农田排水沟→通夹信子排灌二站出口→大辽河。大辽河论证范围为大辽河三岔河口农业用水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
污水排放量: 2100吨/日(63万吨/年)。
排放标准: 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直接排放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禽类屠宰加工二级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限值,同时参照原古城子镇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限值。
预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化学需氧量28.35吨/年、氨氮3.51吨/年、总氮9.45吨/年、总磷0.315吨/年。
排放口截面信息: 圆形截面,d=0.4m,S=0.1256m²。
设计排污能力: 2100吨/日。
是否多排放源共用: 否。
三、主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水环境影响: 正常工况下,本项目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大辽河。预测排污口汇入大辽河下游50m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6.048mg/L、氨氮浓度为0.612mg/L;下游3000m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5.579mg/L、氨氮浓度为0.591mg/L,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及安全余量要求。三岔河断面位于本项目汇入大辽河断面上游约10km,不受本项目影响。大辽河纳污能力为化学需氧量19437吨/年、氨氮1238吨/年、总磷361吨/年、总氮791吨/年,本项目及下游盘锦帅乡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合计排放量均低于大辽河纳污能力,正常排放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较小。
水生态影响: 论证范围内无珍稀濒危水生生物、无鱼类“三场一通道”等重要生境。正常排放情况下,影响范围主要在排污口附近水域,对大辽河水生态环境影响可控。
对第三者影响: 论证范围内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存在通夹信子排灌二站、东风排灌站等农业取水口。本项目废水不涉及重金属,正常排放条件下主要污染物浓度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要求,不会对农业用水产生不利影响。企业自*开通会员可解锁*建成投运以来,未发生因排水造成下游农田灌溉或渔业养殖等主体信访舆情或赔偿事件。
风险防控: 污水处理站设调节池,有效容积1000m³,事故状态下约有700m³蓄水能力。发生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时,立即关闭出水阀门,将不达标废水回流或暂存于调节池,处理达标后排放。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管理部门联网;配备备用电源;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备案编号为211122-2025-058-L。同时加强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设置标识牌,落实岗位责任制、设备巡检维护、人员培训等管理措施。
四、公示期限及联系方式
公示期: 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次拟作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