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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宏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0万吨/年生物质液体燃料产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盘环审〔2026〕13号
盘锦宏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盘锦宏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0万吨/年生物质液体燃料产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专家技术评估审核后,局务会研究通过,批复如下:
一、盘锦宏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现有一套10万吨/年生物质液体燃料装置,产品为烃基生物柴油和生物轻油。企业拟投资200万元建设10万吨/年生物质液体燃料产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主要工程内容为:启用产品分馏塔预留侧线,新增生物航空煤油产品种类。生物质原料罐区新建4座75立方米原料沉降罐,现有10个生物柴油拱顶罐改造为10个生物航煤内浮顶罐。项目不新增生产能力,技改后年产烃基生物柴油、生物航空煤油和生物轻油8.4万吨。
盘锦市双台子区发展和改革委出具了项目备案文件(双区行审备〔2026〕5号),项目选址符合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物航空煤油采用内浮顶储罐贮存,储罐呼吸废气、原料沉降罐废气经现有“冷凝+活性炭吸附”油气回收装置处理后,经现有15米高排气筒排放。生物航空煤油装车栈台废气经现有“冷凝+活性炭吸附”油气回收装置处理后,经现有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5标准。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物料采用无泄漏泵、密闭管道输送。对生产装置的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定期检测及时修复。
(二)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新增废水主要为原料沉降罐废水、除盐水制备废水,废水依托现有192吨/天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工艺为“除油+脱硫+气浮+厌氧/好氧法(A/O)+絮凝沉淀”,污水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废水石油类、硫化物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1限值要求,pH、COD、氨氮、BOD5、磷酸盐、氯化物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限值要求。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处置与管理。项目危险废物包括原料沉降油泥、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等,项目依托现有180平方米危险废物贮存库,危险废物贮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严防地下水和土壤污染。按“报告书”确定的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防渗性能应符合相关要求,做好与防渗相关设计、施工等图纸文本、影像等资料以备查。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依托厂区现有1座4000立方米事故池,采用三级防控措施应对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状态下的消防污水和物料的外泄,企业事故池与园区事故池实现联网。你公司须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针对该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与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立标志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建立技术文件档案,定期开展相关环境监测,完善监控、预警体系,如发现监测结果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八)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你公司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持证排污,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投产运行。
四、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你公司应落实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盘锦市双台子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你公司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