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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县民政局:
你单位报来的《武宣县殡仪馆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属新建,项目代码:2410-45*开通会员可解锁*-504232,位于来宾市武宣县黄茆镇八仙岭,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35′29.037″,北纬23°43′53.850″。项目采用分期建设模式,整体规划分为两期实施。本次环评只评价一期工程建设内容,不包含二期工程,二期工程将根据后续规划另行开展环评工作。一期规划用地面积为32815.5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业务用房楼、殡仪厅、火化间及连廊等,配套建设给排水等辅助工程。项目建成后,火化间规划安排4台全自动智能拣灰火化机(2用2备),设置4个储油间,每个储油间设置1个1m3的柴油桶,及1台遗物祭品焚烧炉,项目设计年遗体处理规模为3500具。
该工程总投资2469.1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0万元,占总投资的5.67%。
项目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间须设置围挡、采取降低物料装卸高度、对堆场进行覆盖、实施封闭运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及废土石方,并定期洒水抑尘;运输车辆不得装载过满,限速行驶,同时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运营期遗体火化废气经配套的“急冷装置+脱硫脱酸装置+活性炭喷射装置+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遗物祭品焚烧废气经配套的“急冷装置+脱硫脱酸装置+活性炭喷射装置+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火化炉废气、祭品焚烧废气须执行《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中表2、表3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柴油发电机废气通过专用烟道引至屋顶排放,确保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至屋顶排放,确保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小型标准。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废水经隔油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洒水降尘,无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运营期综合废水采用“格栅+调节池+缺氧池+MBBR池+沉淀池+次氯酸钠消毒”工艺处理后用于场区绿化,出水水质须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城市绿化水质标准。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火化炉、焚烧炉等各类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车辆经过敏感点时应匀速平稳通过,合理安排运输时间。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 场地清表固废桉树交由林业公司清运处置,废土石方暂时堆放于附近的空地,设立临时截排水沟和沉砂池,并采取拦挡和苫盖措施,表土应优先用于厂区回填、绿化利用,建筑垃圾部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须运送至当地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规范处置。运营期无人认领的骨灰暂存于骨灰堂,项目产生的橡胶手套、废毛巾、废活性炭、废除尘布袋及粉尘、废耐火材料、空气净化消毒设备废滤芯、废防腐剂、废机油桶,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采用密闭容器收集后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解剖废水、医用耗材等医疗废物采用密闭容器收集后暂存在医废间,产生时即刻联系相关资质单位收运处置,确保在医废间贮存周期不超过一周;废纸巾、火化残余物、遗物祭品焚烧灰渣、栅渣、生活垃圾等一般固废,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六)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并抄送来宾市武宣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正常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来宾市武宣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有审批权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