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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检验鉴定司法鉴定项目
项目名称: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检验鉴定司法鉴定项目
项目编号:TY2026-FW011-ZFCG011-1
甲方:(采购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乙方:(中标人)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
甲方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乙方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检验鉴定司法 鉴定项目(标项1:车辆检验鉴定司法鉴定)的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规,签订 本合同。
一、合同标的:
1.服务名称: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检验鉴定司法鉴定项目
2.服务内容:
| 标段 | 序号 | 鉴定项目名称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基准单价 (元) | 中标折 扣 | 结算单价 (元) | 备注 |
|---|---|---|---|---|---|---|---|---|
| 1 | 汽车类交通安全技术状况鉴定 | 辆 | 1 | 400 | 208 | |||
| 2 | 四小车车辆类型(属性)鉴定 | 辆 | 1 | 500 | 260 | |||
| 3 | 四小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 (动态检验) | 200 1 辆 | 104 | |||||
| 4 | 大中型机动车(动态检验) | 辆 | 1 | 500 | 260 | |||
| 5 | 四小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 (静态检验) | 辆 | 1 | 200 | 52% | 104 | ||
| 6 | 大中型机动车(静态检验) | 势 | 1 | 600 | 312 | |||
| 7 | 车速鉴定(基于视频条件下) | 辆 | 1 | 3000 | 1560 | |||
| 8 | 车速鉴定(无视频条件下) | 频 | 1 | 4000 | 20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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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情况复杂的交通肇事案件,车速 鉴定需通过事故分析及计算机软 件模拟进行计算 | 辆 | 1 | 5000 | 2600 | |
|---|---|---|---|---|---|---|
| 10 | 碰撞痕迹鉴定及形成原因分析 | 辆 | 1 | 3000 | 1560 | |
| 11 | 微量物证鉴定(纤维、油漆、金 属碎片等,一组为两个对象) | 频 | 1 | 4000 元/组 | 2080 元/组 | |
| 12 | 事故车辆改装鉴定 | 辆 | 1 | 3000 | 1560 | |
| 13 | 车辆故障原因分析、着火分析、 微量元素分析痕迹比对及轮胎爆 破原因及质量缺陷鉴定 | 辆 | 1 | 4000 | 2080 | |
| 14 | 特殊交通事故技术分析、还原 | 菊 | 1 | 5000 | 2600 |
说明:(1)汽车类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特型机动车 和上道路行驶拖拉机。
(2) 四小车车辆类型鉴定包括摩托车、二轮燃油车辆、三轮燃油车辆、二轮电动 车、三轮电动车。
(3)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鉴定,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4)除以上14项清单内容外的鉴定事项,甲方通过二次询价确定。
二、合同金额:本合同中标折扣为百分之五十二(52.00%),预算金额(最高结 算金额)人民币柴拾万元整(¥700000.00元)
三、服务时间:
1. 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后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2. 时间要求:乙方需在接到委托后 30日内出具检验鉴定报告;如遇特殊情况需在 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到场,并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
四、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设履约保证金。
五、转包或分包
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2.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分包。
六、付款方式:
1.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价的 40%的 合同预付款。(甲方根据项目特点、乙方诚信等因素,可要求乙方提供预付款保函。 签订合同时,乙方是大型企业的或乙方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 比例的,可不适用此条款)
2.合同签订后按照实际需求进行事故车辆鉴定检验,根据乙方实际提供事故车辆 检验鉴定次数进行结算。项目实际发生总金额若少于预付款金额的,乙方应退还差额 部分。当项目结算金额高于预付款后,检验鉴定费每月进行一次结算。
3. 乙方须按进度在次月15日前向甲方提供:1甲方检验鉴定委托书(大队出具)、 2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
4. 服务周期内车辆鉴定费用按实结算,原则上当合同金额达到项目预算金额时, 合同自动终止。
七、税费: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八、交付验收
1.验收时间:服务期满或提交服务成果后 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组成验收小组进行 验收。
2. 验收方式
(1)乙方应对提交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 和使用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甲方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内 容、国家、行业验收标准,对服务成果进行详细而全面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 权限根据验收结果要求乙方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验收合格后,由甲方组成的 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
(2)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 要求不符,乙方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2)甲方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 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甲方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 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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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 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 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4) 验收合格的项目,甲方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甲方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 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 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甲方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5)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过程中相关检测费用(如有)由乙方负责。
(6)甲方原则上应当在履约验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履约验收结果在浙江政 府采购网上公告。
力、所有权归属
1.乙方将服务成果交付甲方,并且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所有权转移给甲方, 在所有权转移之前,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归乙方,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服务成果的 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2.如乙方交付的服务成果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 20% 的违约金;如果合同总金额价款已经支付完毕或者开始支付合同价款时才发现产权有 瑕疵的,乙方仍须支付上述违约金并且赔偿甲方由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十、知识产权与保密要求
1. 乙方保证,甲方在享受服务或者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 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2.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及完成本合同所涉项目服务后须承担与此有关的技术情报 和数据资料的保密责任。乙方对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及数据成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均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否则,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 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 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4. 乙方需将勘查资料及检验、鉴定报告妥善保存,并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书 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泄露关于交通事故的相关资料。
十一、售后服务及承诺
1. 乙方有完善的服务体系,有能力提供持续的、本地化售后服务。
2. 接到鉴定委托后 15分钟内落实工作,鉴定人员 2 小时内到达现场。全年无休, 每天 24 小时服务;
3. 突发事件快速服务:遇重大案件委托后,乙方鉴定专家 10 分钟内落实工作,第 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勘验鉴定;
4. 电动车统一整治时,承诺 4 小时出具鉴定结论;
5. 如甲方有要求,乙方可免费提供汽车技术咨询和事故车鉴定相关培训;
6. 当需要出庭解答时,乙方无条件出庭解答;
7. 每季度开展工作交流,持续改进提升鉴定质量。
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款项百分之四作为违约 金。
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 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能如期提供服务的,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款项的千分之六作为违约金。 乙方超过约定日期 10个工作日仍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未能如 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百分 之五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 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 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实际损失 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 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5.除前述约定与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 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 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 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 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十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 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 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十四、合同中止、终止
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 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十五、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 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合同构成
下述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应一并阅读和理解。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附件;
4.投标文件及附件;
5.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补充协议。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若有不明确及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 序先后为准。
十七、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并签字时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 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4.本合同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招标代理机构贰份(备案及资料归集)。
十八、其他补充条款: __(如有)
附件一:
甲方: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地址: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 2276 号
负责人:
乙方: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外桐坞村 4 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金柏正
1. 甲乙双方(以下简称"车辆检验鉴定司法鉴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 甲乙双方对该项目进行具体研究工作(以下简称"合作");
3. 双方就该项目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向对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 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
4. 甲乙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甲方向乙方提供:
在合作过程中,乙方从甲方(或其下属部门、关联部门)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 合作产生的任何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 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乙方向甲方提供:
在合作过程中,甲方从乙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与合作有 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 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 性。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 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形式传递。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 双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2. 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3. 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 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4. 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保密"等相关字样; 如以口头或可视形式透露,应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为保密信息,并在告知后 5 日内以 书面形式确认,该确认应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为保密信息的内容。
5. 双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各自一方从事该项目研究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 在双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 并保证上述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 的程度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程度。
6. 经保密信息披露方提出要求,接受方应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 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保密信息的披露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 示予以销毁。项目终止后,保密信息披露方有权向接受方提出书面要求将保密信息资 料交还。
7. 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受方所有;
(2)保密信息在通知给接受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保密信息是接受方从与其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4)在不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责任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 获得;
(5)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披露方或其关联 或附属公司获得的信息中获益;
(6) 接受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通过口头提问、 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因而透露保密信息,在该 种情况发生时,接受方应立即向披露方发出通知,并作出必要说明。8. 双方均不保证 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
9. 保密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接受方 不对此侵权行为负责,且免于由此产生的索赔。
三、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作出违约行为的一方应承担因
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守约方确认,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仅采 取赔偿的补救措施是不够的,则守约方还有权采取禁令、实际履行或其他合理的救济 措施。
四、免责条款
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或政策变化等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 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 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 本协议。
五、本协议有效期1年。
六、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 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 解决,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进行最终裁决。 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 裁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七、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其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附件 | - | ||
|---|---|---|---|
| ------------------------------------------------------------------------------------------------------------------------------------------------------------------------------ | |||
考核办法
| 中标单位 | ||||||
|---|---|---|---|---|---|---|
| 扣分项内容 | 考核 | 备注 | ||||
| 序号 | 应扣除分值 | 扣分 | ||||
| 检验鉴定报告应由检验鉴定小组3名(或以上)技术人员 | ||||||
| 共同检验鉴定,并统一按规定文字格式规范制作并注明签 | ||||||
| 发时间,检验鉴定书根据实际需要出具相应份数,由检验 | 10 | |||||
| 1 | 鉴定该车的3名(或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签字并注明 | |||||
| 技术职称,加盖检验鉴定机构印章,并附鉴定机构和人员 | ||||||
| 资质。不满足以上要求的。 | ||||||
| 未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用于勘验的交通工具和用于勘查检 | 5 | |||||
| 2 | 验的仪器装备的。 | |||||
| 3 | 提供 7*24 小时服务,在接到委托后 24 小时内派技术人员 | |||||
| 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并按照委托项目对车辆开展检验鉴定 | 3 | |||||
| 工作。不满足以上要求的。 | ||||||
| 在 20 个工作日出具相关检验鉴定报告,对常规鉴定以外的 | ||||||
| 疑难杂症案例,投标人在 20个工作日内无法出具鉴定报告 | ||||||
| 的,由投标人向采购人提起书面延期申请,经采购人同意 | 3 | |||||
| 4 | 并在双方协商的时限内出具鉴定报告;对因工作需要, 米 | |||||
| 购人对出报告时限有特别约定或者临时提出的服务要求, | ||||||
| 投标人应当全力配合,不得无故拖延。不满足以上要求的。 | ||||||
|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投标人应在受理检验鉴定委托后 24 | 2 | |||||
| 5 | 小时内邀请、召集行业专家开展鉴定工作。 | |||||
| 投标人在鉴定过程中未严格遵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 ||||||
| 规定》(公安部146号令)、《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 | 10 | |||||
| 6 | 术检验鉴定》(GA/T 642-2020)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 | |||||
| 定,秉持客观、公正、科学、独立的准则进行鉴定。 | ||||||
| 7 | 鉴定报告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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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范本》(GA40-2018)的要求规范 | |||
| 制作。 | |||
| 投标人及其鉴定人因疏忽、过失,未认真履行必要的审查 | |||
| 8 | 义务,致使出具错误的鉴定报告,或因不认真履行鉴定人 | 10 | |
| 的义务而造成鉴定时机错过,或者将送检材料破坏、丢失, | |||
| 致使无法再鉴定,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关费用。 | |||
| 对于重新鉴定案件,被检察院或法院认定重新鉴定结果与 | 5 | ||
| 9 | 原鉴定结果不一致。 | ||
| 办案单位或第三方(含检察院和法院)对投标人的鉴定结 | |||
| 论及鉴定过程提出异议或发生争议时,投标人不接受办案 | |||
| 10 | 单位及第三方的质询并作出解释说明的;办案单位或检察 | 3 | |
| 院、法院认为必要时,投标人不派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 | |||
| 作出说明的。 | |||
| 投标人无正当理由退案、拒绝鉴定,超范围、超能力收案, | 3 | ||
| 11 | 多次要求补充材料、拖延鉴定时间。 | ||
|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及鉴定人应当回避,不 | 5 | ||
| 12 | 主动回避的。 | ||
| 在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私 | 5 | ||
| 13 | 下与所涉案件的当事人等相关人员联系接触。 | ||
| 投标人未严格保守鉴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案件秘密和个 | 5 | ||
| 14 | 人隐私的。 | ||
| 扣分总计 | |||
| 采购人项目经办人(签字) 能 | |||
|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签字、 采购人项目审核人(签字、盖章 | |||
| 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I 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1 | |||
| 序号 | 姓名 | 专业 | 职称 | 学历 | 性别 | 专业工龄 | 备注 |
|---|---|---|---|---|---|---|---|
| 1 | 金柏正 | 汽车运用工程 | 教授级高工 | 本科 | 男 | 43年 | 产品质量鉴定专家、 司法痕迹鉴定人 |
| 2 | 朱国军 | 汽车运用工程 | 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男 | 25年 | 产品质量鉴定专家、 司法痕迹鉴定人 |
| 3 | 信 -- | 交通运输 | 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북 | 19年 | 产品质量鉴定专家 司法痕迹鉴定人 |
| 4 | 孙晓鹏 | 机动车维修 | 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男 | 20年 | 产品质量鉴定专家、 司法痕迹鉴定人 |
| 5 | 李姚春 | 汽车服务工程 | 工程师 | 本科 | 북 | 13年 | 司法痕迹鉴定人 |
| 6 | 张铭健 | 机动车维修 | 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男 | 45 年 | 产品质量鉴定专家、 司法痕迹鉴定人 |
| 7 | 丁夏杰 | 机动车维修 | 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男 | 18年 | 产品质量鉴定专家 |
| 8 | 阮尉栋 | 机动车维修 | 高级工程师 | 本科 | 島 | 20 年 | 产品质量鉴定专家 |
| 9 | 赵小龙 | 交通运输管理 | 高级工程师 | 专科 | में बैं | 36年 | 产品质量鉴定专家 |
| 10 | 郑栋 | 汽车修理驾驶 | 工程师 | 大专 | 男 | 16年 | 选派驻点检测 |
| 11 | 沈旦明 | 汽车修理驾驶 | 工程师 | 本科 | 를 | 22年 | 选派驻点检测 |
| 12 | 俞见伟 | 交通运营管理 | 高级技师 | 大专 | 북 | 23年 | 选派驻点检测 |
| 13 | 邬冬霞 | 汽车运用工程 | 工程师 | 本科 | 女 | 10年 | 综合管理、财务结算 |
| 序号 | 姓名 | 专业 | 职称 | 学历 | 性别 | | 专业工龄 | 各注 | |
| 1 | 郑栋 | 汽车修理与驾驶 | | 工程师 | 大专 | 場 | 16年 | |
| 2 | 沈明 | 汽车修理与驾驶 | 工程师 | 本科 | 男 | 22年 | |
| 3 | 俞见伟 | | 交通运营管理 | 高级技师 | 大专 | 出 | 23年 | |
| 4 | 邬冬霞 | 汽车运用工程 | 工程师 | 本科 | 女 | | 10年 |
附件四:项目组中常态服务人员(不含鉴定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