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1 -
1
磐安县2026年道路交通安全大会战专项治理工程
施工项目
(招标编号:H2*开通会员可解锁*01 )
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人: 磐安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单位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中投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开通会员可解锁*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招标控制价及说明
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3
第一章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H2*开通会员可解锁*01)
磐安县2026年道路交通安全大会战专项治理工程经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政府投资 ,
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磐安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委托代理机构为 浙江中投工程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磐安县2026年道路交通安全大会战
专项治理工程 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1项目概况:本项目工程造价155.2952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涉及S209奉庆线,为
省级道路交通事故压降公路,长40.2km。根据与业主、交警对接, 该路段主要对 S209 奉庆
线11个点段进行设计,分别为 K118+300~119+000 路段、K126+900~ K129+400 尖山镇路段
、K133+200~K133+800 雅庄上福岭路段、K134+614~K135+400 自然村路 段、K140+600 东尚
线 路 口 、 K145+500 同 田 隧 道 口 1 、 K146+400 同 田 隧 道 口 2 、 K149+700 方 山 线 路 口 、
K153+400~K154+335 依山下村路段、K157+900 墨林村路口、K118+064~K158+416 全线路段
,主要实施内容为路口渠化改造、完善交安设施等。 3、对全县范围内需要完善标志、标线
、凸面镜、道口标柱、警示桩、减速带等设施路段进行 修复完善。
2.2 建设地点:磐安县
2.3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设计范围内容
2.4 计划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完成。
2.5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验收合格标准。
(一)投标人:
3.1
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
类养护工程)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一级 资质的
法人企业或其
他组织,并在人员、 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能力。
4
3.2
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类证书。
3.3□自 以来承接过 业绩。
3.4本次招标□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5□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6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
建造师执业资格, 同时具有有效
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证书。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 职称。
3.7☑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项目负责人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
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以来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发生。
( 三 ) 其 他 :
3.8
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证书。
3.9 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投标承诺书所列的失信、暂停
投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等行为。
公开招标。
5.1本项目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文件均以网上下载
方式发放。
5.2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下载网址:潜在投标人登录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jy.jinhua.gov.cn 自行下载。
5.3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 年 7 月 16 日 9 时00分,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金华 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jy.jinhua.gov.cn。
监督部门:磐安县交通运输局
联系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5
招标人:磐安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中投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磐安县公路大厦(坑口村)
地址:磐安县安文街道青创园13幢2楼
联系人:马晓蓉
联系人:傅英丹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 /
邮箱: 303202538@qq.com
开标时间前30分钟,投标人应使用钉钉软件进入开标直播群。钉钉群号:42560000448
*开通会员可解锁*
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1.2
招标人
名称:磐安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地址:磐安县公路大厦(坑口村)
联系人:马晓蓉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
/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浙江中投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磐安县安文街道青创园13幢2楼
联系人:傅英丹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 303202538@qq.com
1.1.4
工程名称
磐安县2026年道路交通安全大会战专项治理工程
1.1.5
建设地点
磐安县
1.2.1
资金来源及比
例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出资比例:
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设计范围内容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完成。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相关验收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4.2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4.3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后审
1.9
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7
1.11
招标工程是否
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允许分包范围:
2.1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
2.2.1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
截止时间:
2026年 7 月13 日17时30分(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
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方式:通过通过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jy.jinhua.gov.cn提出。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招标人对投标人疑问统一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jy.jinhua.gov.cn公开进行解答, 如需修改招标文件内容
的,应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
在开标前, 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 自行下载补充文件。
2.2.3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
澄清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jy.jinhua.gov.cn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 招标人不再逐一
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2.3.1
招标人补充文件发出的形式
及时间
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jy.jinhua.gov.cn公开发布。如果补充文件发布的时间距
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3日,且补充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
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1
投标文件的组
成
(1) 投标函;
(2)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承诺书;
(4)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5)资格审查资料;
(6)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
3.2.1
增值税税金的
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3.2.2
招标控制价及
让利区间
招标控制价:155.2952万元。
让利区间:
5% (含)~ 13.01% (不含)。
□综合单价为基数
☑招标控制价为基数
8
备注:
/
3.2.3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本工程严格执行《关于市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化改装的
通告》(金市建综【2012】231号)文件规定,投标人在报价时自行考虑该项因素。
□本工程执行《金华市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绿色施工整治
方案》,投标人在报价时自行考虑该项因素。
□有重大危险性的分部分项工程。□有微大危险性的分部分项工程。
其他:
/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
投标保证金
1.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按项目招标控制价的2%计取。
2.投标保证金形式:以《投标保证金承诺函》的形式代替。
3.4.3
( 3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
情形
1.
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其他:
/。
注:如有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中标人按《投标保证金承诺
函》约定向招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
1.营业执照、投标人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2.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
产 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类证书
和企 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企业的任命书复印件。
3. □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专职安
全 生产管理人员B类证书复印件(建造师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
与诚 信信息发布平台信息, 或注册执业证书, 或建设主管部门相
关证明 材料为准)。
4.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 员C类证书复印件。
5. □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的提供)。
6.招标人需要增加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项目负责人身
份证、职称证书、近三个月社保缴费凭证。
1.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9
2. □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
3.招标人需要增加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
3.7.3
( 1 )
电子投标文件
签字盖章要求
1.投标格式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的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
投标格式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单位盖章的,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CA数
字证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 除联合体协议书
格式之外的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
电子印章即可。
2.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如有) 等证明材料用
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
4.1.1
投标截止时间
/电子投标文
件上传截止时
间
2026 年 7 月 16 日 9 时00分
4.1.2
电子投标文件
上传平台
上传至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jy.jinhua.gov.cn。
4.1.5
电子投标文件
视为无效的情
形
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2. □未被邀请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3.其他:
/。
5.1
开标时间和地
点
1.开标时间: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磐安县分中心。
3.开标平台: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须在开标前登录金华
市限额以下工程交易在线应用系统:
http://gcjs.ggzyjy.jinhua.gov.cn:8809/auth/toLogin.do。通过数字开标模块进入开标大厅。
5.2
开标程序
1.开启视频直播,对开标现场情况进行全程直播。
2.由招标人在系统中发起解密。
3.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开标,并对每个环节的结果进行发布。
4.宣布开标结束。
5.其它:
/。
10
5.4
特殊情况处置
1.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期开标的, 须重新制
作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2.开标特别说明:
(1) 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 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在规定时间内投标人无法完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的, 视为撤回其投
标文件。
( 2)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所有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
解密时将延迟开标,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6.2
评标办法
1. □双随机法。
2.
区间让利法。
6.3
评标基准让利率的确定方法
评标基准让利率的确定方法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
6.4
中标候选人的
人数
中标候选人数量为 1 家。
7.1
中标候选人公
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jinhua.gov.cn公示期限:不少于2日(公示截止日必须为工作日) 。如遇国家法定
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7.4
履约担保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中 标 价 的
2% (不得 超过合 同总价 的2% )。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或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
注:
/。
8.1
重新招标其他
情形
1.招标投标过程中, 因项目发生变更, 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工
程规模不符的。
2.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
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
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应重新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的情
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10.1
投标文件的澄
清、质询
1. 招标人在不见面开标大厅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投
标人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通知发出后
10 分钟, 逾期或未按要求
11
澄清回复的, 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 招标人有权否决其投标。投
标人通讯不畅通, 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 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
确认。
2.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 可以要求投
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招
标人可以否决其投标。
10.2
否决投标的情
形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由招标人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
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
法定代表人(或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盖章的;
2.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
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
有效;
3.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的;
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整提交投标资料的;5.两个及以上投标文件被评标系统确认是同一台电脑(指硬盘号或
MAC地址相同)编制的;
6.未按招标文件电子投标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的;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8.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投标承诺书或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未按要求填写;9.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要求的;
10.投标报价不在招标文件确定的让利区间范围的;
11.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若有) 、业绩条件(若有) 的;投标内容不符合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规定的招标范围;12.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13.委托代理人未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14.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1.4.4规定的“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12
情形”的;
15.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性内容。16.其他: /
注:凡招标人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对。
10.3
信用查询网址
1.信用浙江: https://credit.zj.gov.cn/
2.行业信用:建设:
http://jsj.jinhua.gov.cn/
交通:
http://xyfw.jtyst.zj.gov.cn/
水利:
https://rcpu.cwun.org/
10.4
特别说明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 应当与正文内容
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
2.价款结算方式详见合同。
3.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
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 招标人重新招
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3.本次招标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以后, 中标单位应向招标人
3份, 金
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磐安县分中心
2份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投标文件
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字或者盖章并与提交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的
格式与水印码相一致)。
4.其他:
/。
13
投标人须知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项目施工进行招
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
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
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14
(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2) 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
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
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
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10)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
(
11)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
12)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1.10.1 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 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
本招标文件包括:
(
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
2) 投标人须知;
(
3) 评标办法;
(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
5) 招标控制价及明细说明;
(
6) 图纸;
(
7)技术标准和要求;
(
8) 投标文件格式;
(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 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 以便补齐。如有疑问, 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
,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
布, 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 以最
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2.2.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
介绍、答复,对招标人和投标人无任何约束力。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
2.3.1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2 当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 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
准。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
3.2.1 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增值税税金的
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 招标人设置的招标控制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
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约定的让利区间范围。
3.2.3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 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
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 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
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 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易平
台) 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 同意延长的, 应相应
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
的,其投标失效。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
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
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招标人将否决其投标。
17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予以补缴:
(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
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
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
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
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电子投标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
:
①
投标人应按电子招标文件和补充招标文件(如有)内容,通过金华市公共资
源交易系统编制投标文件并生成电子标书。编制完成后上传至交易系统。(建议使用
360浏览器),招标人在开标时间后进行一键解密。如遇解密问题,及时联系代理机
构或软件公司。
。
② 投标人应将最后一次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如果要重新编制电子标书, 无论是否修改了电子标书内容, 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重新上传,新上传的文件会覆盖之前已上传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导致电子标书无法导入金华市公
共资源交易系统, 造成招标人无法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
18
3.7.4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3.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
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3.7.5 其他: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标书无法导入开评标系统的,无法对电子标书进
行评审的,视为无效情形。
4.1.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1.2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1.3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1.4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
出上传是否成功的提示信息。
4.1.5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2.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
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 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加
盖电子印章。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 应当在开标时提出, 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 并制作记录
。
19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确定经公示无异议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
保证金, 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招标
人可以重新招标。
在本章第
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
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合同条款
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 其履约担保由
牵头人递交,
20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视为放弃中标, 其投标
保证金予以追缴,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 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 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予以追缴;给招标人
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如无正当理由拒签合
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7.5.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
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招标人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出现本章3.3.3项特殊情况,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4)其他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不再招标的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 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
21
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向他人透漏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
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4.1异议
(1) 投标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二条、第四十
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是投诉的前提,
未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诉概不受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先向招标人提
出异议, 对不接受招标人答复的, 应当以不接受招标人答复的事项向招投标监管部门
提出投诉, 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投诉应在规定期限提出, 逾期
概不受理。
(2) 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应当在开标
系统提出, 招标人应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
标记录或者制作记录以存档备查。
(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
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及时告知招投标监管
部门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 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9.4.2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
规定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
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 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制定的
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 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异议答复期
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 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附表一:
开标记录表(区间让利法)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 一 ) 开 标 记 录
序号 投标人
解密情况
初步
审查
拟派项目
负责人
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计划工期
质量
目标
投标让
利率
得分
排名
资格审查
备注
招标控制价
让利区间
评标基准让利率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24
附表一:
开标记录表(双随机法)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 一 ) 开 标 记 录
序号 投标人
解密情况
初步
审查
拟派项目
负责人
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计划工期
质量
目标
随机赋予
投标人顺
序号码
备注
抽取
次数
抽取
号码
号码对应的
预中标候选人
资格审查
是否通过
理由
1
23
...
让利区间
随机抽取的
中标让利率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25
附表二: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 中标人名称) :
(招标人名称)建设的
(工程项目名称)
,招标范围为
。现确定
你单位为中标人,项目负责人为
,中标让利率为
(中标价为
大写
),中标工期为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验收合格标准。
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须在 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向招标方提交履约担保。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 □交易见证单位:
(盖章)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该项目已进场交易
年 月 日
26
第三章 评标办法
适用于限额以下工程建设施工类项目招标,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一)初步审查;
(二)商务标评审;
(三)资格审查;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出具评标报告。
二、初步审查
两个及以上投标文件被评标系统确认是同一台电脑(指硬盘号或MAC地址相同)
编制的,招标人否决其投标。
未被“信用浙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三、商务标评审(100分)
评标基准让利率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2约定的区间范围,随机确定评标基
准让利率A%,A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整数位、十分位及百分位由招标人通过系统随机
抽取。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让利率的得100分。偏离评标基准让利率的,每
低于评标基准让利率1个百分点的扣20分,即报价得分=100- |投标报价-评标基准让
利率|×100×20;每高于评标基准让利率1个百分点的扣10分,即报价得分=100- |
投标报价-评标基准让利率|×100×10;计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2位, 小数点后第3位
四舍五入。除计算差错外,评标过程中基准让利率保持不变。
27
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 (2)未按约定
的计算方法, 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得分的。由于评标差错, 导致否决投标错误, 重新
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四、资格审查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报价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推选(如报价得分相同的, 报价让利率
高的优先;如报价让利率相同的,由招标人代表用随机方式在开标现场确定) ,并按
照推选依次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产生1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
投标人存在投标须知前附表10.2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推荐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其所报的让利率为项目中标让利
率。
六、出具评标报告
招标人出具评标报告。
28
□
适用于限额以下工程建设施工类项目招标,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一)初步审查;
(二)随机确定预中标候选人;
(三)资格审查;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随机抽取中标让利率;
(六)出具评标报告。
二、初步审查
两个及以上投标文件被评标系统确认是同一台电脑(指硬盘号或MAC地址相同)
编制的,招标人否决其投标。
未被“信用浙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三、随机确定预中标候选人
由交易系统随机赋予投标人顺序号码。
根据顺序号范围由系统随机抽取1个号码,号码对应的投标人确定为预中标候选
人。
四、资格审查
投标人存在投标须知前附表10.2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预中标候选人被否决的,通过系统再次随机抽取,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产生1
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
29
招标人推荐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六、随机抽取中标让利率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约定,通过系统随机确定中标让利率A%,A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整数位、十分位及百分位由招标人通过系统随机抽取。
七、出具评标报告
招标人出具评标报告。
30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31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
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以及其它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
分。通用合同条款中
“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
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
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
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工程量清单表___、
表
___、……)。
1.1.1.9 其它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它文件。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
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
事人。
1.1.2.3 承包人:指其投标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实施本合同
公路养护工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承包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承包人)资格
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
32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
理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的代表。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
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发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委托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独
立法人。必须是经工商注册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资信登记的专职
监理企业,依照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相应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或由市公路
管理部门或发包人组织的内部专业监理,并须将设置的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到岗人
员及项目监理工作计划报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审批后方可开展工作。
监理组织必须接受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
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
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2.8 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管
理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养护工程:指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和(或)临
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在养护工程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
件实行单价承包作业的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
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
等。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
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
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33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
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
地。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
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
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
第
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
期延长。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
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
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
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
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
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
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34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
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
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
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
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
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它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
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交工验收:指本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实质上完工,并按合同规定完成了
检测和检验,且按现行交(竣)工验收办法,编制好竣工图表和施工资料后,承包
人可向监理人提出交(竣)工验收和发给交工证书的申请,同时抄送发包人。如经
交(竣)工验收认为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
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
交工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
“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
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它养护企业施工的
行为。
1.1.6.4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它工程
,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
1.1.6.5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
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
、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6 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
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1.6.7 进度付款证书:指在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人(或发包人)签
发的任何支付证书。
35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
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
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
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
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
(
2)中标通知书;
(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
5)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
6)通用合同条款;
(
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
(
8)通用技术规范
(
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部分)(如有);
(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养护工程作
业方案;
(
12)其它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
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36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
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
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14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养护
技术规范、道路及构筑物现况、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及次、差路率情况等),同时
提供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
2份
,并向承包人作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上述与本合同相关技术资料,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
关的第三方。养护承包期结束,在发给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提供的养
护技术规范、养护技术资料和所有图纸以及承包人在养护承包期内积累的所有养护记
录和资料(包括台帐)全部交还给发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款的约
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
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监理人应在合同约
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
的责任。
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
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
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
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发发包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37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项、第1.6.2项、第
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
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指定地点
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
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
1.7.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
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5 对于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监理人或其代表签
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
抄送监理人。对于由监理人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
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
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
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它不正
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
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
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
,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38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
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
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
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
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
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
犯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
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
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
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
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
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3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
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
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
量。
39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
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包人应协调承包人办理临时用地的租用。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
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部和非关键性工作;
(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
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
知;
(
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期;
40
(
5)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
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
6)根据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
7)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
8)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
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
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
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
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
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
换时,应在调离
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
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
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
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
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
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
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
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
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41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
式,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
,应按第
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
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
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
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
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
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
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监理人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监理人应与合同
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监理人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5.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监理人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
由发出的通知后
42天内或监理人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
一致的,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
后
42天内或监理人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
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5.3 任何一方对监理人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
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监理人。除第
23.2款[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监
理人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
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24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
上述通知的,监理人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
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42
3.5.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监理人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对监理人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
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
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
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
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精心组织养护,加强养护质量
控制,完成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
材料、设备、养护装备和其它物品。承包人应加强养护工程的质量控制,合同期内的
公路养护质量指数
MQⅠ及其分项指标PQⅠ、SCⅠ、BCⅠ、TCⅠ等及次差路率指标
RoP应符合技术规范第106节的规定要求,达到该要求是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条件。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和施工
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原有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认真的核查,协助和配合发包人
进行各项检查,发现病害及时查明原因,为消除病害,提交经补充修改后的养护工程
作业方案。
4.1.5 保证养护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
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
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3
在实施和完成养护工程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
作的人员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养护作业现场和本合同养护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
紊,以免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
1)按施工人员的2~4%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有一名安全负责人,且不少于1人,
同时每个施工作业点必须有安全员;
(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
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
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3)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
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
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所
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
4)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负责人的签字
记录;
(
5)根据养护工程的性质和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
JTG F90-2015)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的具体规定;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
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
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在养护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做到养护作业、车
辆通行两不误。
实施养护作业路段应配备交通标志等设施,指定专人维持车辆通行秩序。如因承
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或事故频发而造成较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或养护费用增
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
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
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44
为保护实施的养护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方便与安全,在
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
、护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
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
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它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
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它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它开支或补偿费。
(
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
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
承包人应在本养护工程中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
(交公路规〔2020〕5号文)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
省及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及时支付工
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
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
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
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
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包含分包单位),
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
“包工头”或其
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
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
应报监理人备查。
承包人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承包人应在用工后
15 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
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
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
。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公开
2个
监督电话(电话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第三方单位可打通的号码),
45
公示期符合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
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
3)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表四的
格式填写一份《临时占地计划表》(临时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和生活用地
、仓库与料场用地、预制场用地、借土场地及临时堆土场地、工地试验室用地、临时
道路用地等)。中标后应在此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
人同意,并报发包人。租地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章中由承包人报价。临时用地退还
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
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恢复
,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超出《临时占地计划表》的临
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自付费用。
(
4)承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它义务。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
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险机构
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
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
验收通过后
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
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它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
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它部分或
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 在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在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46
(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
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
30%。
(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
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
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
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
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
。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
。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
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
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 在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
案。
(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
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
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
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7
4.4 联合体
4.4.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
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
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
行相关的内容。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4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
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
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
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
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
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
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
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
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
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应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
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
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
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
列人员:
(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48
(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
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认
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
换。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
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
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
,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
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
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
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
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
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一
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
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
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
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
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9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
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
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它工程。发
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
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
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道路现状、交通流量、水文、地质、气象和料
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
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0.2 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应认为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
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了
以下方面:
(
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的情况;
(
2)水文和气象条件;
(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养护工程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
4)附近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
5)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
6)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
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
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
4.11[不利
物质条件
]约定的情形除外。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4.10.3项:
4.10.3 承包人应认真查勘施工现场,充分考虑到施工区域交通运输状况,充分做
好边通车、边养护作业的施工方案及养护措施,以及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的公
50
路和水路现状,并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上述因素而产生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均由承包
人承担。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
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
水文条件以及专业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
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
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
变更的,按第
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
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
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
2)对于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
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
承包人承担。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养护工程合同的投标文件和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是正确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
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
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养护
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
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
5.1.2 承包人在用于本养护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交
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本
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供监理人批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材料或设备进行的
检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书和交货验收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并按合同
约定和监理人指示,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材料的抽样
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4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
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
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
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
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
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
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
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
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
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
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
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
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
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
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
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3.3 用于本养护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交生产厂商
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本合同技术
规范的规定,供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应随时按发包人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
。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
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
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
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
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
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
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53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
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
场。违反本款规定,则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
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
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
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
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
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
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
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
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
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
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
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54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
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
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
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
其它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
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
“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它相似结构物;
“车辆”一词
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
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
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
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
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
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
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
器、设备和其它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
55
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
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
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
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
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
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
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
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
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
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56
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
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
同协议书后
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
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
项养护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
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
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
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
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款的规定办理。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
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它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
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
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
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
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
身和财产安全。
9.2.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应为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
的
2%。安全生产费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
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它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以满
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它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
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
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
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7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
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9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
,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
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它
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
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
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
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
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
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
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
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
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
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
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它承包人
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
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58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
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
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养护工程实施时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
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
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
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
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
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
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
2)对于养护施工中粉尘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
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
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
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
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
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
其它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 在养护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
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
拆除运走。
9.4.10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
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
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
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
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59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
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
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
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养护工
程作业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
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
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
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1天之内,向监理人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
规定的养护工程施工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工作安排和施工方案说明
。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
14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
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
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如不接受,
应当在
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监理
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如未按时
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
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60
11. 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
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
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
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
排。
11.2 交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交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
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
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
第
10.2款的约定办理。
(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它特性;
(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
5)提供图纸延误;
(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它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
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
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
61
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
的日期计算,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养护工程合同的工程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
或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止,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应不超过在投标函附录中写明的
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违约金,不排除采
用其它扣款方法。
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
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在投标函附录中写明的相应奖
金。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
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
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
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
4)承包人其它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
(
6)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它暂停施工。
62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
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
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
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
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
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
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
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监理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
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并支付合理利润。
12.4.3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
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
和估算通知监理人。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
工属于第
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
通知后
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
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
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款的规定办理。
63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验收标准执行。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
系统,认真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和文
件,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质量目标。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
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
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
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
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
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
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
定标准》、《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
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负责。
13.2.4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
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
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加强材料检验工作,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64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
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
点,或合同约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
,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
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
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加工场所,包括不属
于承包人的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检验委托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
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天前
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
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
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
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
,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
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
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
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
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
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65
承包人按第
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
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
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
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
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
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
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
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
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
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
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
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
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
66
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
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它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它试验
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
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
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
担其它费用。
(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
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
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
、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
担。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
进行变更。
(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67
(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
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
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
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
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
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
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
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
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
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
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
后的
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
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
资料。
(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
内,根据第
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68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
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
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15.4.2 如养护路段对工程量清单中子目部分内容需实行专项工程的,则对实施专
项工程子目的单价按里程及时间进行折算,相应工程子目单价每月折减
2%。(适用于
日常小修工程项目)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
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6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
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它方面
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
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它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
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项约定向
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
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
予动用。
69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
或提供材料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
15.4款约定的
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
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
行的估价。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
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
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
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
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
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
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
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
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
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
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70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适用于养护工程)工程的计量以净值为准,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各个子目的具
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
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
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
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
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
,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
(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
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
71
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
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
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
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它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
中约定执行。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
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
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
量资料。
(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
测。
(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
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
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
书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
70%的价款;在承
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的
30%。
72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
费用的使用。
(
2)材料预付款按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
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
其预付条件为:
a.材料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c.材料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
工前
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17.2.2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
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
5)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它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
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天内完成审批并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
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监理人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
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
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
2)养护工程价款的支付按以下办法进行:
73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
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
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
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
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
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
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
算起(不计复利)。
(
4)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
成的该部分工作。
(
5)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
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
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或工程保函形式(按照“关于在全省工程建
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浙建〔2020〕7号)及最新相关文件要求,工程保函
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金额应符合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工程保函时,出具保函的机构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
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
明确是否计付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
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
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
74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
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交(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适用养护工程)(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
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
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
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
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天内
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
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
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
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
(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
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
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
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天内。
75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
项的最后结算。
(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
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
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
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
包人同意。
(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
(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交(竣)工验收
18.1 交(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交(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
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
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公路养护工程一般为交(竣)工一次性验收。
18.2 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
,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
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现行交(竣)工验收办法,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
资料。
76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
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它工作;
(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
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后的
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
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
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的
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
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养护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出具交工验收报告报公路主
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普通国省道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的验收工作按《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约定执行。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交(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后的
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
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
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
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
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按第
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竣)工日期,以
最终提交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77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
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
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3.7 组织办理交(竣)工验收和签发交(竣)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按照第
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竣)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
日期。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
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
第
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
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
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
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
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
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
,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
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78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
地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
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
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
理;
(
5)监理人指示的其它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
,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
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
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
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交(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在交(竣)工验收阶段按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将养护原始记录、文件
资料、图表记录等按发包人及行业规定进行编制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编制的档案、图
表、资料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10 工程档案管理
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施工原始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完成,并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工作,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
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等有关规
定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编制。承包人在工程施工结束并在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时间内,
移交所有工程档案资料、工程结算报告给发包人。
79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
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缺陷责任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合同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
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
,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
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
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
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
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
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
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12个月。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
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
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
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80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
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
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
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
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
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养护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
至施工工地用于养护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章(不含安全生产费、保险费)至第700章(或第
1000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
缺陷责任期)。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
保险单后,将保险单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
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81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
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
人员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
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
的雇用人员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
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
人员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对其为本工程合同工作的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金额可暂定为
30万元,按议定的保险费率办理。保险费由投标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
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
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费用等赔偿责
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
投保第
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
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 其它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
办理保险。
承包人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标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
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
付。
82
承包人为本项目办理保险的一切费用,除在工程量清单中另有列明外,均视为已
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行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
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
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
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
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保
险金的赔偿金额以有资质的公估单位确定的金额为准,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
由承包人承担。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
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
规定的条件和限期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标,或
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
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83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
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它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
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
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
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
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
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
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它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
、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
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84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
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
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由订货方负责退
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项约
定,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
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
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
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
期延误;
(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
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
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
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的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
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85
(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它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
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
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
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
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
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
、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
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
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
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
人造成的损失。
(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
(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
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
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天内,依
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
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
86
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
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
(
4)合同实施期间,由于整体规划的需进行项目改建的,则养护合同自然终止。
发包人对承包人应承担终止合同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其范围限于在已给承包人
的暂付款中尚未包括的款项与款额,其单价和总额价应按合同的规定。还应支付下述
费用:
a.在工程量清单中第100章承包人驻地建设等总额支付项的应付款额,只要这些
子目中的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或其中的工作或服务已经部分履行了的相应比
例费用;
b.已经交付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收货的、为本合同养护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
设备或货物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设备或货物即成为发包人的
财产;
c.作为已合理开支的、确实属于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款
额,而该开支还没有包括在本款提及的各项其它支付之内;
d.承包人的员工在上述合同终止时的合理遣返费。但是,发包人除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外,应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各项预付款
的未结算余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其
它款额。根据本款规定应支付的费额,应由发包人在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
(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它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
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天内仍不履行
87
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在规定的支付期到期后的
15天之内,未能向承包人支付应付养护工程款额
(扣除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扣除的款额后),也未向承包人说明理由,则承包人有权终
止对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并通知发包人,该终止在发出通知
14天后生效。
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计量支付的时间进行进度支付,如连续
2次发生已计量应支付
而未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停工(但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
承担。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
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
,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和其它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
,该材料和其它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
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
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
场地应遵守第
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88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
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
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
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
,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
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
(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
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
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
42天内,
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
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
未能遵守第
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于监理人按当时记录
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
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89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
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
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
与第
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
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
除,或由承包人以其它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
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
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
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
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
,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争议评审组由
3人或5人组成,专家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
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
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90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
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
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
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
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
,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
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
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
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监理人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
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
到评审意见后的
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
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监理人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本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
均有权提交给第
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
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
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4.2 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
(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
91
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92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
本(上册)》编制项目养护招标文件中的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
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
“通用合同条款”及“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
通用合同条款
”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
确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
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
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序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
容(在
“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
外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
2)“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养护工程专用
合同条款
”进行补充和细化的内容(在“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
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
(
3)其它需要约定、补充、细化的内容。
93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专用合同
条款的组成部分。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
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包人:磐安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地
址:磐安县公路大厦(坑口村)
邮政编码:322300
2
1.1.2.6
监理人:(监理人将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地 址:
邮政编码: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2 个月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
相应部位施工前
14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
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 %
6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 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相关规定如下:
/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
8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
2000 元∕天
9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 %签约合同价
10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
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
12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
理
若按第
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
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 合同期内不调价
94
续上表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3
17.2.1
开工预付款金额:
20 %签约合同价(当中期支付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款的
30%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每完成合同价款的1%,扣回动工预付款2%的固定比例,从每一次进度支付中扣回,直到全部扣完为止)。
14
17.2.1
材料预付款比例:
/
等主要材料单据所列费用的
/ %
15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4 份
16
17.3.3(2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20 万元
17
17.3.3(3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
LPR)(1年期)加手续费)
18
17.3.5
结算方式:本项目工程量按实结算,单价按投标价格一次性包死,合同期内
不予调整,并由乙方开具正式发票。
进度付款方式:每期支付至计量工程款的85%;待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计量工
程款的90%,待工程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8.5%,扣留 1.5%作为质保金(如质量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则支付至合同价格的100%)。待缺陷责任期满,缺陷修复完成并由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
19
17.4.1
☑提交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金额:
1.5%合同价格,允许采用银行转账、支
票或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
)形式。对于信用等级为
AA级的承包人,质量保证金减免额度为 / 元,质量
保证金提前
/ 月返还。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_____________☑否
□不提交在工程项目交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
量保证金。
20
17.5.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21
17.6.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22
18.2
竣工资料的份数:
6 份
23
19.7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2 个月
24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3 ‰
25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
险金额已包含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
26
20.5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1 ‰
27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法院名称:磐安县人民法院
95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
“通用合同
条款
”、“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或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养护
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2.发包人义务
2.6 支付合同价款
本条补充:
发包人应严格执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专
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交〔2018〕241号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
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
(交公路规〔2020〕5号文)及浙江省住建厅等部门《
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
2020〕7号)文规定,发包
人应依据合同约定以及当期核报的人工工资数,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到承包人开
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8 其它义务
本条补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和履约担保对等金额的支付担保。发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
书后
28天内,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承包人
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提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同履约担保。支付担
保应在发包人付清交工付款之后
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
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他费用或收益。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本项第
4.1.10(2)目细化为:
(
2)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浙江省及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拖欠工
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
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
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
96
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
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承包人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承包人应在用工后
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
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
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
。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公开
2个
监督电话(电话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第三方单位可打通的号码),
公示期符合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
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本项补充第
4.1.10(4)~():
(
4)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浙交〔2021
〕
16号)、《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8〕43号)、《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浙交〔
2020〕104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浙交〔
2021〕12号)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
工。承包人应加强做好文明施工,和谐稳定工作,避免发生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群体
性上访事件。
(
5)承包人应根据省(市)相关部门对扬尘治理提出的有关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在施工过程中须采取相关防尘措
施,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进行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采
取必要措施导致或引发的有关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
承包人自行承担。
……
4.3 分包
第
4.3.3(1)目补充:
(
1)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为:
/
。
承包人在中标后补充提交分包计划的,应按规定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分包计划并经
发包人批准后,可以依法实施分包。
第
4.3.7项细化为:
97
4.3.7 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浙江省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9.2.1项补充: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
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人可暂时停止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
发包人报告。
第
9.2.5项约定为:
9.2.5 安全生产费应为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的
2%。安全生产费应用于施
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
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
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
定。
承包人还应执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
要求。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
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办理。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0.1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养护工程作业方案的内容(适用于养护工程):
(
1)施工组织及现场布置
(
2)技术人员配置及劳动力安排
(
3)养护设备配置(包括质量检测设备)
(
4)养护技术方案及措施
a.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b.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养护作业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98
①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② 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③ 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④ 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
⑤ 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施工
⑥ 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⑦ 爆破工程
⑧ 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养护作业
(
5)质量、安全、进度、文明作业保证和保畅
(
6)环境保护措施
(
7)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11.开工和交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约定为: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
设计洪水位以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
标准;
b.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
(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
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
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
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5)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
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99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2.1(6)项约定为:
(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它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2.2款原内容后补充:
发包人如连续
2个月发生已计量应支付而未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停工。造成的
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3.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
13.1.1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G5220-2020执
行。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合格。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
13.2.4项细化为:
13.2.4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
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
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
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
13.5.1项补充:
隐蔽工程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摄像或照相,并向监
理人提供相关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补充第
13.7款:
13.7 质量抽检
主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
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承包人为配合上
述工作发生的材料、机械、人员及试验和检验等费用不另行支付。
100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5.1款补充:
(
6)经批复的设计文件不得随意改变,确需设计变更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普通国道非收费公路设计变更后突破总预算批复金额的,需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书
面同意;普通国道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路面结构变化长度或实施里程调整超过
15%、
桥隧边坡总体处治方案变化等设计变更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审批。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项目施工期内不进行价格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本项原内容后补充: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占合同价款总额(扣除含税暂列金额及含税专业工程暂估价)
10%的预付款,在发出进场通知后承包人已进驻,主要人员和设备已到施工现场,并能满足连续施工需要,经监理人核实、发包人批准,且发出开工令后支付。
第
17.2.2项细化为:
17.2.2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当中期支付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款的30%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每完成合同
价款的
1%,扣回动工预付款2%的固定比例,从每一次进度支付中扣回,直到全部扣
完为止。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
,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养护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7.3.5项:
结算方式:本项目工程量按实结算,单价按投标价格一次性包死,合同期内不予
调整,并由乙方开具正式发票。
101
进度付款方式:每期支付至计量工程款的85%;待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计量工程款的
90%,待工程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8.5%,扣留 1.5%作为质保金(如质量
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则支付至合同价格的100%)
。待缺陷责任期满,缺陷修复完成并由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
。
17.4 质量保证金
第
17.4.1项细化为: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
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或工程保函形式(按照
“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
制度的通知
”(浙建〔2020〕7号),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
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工程保
函时,出具保函的机构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
明确是否计付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根据浙江省最新评价的信用等级最优的承包人,招标人可以给予减少质量保证金
额度、提前返还质量保证金等优惠奖励。减少的质量保证金额度及提前返还质量保证
金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
20.保险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本项补充:
承包人应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
通知》等规定,在开工前及时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并要求其劳务合作单位也应进行
此项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已包含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
20.4.2项细化为:
102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
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已包含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
付。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
承包人应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投保的其他保险,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承包人为本项目办理保险的一切费用,除在工程量清单中另有列明外,均视为已
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行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修订版)、浙政办发《浙江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
201
7〕14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法〔
2020〕9号文件要求,承包人在整个项目实施期间对本标段工程投保安全生产责任
制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章(不含安全生产费、保险费)至第
1000章的合计金额。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本
项约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投标人在报价时暂按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费率报价。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签订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
期终止证书止。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天内。
22.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22.1.1款补充:
(10)承包人违反第13.1.1项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目标要求的;
103
(11)承包人违反第4.9款及17.2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
或用于其他工程;
(12)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3.5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
供了虚假资料的;
(13)安全目标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22.1.2款补充:
(
1)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1.8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
,并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4.3款约定的
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
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
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
2)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5.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
发出书面通知的
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
值两倍的违约金;发生第
22.1.1项(2)目中违反第6.4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
发出书面通知的
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
约金;
(
3)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
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
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
修复;
(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4)目情形,则按第11.5款规定处理;
(
5)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5)目情形,则按第19.2.4项规定处理;
(
6)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7)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11.5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
约金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
(
7)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8)目违反第4.6款约定的情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
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或每月在工地不足
20天者(特殊情形经监理人批
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每天课以违约金
2000元/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
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课以
2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
干课以每人次
5万元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项(8)目违反第6.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
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
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104
(
8)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9)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
整顿,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
9)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0)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验收合格后,则课以1
%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
10)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1)目情形,则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
金;
(
11)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2)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
供了虚假材料的,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
12)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3)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
105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
“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 ,已接受 (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
“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养护工程施工的投标。发包人
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项目工程造价155.2952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涉及S209奉庆线,为省级
道路交通事故压降公路,长40.2km。根据与业主、交警对接, 该路段主要对 S209 奉
庆线11个点段进行设计,分别为 K118+300~119+000 路段、K126+900~ K129+400 尖山
镇路段、K133+200~K133+800 雅庄上福岭路段、K134+614~K135+400 自然村路 段、
K140+600 东尚线路口、K145+500 同田隧道口 1、K146+400 同田隧道口 2、K149+700
方山线路口、K153+400~K154+335 依山下村路段、K157+900 墨林村路口、K118+064
~K158+416 全线路段,主要实施内容为路口渠化改造、完善交安设施等。 3、对全县
范围内需要完善标志、标线、凸面镜、道口标柱、警示桩、减速带等设施路段进行修
复完善。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
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
2)中标通知书;
(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4)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
5)通用合同条款;
(
6)技术规范;
(
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部分);
(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养护工程作业
方案;
(
10)其它合同文件。
106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
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
写)
元(
¥
)。
5.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
6.本合同养护工程质量要求:
。
7.结算方式:本项目工程量按实结算,单价按投标价格一次性包死,合同期内不
予调整,并由乙方开具正式发票。
8.进度付款方式:每期支付至计量工程款的85%;待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计量工程
款的
90%,待工程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8.5%,扣留 1.5%作为质保金(
如质量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则支付至合同价格的
100%)。待缺陷责任期满,缺陷修复完成并由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
9.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本养护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10.逾期交工违约金: 2000元/天。11.承包人按照监理人指示进驻,承包期为:
。
12.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养护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发缺陷责
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3.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
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4.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07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
、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
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
“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公路养护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
“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及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
有关规定。
(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养护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
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
制度。
(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
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
和义务。
(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
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
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
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
、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处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
4)发包人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
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
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108
3.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
贵重礼品。
(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
的任何费用。
(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
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
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
,发包人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
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
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
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
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109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公路养护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
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
简称
“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
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
(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
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
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
患。
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
安全技术规范》、《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和发包人及上级部门等有关安全生产
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承担服务期间一切安全责任。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
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
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
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
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
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
的民工
)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
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
置的安全机构,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
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10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
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
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
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
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
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
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
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
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
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
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
(11)安全生产费按照浙交〔2021〕12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
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
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11
第五章 招标控制价及说明
(详见附件)
112
第六章 图纸
(详见附件)
113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114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 投标函;
2. 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3. 投标承诺书;
4. 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5. 资格审查资料(对应前附表3.5);
6. 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
115
投标文件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 日
116
□格式
1:
(格式供参考)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 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 联合体, 共同参加(项目名称) 投标。
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 为 (联合体名称) 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
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 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招标人承担
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关于收取招标人支付项目各项费用的约定如下:
。
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名称:(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17
格式
2: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职务:
,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粘贴处
特此证明。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证明书格式供参考,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改
)
118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投标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现授权委托
(姓名)
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代
理时限) 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工程 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
代理时间内参加投标、开标、询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
务,本人均予以承认
。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特此委托。
附
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粘贴处
代理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粘贴处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委托书格式供参考,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改)
119
格式 3:
(招标人名称) :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贵方的(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愿以招
标控制价内所有综合单价的基础上让利
%为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
(若
有) ,身份证号码
(若有) ,工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
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验收合格标准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4.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交付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 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且不存
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地址:
电话:
邮编:
年
月
日
120
格式
4:
(招标人名称) :
本公司已详细阅读
(工程名称)
招标文件,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及当地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 自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 现自
愿就参加该工程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承诺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若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伪造的内容, 同
意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予以补缴;若中标之后被查实弄虚作假,同意取消中
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予以补缴,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承诺无串通投标行为, 若存在两个及以上投标文件被评标系统确认是同一台电
脑(指硬盘号或 MAC 地址相同) 编制的情况, 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 并接受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3、承诺按照投标文件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若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同
意接受合同约定的处罚。若严重影响合同履约的,同意接受招标人解除合同的要求。
4、承诺本单位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至
投标截止时间三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承诺本单位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房建市场严重失信黑名单(以全国和浙
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为准)。
承诺本单位及拟派项目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5、承诺未被暂停或取消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标资格。
6、其他:项目负责人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以
来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发生。
7、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投标保证金予以补缴。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如已中标, 同意招标人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的处理。我单位如被查实
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愿承担被执行失信惩戒并被依法追究相
关责任的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121
格式
5:
序号 该业绩证明对象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提交证明材
料内容
在投标文件
的位置
1
例如:企业名称或
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名字等
例如:XX工程
等
例如: XX公
司或指挥部
等
例如:X年X月X日
完成长度或深度
X米等
例如:施工合同或中标
通知书等
例如:投标文
件第X页
2
……
备注:不填写此表的不作为评审依据,并附上相关附件
122
格式
6:
致: (招标人)
本承诺函作为(投标人名称) (以下简称投标人) 对
(项目名
称)的投标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承诺。投标保证金金额按项目招标控制价的2%计取。
我方承诺:虽然投标保证金没有实际交付贵方,但我方承担投标保证金责任,即
当我方发生本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时, 我方将在接到贵方实际补缴
投标保证金通知7个工作日内, 补缴投标保证金, 并承诺3个月内不参与限额以下工程
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如不补缴,我方知道将被取消与贵方所有签订合同的资格, 并且还要对贵方承担
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本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的相关条款,并承诺6个月
内不参与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