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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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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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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
项目名称:金华市应急管理局金华市聚智御灾守护八婺巨灾保险自然灾害防减救
全链条服务实施项| IRB Sport Star 100263 1450 For 000000 6-JH CG 2026 C-00 3 甲方:金华市风急管理局
签订地:浙江省金华市
签订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以公开招标方式对金华市应急管理局金 华市聚智御灾守护八婺巨灾保险自然灾害防减救全链条服务实施项目进行了采 购。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牵头组 建的联合体为该项目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现于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本项目合同由联合体牵 头人负责签订,由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作为甲方的总协调人,统一与乙方对接合同 履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年度保费支付、履约验收、重大争议解决 等,同时牵头人需与联合体成员另行签订共保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金华市应急管理 局(以下简称:甲方)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牵头组 建的联合体(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全面履行。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 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 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 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
1.1.3 投标或者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 采购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 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 标的
1.2.1服务内容:金华市应急管理局金华市聚智御灾守护八婺巨灾保险自然灾 害防减救全链条服务实施项目
1.2.2 服务标准:合同专用条款和投标文件
1.2.3 技术保障:合同专用条款和投标文件
1.2.4 服务人员组成:合同专用条款和投标文件
1.2.5合同_否(是/否)涉及货物。若涉及货物的,则:
1.2.5.1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花色:_ j;
1.2.5.2 货物数量:/;
1.2.5.3 货物质量:/;
1.3 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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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合同按年度计价,每年保费金额为中标价格:¥1500000(1年)元(大 写: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1年))。
年度保费1500万元,按人口(10%)、应急响应次数(20%)、红色预警次数(40%)、 森林火险(10%)、防汛防台(10%)、地质灾害(10%)风险系数分配各县(市、区)保费。 其中台风指数保费300万元由市级承担,剩余1200万保费由县(市、区)承担,其中 县市部分全额自担,市本级部分(婺城区、金东区、金华经济开发区)由市财政承 担50%,市财政合计出资422万元,各县(市、区)出资金额见下表:
| 年 | 位 : | 万 | 元 |
|---|---|---|---|
| 具(市、 | ×) | 具区 | 市级(含台风300万元) |
|---|---|---|---|
| 整城 | 54 | ||
| 市区 | 金东 | 38 | 122 |
| 开发区 | 31 | ||
| 兰溪 | 115 | 0 | |
| 东阳 | 150 | 0 | |
| 义乌 | 165 | 0 | |
| 永康 | 163 | 0 | |
| 浦江 | 71 | 0 | |
| 武义 | 151 | 0 | |
| 磐安 | 140 | 0 | |
| 合计 | 1078 | 422 | |
乙方 否(是/否)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若需要支付股履约保证金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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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合同金额的 0 %;
1.4.2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详见 合同专用条款;
1.4.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 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 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4.4甲方在项目验收结束后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之 目起 /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退还一日的应退还而未退还金额的_/%计算,最高 限额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 %。
1.5 预付款
甲方 否 (是/否)需要支付预付款。若需要支付预付款的,则
:1.5.1预付款比例、支付方式、时间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5.2 预付款的扣回方式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5.3 预付款的担保措施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6 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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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7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7.1服务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合同专用条款;
1.7.2 服务交付(实施)的地点(地域范围):合同专用条款;
1.7.3 服务交付(实施)的方式:合同专用条款;
1.7.4 若服务涉及货物的,则货物的:
1.7.4.1交付期限: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7.4.2 交付地点:合同专用条款;
1.7.4.3 交付方式:合同专用条款;
1.8.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 付服务成果或者实施服务,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 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0.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 总价的20%;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 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8.2服务中涉及的货物,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 限、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 交付货物一日的应交付而未交付货物价格的0.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20%;迟延交付货物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 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8.3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 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目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05%计 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2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 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8.4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 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 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 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 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8.5除前述约定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 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 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5-
1.8.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 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导致 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8.7除迟延履行外,若乙方提供的风险减量服务不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约定 的标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限期整改。若乙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或整改 后仍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按年度防灾减灾服务费总额的0.1%-0.2%要求乙方支 付违约金,并可从应付服务费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1.8.8条若乙方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错误理赔,每 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并应立即纠正。
1.9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 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以下第1.9.2条款规定的 方式解决:
1.9.1 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 则裁决:
1.9.2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 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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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并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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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 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 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价格。
(3)"服务"系指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 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 供的公共服务。
(4)"甲方"系指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
(5)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2. 技术规范
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 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 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 为准。
3.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 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 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乙方还应及时澄清相关信息, 使甲方声誉免受损害,甲方保留追责的权利。
4.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 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 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10-
(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 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1)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 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3) 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 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 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 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6. 质量保证
(1)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 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 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除不可抗力外, 乙方不得延迟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因不可抗力,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 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 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 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8. 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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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 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 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 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 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10. 不可抗力
(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 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30天内约定时间内 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4)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30天内约定时间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30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 当事人。
11.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
12. 乙方破产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 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 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3. 合同中止、终止
(1) 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 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4. 检验和验收
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 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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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 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15. 通知和送达
(1) 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传真或电子邮件 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 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3个工作目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 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
(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 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 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
16. 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1) 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 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 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与地址
投保人名称:金华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
(二)金华市巨灾保险承保内容(以保单及条款内容为准)
金华市巨灾保险,重点聚焦巨灾风险相对集中、民生关注度高的致灾因子, 具体分为台风指数保险、灾害损失保障和应急救援费用损失补偿保险三部分,为 期三年(以首年保单起期开始计算),具体内容如下:
◆ 台风指数保险
1. 保障范围(触发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述条件的台风事件:
(1)台风事件发生日在保险期间;
(2)台风中心点进入金华行政区的最大风力达到约定阈值。
当该台风事件的强度达到约定阈值,承保机构依照保险合同负责赔付。
2. 赔付标准
| 最大风速 | 风速范围 | 赔付金额(万元) |
|---|---|---|
| 12分 | 32.7米/秒≤A<37米/秒 | 600 |
| 13级 | 37.0米/秒≤A<41.5米/秒 | 1250 |
| 14级 | 41.5米/秒≤A<46.2米/秒 | 2500 |
| 15级 | 46.2米/秒≤A<51米/秒 | 4000 |
| 16级 | 51.0米/秒≤A<56.1米/秒 | 6000 |
| 17级 | 56.1米/秒≤A<米/秒 | 10000 |
| 累计赔偿促额 | 10000 |
◆ 灾害损失保障
1. 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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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灾害损失保障:在承保范围内,气象、应急、资规、水利等部门 发布台风、大风、雷暴大风、暴雨、暴雪、冰雹、森林火险、地质灾害、洪水(包 含山洪灾害)、雷电红色预警即达成保险事故理赔条件,用于因列明巨灾造成的 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因履行应急响应、灾难救助(包 括受灾人员医疗救助、受灾农房复重建修复费用、过渡期生活救助等)、灾后公
- 14 -
共设施修复和重建、灾后社会救济等所发生的费用。预警标准根据《浙江省气象 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防御指南》确定;受灾农房达到浙江省政策性农房倒塌界定 标准的按下表标准赔付,未达到浙江省政策性农房倒塌界定标准的按实际损失计 算赔偿,每间房屋赔偿金额不超过Ⅰ级倒塌赔偿标准。
| 序号 | 项目 | 级别 | 金额(元/间) |
| 居民住房:每户赔付限 额22500元 | Ⅰ 级倒塌或损毁 | 1250 | |
| 2 | II 级倒塌或损毁 | 2500 | |
| 3 | Ⅲ级倒塌或损毁 | 4500 | |
| 人 二 | 加白松同面和十二00亚十亚版 中后 00亚十亚斗。同儿笛 夕公部八十二十八亚 |
备注:如目然间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按每 20平方米为一同计算,多余部分大 方米(含)的按一间计算,小于10平方米的不计入。斜面屋顶的房间按层高 达到2.2米的部位计算房屋面积,按每20平方米为一间,多余部分大于10 平方米(含)的 按一间计算,小于10平方米的不计入。
(2)自然灾害人身伤亡损失保障:由于自然灾害导致在承保范围内的自然 人(被保险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被保险区域出差、 旅游、务工等的流动人员)人身伤亡,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伤亡人 员给付伤亡救助费用。自然灾害指台风、大风、雷暴大风、暴雨、暴雪、冰雹、 森林火险、地质灾害、洪水(包含山洪灾害)、雷电及引发的突发性滑坡、泥石 流、水库溃坝、漏电衍生灾害以及雷击。
| 自然灾害 损失保障 (单位:万 元) | 年度累计责任限额 | 3000 |
|---|---|---|
| 自然灾害预警类型 | 每次事故赔付金额 | |
| 台风、大风、雷暴大风、暴雨、暴雪、雷电、 冰雹、森林火险、地质灾害、山洪灾害 | 每月:50 | |
| 年度累计责任限额 | 3000 | |
| 人身伤亡 损失保障 (单位:万 元)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 1500 |
| 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 | 20 | |
| 死亡 | 20 | |
| 一级伤残 | 20 | |
| 二级伤残 | 18 | |
| 一级伤残 | 16 | |
| 四级伤残 | 14 | |
| 五级伤残 | 12 |
2. 赔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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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级伤残 | 10 |
|---|---|
| 七级伤残 | 8 |
| 八级伤残 | 6 |
| 九级伤残 | 4 |
| 十级伤残 | 2 |
◆ 应急响应费用损失补偿保险
1. 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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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and the last the state of the state of the state of the state of the state of the state of the state of the state of the state the state of the state of the state the sta 통치
了。"。
国家、省、市或任一县(市、区)启动IV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提及金华地区时,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产生的人员、物资、场地、救援备勤、转移安置等相关费用, 以及其他为达成应急响应目标所必需的直接支出,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在限额内 进行赔偿。涉及国家、省、市、县(市、区)重复响应情况,若金华市辖内县(市、 区)启动IV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则以启动响应的县(市、区)计算赔偿次数; 若金华市辖内县(市、区)均未启动IV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按一次响应计算赔偿。 2. 赔付标准
| 累计责任限额 | 450万元 | ||||
|---|---|---|---|---|---|
| 救灾安置 费用 | [ 级响应 | 每日限额30万元,每次最多赔付6天 | |||
| Ⅰ 级响应 | 每日限额20万元,每次最多赔付6天 | ||||
| 们级响应 | 每日限额10万元,每次最多赔付6天 | ||||
| N级同网 | 每日限额5万元,每次最多赔付6天 | ||||
| 应急 救 援 费用 | 【级响应 | 每日限额10万元,每次最高赔付6天 | |||
| II级响应 | 每日限额8万元,每次最高赔付6天 | ||||
| 川级响应 | 每日限额6万元,每次最高赔付6天 | ||||
| IV级响应 | 每日限额4万元,每次最高赔付6天 | ||||
| 注:上述天数按照目历天计算。 | |||||
此外,转移安置费用按50元/人/天赔付。
3. 保险条款,详见本合同附件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灾指数保险条款(201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灾指数保险附加浙江省(不含宁波)气象灾 害指数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不含宁波)巨灾人身伤亡救助保险条 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不含宁波)巨灾人身伤亡救助保险附 加冰雹人身伤亡救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急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三)风险减量服务
以巨灾保险为纽带,整合各方资源,按照保费(不含税)的 30%设立防灾减 灾服务费(独立于保险赔付),用于构建灾前预防、灾时应急、灾后救援的全链条 服务体系,推动自然灾害防减 救工作向专业化、精细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使用细则按《金华市巨灾保险服务手册》执行,详请见附件2。
二、付款方式
由金华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投保,以三年为一个实施(保险)周期,保费一年一 付。当年保单生效后1个月内向乙方牵头人支付全额保费。乙方应在甲方支付前提 供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乙方未提供正式发票的,甲方有权迟延履行付款义务, 且不承担违约付款的责任"
三、保险索赔及理赔程序
按《金华市巨灾保险服务手册》执行,具体的理赔材料根据条款要求提供, 如事故证明材料等。
1. 联合体机构职责
联合体牵头人统筹全市各县(市、区)日常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工作; 联合体成员协助联合体牵头人按照协议做好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工作。
| 服务单位 | 联系人 | 郎領 | 电话/手机 |
|---|---|---|---|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 陈志坚 | chenzhi jian05@zhej. picc. com. c n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 朱晔 | zhuye290@pingan.com.cn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中国大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 余晓贝 | yuxiaoying-001@cpic.com.cn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 张凯瑞 | zhengrui@zj.chinalife-p.com . Ch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 徐振 | xuyanz j@ccic-net.com.cn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 中心支公司 | 周亚娟 | zjzhouyj@tpi.cntaiping.com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2. 日常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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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响应:乙方应保证上述联系渠道7×24小时畅通。对于甲方的服务需求或 咨询,应在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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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 华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太平 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金华 市应急管理局金华市聚智御灾守护八姿巨灾保险自然灾害防减救全链条服务实施项目 【招标编号:33*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06-JHCG2026C-003】投标。
一、各方一致决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为联合体牵头人, 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二、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代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 投标内容而对采购人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响应等均对联合投标各方产 生约束力。
三、本次联合投标中,分工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对该项目全辖 内负责其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工作,承担该项目56%的保险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协助联合体 牵头人按照协议做好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工作,承担该项目16%的保险责任并享有相 应的权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协助联合 体牵头人按照协议做好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工作,承担该项目12%的保险责任并享有 相应的权利: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协助联合体 牵头人按照协议做好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工作,承担该项目9%的保险责任并享有相应 的权利: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协助联合体 牵头人按照协议做好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工作,承担该项目5%的保险责任并享有相应 的权利;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协助联合体牵头人按 照协议做好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工作,承担该项目2%的保险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四、联合体成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 提供的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以上。(未 预窗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窗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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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 %,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 %。(要求以联合 体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 规定的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五、如果中标,联合体各成负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 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
1、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 的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各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 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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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 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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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合同一式贰拾捌份,甲方各持贰份,乙方各持壹份。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 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形式。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辖内各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或其他合法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载明承保的区域范 围内(以下简称"被保险区域"),投保人可根据需要,选 择的下列全部或者部分灾害事件进行投保,并载明在保险合 同中,当保险合同载明的灾害事件,造成被保险区域的成灾 指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标准,且确有实际损失发生并 由政府出具损失证明后,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政府 赔偿因履行应急响应、灾难救助、灾后公共设施修复和重建、 灾后社会救济等所发生的费用。
(一) 地震;
(二)台风、龙卷风、暴风;
(三)强降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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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保险合同载明的灾害事件后,保险人对由此而引 起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及其他次生灾害所产生的应急响应、 灾难救助、灾后公共设施修复和重建、灾后社会救济等所发 生的费用也予以赔偿。
第四条 下列损失、费月市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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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指数计算机构、指数报告机构提供数据错误所 引发的任何索赔,或相应损失、费月和责任。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 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四)未造成实际损失且政府未出具损失证明。
第五条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逐一协商确定,并在 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 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 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 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 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 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 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 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 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履行赔偿保险 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 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 绅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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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 就风险状况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 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 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 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 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 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 发生有产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 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允许保险人在任何时间,查阅被保 险人与本保险相关的运营、数据和记录等信息,并根据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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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要求提供保险人所需信息,满足保险人所提出的合理要 求。
第十三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 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该 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 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 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 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 证: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事故报告书、指数报告 机构提供的相关指数指标;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六条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于每次灾害事件受灾指 数达到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赔标准,且确有实际损失发生并由 政府出具损失证明,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合同约定 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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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各被保险区域,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灾害事件 支付的赔偿金之和累计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各被保险区域 累计赔偿限额。
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形下不应超过投保人在灾害发生时为 自然灾害救助产生的实际支出。
第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 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 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十八条 受灾指数数据由指数报告机构报告,经保险人、 被保险人双方确认后采用。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计算。
第二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本保 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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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载明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 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 地区法律)。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 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 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强降水:或称为暴雨,短时间内降水强度很大的 雨,我国气象上规定,24小时降水量为50毫米或以上的雨 可称为暴雨。
(二)突发性滑坡:滑坡是指斜坡上的土体或者岩体, 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雨水浸泡、地震及人工切披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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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带,整 体地或者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的自然现象。
(三)崩塌: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 离母体崩落、滚动、堆积在坡脚(或沟谷)的地质现象。
(四)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合 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五)地震: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地震特指国家地震部门 发布的地震。
(六)台风:热带气旋的一种。热带气旋是发生在热带 或副热带洋面上的低压气旋,是一种强大而深厚的热带天气 系统。
(七)龙卷风:一种从雷雨云底伸向地面或水面的一种 范围很小而风力极大的强风旋涡,范围小而时间短。
(八)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 自然风。
(九)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 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 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十)应急响应机制:由保险合同下被保险区域相对应 的一级政府推出的针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而设立的各种应急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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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灾指数:合同中列明的灾害事件发生后,根 据灾害强度(例如单位时间降雨量,地震震级或烈度等), 受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计算确定的数据,指数计 算办法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同意。
(十二)指数计算机构: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同意并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指数计算和报告机构。
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可约定按照以下 短期费率表计算短期保费。
| 保険 期限 | 个 | 个 | 1 工个 : | 円 个 | 五 工个 -- | 六 「个 | 七 个 | 11 个 | 九 个 | 十 个 | 十 个 | 十 个 |
|---|---|---|---|---|---|---|---|---|---|---|---|---|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月 月 | 月 月 | | 月 | 月 | 月 | 月 | |||||
| 按年费率的 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60 70 80 | 85 | 90 | | 95 | 100 |
短期费率表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第一条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巨灾指数保险(201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当主险约定承保的区域范围(以 下简称"被保险区域")内遭遇下列气象灾害事件,造成被 保险区域的成灾指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标准,且确 有实际损失发生并由政府出具损失证明后,保险人依照本 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因履行应急响应、灾难救助、 灾后公共设施修复和重建、灾后社会救济等所发生的费用:
(一) 暴雪:
(二) 冰雹:
(三) 千早:
(四) 雷申:
(五) 雷暴大风:
(六)森林火灾。
本条上述的(一)至(六)项保险责任供投保人选择 一项或多项投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当发生保险合同载明的灾害事件后,保险人对由此而引 起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及其他次生灾害所产生的应急响应、 灾难救助、灾后公共设施修复和重建、灾后社会救济等所发 生的费用也予以赔偿。
第三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主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
(二)被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费用。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 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
第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以支 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第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在每 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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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提供保险合同载明的指数报告机构报告的受灾指数数 据。
第八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 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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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 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 义:
(一)暴雪:指 24小时内降雪量(融化成水)超过10 毫米的降雪。
(二)冰雹:指坚硬的球状、锥状或形状不规则的固 态降水物。
(三)干旱:指某时段内,由于蒸发量和降水量的收支 不平衡,水分支出大于水分收入而造成的水分短缺现象。
(四)雷电: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 的放申现象。
(五) 雷暴大风:指伴随强雷暴天气而出现的强烈短 时大风,即在电闪雷鸣时出现风力大于8级的瞬时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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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森林火灾: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 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 损失的林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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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 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浙江省(不含宁波)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 的民政局、财政局或其他政府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身处本保险 合同约定的承保区域内(以下简称"被保险区域")的自然 人(被保险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 来被保险区域出差、旅游、务工等的流动人员)人身伤亡时, 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应对伤亡人员给付 伤亡救助费用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雨、暴雪、洪水和森林 火灾:
(二)由上述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 库溃坝、漏电;
(三)雷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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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 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 犯罪行为;
(二)故意自伤或自杀;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 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非洪水期的溺水身亡或正常游泳、戏水导致的溺 水身亡: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任何其他直接损失;
(六)任何间接损失。
第六条 责任限额分为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 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 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 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 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 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 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 人;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应尽快履行赔偿保险金责任,最迟不 超过十日。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 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 写投保单。
第十二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 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采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 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若按保人未 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的,则保险人有权通知投 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发出解除书面合 同通知时解除。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合理的预 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 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得 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就损害赔偿 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流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 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 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 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具体以启动巨灾保险理赔后保险人公布的相关 要求为准: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主管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的事故证明资料;
(四)造成人员伤残的,须提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出具的伤残等级证明;造成人员死亡的,须提供医疗机构出 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或死亡人员的火化证明;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八条 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 的救助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一)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认可;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第十九条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 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 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 过每人伤亡责任限额;
(二)保险人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包括残疾赔偿和死 亡赔偿:
1. 残疾赔偿,是针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 残疾的人员赔偿的残疾救助费用。残疾等级按照保险人认可 的医疗机构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残疾救助 费用的确定由本保险合同所附的残疾赔偿比例表所对应的 赔偿比例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计算赔偿。
2. 死亡赔偿,是针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死亡的 人员赔偿的死亡救助费用,按照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
3.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同一人员的残疾救助费用、死 亡救助费用,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损 失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 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合同载明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 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法律)。
第二十二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 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 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 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目比例计收保险 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 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 义:
(一)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 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二)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 然风。
(三)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 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 100米/秒以上。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 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 上的降雨。
(五)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 的降雪现象。
(六)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 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
(七)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 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 失的林火事件。
(八)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 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九)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 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水库溃坝:水库大坝或其他挡水建筑物、挡水物 体突然溃决,发生水体突泄形成洪水的现象。
(十一)漏电:用电器外壳和市电火线间由于某种原因 连通后和地之间有一定的电位差产生的。
(十二)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 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直接灾害破坏形式 为:由于雷电直接击中自然人而造成的伤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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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指*开通会员可解锁*,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上述政策文件如有更新、替代、补充的,以更新、替代、 补充后的最新文件为准。
| 项目 | 伤残程度 | 百分比 |
|---|---|---|
| (一) | 一级伤残 | 100% |
| (二) | 二级伤残 | 90% |
| (三) | 三级伤残 | 80% |
| ( / ) | 四级伤残 | 70% |
| (五) | 五级伤残 | 60% |
| (六) | 六级伤残 | 50% |
| (十) | 七级伤残 | 40% |
| ( /( ) | 八级伤残 | 30% |
| (九) | 九级伤残 | 20% |
| (十) | 十级伤残 | 10% |
附表:伤残赔偿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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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不含宁波)巨灾人身伤亡 救助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 险。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冰雹导致身处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区域内(以下简称"被 保险区域")的自然人(被保险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被保险区 域出差、旅游、务工等的流动人员)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应 对伤亡人员给付伤亡救助费用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在主险约定的各项限额之内。
第四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 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 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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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冰雹:指坚硬的球状、锥状或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物。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其他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 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财政 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以及具有应急救援职责的企事业单位,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区域内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被保 险人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对于被保 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下列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费用,保险人按 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救灾安置费用
救灾安置费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为紧急疏散、转移、 安置受灾人员,被保险人为受灾人员提供的必要的食品、饮 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支出。
(二)紧急救援费用
紧急救援费用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事 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采购或征用救援物资、人员、场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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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 防护物品支出、劳务费和被征用设施、场所的补偿费、事故 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
(三)善后处置费用
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确定事故责任、损失金 额、进行善后等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聘请第 三方鉴定评估机构、第三方专家发生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 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 起伸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 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 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 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 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犯罪行 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 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 赔偿:
(一)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非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
(四)超过本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的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 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六)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及财政拨款已经支付的费用;
(七)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 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不在此限;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 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应急费 用赔偿限额、累计应急费用赔偿限额和法律费用赔偿限额。
其中每次事故应急费用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救灾安 置费用限额、每次事故紧急救援费用限额、每次事故善后处 置费用限额;累计应急费用赔偿限额包括累计救灾安置费用 限额、累计紧急救援费用限额、累计善后处置费用限额。
各项费用的支出项目、标准和赔偿限额应在保险合同中 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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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事故指性质相同、紧密相关或连续发生的一系列突 发事件。
第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 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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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 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 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 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 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 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 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 人。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 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 时交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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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 除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 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 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尽力预防或避免 保险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突发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 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突发 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 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 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 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 索赔材料:
(一)保险单:
(二)索赔申请书;
(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事件公告、认定 证明等;
(四)支付费用的明细清单、物品及劳务的购买合同和 发票;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 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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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应急 费用支出,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 故免赔额或依据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在每次事 故应急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其中,对每次事故救灾安置费 用的赔偿不超过每次事故救灾安置费用限额,对每次事故紧 急救援费用的赔偿不超过每次事故紧急救援费用限额,对每 次事故 善后处置费用的赔偿不超过每次事故 善后处置费用 限额;
(二)对法律费用的赔偿,保险人在累计赔偿限额之外 另行计算,但不超过法律费用赔偿限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 额不超过累计应急费用赔偿限额,其中对累计救灾安置费用 的赔偿不超过累计救灾安置费用限额,对累计紧急救援费用 的赔偿不超过累计应急救援费用限额,对累计善后处置费用 的赔偿不超过累计善后处置费用限额。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有其他相同保障的商业 保险(包括工伤保险)或民政救助、财政拨款存在,保险人 对应急费用的赔偿要扣除其他相同保障的商业保险或民政 救济、财政拨款已经支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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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 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49-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 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 澳、台地区法律)。
第二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 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 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 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 日起至合同解除之目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 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 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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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华市巨灾保险承保内容(以保单及条款内容为准)
金华市巨灾保险,重点聚焦巨灾风险相对集中、民生关 注度高的致灾因子,具体分为台风指数保险、灾害损失保障 和应急救援费用损失补偿保险三部分,为期三年(以首年保 单起期开始计算),具体内容如下:
(一)台风指数保险
1. 保障范围(触发条件)
当发生符合下述条件的台风事件:
(1)台风事件发生日在保险期间;
(2) 台风中心点进入金华行政区的最大风力达到约定 阙值。
当该台风事件的强度达到约定阈值,承保机构依照保险 合同负责赔付。
| 最大风速 | 风速范筒 | 赔付金额(万元) | ||
|---|---|---|---|---|
| 12级 | 32.7米/秒≤A<37米/秒 | 600 | ||
| 13级 | 37.0米/秒≤A<41.5米/秒 | 1250 | ||
| 14级 | 41.5米/秒≤A<46.2米/秒 | 2500 | ||
| 15级 | 46.2米/秒≤A<51米/秒 | 4000 | ||
| 16级 | 51.0米/秒≤A<56.1米/秒 | 6000 | ||
| 17级 | 56.1米/秒≤A<米/秒 | 10000 | ||
51 -
累计赔偿限额
2. 赔付标准
(二)灾害损失保障
1. 保障范围
(1)自然灾害损失保障:在承保范围内,气象、 应急、资规、水利等部门发布台风、大风、雷暴大风、暴 雨、暴雪、冰雹、森林火险、地质灾害、洪水(包含 山洪灾害)、雷电红色预警即达成保险事故理赔条件, 用于因列明巨灾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 定向被保险人赔偿因履行应急响应、灾难救助(包括受 灾人员医疗救助、受灾农房复重建修复费用、过渡期生 活救助等)、灾后公共设施修复和重建、灾后社会救济 等所发生的费用。预警标准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 信号和应急防御指南》确定;受灾权房达到浙江省政策性 农房倒塌界定标准的按下表标准赔付;未达到浙江省政策 性农房倒塌界定标准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每间房屋赔 偿金额不超过Ⅰ级倒塌赔偿标准。
| 运车| 巨火休险坝白衣房顶大师们 你在 | ||||||
|---|---|---|---|---|---|---|
| 序号 | 项目 | 级别 | 金额(元/间) | |||
| 居民住房:每户赔 付限额22500元 | I 级倒塌或损毁 | 1250 | ||||
| 2 | II 级倒塌或损毁 | 2500 | ||||
| 3 | III级倒塌或损毁 | 4500 | ||||
| 备注:如自然间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按每 20平方米为一间计算,多余部分大 | ||||||
| 于10平方米(含)的按一间计算,小于10平方米的不计入。斜面屋顶的房间按层高 | ||||||
| 达到2.2米的部位计算房屋面积,按每20平方米为一间,多余部分大于10 平方米 | ||||||
52 -
(含)的按一间计算,小于10平方米的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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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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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灾害人身伤亡损失保障:由于自然灾害 导致在承保 范围内的自然人(被保险区域范围内的所 有人员,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被保险区域出差、 旅游、务工等的流动人员)人身伤亡,依据国家或地 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伤亡人员给付伤亡救助费用。自然 灾害指台风、大风、雷暴大风、暴雨、暴雪、冰雹、森林 火险、地质灾害、洪水(包含山洪灾害)、雷电及引 发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漏电衍生灾害 以及雷击。
2. 赔付标准
| 年度累计责任限额 | 3000 | ||
|---|---|---|---|
| 每次事故 | |||
| 自然灾害 | 自然灾害预警类型 | 赔付金额 | |
| 损失保障 | 台风、大风、雷暴大风、暴雨、暴雪、 | ||
| 雷电、冰雹、森林火险、地质灾害、 | 每月:50 | ||
| 山洪灾害 | |||
| 年度累计责任限额 | 3000 | ||
| 人身伤亡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 1500 | |
| 损失保障 | 年次事故 | ||
| 每人伤亡责任限额 | 20 | ||
(单位:万元)
| 死亡 | 20 |
| 一级伤残 | 20 |
| 二级伤残 | 18 |
| 三级伤残 | 16 |
| 四级伤残 | 14 |
| 五级伤残 | 12 |
| 六级伤残 | 10 |
| 七级伤残 | 8 |
| 八级伤残 | 6 |
| 九级伤残 | 4 |
| 十级伤残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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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障范围
国家、省、市或任一县(市、区)启动IV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提及金华地区时,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产生的人员、物资、场地、救援备勤、转移安置等相关费用, 以及其他为达成应急响应目标所必需的直接支出,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在限额内 进行赔偿。涉及国家、省、市、县(市、区)重复响应情况,若金华市辖内县(市、 区)启动IV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则以启动响应的县(市、区)计算赔偿次数; 若金华市辖内县(市、区)均未启动IV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按一次响应计算赔偿。
2. 赔付标准
| 累计责任限额 | 450万元 | ||
|---|---|---|---|
| 救灾安置 夢用 | I级响应 | 每日限额30万元,每次最多赔付6天 | |
| Ⅱ级响应 | 每日限额20万元,每次最多赔付6天 | ||
-54-
| III级响应 | 每日限额10万元,每次最多赔付6天 | |
|---|---|---|
| IV级响应 | 每日限额5万元,每次最多赔付6天 | |
| 应急救援 夢用 | I级响应 | 每日限额10万元,每次最高赔付6天 |
| II级响应 | 每日限额8万元,每次最高赔付6天 | |
| III级响应 | 每日限额6万元,每次最高赔付6天 | |
| IV级响应 | 每日限额4万元,每次最高赔付6天 | |
| 注:上述天数按照日历天计算。 | ||
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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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巨灾保险承保联合体单位,一方面,积极建立专项 理赔服务团队,储备专业人才,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 员服务水平,提供365天×24小时全天候理赔服务,优化理 赔流程,完善查勘理赔工作机制,提供优质高效理赔服务; 另一方面,接到报案后,立即启动巨灾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 作,及时与应急主管部门、受灾地乡镇(街道)、村(社区) 加强联系,按照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时做好损失查勘、 资料收集、赔款支付等各项理赔服务。
金华巨灾保险理赔流程分为出险报案、现场查勘、资料 收集、定损理算和赔款支付五个步骤,主要涉及台风指数保 险、自然灾害损失、人身伤亡损失和响应损失赔付等部分的 理赔细则,具体如下:
-55-
(一)台风指数保险
1.出险报案
由本项目服务团队理赔指定联系人(见服务手册第五部 分)协助当地主管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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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保机构进行现场查勘
3. 资料收集
保险机构协助主管部门按清单收集索赔单证。
● 由气象部门提供灾害气象指标证明
索赔材料
| 承保机构 | 应急主管部门/受灾地乡镇(街道)/村(社区) | ||
|---|---|---|---|
| 提供事故确认证明模板和 索赔申请书模板 | 填写和盖章,并提供损失证明材料(清单、发票等票据 | ||
| 提供赔偿确认书模板 | 确认和盖章 | ||
● 根据国家反洗钱要求,领款人提供:
√ 非自然人领款: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受益人身 份证;
√ 个人领款:身份证,非被保险人领款的,需提供被保险人 授权委托书。
4. 承保机构定损理算
5.赔款支付
触发台风指数保障赔偿条件后,保险机构支付预估损 失金额的50%至金华市应急管理局,由金华市应急管理局
统筹分配,明确具体的使用方案。
事故赔偿协议经确认后48小时内,承保机构将事故理 赔赔款支付到金华市应急管理局开设的赔款专户内,或将 事故理赔赔款支付到经金华市应急管理局授权指定的机 构或个人账户内。
| 台风灾害应急物资参考清单表 | |||||
|---|---|---|---|---|---|
| 一、应急必备举例 | | 二、饮用水与食物 | 三、生活保障用品 | ||||
| 手电筒/头灯+备用电池、充 电宝、插线板、应急蜡烛、| 瓶装水、便携食品(方 打火机、火柴、急救包/药 | 便面、饼干、面包、八 品:创可贴、纱布、碘伏、|宝粥、罐头、压缩饼干、 退烧药、止泻药、常用药、| 巧克力、牛肉干等高能 防水胶带、塑料布、沙袋、|量食品),等等 防滑垫、雨衣、雨鞋,等等 | 毛巾、洗漱用品、卫生纸、 湿巾、垃圾袋、车载应急 工具(拖车绳、反光警示 牌等),等等 | ||||
(二)自然灾害损失
1. 出险报案
由本项目服务团队理赔指定联系人(见服务手册第五部 分)协助当地主管部门报案。
2. 承保机构现场查勘
3. 资料收集
保险机构协助主管部门按清单收集索赔单证。
索赔材料 0
| 承保机构 | 应急主管部门/受灾地乡镇(街道)/村(社区) | ||
|---|---|---|---|
| 提供事故确认证明模板 | 填写和盖章,并提供损失证明材料(清单、发票等票 | |||
| 和索赔申请书模板 | 据) |
|---|---|
| 提供赔偿确认书模板 | 确认和盖章 |
● 根据国家反洗钱要求,领款人提供:
√ 非自然人领款: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受益人身 份证:
√ 个人领款:身份证,非被保险人领款的,需提供被保险人 授权委托书。
4. 承保机构定损理算
5. 赔款支付
触发气象灾害损失保障赔偿条件后,首次红色预警的赔 付资金(50万)由保险机构直接支付至该县(市、区)应急 管理局;同一县(市、区)超出1次红色预警的部分,年底 由金华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各地情况统筹安排,制定具体使用 方案。
事故赔偿协议经确认后48小时内,承保机构将事故理赔 赔款支付到金华市应急管理局开设的赔款专户内,或将事故 理赔赔款支付到经金华市应急管理局授权指定的机构或个 人账户内。
| 暴风/暴雨灾害应急物资参考清单表 | |||
|---|---|---|---|
| 一、应急用品 | 二、饮用水与食物 | 三、生活保障用品 | |
| 手电筒、头灯、充电宝、插|瓶装水、便携食品(方 | 毛巾、洗漱用品、卫生纸、 | |||
| 线板、应急蜡烛、打火机、| 便面、饼干、面包、八 | 湿巾、垃圾袋、车载应急 | |||
-58-
| 火柴、急救包/药品(创可)宝粥、罐头、压缩饼干、| 工具(拖车绳、反光警示 | |
|---|---|
| 贴、纱布、碘伏、退烧药、|巧克力、牛肉干等高能 | 牌),等等 | |
| 止污药、常用药)、防水胶 | 量食品),等等 | |
| 带、塑料布、沙袋、防滑垫、 | |
| 肉衣、雨鞋,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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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火灾应急物资参考清单表 | |||
|---|---|---|---|
| 一、前线扑火物资 |二、个人安全防护 | 三、指挥与通讯 物资 | 四、后勤保障物资 | |
| 火火机、油锯、割| 灌机、灭火水枪、 背负式水泵、水 带、橡胶灭火拖 把、灭火扫把、防 火拖把、防火铲、 防火斧、灭火弹、 干粉灭火器、防火 隐离带开设工具 刀),等等 | 阳燃防火服、防火 头套、防火手套、 安全头盔、防烟面 罩/自救呼吸器、防 扎防刺森林防火鞋 /高腰靴、护目镜、 防尘口罩、急救包 (止血带、纱布、 碘伏、创可贴)、 (镐、锹、耙、砍 应急逃生绳、口哨, 等等 | 对讲机(含备用申 池、充电器)、强 光手电、头灯、备 用申沙 、地图、指南针、 GPS定位设备、警 戒带、反光锥桶、 警示牌,等等 | 饮用水、功能饮料、 干粮(面包、方便 面、压缩饼干)、 帐篷、防潮垫、应 急毛毯、简易医疗 用品、防暑/防冻药 品、垃圾袋、消毒 用品、现场围挡、 警示标识,等等 |
| 地质灾害应急物资参考清单表 | ||||
|---|---|---|---|---|
| 计 | 一、预警与指挥通 | 二、人员防护与救生 | 三、抢险处置物资 | 四、临时安置与生 活保障 | ||
| 对讲机(含备用电 | 安全头盔、反光背 | 铁锹、镐、撬棍、| 帐篷、防潮垫、棉 | ||||
| 池、充电器)、高 | 心、救生衣、救生绳、| 砍刀、编织袋、麻 | 被、毛毯、应急食 | ||||
| 音喇叭、预警铜 | 安全腰带、防滑手 | 袋、土工布、沙袋、| 品(方便面、饼干、 | ||||
| 锣、口哨、应急照 | 套、防滑雨鞋、防尘 | 砂石、水泥、防水 | 压缩饼干、罐头瓶 | ||||
-59-
| 明: 头灯、手电、| /防毒口罩、护目镜、| 布、彩条布、铁丝、| 装饮用水)、洗漱 | |||
|---|---|---|---|
| 备用电池、警戒 | 急救包(止血带、绷| 绳索、木桩、钢纤、 | 用品、卫生纸、湿 | |||
| 带、警示牌、反光 | 带、碘伏、创可贴)、 抽水泵、水带、应 | 巾、垃圾袋,等等 | |||
| 锥桶,等等 | 担架、简易救援担 | | 急排水设备、挖掘 | ||
| 等等 架, | 机、装载机等工程 | ||
| 机械租赁费用 |
1.出险报案
由受灾居民或当地村(社区)报损或县(市、区)应急 主管部门向保险机构提出正式索赔申请。本项目服务团队理 赔指定联系人(见服务手册第五部分)协助当地报案。
报案方式 0
√ 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95518报案
√ 拨打本项目服务团队理赔指定联系人(见服务手册第五部 分)申话报案。
2. 承保机构现场查勘
3. 资料收集
● 受害人/家庭提供:受害人身份证明(死亡事故须提 供法定受益人身份证明、与受害人关系证明)、索赔申请、 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伤残等级证明等相关证明或票据。
● 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灾害或事故确认凭证。
● 承保机构提供:现场查勘书(如果进行了现场查勘)、 赔偿确认书。
● 根据国家反洗钱要求,领款人提供:
√ 非自然人领款: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受益人身 份证:
√ 个人领款:身份证;非被保险人领款的需提供被保险人授 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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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发人身伤亡损失保障偿条件后,保险机构根据人身伤亡费用履行情况, 可将赔款支付至受害人或其法定受益人账户、金华市应急管理局或县(市、区) 应急管理局账户、或被保险人授权处理此次事故的机构或个人账户。
事故赔偿协议经确认后48小时内,承保机构支付事故理赔赔款。
由本项目服务团队理赔指定联系人(见服务手册第五部 分)协助当地主管部门报案。
3. 资料收集
(1)救灾安置费用理赔所需单证:
● 金华市相关部门提供:
1.事故确认证明(由承保机构提供模板)
2. 安置期限及人员数证明
| 安置人员清单示例表 | ||||||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安置开始日期 | 安置结束 | | 安置 | 安置地点 | ||||
| 日期 | 天敬 | |||||
| 救灾安置物资参考清单表 | |||||
|---|---|---|---|---|---|
| 一、应急必备举例 | 二、饮用水与食物 | 三、生活保障用品 | |||||
| 手电筒、头灯、充电宝、 插线板、急救包/药品 (创可贴、纱布、碘伏、 退烧药、止泻药、常用 药),等等 | 瓶装水、便携食品 牛肉干等高能量食 品),等等 | (方便面、饼干、面| 毛巾、洗漱用品、卫 包、八宝粥、罐头、|生纸、湿巾、垃圾袋、 压缩饼干、巧克力、| 帐篷、防潮垫、棉被、 毛毯,等等 | |||
3. 救灾安置支出的清单、票据
● 保险机构提供:赔偿确认书、索赔申请书,并需由 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确认。
(2)应急救援费用所需单证:
金华市相关部门提供:政府部门发布的灾害响应文件、支付费用清单及票据 (可参考自然灾害损失清单列表)、转移人员名单及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 科目支出材料。
● 保险机构提供:赔偿确认书、索赔申请书,并需由 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确认。
● 根据国家反洗钱要求,领款人提供:
√ 非自然人领款: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受益人身 份证;
√ 个人领款:身份证;非被保险人领款的需提供被保险人授 权委托书。
以上单证需由承保机构根据出险事故理赔的需要确定。
4. 承保机构定损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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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发响应损失保障赔偿条件后,保险机构在各县(市、区)赔付资金额度内 向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支付赔付资金,未支付部分赔付资金(90万元), 在一年合同期末由金华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各县(市、区)情况,统筹规划,明确 具体的使用方案。
| 联 (市、区) | 响应损失赔付资金额度(万元) | |||
|---|---|---|---|---|
| 婆城 | 32 | |||
| 市区 | 金东 | 23 | ||
| 开发区 | 19 | |||
| 兰溪 | 34 | |||
| 东阳 | 45 | |||
| 义乌 | 50 | |||
| 水康 | 49 | |||
| 浦江 | 21 | |||
| 武义 | 45 | |||
| 磐安 | 42 | |||
| 合计 | 360 | |||
事故赔偿协议经确认后48小时内,承保机构将事故理赔赔款支付到金华市应 急管理局开设的赔款专户内,或将事故理赔赔款支付到经金华市应急管理局授权 指定的机构或个人账户内。
(一)总则
为规范巨灾保险风险减量服务费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高效透 明,依据国家及浙江省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及巨灾保险试点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服务费按保费(不含税)的30%计提,独立于保险赔付, 专项用于构建"灾前预防、灾时应急、灾后救援"的全链条服务体系。
11.
1. 宣传与引导类:包括防灾减灾宣传品制作、媒体合作、网红打卡宣传物资 储备点建设、社会公众培训等。
2. 风险排查与评估类:包括风险普查成果应用、第三方专业机构风险评估、 隐患排查服务、防灾减灾科研课题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咨询等。
3. 应急物资与装备类
物资储备:应急云仓建设、物资采购与维护、前置储备点的物资补充。
装备租借:与社会救援力量建立的装备租借联动费用,大型先进专业救援设 备的灾前联络与前置费用。
4. 数智化建设类:风险监控系统、巨灾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基础设施抗 灾韧性提升相关的智能化改造。
5. 预警与响应类:气象、地震等灾害预警平台的协同完善、精准监测设备维 护、超前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
6. 安置与转移类:避灾安置场所、联勤保障点的建设、维护与提升,协同开 展人员转移安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7. 队伍建设类:培训与装备,专业抢险力量的协同保障体系建设。
8. 信息与复盘类:灾情信息采集、数据分析和信息发布系统维护,灾后复盘
评估会议、专家咨询、短板分析及应对体系完善报告编制。
9. 培训与教育类:针对投保单位、社会公众、基层网格员、应急救援队伍开 展的各类风险减量专题培训。
10. 其他创新服务:经市应急管理局与主承保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与风险减 量相关的创新服务项目(如无人机巡查、新技术应用等)。
风险减量服务费由承保保险机构统一安排使用。市级统筹部分专项用于全市 性防灾减灾共性工作,区县出资部分根据区县实际,安排用于满足本地差异化风 险减量需求。
(四)使用规范
1.使用流程
第一阶段:立项与审批
项目申报:由具体执行单位(如县局)填写《风险减量 服务项目立项申请表》,明确服务内容、实施方案、预算明 细、预期成果。
合规审核:主承保机构对申报项目的费用类别、预算标 准、服务商资质进行合规性初审。
签署协议:项目批准后,由主承保机构或主承保机构区 县支公司与服务提供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验收 标准、付款条件。合同副本报对应市或县(市、区)应急管 理局备案。
| 风险减量服务项目立项申请表(样表 | ||||||
|---|---|---|---|---|---|---|
| 项目名称 | 申请单位 | |||||
| 项目类型 | 宣传引导 □ 风险排查评估 | 计划实施周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 |||
| 物资装备 数智化建设 预警响应 安置转移 队伍建设 | ||||||
|---|---|---|---|---|---|---|
| 信息复盘 培训教育 其他创新 | ||||||
| 服务×域/对 发 |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申话: | |||
| 服务实施方案 | ||||||
| 序号 | 服务内容 | 实施方式 | 预期产出 | |||
| 1 | ||||||
| 2 | ||||||
| 3 | ||||||
| 审批意见 | ||||||
| 申请单位意见 (可填) | 申请单位若为乡镇街道等部门或机构则填写本行,反之则略。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主承保机构初 | ||||||
| 审意见 | □ 同意立项 □ 修改后立项 □ 不予立项 审核意见: | |||||
| (必填) |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 市或具(市、 | ||||||
| 区) 应急管理 | 审核意见: | □ 同意立项 □ 修改后立项 □ 不予立项 | ||||
| 局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服务实施:服务提供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风险减量 服务。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内容或预算,须按原审批程序报 备。
过程记录:服务商必须全过程留痕,利用水印相机、信 息化平台等手段记录服务过程,形成服务日志。
动态监督:市应急管理局与主承保机构可采取"四不两 直"方式,对服务现场进行抽查,或通过巨灾服务平台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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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服务进度进行线上监控。
应急调度:在临灾期(如台风、汛期预警发布后),所 有在库服务资源(物资、装备、队伍)统一纳入市应急管理 局应急指挥调度体系。
第三阶段:验收与结算
成果验收:服务完成后,由执行单位或受益方(如乡镇 街道)对服务成果进行确认。
| 11 | |||
|---|---|---|---|
| 序号 | 验收内容 | 满意度评价 | 验收结论 |
| 1 | 服务满意度 | 满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个满意 | 通过 □ 不通过 D |
| 客户签字: | 日期: | ||
だ 手
资料归集:服务商按本细则要求,整理完整的报销材料 (合同、发票、成果证明、影像资料、验收报告等)。
费用结算:
初审:主承保机构财务部门对报销材料的完整性、合规 性进行初审。
复核:对应应急管理局对口业务处室对服务成果的真实 性进行复核。
支付:复核无误后,主承保机构按合同约定向服务提供 方支付款项。涉及共保的,按共保比例分别支付。
台账登记:主承保机构建立"风险减量服务费专用台账", 详细登记每笔费用的项目名称、金额、执行单位、验收情况,
每季度与市应急管理局对账一次。
2.报销材料
(1)发生与具体业务直接相关的风险减量服务研究、 技术创新应用推广费和咨询服务费,应提供合同、成果证明 材料(包括服务清单、验收报告等,成果证明材料要求供应 商盖章确认)等材料。
(2)提供风险查勘巡查服务、采购与风险减量服务直 接相关的物资设备、开展"临灾-灾中-灾后"防灾减灾服 务、开展风险减量服务宣传等所发生的费用,应提供服务报 告、照片(水印相机)、物资设备采购确认收货证明材料、 服务事项清单等材料。
(3)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开展风险减量服务培训所发 生的费用,应提供培训合同或协议、培训通知、培训签到表、 培训照片(水印相机)等材料。
(4)发票、合同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材料:如付款通知 单、付款进度表、服务清单等,涉及联共保的需提供业务合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