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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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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金华市公安局裙房中央空调更新项目
项目编号:YG2026-HW8558-ZFCG066
甲方(采购人):金华市公安局
乙方(中标人):浙江景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甲方以_公开招标_的方式确定乙方为 金华市公安局裙房中央空调更新项 且 __ 的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 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一、货物内容及要求
| 序 です | 设备名 称 | 设备型号 | 11 ो में (i | ાં તુવ 11. | 发 ਜਾ | 参数 | 单价 | 小让 | 备注 |
|---|---|---|---|---|---|---|---|---|---|
| 1 | MDV-560 (20) W /D2SN1-8V3 | 关 દિશે | 合 | l | 制冷量56KW,制热量63KW, 制冷额定功率 15.7KW,制 热额定功率 15.4KW,噪音 40-62dB (A) | 28182 | 28182 | ||
| 2 | MDV-560 | 台 | 1 | / | / | 甲方库存 设备 | |||
| 3 | 自 流变 频室外 | MDV-680 | 台 | 2 | / | 1 | 甲方库存 设备 | ||
| 4 | 机. | MDV-735 | 合 | 1 | / | 1 pi | 甲方库存 设备 | ||
| 5 | MDV-850 (30) W /D2SN1-8X3 | 美 的 | 11 | 2 | 制冷量85KW,制热量95KW, 制冷额定功率 22.76KW,制 热额定功率22.89KW,噪音 40-64dB (A) | 41460 | 82920 | ||
| 6 | MDV-1060 | 台 | 1 | / | 1 | 甲方库存 设备 | |||
| 7 | MDV--D36T3/BP 3N1-D2F | 美 117 | 台 | - | 制冷量3.6kw,制热量4kw, 功率0.049kw,风量570m3 /h,噢音 25-32dB (A) | 1986 | 1986 | ||
| 8 | 薄型风 管式 | MDV-D45T3/BP 3N1-D2F | 美 િદ્દો | 台 | 1 | 制冷量4.5kw,制热量5kw, 功率0.08kw,风量790m3 /h,噢音 26-36.5dB(A) | 2148 | 2148 | |
| 9 | MDV-D71T3/BP 3N1-D2F | 美 નિયુ | 台 | 6 | 制冷量7.1kw,制热量8kw, 功率0.103kw,风量 1145m | 2700 | 16200 |
(一)货物清单
| 3 /h, 噪音 29-38dB(A) | |||||||||
| 10 | MDV-D8013/BP 3N1-EF | 美 KJ | 台) | 16 | 制冷量 8kw, 制热量 9kw, 功率0.106kw,风量 1355m 3 /h, 噪音 28-38dB (A) | 3150 | 50400 | ||
| 11 | MDV-D90T3/BP | 台 | 1 | / | 1 | 甲方库存 设备 | |||
| 12 | MDV-D90T3/BP 3N1-EF | 美 KJ | 白 | 4 | 制冷量 9kw,制热量 10kw, 功率0.108kw,风量 1420m 3 /h, 噪音 28-39dB (A) | 3312 | 13248 | ||
| 13 | MDV-D112T3/B P3N1-EF | 美 的 | 台 | 1 | 制冷量 11.2kw,制热量 12.5kw,功率0.115kw,风 量 1580m3 /h,噪音 29-41dB (A) | 3528 | 3528 | ||
| 14 | MDV-D112T3/B p | 台 | 3 | / | / | 甲方库存 设备 | |||
| 15 | MDV-D140T3/B P3N1-EF | 美 的 | 5 | 制冷量14kw,制热量16kw, 功率0.172kw,风量2105m 3 /h, 噪音 30-41dB (A) | 3672 | 18360 | |||
| 16 | MDV-D140T3/B p | 台 | I | 1 | / | 甲方库存 设备 | |||
| 17 | MDV-D36Q4/BP 3NI-EF | 美 的 | 白 | 7 | 制冷量3.6kw,制热量4kw, 功率0.017kw,风量790m3 /h, 喫音 25-30dB (A) | 2208 | 15456 | ||
| 18 | MDV-D45Q4/BP 3N1-EF | 美 的 | 白 | 4 | 制冷量4.5kw,制热量5kw, 功率 0.036kw,风量 910m3 /h,噪音 27-37dB(A) | 2388 | 9552 | ||
| 19 | MDV-D5004/BP 3NI-EF | 美 ાંગ | 简 | 制冷量5kw,制热量5.6kw, 功率 0.036kw,风量:840m3 /h, 噪音 27-33dB (A) | 2400 | 2400 | |||
| 20 | 人 面出 风嵌入 式 | MDV-D56Q4/BP 3N1-EF | 美 的 | 台 | 1 | 制冷量 5.6kw,制热量 6.3kw,功率0.036kw,风 量 840m3 /h,噪音 27-33dB (A) | 2412 | 2412 | |
| 21 | MDV-D56Q4/BP | 白 | 2 | / | f | 甲方库存 设备 | |||
| 22 | MDV-D71Q4/BP 3N1-EF | 美 ਜ਼ਿੰਦੀ | 台 | 2 | 制冷量7.1kw,制热量8kw, 功率 0.039kw,风量 1000m 3 /h, 噪音 28-37dB (A) | 2478 | 4956 | ||
| 23 | MDV-D71Q4/BP | 台 | 2 | / | 甲方库存 设备 | ||||
| 24 | MDV-D90Q4/BP | 台 | 12 | / | 1 | 甲方库存 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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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MDV-D112Q4/B P3N1-EF | 美 (2) | 台 | l | 制冷量 11.2kw,制热量 12.5kw,功率0.076kw,风 量1600m3 /h,噪音 33-41dB (A) | 2796 | 2796 | ||
|---|---|---|---|---|---|---|---|---|---|
| 26 | MDV-D125Q4/B P3N1-EF | 英 的 | 台 | 2 | 制冷量 12.5kw,制热量 14kw,功率0.079kw,风量 1730m3 /h, 噪音 34-43dB (A) | 2970 | 5940 | ||
| 27 | MDV-D140Q4/B P3N1-EF | 美 的 | 台 | 1 | 制冷量14kw,制热量16kw, 功率 0.118kw,风量 1900m 3 /h,噪音 36.5-47.5dB(A) | 3234 | 3234 | ||
| 28 | 24 面 出 风面板 | MBQ4-01E1 | 美 的 | निर्म | 35 | 450 | 15750 | ||
| 29 | 控制器 | KJR-86S/BK | 美 的 | 台 | 74 | 100 | 7400 | ||
| 30 | 铜管 | 米 | 246 0 | 65 | 15990 0 | ||||
| 31 | 排风管 | 米 | 129 0 | 75 | 96750 | ||||
| 32 | 外置排 水泵 | 个 | 36 | 150 | 5400 | ||||
| 33 | 自叶进 出风口 | 个 | 264 | 150 | 39600 | ||||
| 34 | 电源线 | 米 | 580 | 60 | 34800 | ||||
| 35 | 漏电开 关 | 个 | 15 | 50 | 750 | ||||
| 36 | 其他 | 项 | l | 含原有空调拆改,吊顶拆 除及恢复 | 30000 | 30000 | |||
| 合计 | 65406 8 | ||||||||
注:标注底色为甲方已购库存设备,须乙方负责安装;其他由乙方负责供货 并安装;费用均包含在本次报价中。
(二) 设备要求
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全新的原装优质产品(包括所有零部件、元器件、附 件、备件),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提供相关产品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 和安装说明等资料,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并试运行一次,达 到相关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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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料要求:提供全套使用说明书。
(四)技术服务:要求中标设备随机资料需齐全,备品备件齐全有效。乙方
需提供对使用部门的操作人员进行集中使用培训或委派专业工程师上门不少于 一天的专门培训,培训人次不少于1人。
(五)其他要求
1.严禁乙方实施任何未经审批、论证的变更事项。所有项目变更必须按甲方 内控要求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批和论证程序。
2.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乙方必须凭甲方正式签发的《项目变更通知 书》执行。乙方收到《项目变更通知书》后,必须严格按照通知书载明的、经审 批同意的变更内容执行,不得擅自扩大、缩小、修改或曲解变更要求。
3.对于乙方未经审批、未获得《项目变更通知书》而实施的任何变更,相关 工作量及费用不予认可,视为乙方违约,按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作为乙方履约评价。
二、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价(含税)为:¥ 654068.00 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伍万肆任零 陆拾捌元整)。
分项价格详见合同第一条。
三、技术规范
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 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 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本 合同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目起持续有效,不受本协议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影 响。若乙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 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所供货物的设备质量及施工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招标文件的合格要 求,同时符合甲方管理的质量、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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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知识产权
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 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 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乙方还应及时澄清相关信息,使甲方声誉免受损害,甲方保留追责的权利。
2.若因乙方所供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约 定的剩余费用不予支付。甲方若退回乙方所提供的侵权产品,乙方必须退回甲方 为侵权产品支付的所有费用。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金、再次采购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所有损失。
五、产权担保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 疵,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并承担由此给甲 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腹约保证金
1.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甲方提供 6540.68元(合同总价 1%)的 履约保证金(可在政采云平台购买),可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保 险公司、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保险)在项目验收合格后退还。
2.签订合同后,如乙方不按双方合同约定履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合同约定的条款,损害了甲方利益的,甲方将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的权利。
3.甲方在项目验收结束后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转包或分包
1.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2.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 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八、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1.交货期:乙方在合同签订后 30天内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同时提交完整 的技术资料向甲方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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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货方式: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
3.交货地点:按甲方指定地点。
4.延迟交货(若有):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义务,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延迟交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因不可抗力, 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付货物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付货物的理 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 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交货的具体时间。
九、货款支付
(一)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50% 的合同预付款。
(二)在所有货物交货安装、调试、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 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乙方应随付款进度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十、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一、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乙方所供货物的质保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_5_年。因甲方人员故意或重 大过失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的机器货物,终生维修,维 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 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除非甲方另有要求,质保期内的服务均为免费上门服务。
2.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 使用的全新产品。
3.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 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 理:
(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3) 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 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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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承诺:为确保甲方利益,保证工程的保修品质和速度,针对本工程, 实行实时的现场保修。设置专线电话和轮班值守人员,确保24 小时不间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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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响应周期为 3×2 小时,即 2 小时内赶到现场并查明损坏原因,出具维修 方案;2 小时内准备材料和机具,2 小时内维修测试完毕,投入使用。(需要一 定供货周期的特殊材料和部件的维修除外)。若无法按规定及时修复的须根据使 用单位要求提供备用设备。出现故障后,乙方如未按上述要求进行响应,甲方可 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十二、调试和验收
1.验收时间:乙方在设备送达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后,书面通知甲方报 的。
2.验收方式:
(1)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 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 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
(2) 初步验收完成后,甲方组织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 来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 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乙方须承 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3)甲方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 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4) 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甲方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 的约定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 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 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 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5)验收合格的项目,甲方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采购资 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甲方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 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乙方在履约 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甲方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 部门。
(6)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如验收合格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验收 个合格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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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1.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 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2.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3.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 48小时前通知甲方, 以准备接货。
4.由乙方将设备直接免费送至甲方指定的位置。如在运输、搬运、安装过程 中造成设备损坏,甲方有权不签收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5.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6.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 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十四、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货 物,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货物一日的应交付而 未交付货物价格的 0.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20%;迟延交付货物 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 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 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 0.05%计 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2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 限额之目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3.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 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 乙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 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 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 为)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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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前述约定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 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 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5.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 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或者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 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十五、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 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 合同。
十六、争议解决
1.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不能解决,双方均可将争议提交金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
2.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违约方须承担另一方 为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查费、差旅 费、任何一方已支付的中标服务费等)。
十七、合同构成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 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 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2.中标或者中标通知书;
3.投标或者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4.采购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6.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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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 他文件。
十八、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 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 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4.本合同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招标代理机构贰份(备案及资料归 集)。
签订日期:46年7月17日
代理机构手2026 收到合同并加盖合同见证章 采购代理机构(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