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拔尖人才学习培训(疗休养) 服务单位选定项目合同
合同
发布时间:
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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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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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合同 示范文 文 本

(HT33 / SF03 1-2022 )

浙江省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

一、为了规范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 《浙江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旅游发展要求制定本合同。

二、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和浙江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

三、本合同由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但不负责对已订立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

四、本合同由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合同附件组成。

五、本合同供住所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包价旅游 (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参照使用。旅行社与旅游者可以通过互联网 等信息平台签订使用本合同。

六、签订本合同前,旅行社应当提前提供拟签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以便旅游者能详细 阅读并了解合同条款。

七、双方可以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

八、旅行社若在本合同中自行拟订或修改格式条款,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样式, 不得以"合同示范文本"名义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九、旅行社若在本合同中自行拟订或者修改格式条款的,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 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请登陆浙江政务服 务网办理 https://oauth.zjzwfw.gov.cn/login.jsp)。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 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相关旅游服务的费用(本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在一个地面积 上一直属 更新形式 看到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 # 男食 # >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导游服务费;由于我要有

(7)旅行社其他服务费用。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一切的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 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 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 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2. 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 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3. 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特定区域和限定时间的自由活动。

4.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至结束后 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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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 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 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 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6. 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或者旅行社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 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与导游或者旅行社协商,自行脱离旅游团队,未能随团队完 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 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 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9. 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 游者同意,与其他组团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

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政府行为。

以后书为。 11. 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 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 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2. 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 者。

第二条 旅游者的权利

1. 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2. 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有权拒绝旅行社单方变更的行程安排, 有权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 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 者要求而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地接社的 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在其人身、财产安全遇有 危险或者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相应的保护和救助并依法获得赔偿。有权要求旅 行社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赋予旅游者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旅游者的义务

1.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接受相关组织、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救助后,应当 依法承担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2. 签约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游客报名表》等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 信息(包括个人健康状况、是否被司法机关限制高消费等),确保身体健康状况适合本次旅 游,并且不会影响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

3. 提倡旅游者携带个人洗漱用具出行,减少一次性塑料用品的使用。用餐时应当节约 粮食、杜绝浪费,建议使用公筷公勺。

4. 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自行安排 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包括通过互联网或者当地旅游 服务供应商提供的私人订制旅游产品等)。

5. 旅游者不得擅自脱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团的,应当提前与导游或者旅行社 协商,并签订离团协议或者征得导游书面同意后方可离团。

6. 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 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7. 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旅途中应当按照垃圾分类的要求妥善投放垃圾,不 得破坏景区景观设施。如因个人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或者赔偿相 关损失。

8.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旅途中不从事违法活动,不从事或者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活动,遵守《中国公民国 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9. 旅途中如发生纠纷,旅游者应当与旅行社平等协商解决或者在行程结束后处理,不 得损害旅行社和同团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拒绝上、下机(船、车)等行为拖延行 程或者脱团,否则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旅行社的权利

1. 根据旅游者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核实旅游者提 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 == 最后是

2. 有权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 合理要求。

3. 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4. 有权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 赔偿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经营者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旅行社的义务

1. 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按照本合同和《旅游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 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2. 对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子以保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 息保护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或者用于其他商业用途。该 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解除、终止而免除。

3.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旅游行程单》, 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 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 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 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 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 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以及经双方协 商一致安排的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项目等。

《旅游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蒙 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以××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4. 出团前应当告知相关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 4. 出国际运营官方面试 。 的地的重要观处平,流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6. 当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 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 旅行社接受委托代理销售境内包价旅游产品并代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委托社的基本信息。旅行社将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旅行社履行的,应当在合同中载 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8.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时,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9.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 地点。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1. 旅行社与旅游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 社应当退还旅游者。行程中若因乙方原因减少景点的,除应退费外,减少任一景点,按门票 费用的 200%赔偿。

2. 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 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条处理;延 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 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 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 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 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七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 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 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 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 (含第7日,下同)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不满7日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 知,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1项相关约定处理。

2. 除本条第1项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 者在行程开始前 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 在行程开始前不满了日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相关约定扣除 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 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相关约定处理。

3. 旅行社如购买航空公司出售的团队机票或者包机、包船和专列产品,当旅游者提出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可以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八条第2项相关约定计算实际发生的费用, 旅游费退还不受本条第2项约定的限制。

第八条 旅行社解除合同

1.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 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旅游者,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相 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九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 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 形及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 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与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双方可 以协商变更行程,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 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一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 因旅游者原因,在行程开始前不满了目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2项 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 6 日至 4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 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

7 :

÷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流示数×已经出游的大数7。 如按上述第1 项或者第2项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 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际及生的资用文付,但取向银行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 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二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 同第八条第2项,第七条第2项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 条约定解除合同的,增加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十三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 旅游者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期支付旅游费用,按日向旅行社支付逾期应付款 0.03% 的违约金。除非有特别约定,在旅游出发前一日尚未按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 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要求旅游者承担必要的费用。

2. 旅游者因不听从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 担。

3. 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及第三 人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 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 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 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不满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不满 7 日 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 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40%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的违约金。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六条 第 3 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 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 付旅游费用总额 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 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第1款的规定获得惩罚性赔偿。

4.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 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当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 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 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 与旅游者发生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 损失承担责任。自由发

第十五条 特别提示

1. 为了确保旅游团顺利出行,防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旅游者参团前如 存在下列健康问题,请如实告知: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患者;

(2)神经/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患者;

(3)严重心血管疾病患者,如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患者;

(4) 严重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患者;

(5)严重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患者;

(6) 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 50 克 / 升以下的患者;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和其他因身患疾病行动不便者。

2. 旅游者隐瞒上述疾病参团旅游,如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责任自负。

3. 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参团,如危及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其本人或者法定监 护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参团旅游的注意事项

1. 年满 60周岁的老年人报名参团旅游,应当如实填写身体健康状况、个人通讯方式和 紧急联络人等信息,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宜由成年家属陪同参团。

2. 未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团旅游,应当征得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未成年人的法定 监护人共同参团旅游的,有义务保护随行未成年人的旅途安全;法定监护人未参团旅游的, 应当为未成年人指定临时监护人。

3. 旅行社招徕残疾人组团旅游时,应当优先选择适宜残疾人感官体验的旅游项目,安 排无障碍标识系统完备、无障碍通行和游览设施相对完善的景点。

4. 旅途中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建议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宜出行的旅游景点及参加游览、 娱乐等活动,严禁参加高风险旅游和高风险娱乐项目。

5. 在餐厅、卫生间、浴室等场所或者在室外雨雪天步行时,应当注意地面湿滑,防止 发生摔伤等意外事故。

第十七条 责任免除

1.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违法犯罪行为、自身疾病、自甘风险参加某些旅游项目 等)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旅行社因协助处理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2.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

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示说明义务宜事后已尽到必要被助失后被伤害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旅行社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已尽到女主保降交分的人高度危险区域或者进入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导致人身 和财产损失的,应自担其责,并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

1. 换人的,这还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 依法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因公共交通 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向旅游者退还未实 际发生的费用。 美學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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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生上述情形,如旅行社不履行协助处理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上

第十八条 不成团的安排 | 章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 合同专用条款第四条中作出约定:

1. 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 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组团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组团社进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先行向旅游者承担责任,再行向受委托出团的组团社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组团社另 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 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 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双方可以重新 签订旅游合同。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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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旅游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中共金华市委组织部 统一社会信川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住所地: 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 801号 电子邮箱: _ 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二十三 乙方(旅行社): ______ 金华春秋国际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9133 0701 7743 9500 XQ 住所地:_______ 金华市双龙南街 1151 号丽晶国际 5 楼 经营范围: ________ 旅游业务(出、入境旅游业务及国内旅游业务)、票务代订服务 经办人: _ 范淑倩 _______ _ _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本着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 现就有关组团旅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旅游线路及时间 旅游线路:_成都双飞五目疗休养_,团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批:出发日期:2026年年8月 11 日,出发地: 金华, 途径地: -------------------------------------------------------------------------------------------------------------------------------------------------------------------------一般的地,一起的地:一成都一, 结束日期:2026 年 8 月 15 日,结束地: 金华 --第二批:出发日期:2026年_9_月_8_日,出发地:__ 金华, 途径地:一个人的意思想多点和稳良,但是一个人,目的地:因成都是, 结束日期:2026年年99月 12 日,结束地: _ 金华 , 旅游时间:4 晚 5 天,共5 日(含在途时间)。 第二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1. 4979.00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根据实际参加人数及通用条款第十一条明确的必要的费用扣除,确定总 计费用。 2. 旅游费用支付按下列第3种方式: (1)报名时支付预付款 / 元,余款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付清; (2)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款; (3)确定每批次具体出行人数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当次费用的50%,剩余50%待 所有路线完成且无争议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 余款付清方式为:每一批次出行返程后七个工作日内,人才满意率达到95%以上的全额 支付本批费用;满意率90%-95%的支付本批次费用的95%;满意率90%及下的支付本批次费

用的90%。以上满意率以市委组织部的测评表测评结果为准。 参考 自 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先行向采购人提交与应付款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造成采购人延

: 中华网 不管家:生活加盟网 澳门 足 迟付款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 乙方收款账户(银行/支付宝/微信):公帐:金华春秋国际旅行社 建设银行金华市 分行营业部 33*开通会员可解锁*002879_

。 第三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下一

第三条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乙方建议甲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甲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1_种方式办理保险事宜: 乙方建议甲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甲方同意选也出现两格的。 不得选此项): 之方建议甲方购买人身意外切客保险,可以按照的,不得选此项): 1、委托乙方购买(旅行社如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选此项): 1、委托乙方购买(旅行社如不具有保险求业负责外股(至少包含旅行社责

1.委托乙方购买(流行社如不具有保险流出口径处险(至少包含旅行社责任保险、人 保险产品名称:公共交通意外险和个人旅游人身意外险(至少包含旅行社员在保险、人 保险产品名称:公共交通急介险中中国产品 上一篇名称:公共交通志介绍书馆,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2. 甲方自行购买;

3. 甲方放弃购买。

第四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1. 成团的最低人数:由人才自由报名,每批报名人数即为成团人数。

2. 如不能成团,甲方同意选择以下第1或2种方式解决(可多选):

(1) 乙方委托_金华美好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_(组团社)履行合同;

(2)延期出团:

(3)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4)解除合同。

第五条 拼团约定

甲方 _不同意(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_其他_旅行社成团。

第六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乙方可以在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 甲方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未经旅 游者同意擅自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包价旅游产品信息披露

1.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委托以下地接旅行社提供地接服务:

地接旅行社(全称):

住所地: 成都市锦江区通宝街 99 号泰合财富中心 6-2-1020

联系人/电话: 郑成松 *开通会员可解锁*

2. 乙方如接受其他旅行社委托,向甲方代理销售境内包价旅游产品的,应当向甲方告 知委托社以下信息:

委托旅行社(全称): 中国 : 大学院 参考文

住所地: ------/ -- ,联系人/电话: -- --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甲方如作为旅游者代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双方作出如下 约定: - Ene 给您的

(1)由于本合同旅游者不止一人,以实际签订合同的旅游者为甲方,甲方所代表的其 他旅游者与甲方具有同等地位,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其他旅游者的身份证件、个人健康状况 及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和信息。 上一篇:

(2) 由于甲方所代表的其他旅游者不参与本合同签订过程,乙方无法通过合同直接向 其他旅游者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因此甲方有义务将合同文本及相关约定(包括合同条款的说 明、违约责任、对旅游者的特别提醒和警示、旅行社责任免除等)及时全面地告知其他旅游

(3)除非甲方所代表的其他旅游者事先向乙方作出书面声明,否则甲方作为旅游者代 表在本合同文本、相关附件的签名,其效力及于其他旅游者。如甲方将自身权利义务转让给 第三人的,不影响其他旅游者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但该第三人不承受甲方代表地位。

2. 乙方如购买航空公司出售的团队机票或者包机、包船和专列产品,由于所采购的机 票、船票、车票因售价优惠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通常情况下不能改、不能转、不能退 (具体限制使用条件详见《游客报名表》《旅游行程单》等附件)。甲方行前解除合同的, 乙方按照取消机票、船票、车票实际损失在退费中扣除,如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或变更航班 的,由乙方进行全额退款或免费改签同等舱位,同时应当承担甲方全部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执 法机构等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调解,也可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 提交_ /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附则

1. 本合同履行地为乙方住所地。

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持一份,招标 代理机构签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附件《行程单》、团体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自 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以及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 补充或者变更的协议等,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作出书面变更,变更后条款内 容与本合同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变更后的条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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